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_办法_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以前想去三甲医院看病,要排一天的队,现在三甲医院的医生可以光明来县区医院坐诊了!近日,重庆市卫计委正式出台《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为我市医师开展多点执业扫清了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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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xx〕8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相关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报相应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后,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
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第三类: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不作为第⼆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诊疗科⽬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员评价依据。
第⼆⼗⼀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
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违法⾏为的,由违法⾏为发⽣地的县级以上卫⽣计⽣⾏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政处罚的卫⽣计⽣⾏政部门应当在10个⼯作⽇内书⾯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政部门。
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等进⾏处分。
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处理。
第⼆⼗三条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条 各级卫⽣计⽣⾏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作。
第⼆⼗五条 各级卫⽣计⽣⾏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效的,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六条 军队医师执业或⾮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条本办法⾃2015年12⽉31⽇起施⾏。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码NFYZD-YWK-70-2019 版本 3制度名称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总页码 6适用范围全院修订日期2019-07-30制定部门医务科生效日期2019-08-09 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3、内容:3.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3.1.1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本院在职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本院以外的xx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1.2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1.2.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和科室安排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3.1.2.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3.1.2.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3.1.2.5申请日前一年度无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有责赔付;3.1.2.6无未结案的有责医疗纠纷。
3.1.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3.1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医务科提交《xx妇幼保健院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3.1.3.2按照医院和科室安排完成医教研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应以开展多点执业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夜班及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服从我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3.1.3.3多点执业期间不携带、使用我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不携带、使用带有同仁医院标识的相关医疗专用单据;3.1.3.4不应将我院患者转至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诊治;3.1.3.5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该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3.1.3.6若有疑难病例需将患者转到我院治疗,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转诊。
3.1.4医师在工作日多点执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4.1担任中层领导及以上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经院务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需经科室研究同意,报医务科审批;3.1.4.2多点执业医师需与科室协商,确定同级或上级医师作为多点执业医师不在院期间的工作代理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3.1.4.3医师工作日多点执业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应为相对固定日期,具体时间须与科室商定,若超过一个工作日,须经院务会批准;3.1.4.4工作日多点执业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申请;3.1.4.5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须与人事科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3.1.4.6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接到暂停多点执业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多点执业。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 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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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及时完善政策措 施,坚决破除阻碍医疗卫生人才合理流动的束缚和障碍,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 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订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 体实施方案,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加强监管,抓好落实。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医师参加慈善 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 本意见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 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促进优质 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和规范医师 多点执业提出以下意见。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 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 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保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2014年11月5日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推进医师合理流动。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政策,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师执业和管理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三)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医师岗位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一)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制度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引言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制度是指允许医生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一种管理制度。
在过去,中国的医疗体系中存在着资源不均衡、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而引入多点执业制度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本文将从多点执业制度的背景、目的、实施方案以及对医生和患者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背景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而医疗资源却相对不足。
长期以来,大城市的医院拥有更好的设备和技术,而农村地区则缺乏优质的医疗资源。
这导致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开始推行多点执业制度。
目的多点执业制度旨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患者就诊便利性和服务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1.提供更广泛的就诊选择:通过允许医生在不同的医疗机构执业,患者可以有更多的选择,不再局限于就近的医院。
2.优化资源配置:将医生的执业范围扩大到更广泛的地区,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的医疗需求,减轻大城市医院的压力。
3.提高服务质量:多点执业制度鼓励医生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增加工作经验,从而提高整体服务质量。
实施方案为了顺利实施多点执业制度,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采取的实施方案:1.执业许可证管理:医生需要在各个执业地点都持有有效的执业许可证。
这可以确保医生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和技能。
2.区域协调机制:各个地区的卫生部门需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多点执业制度能够顺利运行。
这包括资源分配、信息共享等方面。
3.绩效考核与奖励机制:为了激励医生积极参与多点执业,可以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与奖励机制。
对于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并表现出色的医生给予奖励和荣誉。
4.信息化支持:建立跨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平台,便于医生在不同场所之间共享患者的医疗信息,提高就诊效率和质量。
对医生的影响多点执业制度对医生有以下影响:1.扩大就业机会:多点执业允许医生在多个医疗机构工作,增加了他们的就业机会。
尤其是一些优秀的医生可以更容易找到心仪的工作岗位。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最新规定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最新规定近年来,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日益突出,城市医院床位紧张、医疗资源过于集中等问题困扰着广大患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发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成为了重要的医疗改革方向。
多点执业是指执业医师在一个医疗机构或地区执业的同时,到其他医疗机构或地区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
多点执业可以促进医疗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缓解了城市医院资源紧张的问题,提高了群众就医的便利度和满意度。
为了规范多点执业行为,我国自2005年开始,相继出台了多个文件和规定。
2005年,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生执业行为的意见》,明确规定执业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内外多点执业,但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必须取得执业许可证、不得停诊、不得跨区域办诊等。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执业医师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外进行诊疗或咨询等活动,但需要遵守一系列管理要求,如必须具备一定执业年限、不得违反诚信原则、不得滥用医疗资源等。
2017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多点执业纳入到全科医生培养计划中,鼓励全科医生参与多点执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多点执业信息共享平台,方便患者查询医生的执业情况,增强医生职业信用和服务质量。
多点执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多点执业可以使医生资源更加合理利用,降低患者的就医成本和等待时间。
同时,多点执业也促进了医生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学术合作,提高了医务人员的综合能力和诊疗水平。
然而,多点执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如何确保执业医生多点执业不滥用医疗资源、不影响原就职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对患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总之,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是医疗改革的重要方向,可以更好地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方便患者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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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相关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报相应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后,医师可
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
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第三类: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二)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执业管理
第六条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负责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且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
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领导职务;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七)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八条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期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七)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重庆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医师涉及到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进行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负责新增执业地点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
章。
第三章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第十三条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可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
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
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五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师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
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十六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
医疗机构同意医师多点执业后,应当及时根据
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多点执业医师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做好医师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八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九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
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
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
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1.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2.重庆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附件1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编号:
注:此表一式多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负责其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负责其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附件2
重庆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编号:
注:此表一式多份,分别由执业医疗机构、负责其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