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储存使用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或使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管,建立相关管理机构,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指的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性质的物质、制品和极低温物质。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落实员工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四)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防爆设备,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性;(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六)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七)按照国家规定备案或审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储条件,确保存储环境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存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区域,以及事故应急通道和灭火装置的位置。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三篇)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管理,预防涉危物品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达到重大危险源的要分类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条发生涉危物品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条涉及危险物品的运输、押运、保管、警卫、使用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物品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七条分管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危险物品的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进行综合监管。
第三章危险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十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国家许可的专门生产厂家或定点经营单位购买。
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运输危险物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物品的性能、危害特性、包装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施救、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危险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
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从炸药库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规定:(一)民用爆炸物品应用专用车辆运输,并配备安全员、押运员对运输全程进行监控。
禁止用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危险品存储规章制度条例

危险品存储规章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品的安全存储和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危险品存储的单位和个人,在危险品的存储、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应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危险品存储指的是将危险品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在特定的存储设施中,以防止发生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
第四条危险品存储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存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危险品的安全存储。
第五条危险品存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六条危险品存储单位应组织定期对存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存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危险品存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保障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八条危险品存储单位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及时报告安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共同维护危险品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存储管理第九条危险品存储单位应按照危险品的特性分类存储,禁止混储混运,避免发生交叉污染。
第十条危险品存储单位应定期对存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无损,符合要求,保证危险品的正常存储。
第十一条危险品存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危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等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危险品存储单位应对危险品进行标识和警示,明确危险品的性质和特点,提醒员工和访客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危险品存储单位应保证存储环境干燥通风,远离火源和热源,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确保危险品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危险品存储单位应设立专门保管区域,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储存,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监管,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危险品存储单位应定期清点危险品的数量和状态,做好危险品的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危险品的品质稳定。
第十六条危险品存储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险制度,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提高危险品存储的风险防范意识,确保财产安全。
危险物品仓库管理制度

危险物品仓库管理制度危险物品仓库是指用于存储危险物品的场所,其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文将对危险物品仓库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仓库入库管理1. 入库登记:所有进入仓库的危险物品都需要进行详细的登记。
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必要信息的记录。
2. 验收检查:仓库管理员在收到货物后,需要进行验收检查。
确认货物是否与进货单一致,货物包装是否完好,以及货物数量是否准确等。
有异议需要及时反馈给供应商,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3. 储存位置确定: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储存要求,将货物储存于特定的位置。
同时,需确保危险物品之间的隔离,避免不同性质的物品发生交叉污染或反应。
二、仓库出库管理1. 出库申请:当需要使用危险物品时,用户需向仓库提出出库申请。
申请中需注明物品名称、数量、用途等必要信息。
2. 审查审批:仓库管理员需要对出库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合理并符合安全要求。
批准后,将申请转发给相关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3. 出库登记:出库时需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出库日期、出库物品名称、出库数量等信息。
并由仓库管理员和领用人员共同签署确认。
三、仓库库存管理1. 盘点制度: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量与实际存货一致。
盘点记录需详细记录,包括盘点日期、盘点人员、库存数量等信息。
2. 库存报告:根据盘点结果,生成库存报告。
报告中包括各物品的名称、数量、储存位置等信息。
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补充或调整库存。
3. 库存警戒:设定库存警戒线,当库存数量低于警戒线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采购或调拨物品。
四、仓库安全管理1. 储存标识:对危险物品进行明确的标识,包括标签、说明书等。
并确保所有使用人员能够识别这些标识。
2. 定期检查:定期进行仓库安全检查,包括消防设备功能、仓库通道畅通性等。
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 员工培训:对仓库管理员和使用人员进行危险物品的安全培训,包括正确使用设备、应急措施等。
危险化学品存储、出入库存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存储、出入库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存储、出入库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出入库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存储、出入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合理使用。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危险化学品存储、出入库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储存管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在安全、易于消防、交通便利的区域,并与生产场所、职工宿舍等保持一定距离。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保持通风良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应按照性质、类别和储存要求进行分区、分类存放,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台账,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储存位置、有效期等信息。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应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库存危险化学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确保库门安全。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时,应进行验收、核对,确保品种、规格、数量等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品种、规格、数量、用途、出入库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时,应做好个人防护,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责任人和应急资源。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应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特性,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较大危害的物品。
第三条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必要经费。
第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危险物品使用管理义务。
第二章危险物品的分类和标识第六条危险物品分为以下类别:(一)爆炸品;(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三)易燃液体;(四)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五)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六)毒害品;(七)腐蚀品;(八)放射性物品;(九)其他危险物品。
第七条危险物品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清晰、醒目、持久,并标明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第八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遵守国家有关运输危险物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危险物品的流向。
易燃易爆物品存储仓库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物品存储仓库管理办法一、前言易燃易爆物品是一种危险性极高的物品,其储存管理不当可能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
因此,为了确保公共安全,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易燃易爆物品存储仓库管理办法,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监管。
二、管理制度(一) 储存环境管理1.仓库应当选择在场地平坦、无水、无明火、无爆炸源等安全条件具备的场所建设。
2.仓库应当采取分类储存的方法,将易燃易爆物品按照危险程度、化学性质、存放方式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类的区别应当有明显的标示。
3.仓库应当安装有足够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备的位置应当明显标识,方便使用者使用。
4.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储存环境管理方面的培训,了解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并且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以便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
(二) 货物储存管理1.货物应当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明确其具体的物理、化学特性,规定其储存方式、时间及储存条件。
2.货物的标识应当醒目、规范,包括货物技术监管编号、货物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信息等。
标识应贴在货架的顶部、货架上方等醒目位置。
3.货物应当按照其危险等级分别存储,并且分别配有专门的储存设施,以达到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4.仓库应当定期对货架、货柜等储物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防止问题扩大并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三) 入库出库管理1.货物的入库、出库需要经过专业人员的确认,确认后方可进行储存或者取出操作。
2.在货物出库时,货物库管理员需要核对所有货物标识和数量,以防货物遗漏或其他意外情况发生。
3.在货物入库时,需要对货物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后方可进行标识和储存操作。
4.货物出库后,需要对货架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防止货架空缺或其他意外情况发生,确保下次储存时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工作流程(一) 储存管理工作流程1.分类储存:根据物品属性对货物进行分类,防止危险品投放混乱造成事故; 2.检查清点:对货物进行全面检查,确定货物属性和危险等级; 3.物品入库:将货物标识并入库,储存的仓位应当与货物属性相匹配,避免产生不安全因素; 4.物品出库:出库前需要对货物标识和数量进行核对,确定货物全部清出并记录出库时间; 5.仓库巡查:对仓库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检查记录应当详实。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保护社会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生产、进口、销售、存储、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物品是指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包括易燃物、爆炸品、剧毒物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当遵循“危险源控制、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
第二章危险物品的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条件和设备,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危险物品生产管理体系,明确生产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二)采取措施监测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防护设备,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六)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生产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危险物品的运输管理第八条运输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和专业人员,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运输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执行运输计划,确保危险物品的顺利运输;(二)采取措施保证危险物品的包装和装运符合相关标准;(三)配备专业的运输车辆和设备,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四)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能力;(六)建立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运输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危险物品的销售与存储管理第十一条销售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和专业人员,保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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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储存使用管理办法危险物品储存使用管理办法一、油料管理项目部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位置建立油库,并配置相应的容器、安全环保设施,设置专人负责油料的收发及油库的管理工作。
1.燃油管理(1)燃油验收入库时应经磅称量,核准重量确认后方可验收入库。
(2)燃油领用发放时用油单位和使用人员必须核对油表起码和止码。
对领用的燃油数量与油库管理人员进行核对后方能签字确认。
(3)运输车辆及自行轮式机械(如汽车吊、装载机等)原则上到油库加油。
其他非自行设备及履带机械(如移动式空压机、钻机、挖掘机等)可选择合适的方法送至现场加油。
(4)燃油加注前应沉淀24小时以上;出油口须高出油罐(桶)10cm以上并定期清理、排放罐(桶)底部燃油中的杂质。
(5)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燃油在运输等各中间环节中灰尘、水分、杂质等混淆是混入其中,腐蚀发动机燃油系统。
(6)提倡傍晚(下班前)加油制度,夜间加满油箱,将油箱中的空气排出,减少冷凝的水汽没油箱壁沉入燃油中,腐蚀发动机燃油系统。
(7)用油单位需现场加油的应提前通知油库,说明需加油设备的具体位置、设备名称及用油型号以便安排送油。
(8)油库原则只对项目内部所属各作业队供油。
(9)如果项目部所处位置比较方便,可在周边就近处选择指定一加油站供油,建立油料本加油制度,生活、运输车辆可以直接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2、润滑油管理(1)按照经营管理部、材料部门核定的单机使用量发放。
(2)各使用单位用油需提前将所需润滑油型号、数量计划报材料部门审核、采购、保管。
(3)润滑油的保管以及发放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严禁混装、混合使用。
各种油料应堆放整齐、标识清楚(标识牌上应注明适用机型)。
3、油料的回收(1)各用油单位,在定期保养机械更换润滑油时,应将更换下来的废油分类摆放,并送回材料部门集中统一处理。
严禁随意抛洒、倾倒废油和随地丢弃油桶。
(2)对于润滑油料的有回收价值的包装容器,油库管理人员一定要回收保管,定期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处理。
4、安全管理(1)所有油料(特别是燃油)在运输、验收、储存、加注、以及设备的操作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要求进行,确保安全。
(2)油料库应做好库内库外的安全防范工作,配置合理的安全环保设施,并醒目标识。
库内油料应分类合理储存,标识明确。
(3)运输应注意途中的运输安全。
二、氧气瓶、乙炔瓶使用管理1、氧气瓶使用管理(1)氧气入库前应抽检,磅称称重、测压(抽检),确认后方可验收入库。
(2)禁止把氧气瓶和其他瓶放在同一仓库内。
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气瓶一起运输和存放。
(3)氧气瓶应装有防震胶圈,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剧烈震动和阳光直接曝晒,不得接触易燃易爆物和热源辐射加温,严禁用火焰烘烤,以免引起氧气气体膨胀而爆炸。
(4)氧气瓶阀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钢材一类器具猛击,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高节螺丝,以防氧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
(5)氧气瓶严禁沾染油脂,检查气瓶口是否漏气时可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试验,严禁用烟头或明火试验。
(6)开氧气阀时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联结的侧面,并缓慢开放,不要面对减压表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瓶嘴的保护罩旋紧。
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98—196Kpar的剩余压力。
(7)氧气瓶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火源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m。
氧气瓶如果漏气应立即搬到室外,远离火源。
搬时手不可接触气瓶嘴。
(8)在使用中氧气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赔偿。
2、乙炔瓶使用管理(1)贮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贮存量不得超过5瓶。
b.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明火”等标示牌。
c.贮存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应设有足够的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d.乙炔瓶应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严禁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
e.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贮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0C,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f.乙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
禁止敲击、碰撞,尤其禁止用铁制工具敲撞。
(2)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处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3)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焰烘烤,必要时可用400C以下的温水解冻。
(4)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
(5)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使用时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6)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乙炔瓶减压器出口与乙炔皮管,必须用专用轧头轧紧,不得漏气。
其他部分漏气要及时处理。
(7)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47Kpa,切割压力一般控制在19.6—29.4 Kpa,焊接压力9.8---19.6 Kpa为宜;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m3/h.瓶,以乙炔瓶表面不发汗为宜。
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规定的剩余压力。
(8)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含铜量应低于70%。
三、火工材料管理1、火工材料仓库要求(1)火工材料库房的建造包括库房所处地点、安全距离范围、库房所用材料、布局、结构、库容量等必须符合公安部门规定,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
建成后经当地县(市)公安部门、业主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包括附属设施)方可使用。
(2)按公安部门规定及库容量配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灭火器械。
保持各类消防设施完好。
(3)按公安部门规定布置库区电气照明,不得在库区内私自安装照明及其它电器。
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禁止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4)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各种火工材料库,按要求设置防雷装置,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检测。
2、火工材料储存规定(1)火工材料必须贮存在火工材料库里,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准在库外存放。
(2)储存的火工材料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3)火工材料库保管员必须持有效《保管员证》或经过相关的业务培训,必须掌握所管火工材料的爆破性能、特点等常识及其保管常识,必须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能时常检查库内、库外,排除安全隐患,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械。
(4)不同性质的火工材料必须分别储藏,按下表规定隔离保管:注:“+”表示火工材料名称内横行的某种火工材料与竖行的某种火工材料二者间可同库存放;“—”表示不可同库存放。
(5)库房内严禁烟火,库区范围内枯枝落叶打扫干净。
工作人员不得穿带钉鞋进入库房。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管理员不得在库区范围内煮饭、吸烟、喝酒。
非该库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库房,如要进入,需按库房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6)施工现场不许设库房储存火工材料。
(7)火工材料的开箱或重新装箱,禁止在库内进行,应在仓库外面专设的料棚或房间进行。
开箱使用铜器或木质工具,不得使用铁器。
(8)库房应干燥,通风良好,避免日光照射,保持空气凉爽,防小动物进入。
(9)火工材料应按下列规定堆垛:库房内爆破器材应堆放稳固整齐,留有搬运通道;同库堆放多种爆破器材时,应分别堆放、有明显标记;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爆破器材的通道,宽度不小于0.6m;各类炸药、导爆索应堆放在垫木上(下垫20cm方木或垫木),其总高度不超过1.6m,堆垛与墙壁应有0.2m 的空隙;雷管箱应摆放在木架上并严禁叠放,其高度不超过1.6m,与墙壁应有0.2m的空隙;爆破器材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存放。
(10)保管员每天检查库房,查看火工材料有无霉变、虫蛀、鼠咬等情况,一旦有异常情况,保管员立即上报上级主管。
保管员应夜间巡逻、值班,认真负责,不得擅离职守。
(11)修理库房和装卸库房内的设备时,必须先将库内的火工材料全部搬出去,贮藏在其它库房或摆放在露天场地,摆放时考虑殉爆距离。
露天摆放时下垫20厘米垫木,上盖帆布。
(12)、爆破器材仓库采取“三防”,即人防、犬防、机防。
发现火工材料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并报告所在公安机关。
3、火工材料的运输(1)火工材料运输由得荣县民爆公司负责运输到工地。
运输仅指装卸火工材料入库及材料领取的运输。
(2)装卸作业应遵守操作规定,人力操作时,轻装轻卸,严禁拖拉、抛掷和翻倒等。
(3)提取火工材料时,满箱包装必须有生产厂的原封包装。
不满箱的应有防范措施,空隙处要用柔软的材料填满、盖紧,以防互相撞击发生危险。
(4)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地点装卸。
(5)装运工作最好在白天进行(雷电时间禁止装运),如在夜间进行,必须有充足照明,只许用电灯或矿灯照明,禁止用明火照明。
在运输途中可使用矿灯或手电筒。
禁止在夜间装卸雷管。
装卸工作应在负责人员指定地点装卸,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装卸地点不许点火或吸烟,不准携带火柴、点火用具和武器。
固定的装卸地点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
(6)人力背运时,每人每次不得超并有明显识别标志,及时通知供方并尽快妥善处理过一箱(24公斤),二人抬运时,每次不得超过两箱(48公斤)。
4、火工材料的检验(1)采购的火工材料到货后,应有发货凭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
仓库保管员应以发货凭证为主,认真核对品种、规格、数量是否与发货清单一致。
对包装箱进行外观质检及量检,发现包装物坏,箱件数不符及无产品合格证,无生产日期,使用日期过期,应作好记录,隔离堆存,。
(2)火工材料到库后,保管员要打开包装箱进行外观检验,如开箱检验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对外观检验发现质量问题的火工材料要立即隔离堆放,并立即书面通知供货方及业主。
①炸药应无受潮、硬结、变质等现象,药卷粗细均匀,无断药,包裹严密,无破损、无浸湿痕迹,外观检查不合格,应从该箱中取一个整包或从散装袋中至少取1kg作其它项目的检验。
②非电导爆管系统从五件包装内分别任意取出5组,每组8发(根),每发导爆管长度不小于1.2m,导爆管无破洞断裂,无变形。
未老化且色泽均匀,导爆管与雷管接头无松动,脚线联结牢固,雷管外壳正常无气孔者为合格。
有上述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③电雷管从每批不同的箱中至少20个盒内任意抽取200发,全样逐个检查,脚线无松动折断,密封胶和防潮涂料完整牢固,管形正常无气孔为合格。
200发中任1发有上述缺点之一者为不合格。
(3)在爆破作业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火工材料,应由质安部组织材料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按规定取样,按规范程序进行爆破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