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关于探矿权保留的前置条件
采矿权办理的有关规定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水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人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探矿权、采矿权人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未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但在有效期内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人仍有权利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但矿业权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0年7月1日之前,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采矿权不能按期延续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说明过期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核查过期原因的真实性、过期期间是否有勘查、开采行为,是否同意延续,并提出书面意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准予受理。
三、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并由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备案的地质储量报告,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探矿权保留区不得进行勘查活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补充勘查工作的除外。
需要延长探矿权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在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探矿权人未提出探矿权保留延续申请的,取消探矿权保留。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

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市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探矿权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人依法对其探矿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探矿权申请人应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共同出资的,出资人之间应签定协议指定一个企业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出资人之间签定的协议,应作为探矿权申请的存档文件;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勘查资金由地方政府出资的,地方政府应指定探矿权申请人。
第五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取得探矿权。
第六条探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
第七条探矿权可经依法批准后进行转让。
符合转让条件的,探矿权转让双方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转让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勘查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的探矿权出让和审批的登记。
第九条矿产勘查作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和等级。
勘查出资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与勘查项目相符的地质勘查资质和等级的勘查单位进行勘查。
第十条勘查设计、施工和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地质勘查技术规范。
勘查工作应按规定的勘查阶段进行。
个别地质条件简单的矿种、已开采矿山外围和深部的矿床勘查阶段,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简化或合并。
第十一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保护地质环境,妥善处理废石、废气、废水。
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探槽进行回填,恢复地质环境。
第二章探矿权出让第十二条探矿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并授予探矿权的行为。
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全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广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核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延续、转让后变更探矿权、变更扩大探矿权范围或变更勘查矿种的,应提交资金情况说明书和银行存款资金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时间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日前30日内)。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严格审核,以确保其资金能力。
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能够证明探矿权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少于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投资的总额。
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分别所需资金,已登记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
已登记探矿权继续勘查所需资金为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扣除已完成勘查投入的差额。
已登记探矿权完成的勘查投入按照《转发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1号)规定的核算范围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并出具受委托勘查单位收到勘查资金的合法票据或承担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项目年度预算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受委托勘查单位公章)。
二、对探矿权新立、延续、合并、分立,变更扩大范围或变更勘查矿种等实行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备案制度,对勘查实施方案实行合同管理。
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作为探矿权年度检查的依据。
三、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需要外,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
云南省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立志当早,存高远
云南省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一式2 份,按所列顺序装订,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1.探矿权延续(或保留)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1 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
5.原勘查许可证;
6.勘查工作年度报告(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保留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完成报告(或提交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电子报盘1 份)
7.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8.提交勘查设计及附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设计电子文档1 份)
其中探矿权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包含以下材料:
①资源勘查项目报告登记书,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含电子报盘)
②勘查投入会计报表(原件);
③上一年度缴费(年度使用费)的发票复印件;
④探矿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⑤营业执照复印件;。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延续、变更、注销等⽅⾯,国⼟部发新规!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政审批制度改⾰要求,进⼀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政⾏为。
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包含⽯油、天然⽓、页岩⽓、煤层⽓、天然⽓⽔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型的⾮煤矿⼭、⼤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等以招标拍卖挂牌⽅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
由国⼟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预留期内,探矿权⼈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国土资发[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探矿权保留的时限与范围

探矿权保留的时限与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探矿权保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
也即是说,探矿权保留的最长期限为6年,超过6年,探矿权未转让,探矿权人也未申请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探矿权收归国家所有。
探矿权保留的范围也不是勘查许可证确定的勘查的范围,而是仅为可供开采的矿体的范围。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探矿权都可以申请保留,国家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矿产地的探矿权,探矿权人不得申请保留。
探矿权的发证年限及延续的相关规定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
在同一勘查阶段延长时间的探矿权人必须退出一定的勘查面积。
探矿权人需提交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报告,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西藏细化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管理规则[核心提示]近日,《西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就我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
其中明确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
此办法出台旨在培育和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使矿产资源的价值得到发现,并吸引资金向矿产开发领域流动,加快西藏矿产资源开发的步伐。
商报讯(记者董昌俊)我区矿产资源极为丰富,但由于资金等原因,矿产资源开发相对缓慢,因此,培育和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成为矿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近日《西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就我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
矿业权交易要在交易机构进行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办法》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管处、资源处
矿管处、地勘处 矿管处、地勘处、规划处、资源处 矿管处、地勘处、规划处、资源处 矿管处、地勘处、规划处、资源处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一)划定勘查范围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冻结期间有关新立探矿权的规定
第一类是由政府出资,委托地勘单位暂时持有矿权, 待查明资源储量之后再按招拍挂形式向社会公开出让矿权 的项目。 提供政府和地勘单位之间有关暂时持有矿权的委托勘查 合同以及政府的资金安排文件。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五)变更预核准 关于预核准的类型
1、矿种变更;
2、勘查范围变更; 2.1压覆补偿; 2.2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 2.3整合。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六)变更登记 关于变更登记的类型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变更登记分为预批复类型和直接变更类型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主要内容介绍省国土资源来自矿管处探矿权报件审查是整个探矿权管理工作的前置程序。 在日常报件审查中,适度严格的审查图件资料,合理灵活 的应用政策法规是日后进行探矿权日常监管,乃至矿业布 局规划的基础。审查把关的好,会对以后监督的管理工作 减轻不少负担,反之会对后面的工作增加难度、并且埋下 很多隐患。厅里面安排这次交流主要目的也在于通过对于 探矿权报件审查要求和流程的介绍,好让我们更好的规范 探矿权各类申请的审批工作,并在远程报批实现之后,进 一步的加强省厅与县市之间的协调和对接。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谢谢大家!
2014年4月
二
(七)保留 关于保留范围的划定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八)纸质报件与电子报件内容不一致的问题。
在探矿权项目的各项申请中,纸质报件和电子报件有 着相同法律地位。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探矿权办事指南和省厅相关要求组 织报件,并保证电子报件与纸质报件内容一致。
一 探矿权报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体系及主要文件依据。 一部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一道国务院令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 4 0 号令)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一 探矿权报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体系及主要文件依据。 四个部发文件
1、预批复的需要出具省厅下发的批复文件。
2、直接变更的需要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五)变更登记 关于勘查设计的具体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对于变更勘查矿种和勘查范围的项目需编制新矿种 和新勘查范围的勘查设计,并经评审了机构评审,省厅 备案。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三)延续 关于超期延续证明材料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对于超期的探矿权项目,需要提交县、市国土资源 局出具的超期延续情况说明文件。对于同意其延续的项 目必须是有客观的原因做依据,并且县市两局需对其进 行核实。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鄂土资规〔2009〕1号 《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 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土资发〔2010〕7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整装勘查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12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设立首批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整装勘查区的公告》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一
(二)探矿权管理权限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管理的主要依据及工作方法。
满足这五个方面的任何一个条件,该探矿项目的管 理权就上升至国土资源部。说明一点的是,在勘查过程中 如果勘查投入(500万元)超出了省级发证的权限,那么在 换证时也应该转至国土资源部发证。
部级发证的项目,申请报件不同于省级发证项目, 其中的“探矿权审查意见单”、“核查表” 都应增加省厅 签字盖章栏。
(四)转让 关于受让人出具承诺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1、完成勘查后汇交地质资料; 2、服从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调整; 3、因各种原因无法转采时后果自负; 4、对于超期延续时,按有规定缩减勘查作业面积; 5、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偿化处置。(申请在先的低风险 类探矿权) 6、收悉并了解了(鄂环发〔2005〕37号)文的有关内容。 (钒矿探矿权转让项目)
(三)延续 关于勘查设计评审备案的要求 根据部发200号文的要求,对于探矿权延续项目都需 编制包含前一阶段工作总结的勘查设计,并经矿联或者 是省厅评审中心的评审,最终经省厅矿管处的备案。 关于坑探项目,在勘查设计评审、备案的同时,还 应单独编制坑探设计,并取得安监部门的安全预评价许 可。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三)延续 关于出具勘查资金投入报表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对于延续类项目需要出具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 会计报表。 报表的要求: 1、出具单位应该是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 2、报表中应列出前一阶段实际勘查工作量、单价、 总投入等。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四)转让 关于转让合同签订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对于转让的探矿权,无论是委托交易中心进行转让 的还是自行寻找受让人的,都必须进场鉴定转让过程, 并且在进行配号登记前完成转让相关内容的公示工作。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一 探矿权报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二)探矿权管理权限。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现阶段,探矿权管理分为两级管理,即国土资源部和 省国土资源厅。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 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 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七)保留 关于探矿权保留的前置条件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与《国土资 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的要求,探矿权如要保留,简 单矿床需达到详查以上程度,大型矿床要达到勘探程度。 对于原先已经保留过的项目,原则上同意其保留,但 是如果达不到转采条件,勘查许可证上会注明“查明的资 源储量不能作为矿山建设的依据”。
(四)转让 关于界定是否发生转让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为杜绝非法转让情况的发生,在进行探矿权延续、 变更、保留审批时,如果探矿权人实际股权结构发生变 化,那么就应该办理转让手续。
如果探矿权法人代表发生了变化,那么就要求附加 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主要内容介绍
第一部分 探矿权报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第二部分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一 探矿权报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体系及主要规范性文件 一部国家法律, 一道国务院令, 四个部发文件, 六个省级文件。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审批工作流程介绍
(一)日常报件的分类 我们日常受理的报件中共分两大类九种。
登记类报件 新立 延续 变更 保留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矿管处、地勘处、规划处、资源处 矿管处、地勘处、资源处 矿管处、地勘处、规划处、资源处 矿管处、资源处
注销
地质调查备案 批复类报件 划定勘查范围 转让 变更预核准
(二)延续 有关超期延续缩减面积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对于普查超过三年,详查超过两年,勘探超过两年 的探矿权,超期延续时缩减首次发证面积的25%,延续时 间为一年,一年后若仍没有提交勘查报告,或勘查报告 没有通过评审的,仍会缩减首次发证面积的25%。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七)保留 关于保留范围的划定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二 日常工作及报件中突出问题的更正与明确
在审查保留类的报件时应着重审查《查明矿产储 量登记书》里的资源储量范围和申报的保留范围是否一致。 如果有分隔开的多处矿体,那申请范围应为多个矿体最近 点的连线。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55号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一 探矿权报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体系及主要文件依据。 六个省级文件。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6〕107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6〕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