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作弊处分相关条例(整理版)2011.12.23

学生考试作弊处分相关条例(整理版)2011.12.23
学生考试作弊处分相关条例(整理版)2011.12.23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毕业前本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获准者可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按补考及格记载成绩。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

学生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三、课程考核管理要求

3、凡作弊的学生(含协同作弊),除该课程考核视为无效外,不准正常补考,并按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作弊处分有关文件归入该生档案。后期确有悔改表现者在解除处分后给一次补考机会。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考试规定

(2009年8月修订)

一、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二、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属于旷考。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三、除答卷必需用的笔、橡皮、绘画仪器及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书籍、参考资料、手机、字典、数表、草稿纸进入考场(能否使用计算器、及开卷考试时允许携带的书籍或用具等,由任课教师决定)。

四、考生在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说话或从事与考试无关活动。如试卷印刷不清,应在座位举手示意,请教师指明。

五、学生应当独立答卷,严禁夹带题解、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交换答卷、抄袭等各种形式的作弊行为。违者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答卷作废,以零分计,并给予纪律处分。对作弊行为敢于抵制、揭发的学生要给予表扬。

六、学生得到试卷后,应首先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专业、班级,交卷时再检查一遍。考试毕,应将考卷交给教师。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面逗留。

七、考试中交卷前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在监考教师陪同下迅速返回,如借故离开考场作弊,按第五条办法处理。

八、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题、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谈论、交换答案,不得重新进入考场涂改试卷。如延时交卷,重新涂改考卷,试卷作废,以零分论。

九、学生如对评分有意见,可向有关系部反映。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2011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凡我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如有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由本人申请,系审核,学院批准,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到期未作出解除决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对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有悔改表

现的;

(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 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违纪处理人的;

(二) 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 群体违纪为首的;

(四) 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或在调查中有欺骗情形的;

(五) 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凡因犯有错误受到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 凡受纪律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各项评奖评优;

(二) 凡受留校察看的非毕业班学生,该学年综合测成绩按不及格论处;毕业班学生,不能按期毕业。

(三) 在校期间两次受到纪律处分,又再次违反纪律并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学生不配合调查,不影响学校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给予学生处分的职责及管理权限:

(一) 学生违纪的调查取证、处分意见以及有关材料的整理由相关系部负责具体办理,形成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负责审查、上报、下文。

(二)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发文下达,并放入学生个人档案。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受处分的,由各系将处分情况抄报学院党委、院团委。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送达方式可以采用下列几种:

(一)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

(二)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公告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其本人档案,处分文件归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二章分则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被处以拘留的;

(二)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 违反宪法,构成刑事犯罪的;

(四)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组织作弊,或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策划、组织或指挥未经审批的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未获批准的团体、协会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组织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凡打架、参与斗殴、提供凶器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的,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受伤,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后动手打人(正当防卫者除外),未致人受伤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受伤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 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划者、为首者、煽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 寻衅报复或持械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蓄意进行人身攻击,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威胁、恐吓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陷害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 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价值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价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价值30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为盗窃者提供方便,或参与分赃、销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 盗用路灯专线专用电、消防专线专用电(专用水)、生活用水(含热水)的,除追缴相应的电费(水费)外,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根据盗窃金额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凡未经允许,随意挪用公物者,视公物价值高低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 破坏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破坏价值100元以上,300元(含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破坏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四) 破坏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损坏、切割图书馆资料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伪造、涂改证件或档案及他人签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除上缴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的,经教育不改者,除没收有关商品和用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作息制度,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不按时回宿舍就寝,初犯者通报批评,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未经请假,擅自在外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未经报告,擅自留他人住宿并造成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事故责任;

(二)攀爬门(墙)进入校内或宿舍区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破坏门窗进入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砸锁或不服从值班人员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主动出示证件强行进入校园,或不按照规定办理手续而强行将贵重物品带出学校,或辱骂值班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对值班人员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影响本宿舍或本栋楼学生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未经学运管理部门批准,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学生宿舍或教学、实验等场所违反消防管理,给予下列处分:

(一) 私拉网线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私自安装或违章使用电器、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造成学校局部电路短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全校停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私自租房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未经请假彻夜不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公寓)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凡在校内外利用各种赌具赌博或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送司法机关惩办。虽未参赌但是提供赌具或场地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喝酒闹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饮酒闹事并破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根据破坏公物的价值和闹事的影响,给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在校园内行为举止有碍公序良俗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造谣生事,或故意制造事端,给他人、集体或社会造成损害性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与非配偶发生性行为的或有其他破坏他人家庭婚姻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刊、淫秽录像、淫秽网站或其他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从事卖淫、嫖宿或暗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到娱乐场所等从事“三陪”等淫秽色情性质服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按照《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考勤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私自到江河、湖泊、池塘等游泳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利用计算机网络违纪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 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网上(包括局域网)开设BBS论坛的;

(二) 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组织建立不健康主页、网站的;

(三) 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的;

(四)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使用网络管理资源的;

(五) 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

(六)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的;

(七) 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的;

(八) 制造、传播虚假或有害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或公共安全的。

第四十三条组织串供、故意破坏证据或为他人作伪证,给事件的调查造成困难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四条在偷盗、抢劫、打架等事件的涉及人员中,凡窝藏或提供作案工具或知情不报、涂改证件、出具伪证、或伙同作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凡在校园内摔砸酒瓶等物品、燃放鞭炮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与外国人交往行为有损国格、人格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参加大型集会、报告会、讲座时不遵守会场纪律,屡教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八条凡违章用电,擅自拆接电线,使用电炉,或破坏公用电路设施者,除按后勤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赔偿和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造成学校局部电路短路或火灾,损失300元(含3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引起火灾,损失价值在300元以上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火灾损失在400元以上6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火灾损失在6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因吸烟、点蜡烛等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火灾损失价值在3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火灾损失价值在300元以上6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火灾损失价值在600元以上9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火灾损失价值在900元以上1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火灾损失价值在1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学习、自修、午休、晚休时间在教室、宿舍或教室(宿舍)附近放音响、看电影、玩电脑游戏或吹拉弹唱、下棋、打扑克、高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经教育不改者,视其错误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校内打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墙壁上、石凳上、门柱上踏脚印、打手印、球印、乱写乱画,或在室内、走廊烧火或用电煮食,向窗外、楼下倒水、丢果皮、纸屑,或在走廊泼水、乱倒剩饭菜,或在宿舍走廊打球、追逐打闹等,除清理干净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三条凡将学生证、饭卡、出入证等证件借给他人,用于进出校园登记、考勤等,或冒用他人证件者,虚假证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弄虚作假伪造、使用证件(证明)者,从重处分。

第五十四条凡在测验、考试(含考查)中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按以下处理,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在考试中有以下违反考场纪律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考试开始前未按指定的位置存放资料的;

(2)考试开始前未经老师批准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2、在考试中有以下违反考场纪律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2)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老师警告后仍不改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未经同意使用考场规定以外的的笔和纸,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3、在考试中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将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课桌或考场及其他地方便于作弊者;

(2)在非闭卷考试中,携带超出任课老师允许范围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者;

(3)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4)考试中传递有相关信息的资料、核对答案及协同作弊者;

(5)偷看或抄袭书本、笔记本、纸条或他人试卷、草稿纸者;

(6)使用具有存、编程功能的掌上电脑、电子字典等不允许带入考场的工具作弊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9)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10)其他作弊行为。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骗取他人钱财,或恶意欠缴学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在学生宿舍存放、使用酒精、液化气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各种处分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向全院公布,处分决定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五十八条第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按学院制定的其他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原《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最新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6篇_违纪学生处分决定

最新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6篇_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篇一 关于给予张三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张三,男,秘书系20xx级xxxxxx班学生(学号:xxxxxxxx),张三入学以来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多次打架斗殴。12月5日,张三喝醉酒回宿舍开门时,被正要出门的同宿舍黄四同学不小心撞了一下,张三竟大打出手,将黄四打成重伤。 张三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校规。鉴于他本人在校方教育下仍不思悔改,态度恶劣。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根据《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xx条的规定,经校学生处研究决定,给予张三同学记过处分。 张三同学身为在校大学生,不珍惜得之不易的求学机会,不注意个人品德的修养,不约束自己的行为,违反校规,情节严重。希望各位同学引以为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团结同学,提高个人修养,做一个文明大学生,出色地完成大学学业任务。 XX大学

二20xx年x月x日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篇二 学生处分决定 我校1104班石油工程专业邱泽民、钟胜邦、刘忠文三位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邱泽民:在1103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11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x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30分。

中学部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和平牧场子弟校中学部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条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记大过;⑤留校察看。对于违纪情节较轻、不属于第四条至第十二条处分范围的学生,政教处将签发"违纪通知单",由班主任组织班级同学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并扣其操行分。 第二条对学生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或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申请备案,政教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三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到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毕业档案。 第四条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上课无故迟到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早退一次按旷课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体育锻炼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两次不出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住校生无故不上晚自习按旷课计算。一天按8节计,一周按五天计。 2、连续旷课两天或累计旷课三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一周,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答卷、讨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5、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的处分,可比照上述各条进行。 第七条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伤害、造成伤害、造成重伤;无校外人员参加、有校外人员参加;干扰学校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教育秩序等)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要加重处分。 4、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运用器械;未造成伤害或造成伤害;造成轻微伤害或重伤等)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15)班罗宁、马首、王柏林、赵赛、陆鹏,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在下午大扫除时在宿舍玩游戏。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罗宁、马首记大过处分,给予王柏林、赵赛、陆鹏三位学生警告的处分。 宿豫实验高中 2014-11-3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15)班张敏,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11月5日晚休期间在同宿舍其他人在学习时玩手机,被值班教师当场没收。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以上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时间2014年11月6日到2015年11月6日。 宿豫实验高中 2014-11-07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6)班张旺,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上课期间玩手机,被教师当场没收。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以上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时间2014年9月28日到2015年9月28日。 宿豫实验高中 2014-9-28

关于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经查,高二(2)班侍秀利,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午休期间玩手机,被教师当场没收。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给予以上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时间2014年9月28日到2015年9月28日。 宿豫实验高中 2014-9-28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海大学字[200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

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 (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第五条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4、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处。 5、教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裁决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作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教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7、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教育处处理。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也采取相应方式。 分则 第二十条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 4、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违纪行为。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 1、一般性轻微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班规在班级范围内处理。 2、重大违纪由学校学生处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如下: ⑴全校点名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 ⑵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分为: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 开除学籍 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生处查处问题的; 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4、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5、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6、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 第五条学生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认识,班主任、任课老师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核实处理; 2、由学生处直接查证,然后进行处理。 3、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五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中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生处作出撤消或修改原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本人。 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教育,接受学校学生处的定期考评,直到撤销处分。 第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查处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室批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课堂、集会、就寝纪律者的处分: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中学生 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把违纪处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 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 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 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或严重警告; 3、记过或记大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转学。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 报学校德育处,或由德育处直接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后,由 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德育处、团委、教务处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 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主动赔偿损失者; 4、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中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纪律教育,提高文明自律水平,根据《XX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教育局《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损害公共财物,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等都是违纪行为。学校依照本规定对严重违纪学生进行必要的处分。 违纪处理分两类,共8种。 1、批评:公开点名批评、公开点名批评并记入违纪档案。 2、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根据最重的一种结果确定处分;连续出现同一违纪行为的,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分别处分,负主要责任者从严处分。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对初犯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向学校据实说明后可不予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制裁,并由学校作出相应的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暂扣毕业证书。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但应将处分决定记入档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非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的,报请市教育局批准,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其处分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凡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的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及格。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 违纪即违反纪律,意指违犯了纪律、违反了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或是违反了有关章程。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供大家参考!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范文一学生处: XXX,男, 学号XXXXXXXXXX, XX学院200X级XX专业本科1班学生。 该生于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以来无故旷课累计达15学时,根据《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建议给予XXX同学警告处分。 XX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盖章) 20xx年x月x日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范文二各二级学院、各部们处室: ××学校×年级××系××班××同学,平时学习不认真,经常旷课,缺交作业,上课讲话打瞌睡,在×月×日财务会计期末考试中作弊。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当时该生将事先准备好的字条放入铅笔盒,乘打开时偷看,其不断打开关闭笔盒的情况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老师要检查笔盒,他执意不肯交出,后又迅速将字条揉成一团

塞进口袋,并称老师无权搜身,不肯承认自己的作弊行为,态度极为恶劣,还影响了其他同学的考试。 根据《考场纪律》、《学生手册》第X章第X条,对该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的考试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态度恶劣则给予记过处分或开除学籍。 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XX学校教务处印) 二OXX年X月X日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范文三理化系xxxx级电子信息班陈文东、xxxx级环境检测班支鑫博在3月11日晚上出去喝酒,与历史系同学在寝室发生口角,影响极坏,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经系内领导研究决定给予陈文东、支鑫博系内通报批评处分。 以上同学在本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中给予-1分处理。 违纪学生请于一周内到辅导员办公室填写理化系学生违纪处理登记表理化系 绥芬河市高级中学 20xx年x月x日 对违纪学生处理决定相关文章: 1.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6篇 2.学生违纪通报范文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5篇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3篇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3篇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3篇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篇一: 关于给予张三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张 三,男,秘书系201X级班学生,张三入学以来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多次打架斗殴。12月5日,张三喝醉酒回宿舍开门时,被正要出门的同宿舍黄四同学不小心撞了一下,张三竟大打出手,将黄四打成重伤。 张三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校规。鉴于他本人在校方教育下仍不思悔改,态度恶劣。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根据《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xx条的规定,经校学生处研究决定,给予张三同学记过处分。 张三同学身为在校大学生,不珍惜得之不易的求学机会,不注意个人品德的修养,不约束自己的行为,违反校规,情节严重。希望各位同学引以为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团结同学,提高个人修养,做一个文明大学生,出色地完成大学学业任务。 XX大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 篇二: 学生处分决定 我校1104班石油工程专业邱泽民、钟胜邦、刘忠文三位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邱泽民: 在1103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11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1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30分。 钟胜邦: 该生在新生军训期间不积极参加军训,想方设法逃避。不服从教官和班主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学习期间又经常旷课迟到,不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特别是 201X年11月1日中午,在306寝室伙同邱泽民有意损坏并将损坏的桌子扔向居民区,差点砸到小孩,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钟胜邦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20分。 刘忠文: 在校学习期间,经常惹是生非、旷课迟到,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尤其是在201X年11月1日上午第三节课期间,组织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刘忠文严重警 告处分,扣除学分20分。 以上三位学生处分后,如在校三个月内,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

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一、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依据济南市教委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规定,为使我校违纪学生处分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以下条例: 1、对犯错误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手续。坚持疏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书面检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2、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屡教不改,并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3、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者,报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根椐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 5、凡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发毕业证书。 6、凡当年受处分的学生本年度不得评为文明学生、“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是特困生的不得享受助学金。 二、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级部主任、教育处对拟处分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根据错误的情节轻重、认识的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并填好“学生违纪登记表”。 2、由年级主任与教育处共同提出具体意见,书面报送校长室、校办公会议。 3、学校校长室、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学生的处分。 4、由教育处负责拟定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本人及家长。 三、处分的撤销 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符合《违纪学生处分规定》第四条之时限规定,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级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育处,经校办公会议批准,给予撤销处分。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6篇_违纪学生处分决定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6篇_违纪学生处分决定 在学校有一些学生严重违反校规,为此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以下是学习啦小编 为大家带来的学校学生处分决定的范文,欢迎阅读学习。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篇一 关于给予张三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张三,男,秘书系20xx级××班学生(学号:xxxxxxxx),张三入学以来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多次打架斗殴。12月5日,张三喝醉酒回宿舍开门时,被正要出门的同宿 舍黄四同学不小心撞了一下,张三竟大打出手,将黄四打成重伤。 张三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校规。鉴于他本人在校方教育下仍不思悔改,态度恶劣。 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根据《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xx条的规定,经校学生处研究决定,给予张三同学记过处分。 张三同学身为在校大学生,不珍惜得之不易的求学机会,不注意个人品德的修养,不约束自己的行为,违反校规,情节严重。希望各位同学引以为鉴,遵守学院的各项 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团结同学,提高个人修养,做一个文明大学生,出色地完成大 学学业任务。 XX大学 二20xx年x月x日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篇二 学生处分决定 我校1104班石油工程专业邱泽民、钟胜邦、刘忠文三位同学,至开学以来,不 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邱泽民:在1103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 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11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 别严重的是仅20x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 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 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 损坏。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 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 予该生记大过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30分。

高中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1695 高中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标准范本 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中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文件可用word 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源自计划范文 高中违纪学生处分试行条例 一、学生处分分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六级。 二、受通报批评的学生该学期不能参加“三好生”评比,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三好学生”评比,无保送和推荐给高一级学校的资格。 三、通报批评 1、凡符合以下之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不认真学习,累计旷课达一天。 (2)扰乱课堂秩序,破坏课堂纪律。 (3)不听从学校有关教职员工的正确批评教育,故意顶撞,态度蛮横。 (4)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包括课间跑、课外活动、大扫除等)。 (5)进电子游戏机房、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网吧等学生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6)无视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明知故犯。(如将小灵通等通讯工具带入校园) (7)情节较轻的其他不良行为。 2、通报批评可由班主任、学校有关部门或值周班级提出,经学生处核实批准、

初中学生违纪处罚惩戒办法

白芬子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惩戒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 (3) 严重警告; (4) 记过; (5) 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将书面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

小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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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庄联小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生校园常规要求》、《学校常规要求》等精神,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处罚形式 对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者,视情节轻重,看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处罚。 1、检查具结 2、通报批评 3、赔偿经济损失 4、行政处分 第二条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行政处分有以下5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第三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多次违纪且德育考核不合格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6节或累计旷课10节; 3、严重违反课堂常规、造成影响者; 4、考试时有舞弊行为且不服管教态度恶劣者; 5、有抽烟行为者; 6、有偷摸行为者; 7、与同学发生纠纷,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而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影响者; 8、有影响学校声誉行为者。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处分: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10节以上者或累计旷课15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 4、有偷摸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纠纷,不依靠学校或解决,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后果者; 6、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五条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四条中列举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凡故意损坏学校财物者,除要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凡寄宿生上学期间私自外出校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退。 第八条行政处分的时限、记档: 1、警告、严重警告记入当学期操行评语,受记过以上处分要记入学生档案或学籍卡,在撤消后也要在档案中注明。毕业升学时要记入相关材料。

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优选.)

最新文件---------------- 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 --------------------- 方便更改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各班级: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设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经三校部研究决定,针对三校学生经常发生的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在依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基础上,从严从重处理以下违纪行为: 一、对违反出勤纪律的处理: 1、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以内在班级作公开检查,三次以上、七次以内,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通知家长,责令改正后再次发生类似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旷课5学时以内,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通知家长,5学时以上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加重一级处理。 二、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处理: 1、在课堂上随意讲话或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经教育后仍不改正或出言不逊、顶撞老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听MP 3、打牌等行为的, 1 / 4

除没收手机、MP3等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学生在教室内随意走动、出入教室或无正当理由故意多次请求进出教室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凡在班内有意干扰课堂教学并带头起哄滋事等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打架、斗殴的处理: 1、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三人以上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重犯者加重一级处理。 5、邀约院外人员到校滋事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重犯者加重一级处理。 四、对损坏公私财物的处理: 1、凡损坏公私财物均须照价赔偿。 2、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凡擅自移动或毁坏消防器材,故意毁坏学校治安、防盗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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