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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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保护和改善河南省地质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减少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防止地质灾害,促进地质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地质科学研究与教育。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辟、全面整治、依法管理、公众参预的原则。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第六条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地质环境保护的发展目标、和措施。

第七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推进。

第八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保护与修复措施;(二)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和措施;(三)地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四)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五)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估;(六)其他与地质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

第九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循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

第三章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保护第十条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是具有科学、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自然遗产,应当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禁止随意破坏和私自开发。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建立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保护名录,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严禁在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区域进行矿产资源勘探、采矿等活动,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完整性和保持原貌。

附件: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保护名录1. ***地质公园2. ***地质遗迹3. ***地质自然保护区第四章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预警、监测和防治。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在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等各类规划中充分考虑,严禁在易发地质灾害区进行建设。

我国地质公园建设相关问题研究——以河南湖北两省为例

我国地质公园建设相关问题研究——以河南湖北两省为例

年来, 我国地质公园发展迅速, 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作为
相互毗邻的河南省与湖北省, 后者虽然也具备丰富的地质 公园资源条件, 但地质公园的开发和建设却相对落后, 而前 者却—直走在全国前列。 通过对两省在地质公园建设方面

些 举 措 和 问题 的 比较 分析 , 可 以从 总体上为 我 国地 质公
园建设相关问题 的解决提供思路和启示。
景 区资 金 收 入 合计 ( 万元) 湖 北省 武 当山 1 8 6 O O 长 江三 峡 ( 湖北) 7 0 2 4
九 宫 山 7 0 5 0
景 区名 称
1河南湖北两省 地质公园现状
收稿 日 期: 2 0 1 3 -0 9 -2 7 ; 修 回日期 : 2 0 1 5 —1 1 -0 6
寸 目 司 土 货 海 谨 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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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 《 E c o n o m y 技水经济研究
我 国地质公 园建 设相关 问题研究
— —
以河南湖北 两省 为例
_李 瑞/ 张学海/ 黄德林
( 中国地质大学 ( 武汉 ) 公共 管理 学院 ,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4 )
内部控制。
关键词:地质公 园;基本状况;经济效益;建议 ;河南省 ;湖北省
中图分类号 :F 4 0 7 . 1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 6 7 2 — 6 9 9 5 ( 2 0 1 4 ) 0 卜0 0 5 3 — 0 4 截至2 0 1 2 年底 , 在国家公布的2 1 8 处地质公园中, 河南
省占1 5 个, 湖 北省 占8 个; 其 中2 7 处世界 级地 质公 园中, 河 南 省占4 个, 湖北 省则无 缘 拥 有。 湖 北省与 河 南省是 相互 毗 邻 的 中部 大省, 属于广 大平原 地 区 , 在 地 质构 造 、 历史 文化 等 方面 具 有一 定 的相 似性 。 例如 河 南省 的嵩 山, 湖北 省 的 武 当山 , 二 者 都 是 国家 级 风 景名 胜 区, 其 中区 内的古 建筑 群

河南省省级地质公园和省级矿山公园添“新丁”

河南省省级地质公园和省级矿山公园添“新丁”

室” ,并 确认 为 省级 重 点实 验 室 。这 为加 强 地 质 矿 产 科 技 创 新 平 台 是 我 省 国土 资源 行业 第 一个 省级 重 点 同意 成立 “ 南 省金 属 矿产 成矿 地 质 建 设 ,开 展金 属 矿产 成 矿地 质过程 与 实验 室 。这 一实 验 室的 成立 ,将 为 河 河
市 申报 的河 南密玉 省级 矿 山公 总 面积 6 2 平 方千 米 。矿 山公 园 园区 内矿业 遗址 景观 、地 .5
园顺利通 过专家 评审 。
质地貌 、水 体景 观 与 自然生 态 、文 化 历史遗 存相 互辉 映 , 在专 家评 审会 上 ,专家 组成 员观看 了 河南 密玉 省级
源 厅办 公 室 印发 关 于批 准鲁 山县 尧 省 级地 质 公 园 、新县 大 别 山省 级地 质 保 2 内完 成 各 项 建 设 任 务 、 申请 验 年
山等 6 省级 地 质公 园和 新 密密 玉等 2 公 园 、永城 市 芒砀 山省级 地 质 公 园 、 处 处省 级 矿 山公 园建 设 资格 的通 知 ,


位于 嵩山五 指岭 下 的密 充分体现出密玉的璀璨、秀丽与历史文化的博大精深。
玉矿 是 我国 为数不 多 的区域 变

质 型宝 玉石 矿 床 ,出品 的玉 石 矿 山 公园综 合考 察报 告 多媒体 影视 材 料 ,听取 了相 关 汇 以优 良的品 质、通 透 翠绿 的 色 报 ,并 在提 问和 补 充答疑 之 后 ,对新 密 市的 申报 工作给 予 泽 , 誉 为 “ 南翠 ”。密 玉 了充分肯 定 和高 度评 价 ,认 为 :拟建 的河 南 密玉 省级矿 山 被 河
属矿 产成 矿 地 质过 程 与资源 利 用重 点 实验 室”为 省级 重点实验 室 。 2 0 年 1 月 3 日,河 南省 科学 技 09 2 i 术厅 发 文 ,同意 成 立 “ 河南 省 金属 矿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第一部分概述为促进全省矿产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见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见附件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见附件3),制定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一)矿产资源概况河南省跨华北陆块和秦岭造山带两个大地构造单元,地层出露齐全,岩浆活动强烈,地质构造复杂,成矿作用多样,是全国矿产资源较丰富的省份之一。

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发现矿种129种(含亚矿种159种),查明资源储量的有89种(含亚矿种104种),主要矿产产地1122处,共伴生矿产产地661处。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领域,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精神和《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勘查是指在我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和矿业权人,自愿与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对某矿业权空白区或已设矿业权区进行联合投资勘查。

第三条合作勘查按投资比例分担找矿风险或未来权益。

矿业权区合作勘查资金比例根据合作方意向确定,其中省地勘基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四条空白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资格限定为省属相关矿种的优势矿业企业或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主体的企业、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及其所属全资公司、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和地方财政设立的地质勘查投资公司等。

矿业权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无资格限制,鼓励引导省优势矿业企业、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金参与合作。

第五条合作勘查采用申报与合同式管理。

合作勘查单位对省地勘基金设定的勘查项目或对某区域有合作投资勘查意向的,应在项目设计审定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合作勘查审查意见,经合作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合作勘查协议。

林长高速

林长高速

项目建设技术标准1. 公路等级: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2. 地形类别:k0+000~k18+300为丘陵区;k18+300~k38+800为山岭区;3.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参数:0.15;4. 计算行车速度:分段采用100km/h、80km/h;5. 桥涵荷载等级:公路—Ⅰ级;6. 路基宽度:分段采用26、24.5米;7. 路肩宽度:硬路肩2.5米,土路肩0.75米;8. 路面结构:沥青混凝土路面;9. 桥梁宽度:2×12.5米桥梁总宽,2×11.25米桥梁净宽;2×11.75米桥梁总宽,2×10. 5米桥梁净宽;10. 隧道总宽:10.25米;11. 设计洪水频率:(1)特大桥设计洪水频率:300年一遇;(2)路基及大中小桥设计洪水频率:100年一遇。

12. 占地界限:边沟以外2米为公路用地界;绿色通道原则按5米规划。

项目建设规模项目起自林州县城横水镇东南,通过新建横水枢纽互通式立交连接安阳至林州高速公路。

随后路线向北经杨家窑东、郭家窑西,在留马村西南设置陵阳互通式立交,作为林州工业园区的出入口。

然后路线向北,经过王帽山东侧后转向西北,过杨家营村西,从前石村和郭家庄之间穿过,在后申村北跨林州钢铁厂专用铁路,再经东张村南、军营村西,在焦家屯北设置姚村互通式立交,连接省道S228线,并为姚村、任村等乡镇服务。

然后路线在申家岗向北,穿过毛岭沟村,向北过井头村东,之后路线转为向西,过分水岭北侧,设隧道穿过赵家墁村东的垭口,然后沿林虑山东麓布线,向北在南丰村西侧转弯向西,西垴隧道穿过林虑山。

再沿林虑山西麓向南布线,过尖庄东侧,在南谷洞大坝北侧跨露水河,经摩寺占,设界北岭隧道(长500米)、东石柱隧道(长2930米),经西石柱村南,然后向西在关家岭隧道(河南境长470米)中到达河坪占村南的豫晋省界处,即本项目终点位置。

路线全长39.47公里。

其中重丘区段18.30公里,山岭区段21.17公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2004年我省开展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以来,在压减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小而散、投入偏少,矿山企业规模过小、大中型矿山企业少,矿产资源开采粗放、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煤、铝、钼、铁等矿种的整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其他重要矿种和重要矿区的整合亟需全面展开,探矿权整合工作需要抓紧启动。

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临矛盾多、操作难度大。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以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基础上依法推进。

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河南省地质公园的管理,保护地质遗迹和景观资源,提升地质公园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公园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的地质公园的管理工作。

地质公园指以地质地貌、地震地质、古生物地质、矿产地质为主题,以展示地质科学和地质文化为目的的自然保护区。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省级主管部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为地质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地理名胜管理机构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地理名胜管理机构,负责地质公园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景区开发与经营、保护管理、服务质量监督等。

第五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每个地质公园设立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地质公园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由地理名胜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2.组织景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并保证工程质量;3.开展对景区自然资源的调查和评估,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4.组织景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保护石灰岩地貌和其他地质遗迹;5.促进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升地质公园的科普水平;6.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地质公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六条监督检查机构省级主管部门可以派遣人员对地质公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章园区保护和管理第七条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要对公园内的地质遗迹进行保护,采取措施保护地质遗迹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严禁破坏、砍伐以及其他对地质遗迹有破坏性的行为。

第八条文化景观保护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要对公园内的文化景观进行保护,保护历史建筑、古迹和其他具有文化价值的景观,严禁破坏、盗窃以及其他对文化景观有破坏性的行为。

第九条游客服务设施建设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要根据游客需求和景区特点,合理规划和建设游客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厕所、餐饮设施等,提供便利的服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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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地质遗迹资源,使本省地质公园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公园是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和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特殊的自然区域。

第三条地质公园分为四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辖市级地质公园(简称:市级地质公园)。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分布区域,可以申请建立地质公园:具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岩石、矿物及其典型产地;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及其他水体景观和典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第六条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由公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向省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地质公园申报书;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报告;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地质公园导游手册;地质公园交通位置图、卫星(航空)图、地形地貌图、植被图等图件资料;地质遗迹景观及其它自然人文景观的录像带(光盘)和照片集。

第七条省级地质公园由河南省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按照《河南省省级地质公园申报有关规定》(豫国土资文[2001]63号)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

第八条建设地质公园,应当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以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建设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建立标志牌、重要景点地学知识介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示系统和地质博物馆。

第九条省级地质公园必须在批准后两年内建成,经验收合格后,举行揭碑开园仪式。

凡不能在两年内建成并揭碑开园的省级地质公园,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提出警告,限期6个月完成建设工作,举行揭碑开园仪式。

逾期仍达不到揭碑开园要求的,取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

第十条地质公园应当建立健全有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地质公园管理措施,对地质公园进行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进行有效保护。

在地质公园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爆破、采石、取土、开矿等不利于地质遗迹保护的活动。

严重危害地质遗迹的矿山
应当关闭,地质公园管理部门可视情况适当予以补偿。

禁止在地质公园内擅自挖掘、损毁被保护的地质遗迹,禁止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规划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地质公园批准后,每年应当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地质遗迹保护、标示系统的完善和维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等。

第十三条地质公园应当组织导游人员学习地质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地质科学知识水平。

第十四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对地质公园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及标准化管理、经费投入、地质博物馆、各种标示系统、主要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治理、科普宣传活动等。

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地质公园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园的历史沿革、发展变化、各种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开发建设、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旅游接待、科普教育、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建立地质公园管理数据库。

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地质公园将含上述内容的总结材料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地质公园所在地省辖市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地质公园应当加强地质科学研究。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地质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其成果应当向地质公园机构提交副本。

科研和考察活动中新发现的地质遗迹,应当及时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报告。

因科研和教学需要采集的标本、化石,使用后
应当交地质博物馆保存。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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