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作弊处分相关条例(整理版)2011.12.23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学生自事发当日起回家反省一周,返校后参加补考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立即停止其他科目的考试,接受相关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关于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

关于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
为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其作弊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本科生不授予学位,其中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期中和期末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属作弊行为:
1.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入场者;
2.抄袭他人答案者;
3.传递、抄录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者;
4.交换座位,偷换答卷者;
5.考试期间使用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者;
6.考试时间结束仍强行答卷和不交试卷,经警告不改者;
7.考试结束不交试卷,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8.经阅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1.替别人考试或找他人替考者;
2.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
3.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者;
4.经过认定有其它作弊行为,情节十分严重者。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三篇)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的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考试、升学考试等。
第三条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抄袭、作弊、传递答案、使用作弊工具等。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措施第五条抄袭行为是指考试中抄袭他人的答案、作业或其他资料,或参考网络、书籍等资料进行答题。
对于抄袭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六条作弊行为是指考试中有意或无意地违反考试纪律,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对于作弊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七条传递答案行为是指考试中传递信息或答案给他人,或接收他人传递的信息或答案。
对于传递答案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八条使用作弊工具行为是指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小抄、考试内容外的资料等作弊工具。
对于使用作弊工具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校有权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措施。
第三章申诉和复核第十条学生不服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将组织专门的申诉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后,申诉复核机构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听取学生本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
考试作弊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五篇材料)[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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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考试作弊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考试作弊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考试在即,为了严肃艺术系考风考纪,规范学生考试行为,特将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列出如下:在考查、考试中违规违纪、作弊,给予以下处分:一、在考试、考查中违规违纪、作弊(含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对于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或要求,视为考试违纪。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可能影响考试成绩的物品(如:通讯工具、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书包、教材、笔记等)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劝告者;2、未按要求清理桌斗、地面纸屑,又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3、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者;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劝告者;5、在考场内喧哗、随意走动或者扰乱考场秩序者;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7、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三、考生违背公开、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企图得到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并根据作弊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作弊个人行为。
有如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①携带、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文、笔记、纸条等,并藏匿于试卷下或文具盒、课桌内、身边等处;②身边桌面上、墙壁书写有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信息,未提前向监考人员报告并进行处理者;③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④抄袭自带纸条及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⑤未经允许在考试中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者;⑥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草稿纸者;⑦其他作弊行为。
2、有协同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①、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答案或者草稿纸者;②、向他人主动或故意展示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为他人提供答案者;③、在考试中,有其他协同作弊行为者。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
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
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
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
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
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学生考试作弊处分规定

学生考试作弊处分规定考试作弊是一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对于学生而言,这是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也是对自己学习能力和道德品质的否定。
为了维护公平的考试环境,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试作弊处分规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些规定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效果。
一、考试作弊的定义考试作弊是指在考试过程中,学生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息或者与他人交流,以取得不正当的成绩提高。
包括但不限于将纸条传递、抄袭他人答案、使用通讯工具等。
二、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对于被查实作弊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本次考试的成绩。
这一措施一方面体现了学校对于保护公平竞争的态度,另一方面也对作弊行为给予了严厉的警示,提醒学生切勿以身试法。
三、扣除期末考试成绩学校规定,对于被查实作弊的学生,将扣除其期末考试的一定比例的成绩。
这一处分措施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深切体会作弊行为对自己学业的负面影响,并通过扣分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
四、考试作弊处分记录学校会对作弊学生进行记录,并将其列入档案。
这一处分记录将对学生后续的学业评价,甚至未来职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个作弊记录可能会使学生在接下来的升学、找工作等环节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对于学生而言,作弊的代价是非常高昂的。
五、违纪惩处停考对于严重作弊的学生,学校有权力决定停止其考试资格,即被迫停考。
这意味着作弊学生将无法完成相关考试,无法获得相应学分。
这一惩处措施的目的在于给予学生严重教训,后果极其严重。
六、作弊学生的短期禁入学校规定,对于被查实作弊的学生,将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学术和文娱活动。
这一处分措施的目的是通过剥夺学生的特权,让其明白作弊行为对于自己的成长和发展带来的局限。
七、改进考试监管制度学校应当对考试监管制度进行改进,以更好地防范学生作弊。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监考力度、提高考场监控技术投入、减少考试中的漏洞等。
只有通过完善的制度保障,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作弊行为。
八、加强关于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培养学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的意识。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大学的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我校《考试规定》和《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特制定如下具体处理办法:一、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彻底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仍不改正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场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对讲机、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进入考场未关闭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6)未在试卷和答题纸的规定位置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和答题纸上标记信息的;(7)扰乱考场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8)威胁、侮辱、诽谤、陷考场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的;(9)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学生证或准考证或身份证)的;(10)其他违反本条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如有违纪行为,监考老师应及时批评教育并立即责成违纪考生予以纠正。
纠正无效的,监考老师应立即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违纪”字样,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1)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2)未经许可,携带并使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如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3)在考试过程中不听监考人员劝告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对讲机等)的;(4)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者作弊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7)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8)其他作弊行为。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精选文档】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以及《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现对《使西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一切安排和管理。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属违犯考试纪律,按违纪处理:1.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者;2.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3.不按规定就座者;4.闭卷考试时,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带入座位者及考试时手机未关闭者;5.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相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者;6.在考场内抽烟、吃零食或有意影响他人者;7.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8.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者;9.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者;10.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严重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凡考试违纪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根据违纪情况、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毕业前夕根据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二、严禁考试作弊,凡考试作弊者,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情节及本人认识,根据监考教师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本人检查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传递、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或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在校期间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毕业前夕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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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毕业前本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获准者可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按补考及格记载成绩。
八、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课程考核实施细则三、课程考核管理要求3、凡作弊的学生(含协同作弊),除该课程考核视为无效外,不准正常补考,并按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作弊处分有关文件归入该生档案。
后期确有悔改表现者在解除处分后给一次补考机会。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考试规定(2009年8月修订)一、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二、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属于旷考。
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三、除答卷必需用的笔、橡皮、绘画仪器及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书籍、参考资料、手机、字典、数表、草稿纸进入考场(能否使用计算器、及开卷考试时允许携带的书籍或用具等,由任课教师决定)。
四、考生在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说话或从事与考试无关活动。
如试卷印刷不清,应在座位举手示意,请教师指明。
五、学生应当独立答卷,严禁夹带题解、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交换答卷、抄袭等各种形式的作弊行为。
违者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答卷作废,以零分计,并给予纪律处分。
对作弊行为敢于抵制、揭发的学生要给予表扬。
六、学生得到试卷后,应首先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专业、班级,交卷时再检查一遍。
考试毕,应将考卷交给教师。
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面逗留。
七、考试中交卷前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在监考教师陪同下迅速返回,如借故离开考场作弊,按第五条办法处理。
八、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题、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谈论、交换答案,不得重新进入考场涂改试卷。
如延时交卷,重新涂改考卷,试卷作废,以零分论。
九、学生如对评分有意见,可向有关系部反映。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2011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凡我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如有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由本人申请,系审核,学院批准,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到期未作出解除决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对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三) 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 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违纪处理人的;(二) 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三) 群体违纪为首的;(四) 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或在调查中有欺骗情形的;(五) 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凡因犯有错误受到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一) 凡受纪律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各项评奖评优;(二) 凡受留校察看的非毕业班学生,该学年综合测成绩按不及格论处;毕业班学生,不能按期毕业。
(三) 在校期间两次受到纪律处分,又再次违反纪律并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
学生不配合调查,不影响学校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给予学生处分的职责及管理权限:(一) 学生违纪的调查取证、处分意见以及有关材料的整理由相关系部负责具体办理,形成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负责审查、上报、下文。
(二)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
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发文下达,并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受处分的,由各系将处分情况抄报学院党委、院团委。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送达方式可以采用下列几种:(一)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二)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公告十日后,即视为送达;(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其本人档案,处分文件归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二章分则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被处以拘留的;(二)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三) 违反宪法,构成刑事犯罪的;(四)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 组织作弊,或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策划、组织或指挥未经审批的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未获批准的团体、协会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组织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凡打架、参与斗殴、提供凶器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 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 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的,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 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 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受伤,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 后动手打人(正当防卫者除外),未致人受伤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 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划者、为首者、煽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 寻衅报复或持械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蓄意进行人身攻击,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威胁、恐吓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陷害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一) 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二) 价值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 价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四) 价值30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 为盗窃者提供方便,或参与分赃、销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 盗用路灯专线专用电、消防专线专用电(专用水)、生活用水(含热水)的,除追缴相应的电费(水费)外,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根据盗窃金额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凡未经允许,随意挪用公物者,视公物价值高低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 破坏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破坏价值100元以上,300元(含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破坏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四) 破坏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损坏、切割图书馆资料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伪造、涂改证件或档案及他人签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除上缴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的,经教育不改者,除没收有关商品和用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作息制度,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凡不按时回宿舍就寝,初犯者通报批评,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未经请假,擅自在外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未经报告,擅自留他人住宿并造成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事故责任;(二)攀爬门(墙)进入校内或宿舍区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三)破坏门窗进入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砸锁或不服从值班人员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不主动出示证件强行进入校园,或不按照规定办理手续而强行将贵重物品带出学校,或辱骂值班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五)对值班人员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影响本宿舍或本栋楼学生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