云南省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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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秩序,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依法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并报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条件。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和出让方式,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第八条个人、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但个人申请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小型矿山采矿权除外。

第九条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勘查设计的投资预算。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边探边采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边探边采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边探边采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2.02.04•【字号】云国土资勘[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边探边采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云国土资勘[2002]3号)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省属各地质勘查单位:《云南省矿产资源边探边采申请审批程序》已经厅批准,现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二月四日云南省矿产资源边探边采申请审批程序各地(州、市)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省属各地质勘查单位: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云南省边探边采审批行为。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边探边采申请审批程序。

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边探边采按此程序办理。

二、探矿权人经过勘查发现勘查对象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时,可以提出采矿申请,对该矿床实行边采边探。

三、“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指:按照国家标准GB13908——92《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的勘查技术规定,第三勘探类型中的一部分以及大于第四勘探类型的矿床,一般无法探求C 级储量,作正规的采矿设计的矿床。

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探矿权人申请边采边探,应进行是否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

五、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先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经评审出具矿床类型的评审意见。

探矿权办事指南

探矿权办事指南

探矿权各个环节办事指南一、探矿权的管理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领取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

(一)探矿权的取得1、探矿权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渠道,即授予取得和转让取得。

其中,授予取得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批准申请取得;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出让方式取得。

转让取得主要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在实际操作中,除以上三种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融资方式进行合作勘查,可获得部分探矿权,但必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2、探矿权的审批及发证权限:我国对探矿权审批实行的是部、省两级审批制度,即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第四条规定:金、银、锰、铜、铁、铅、锌、钼、磷等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六条规定: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在此之前,省国土资源厅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凡与该通知不符的,在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时,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

3、勘查项目设立的基本要求:新立项目最长为3年,且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面积(一个基本区块大约为2.83平方公里)。

首次设立的勘查阶段要根据以往地质勘查程度而定,一般为普查,但是新立探矿权位于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固体矿产地的,首次设立探矿权的勘查阶段不得低于原矿产地最高勘查阶段。

申请勘查矿种一般要根据探矿权申请人实际勘查矿种而定,但勘查登记(申请)的范围在勘查规划区的,必须按规划的矿种进行勘查,否则,不予登记。

4、探矿权申请人范围及资格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

勘查项目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的,由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合同约定探矿权申请人。

办理探矿权延续流程

办理探矿权延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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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14]4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14]4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14〕4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贯彻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文件一年来的实行情况,现就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流程(一)认真把关,切实做好预审环节审查工作强化首办责任制,省厅矿管处各经办人在预审时进行退件后,该项目经“三级联网”系统再次以同一类型上报的,仍然由首次办理该项目的经办人继续办理,各经办人可根据系统自动分件情况,使用阶段内批转功能进行报件流转。

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由于特殊情况超过5个工作日未预审的项目,不得再转原经办人,由系统自动分件形成的经办人继续办理。

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履行好预审职责,按规定对申请人的报件资料进行审查,组织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要求的应按时限办结,省厅将加强对预审报件质量监督,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本辖区内上报资料退(补)件率较高的,将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预审件经过三次补件后矿业权人仍未按补件通知要求补齐要件,由经办人写明退件原因并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报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即可按退件处理。

对于累计补件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补件的,由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转入退件节点。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是指由国家授予矿业权人对特定地区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查或者开采的独有权益。

第三条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应当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辟利用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擅自向社会发放与矿产资源有关的信息,不得非法出卖、出租、转让矿业权益。

第二章探矿第五条探矿的勘查方式应当遵循科学技术、规范管理、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及时准确掌握中、低等级矿产资源储量及品位情况,为企业合理掌握矿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探矿权人应当根据探矿工程技术要求,依法申请探矿权,并严格按申请内容及工期完成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勘查信息报告、提供样品、地质资料、调查报告等业务手续。

第七条探矿权人不得隐瞒、欺骗、篡改或者伪造勘查报告、计算报告、探测结果和调查材料等信息,不得伤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探矿权人在探矿过程中发现矿体应当即将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开采。

第三章采矿第九条采矿的开采方式应当遵循科学技术、规范管理、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原则,保证矿山安全、高效、可持续开采。

第十条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申请采矿权,并持有加盖公章的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应当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开采、文明施工和生态恢复等经营管理措施,减少矿山采空区、土地破坏、环境污染。

采矿权人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报告矿山安全生产情况,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不得以非法手段、恶意竞争等方式进行矿业活动,不得隐瞒、篡改、伪造或者故意误导有关部门和公众。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组织采矿权、探矿权的审核、批准、登记、监税、监管和统计工作。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云国土资[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142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升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整体水平。

经过调研、充分研究、征求意见和公开听证等程序,省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认真组织实施,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下发之日前已经受理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水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人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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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志当早,存高远
云南省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一式2 份,按所列顺序装订,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1.探矿权延续(或保留)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1 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
5.原勘查许可证;
6.勘查工作年度报告(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保留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完成报告(或提交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电子报盘1 份)
7.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8.提交勘查设计及附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设计电子文档1 份)
其中探矿权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包含以下材料:
①资源勘查项目报告登记书,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含电子报盘)
②勘查投入会计报表(原件);
③上一年度缴费(年度使用费)的发票复印件;
④探矿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⑤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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