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
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

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摘要】中国亲属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形成和发展受到了深厚的法文化影响。
本文将从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通过分析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可以了解到其深受儒家思想、道家思想以及佛教文化的影响。
这些思想对中国亲属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通过对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形式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到其具有尊重家族权威、重视家庭责任、注重亲情关系维护等特点。
中国亲属法既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又与现代法律制度相结合,在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
【关键词】中国亲属法、法文化、源流、形式特点、结论、亲属关系、法律规定、传统文化、法治思想、家庭观念、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社会文化、法律传统1. 引言1.1 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中国亲属法作为中国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一直备受学者们的关注。
通过对中国亲属法的源流和形式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中国法律体系的演变和特点。
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家族制度和礼法体系。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观念极为重要,亲属关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礼法体系也对亲属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规范了亲属关系中的各种行为和义务。
随着中国社会的变革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中国亲属法逐渐形成并不断完善。
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国亲属法的内容和规定有所不同,但其核心价值观念和原则始终贯穿如尊重亲情、维护亲属关系的稳定等。
中国亲属法的形式特点主要体现在其立法形式和实施方式上。
中国亲属法的立法通常以家庭法典或相关法律条文为主,内容广泛、细致。
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婚姻登记机关等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亲属法的有效实施。
2. 正文2.1 1. 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主要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社会。
在古代中国,人们尊重家族制度,重视宗法制度,家族在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亲属法精华内容集萃

亲属法大纲•第一章亲属法含义一概念: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中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附属民法、法典、单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二调整对象(一)人身关系:1、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
内容:物质性(身体、生命、健康),精神性(姓名、自由、名誉等)•人格权•2、身份: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身份权(略)•(二)财产关系1、内容:•成员间的扶养•夫妻财产制所有权:夫妻共有和分别所有2、特点:依附人身关系;不等价有偿;关系:前者决定后者••三特征• 1 习俗性• 2 伦理性:法律的道德性• 3 团体性• 4 强制性••四亲属身份权•(一)定义•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关系的权利。
•(二)特征•1、特定性-•2、专属性-•3、义务性-• 4 、无时效性•(三)种类• 1 、性质:•(1) 基本权利:配偶权、亲权、亲属权•(2) 第二位的权利(支分的身份权):抚养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继承权等•两者关系:•第二位权利依附基本的身份权• 2 、行使方式:•(1) 形成权•(2) 支配权•(3) 请求权• 3 、效力(内外双重关系)•(1) 对外:绝对权• (2) 对内:相对权•第二章亲属法的价值婚姻法N1”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一如何理解婚姻家庭(一)婚姻:由社会认可的男女异性的结合。
•前提:•(1)异性结合•(2)社会认可•挑战:•同居•同性:荷兰、丹麦、比利时法律认可为婚姻••(二)家庭•1定义: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前提:•(1)一定范围•(2)生活单位• 2 职能:•(1) 生育•(2) 经济•(3) 教育(4)抚养•(5) 精神安慰(交流):新型纠纷••二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特征和本质• 1 自然性:特征• 2 社会性:本质• 3 两者关系•三历史史前-杂婚(一)群婚制禁忌:法起源1 血缘群婚-排除父母子女通婚2 亚血群缘-排除兄弟姐妹(二)对偶婚制(三)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问题研究•1、亲属法的特征?•2、亲属法与财产法的关系?•第三章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自主•(一)结婚自由: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1个体性•自主行使•排除他人干涉•2社会性•依法行使-结婚条件-理性行使•滥用:承担责任•(二)离婚自由•1个体性(权利):•有权解除婚姻•2社会性(义务):•对内要求理性行使•合法性/条件:感情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承担不准离婚的否定后果•问题:离婚自由的权利界限••二一夫一妻(一〕禁止重婚1重婚的种类(1)法律重婚(2)事实重婚•“重婚行为”的具体表现•1两个法律婚的重婚;•2先法律婚后事实婚的重婚;•3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先事实婚后法律婚的重婚。
亲属法家庭关系和亲属权益的法律规定

亲属法家庭关系和亲属权益的法律规定在社会生活中,亲属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关乎到人们的家庭关系和亲属权益。
本文将介绍亲属法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与之相关的家庭关系和亲属权益保护。
一、家庭关系的法律定义和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是由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依法自愿建立的家庭关系。
根据这一法律定义,我国承认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家庭结构。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再婚、户籍登记等家庭关系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除了婚姻关系,我国亲属法还规定了其他亲属关系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
例如,《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血亲、姻亲和法定亲属三种亲属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二、亲属权益的法律保护1.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亲属的继承权利。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亲属是合法继承人,享有继承先人财产的权益。
在继承权的分配上,根据近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也有所不同。
2.扶养义务根据我国法律,亲属之间存在着扶养义务。
这是指亲属应当互相扶助和照顾,特别是对于年迈、身体不好或者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他亲属有义务提供帮助和支持。
3.赡养义务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缺乏生活来源的父母享有扶养义务。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照顾。
4.亲属关系的权利保护亲属法还规定了亲属之间的法律权益保护,例如对亲属之间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隐私权等的保护。
当亲属之间存在纠纷或者侵犯时,受害方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
总结:亲属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家庭关系和亲属权益的法律规定。
我国在婚姻、继承、扶养、赡养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以保障亲属之间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规定,维护好亲属关系,并保护自己和亲属的权益。
第五十四章 亲属与亲属法

第一节 亲属概说 第二节 亲属法概说 第三节 亲属法行为
第一节 亲属概说
一、亲属的概念 (一)定义
现代社会中,人身附从关系已日渐淡化。相互 构成亲属关系者,或者具备血统关联,或者为婚姻 所联结,因而,亲属可定义为:相互之间具有血 统、婚姻关联之人。 (二)分类 1.血亲与姻亲。 2.直系亲与旁系亲。 3.自然亲属与法律亲属。
“以婚姻法代替亲属法在逻辑上、理论上都讲不 过去。”
(二)亲属法的编排体例 1.罗马式编制与德国式编制。
德国式编制以亲属法为第四编,各编依次为: 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与继承法。 2.亲属法与“人法”。
史尚宽先生认为,罗马式编制与德国式编制的 特点是:“前者以家制为基础,后者以个人制为依 据。”换言之,罗马——法国体例关心的是“家庭 关系中的人”,而德国体例则注重“作为社会个体 的人”。
法律未予特别规定,似宜适用一般行为能力之解 释。这一问题,主要在允许未成年人结婚的立法例 下有其意义。 (四)监护能力
监护属于支配的身份行为,亦宜适用一般行为 能力之规定。
三、亲属法行为的代理 身份行为原则上不得意定代理,属于亲为行
为,但允许法定代理。因为法定代理之意旨即在 于,通过亲权或监护制度,为行为能力欠缺者提供 保护。 四、条件与期限
3.代数计算法。我国现行法律采代数(代份)计算 法,其计算规则为: ①直系血亲的代数计算法:从一方当事人开始,一 世代为二代,世代总数即为代数。即罗马法直系亲 等数加1。 ②旁系血亲的代数计算法:分别数至双方相同的尊 亲属,以代数大的为准,即寺院法旁系亲等数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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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亲属法概说
一、亲属法的地位 (一)亲属法的称谓
(三)团体性 家族团体成员之间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有
亲属法 第一章

•
婚姻与家庭的关系:“有夫有妇,然后为 家”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 提。
•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亲属制度的起源) • (一)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 亲属关系杂乱,无婚姻家庭概念。 • (二)群婚制 指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 互相共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
1、血缘群婚制 婚姻的低级形式,按辈份划分出婚姻集 团,同辈的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
亲
属
法
民商法学院:刘鎏
推荐参考资料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 王丽萍主编山东人民出版社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吴国平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 亲属法概述 第一节 亲属和亲属制度
• 一、概述 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 、亲属法 • (一)亲属 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 社会关系。 • (二)婚姻 昏因 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 (三)家庭 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 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 (二)调整对象的性质 • 1、人身关系 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 • 2、财产关系 以人身关系为前提,随人身关系的变化 而变化。 ♣ 与普通的财产关系有一定的区别: (1)反映的社会经济要求不同 (2)主体不同 (3)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不同 (4)性质不同
• 三、亲属法的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二)内容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三)具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
第三节
亲属法的概念和对象
• 一、亲属法的概念 亲属法是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 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 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二、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在婚姻家庭 领域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 案例:案例一.doc • (一)调整范围 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还有在特定条 件下的女婿、儿媳和公婆,以及三代以内 的旁系血亲。
亲属法

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三、当代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1、1950年《婚姻法》 2、1980年《婚姻法》及修正案 3、1998年《收养法》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要素
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 2、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内容 3、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无效婚姻
1、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婚姻法
解释(一)》第5、7、8条予以明确。
2、婚姻无效的性质: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3、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4、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1)依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 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 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 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2)依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
(二)群婚制与对偶婚制 1、群婚制: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态 (1)血缘群婚制 排除了不同辈份间男女间的结合 (2)亚血缘群婚制 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男女结合 2、对偶婚制: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一定时期内结成较为稳 定的同居关系 特点(1)以女方为本位,男子跟从女子生活 (2)组成对偶的男女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对偶之间为单纯的同居关系
(二)亲属的种类
1、中国古代的亲属分类:宗亲、外亲和妻亲 以父系血统为根本 2、现代亲属的分类 (1)配偶 (2)血亲 A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B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3)姻亲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木版年画· 报本堂三代宗亲图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亲属法的基本特性
亲属法的基本特性发布时间:2022-02-14T06:28:21.967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1期作者:王倩倩[导读] 在我国,亲属法也称为婚姻家庭法,调整的是一定的基于血缘、姻缘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因特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于身份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摘要:在我国,亲属法也称为婚姻家庭法,调整的是一定的基于血缘、姻缘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因特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于身份法。
受苏联影响,建国许多年,婚姻家庭法一直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没有民法前,已经有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改革开放以后,1980年我国出台了第二部《婚姻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在立法体例上实现了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体系这样一个转折。
目前,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体系中,成为婚姻家庭编。
本文将从伦理性、习俗性、广泛性和强行性几个方面阐述亲属法的基本特性,以期能更好的理解亲属法,并发挥法律固有的规范作用。
关键词:亲属法伦理性习俗性广泛性强行性在我国,亲属法也称为婚姻家庭法,调整的是一定的基于血缘、姻缘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因特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于身份法。
受苏联影响,建国许多年,婚姻家庭法一直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没有民法前,已经有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改革开放以后,1980年我国出台了第二部《婚姻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在立法体例上实现了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体系这样一个转折。
目前,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体系中,成为婚姻家庭编。
本文将从伦理性、习俗性、广泛性和强行性几个方面阐述亲属法的基本特性,以期能更好的理解亲属法,并发挥法律固有的规范作用。
一、亲属法具有伦理性伦理,意思是人伦道德之理,指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
亲属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自然人一出生就处于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中,他们之间便形成了人伦秩序:辈分的确定、两性的禁忌、供养的义务等等。
《亲属法学》—01亲属法基本理论
第三章 亲属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亲属法基本原则概述 亲属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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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亲属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亲属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一)非规范性 (二)不确定性 二、亲属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一)亲属法的基本原则是亲属法立法的
准则 (二)亲属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家庭主体进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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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亲属法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亲属法 (一)奴隶制时期的亲属法 (二)封建制下的亲属法 二、近代亲属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法 (二)近代英美法系国家的亲属法 三、现代亲属法 (一)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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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亲属法在我国法律体系 中的地位
亲属亲疏远近划分
亲属产生的原因的角度划分
三、我国法律关于亲属种类、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配偶的规定 (二)关于血亲的规定 (三)关于姻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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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属间相互联络的网络或系统,这种网络或 系统主要是通过血缘纽带而形成的。
广义的亲系指血亲和姻亲的联系网络或系统
狭义的亲系指血亲之间的联系网络
第二节 亲属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亲属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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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亲属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亲属法的概念及其名称
是以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为主要内容的
法律
亲属法的名称
1、非纯粹亲属法
2、纯粹亲属法
3、形式意义上的亲属法
4、实质意义上的亲属法
5、广义亲属法和狭义亲属法
2、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 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3、在收养关系方面,男女平等亦是收养法所坚持 的基本原则
亲属法全
七出”,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是男方片面“休弃”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制度。
“亲”即指父母,所谓“子”即指子女。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俗称“私生子”,是含有卑视之意的称谓,现代社会均已称为“非1.亲属法调整的对象(P20)答:(1)调整对象的范围A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定其范围;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情形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B以具体内容定其范围由亲属法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亲子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抚养,以及设有家制的国家中的家长亲属关系等。
(2)调对象的性质A亲属人身关系工――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
其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
B亲属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
但这种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能脱离亲属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亲属人身关系的。
2.亲属法的原则(P31)答:《婚姻法》第2条指出:“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我国亲属法的五项基本原则。
同法第4条指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是法律对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提出的基本要求,综合地反映了上述五项基本原则的共同宗旨。
(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两者是相互联系,不可或缺的。
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未婚男女和丧偶、离婚者能够根据本人的意愿,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的权利。
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其婚姻关系,并使他(她)们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的婚姻家庭。
亲属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亲属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亲属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
本文将重点介绍亲属法的相关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法律知识。
二、婚姻法1. 婚姻制度(1)一夫一妻制: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2)男女平等: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 结婚条件(1)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男女双方符合一夫一妻制。
3. 结婚程序(1)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3)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4. 婚姻无效和撤销(1)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婚姻撤销的情形:受胁迫结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5. 夫妻财产制(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个人财产制: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6. 夫妻权利和义务(1)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帮助的义务。
三、继承法1. 继承制度(1)法定继承: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2)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2. 继承顺序(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继承份额(1)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遗嘱继承:按照遗嘱继承的份额,由遗嘱人自行决定。
4. 继承方式(1)法定继承: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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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课程介绍《亲属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专门研究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
《亲属法》是一个部门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
开设对象是法学专业的三年级学生。
共50个学时,3个学分。
《亲属法》由绪论、三编和附论组成。
绪论主要介绍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概念、属性和社会职能,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以及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编亲属制度由亲属法概述和亲属关系概述两章组成,分别概括介绍了亲属法的含义、性质、特征、亲属法行为和亲属关系的一般概念、原理、制度。
第二编婚姻法律制度由婚姻法概述、结婚制度、婚姻效力、离婚制度、亲子关系、收养制度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共七章构成,其中婚姻法概述一章介绍了婚姻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制度一章重点说明了婚姻成立的条件、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以及事实婚姻问题;婚姻效力一章重点介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离婚制度一章重点在于离婚的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以及离婚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章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章分别介绍了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收养制度一章介绍了收养成立的条件、程序和效力,收养的终止及其法律后果等。
第三编继承法律制度共有四章组成,其中继承法概述一章全面介绍了继承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和主要制度;法定继承章和遗嘱继承章分别介绍了我国两种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一章简要介绍了遗赠制度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内容。
附论主要涉及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规定和涉外、涉港、澳、台等地的法律冲突等内容。
全课程由两条主线贯彻始终,即: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亲属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既具理论性,又具实务性,同时还具有较强的时代性。
在保证课程内容的整体性、系统性的前提下,根据教学内容来确定理论性、实践性的侧重,并激励学生根据婚姻、家庭的社会现象,来考虑如何保证婚姻家庭法的正确适用问题和立法完善问题,同时期望通过《亲属法》的学习,学生们能树立起符合社会主义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婚姻观和家庭观。
《亲属法》的教与学,根据课程的内容和开设的对象,方式灵活,方法多样:对于基本理论可以用全面讲解、重点介绍、和提出线索学生自学等方法进行;对于法律法规的内容,则应结合实际案例来说明,增加感性认识;为学以致用,并检查教与学的效果,一方面应适时地进行专题讨论,另一方面要分析大量的实际案例。
为提高学生们的学习兴致和满足他们的求知欲望,教学中应增加最新的立法信息、学术动态和典型的实际案例。
《亲属法》学习方法《亲属法》虽然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但却是法学的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它兼理论性与实践性于一体,积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从课程体系来说,它又将历史与现实相联系,此外,《亲属法》还具有十分重要的实用价值。
学习《亲属法》,首先必须要了解和掌握以下内容:1、了解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并据此来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及其规律;2、了解并掌握亲属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比较亲属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异同,尤其是亲属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差异;3、全面理解并掌握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的成立与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其相应的法律效力或后果;4、理解并掌握父母子女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5、掌握我国收养制度的基本内容;6、全面理解并掌握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准确把握继承权和遗产的相关内容;7、理解并掌握我国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基本内容、要素、特征;8、正确把握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9、理解并正确适用亲属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其次,必须在理解和掌握亲属法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司法解释,熟悉司法实务,正确分析、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类实际案例。
再次,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际案例的分析,反思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最后,通过《亲属法》的学习,进一步加深法学理论功底,扩大知识面。
在《亲属法》中,以下内容是学习中的重点和难点,必须引起特别的注意: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婚姻家庭立法的影响;2、亲属法的性质;3、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计算方法;4、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和指导思想;5、无效婚姻和事实婚姻问题;6、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内容;7、离婚的法定理由、法律后果以及离婚的救济措施;8、亲权制度与监护在亲子关系上的运用问题;9、弃婴的收养问题;10、继承权的内容、遗产的范围、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11、继承法的伦理性特征及其体现;12、身份关系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的影响;13、家庭暴力的防治与立法问题。
根据上述《亲属法》的学习要求和重点、难点问题,教学中,在有选择的进行全面系统讲解的同时,要突出重点和难点。
学生们在学习《亲属法》之时,必须要以法理学的法学理论来认识理解亲属法,要适当运用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原则和制度服务于亲属法,要用辩证的观点、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亲属法及其社会现象,站在民族的高度看待各国的亲属立法。
具体的学习方法如下:1、认真听好每一节课,捕捉并领会其中的重要信息和学习重点;2、课前预习,回忆、查找与之相关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3、积极主动地用所学知识解释社会现象,解决实际案例;4、运用比较的方法,将当代中国的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历史上的、外国古代和现代的亲属立法进行比较,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5、将学过的知识有机地联系起来,以便对全课程进行全面了解和整体把握。
6、积极思考,勇于发言,培养独立思维能力、语言组织能力和口语表达能力;7、不迷信教材,不轻信教师,敢于提问,积极讨论,多方位交流;8、考核时,认真审题,仔细分析题义,考虑周详后再作答。
案例一、王军(男,现年35岁)与孙秀红(女,现年33岁)于1992年元旦举行了婚礼(未履行登记手续),1995年8月生一女。
婚后双方感情很好,自孙秀红生了女儿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言语中王军经常表现出对生女儿的不满。
此后,王军开始与一女同事关系爱昧,并与一异性邻居开始同居,孙秀红得知后几次欲自杀均得救。
王军于2000年10月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2001年6月王军再次起诉离婚。
经查:双方现有住房1套,系王军婚前个人房屋的回迁房,家中有冰箱、彩电、音响等各一台,王军于婚后购买小货车1辆,王军处有共同存款8万元。
王军诉称:双方关系不好,是因为孙秀红多疑,胡乱猜忌,现我们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离婚。
离婚后共同财产中我只要冰箱,共同存款我与对方平分,住房及货车均为我个人财产。
孙秀红辩称:结婚后王军一直对我很好,但自生了女儿后他就开始变了,嫌弃女儿和我,甚至与异性邻居同居,他背叛了我的感情,也毁了我的一生。
因此,他要离婚必须给我5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此外,所有的财产包括住房、汽车、存款、家用电器等都应归我所有,女儿由我抚养,不准王军与女儿有任何往来,否则不同意离婚。
问:(1)本案是否准予离婚?为什么?(2)法院对孙某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应怎样分割双方争讼的财产(10分)案例分析:(1)应准予离婚。
因为:双方于1992年同居,系事实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精神,事实婚姻纠纷应按离婚程序办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挽回之可能。
(2)孙某的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法律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赔偿规定,如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后归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有探望的权利,且不必须以该方支付子女负担费用为前提;离婚时应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时可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本案争讼的财产可作如下处理:住房系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当其个人所有,其余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顾无过错方子女的利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即孙某可适当多分。
课程参考书籍:1、《亲属法》,杨大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2、《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夏吟兰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3、《婚姻家庭法》,杨大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4、《比较家庭法》,李志敏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5、《亲属法论》,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6、《婚姻家庭法之研究》,林秀雄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7、《夫妻财产制之研究》,林秀雄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8、《婚姻法修改论争》,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出版;9、《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张贤玉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10、《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王胜明、孔礼海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11、《罗马法》,周枏等著,群众出版社1989年出版。
概念亲属法是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
用以规定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以及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调整对象基于婚姻、血缘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十分广泛,法律调整的仅以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为限。
在没有家长制的国家中,家长家属关系也由亲属法加以调整。
亲属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既有属于身份方面的,也有属于财产方面的。
但是,亲属法在本质上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亲属财产关系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发生基础。
在内容上,亲属法是以婚姻家庭法规范为主的,但其中也有一些不属于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
根据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监护、扶养等问题,都属于亲属法调整的范围。
亲属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与一定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具有密切的联系。
国外立法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
由于编制立法不同,又有罗马式编制法和德国式编制法的区别。
前者将有关亲属的规定列入民法典的人法编,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后者将亲属法作为民法典的独立的一编,以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英美法系各国不采取法典主义,亲属法由许多单行法规定构成。
前苏联和东欧的一些国家以独立的法典规定亲属事项,如婚姻和家庭法典、家庭法典等。
国内立法亲属法相当于我国的家庭婚姻法,我国暂没有亲属法的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之一,以婚姻家庭方面的亲属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
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设立亲属篇,也是近年来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