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安全管理
水上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水上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水上活动、保障水上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水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游泳池、水上游乐设施、水上运动等。
二、责任分工1. 单位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水上安全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2.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监督水上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安排安全培训等。
3. 执行人员:负责执行水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水上活动的安全。
三、安全设施和装备1. 游泳池等水上活动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员,确保水域内有专人进行监督和救援。
2. 水上游乐设施应定期检测,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所有参与水上活动的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装备,如救生衣、浮板等。
四、安全规范1. 禁止在未经批准的水域内进行游泳活动,以免发生意外溺水事件。
2. 参与水上游乐设施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顺序使用设施,注意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3. 在进行水上运动时,应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避免相互碰撞造成伤害。
五、应急预案1. 水上活动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发生时的救援流程和联系方式等。
2. 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危险情况的能力。
六、安全培训1. 所有参与水上活动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事故防护和自救逃生的方法。
2.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和用户的安全意识。
七、监督检查1. 水上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水上活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确保水上活动的安全。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依法处理。
以上为水上安全管理制度的正文,希望广大水上活动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执行,共同维护水上活动的安全。
祝愿大家在水域中玩得开心、玩得安全!。
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水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水上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水上作业活动,包括船舶运输、港口作业、水上施工、水上娱乐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水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负责制定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水上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召开水上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水上安全生产问题。
(3)对水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2. 水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1)负责水上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水上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整改落实等工作。
(3)负责水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
3. 水上作业部门(1)严格执行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水上作业安全。
(2)负责水上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3)对水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船舶安全管理(1)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取得合法的船舶证书。
(2)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3)船舶驾驶员、轮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熟练掌握船舶安全技术。
2. 人员安全管理(1)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2)水上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
3. 安全生产检查(1)定期开展水上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3)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4. 隐患排查治理(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2)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
(3)对整改不到位的隐患,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上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水上作业项目,包括船舶作业、码头作业、水下作业等。
第三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水上作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水上作业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安全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水上作业安全检查;3. 处理水上作业安全事故;4. 对水上作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作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水上作业安全教育培训;2. 制定和实施水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3. 监督水上作业安全措施落实;4. 及时上报水上作业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对所有参与水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一条水上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三条船舶作业时,必须确保船体结构完整,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时,必须确保码头设施安全可靠,人员操作规范。
第十五条水下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定期开展水上作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发生水上作业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上报,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建立水上作业安全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安全行为进行考核。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引言
水上施工作业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需要严格遵守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
定及防范措施,以确保人员、设备等相关的安全。
二、水上施工作业风险
在进行水上施工作业时,常见的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线缆或钢管的滑动、下滑和掉入水中等现象;
2.船体的不稳定导致翻覆;
3.船舶与其他车船碰撞出现安全隐患;
4.现场作业人员的误操作和个人安全防护不足。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确保作业不影响航行,设立专门区域施工,并在施工现场设置防护栏
杆;
2.进入施工场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并得到管理人员许可,操作
人员必须持有岗位操作证;
3.作业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时检查记录工作状况和设备状态;
4.在安全紧急情况下,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并保证人员安
全撤离。
5.作业结束后应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彻底消除航行安全隐患。
四、水上施工作业防范措施
1.设立警戒线或防护栏杆,避免局部施工场地造成的安全隐患;
2.操作人员必须着穿好服装,佩戴好安全帽,并做好相关的个人安全防
护措施;
3.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关设备,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迅速
进行紧急处理;
4.船舶必须配备应急生命救援设备,如救生筏、救生衣等;
5.胸围绳必须在活动范围内,避免意外。
五、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如做好,能够显著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
全系数,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出现周围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因此,在节省施工成本的同时,应认真规划与安排相关工作,确保水上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旅游景区水上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旅游景区水上活动安全,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景区内所有水上活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游船、皮划艇、摩托艇、水上乐园、漂流等。
三、组织机构1. 成立水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水上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2. 设立水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四、职责1. 水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水上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定期对水上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协调解决水上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 水上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水上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
(2)制定并落实水上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掌握操作技能。
(3)负责水上救生设备、救生员的配备和管理。
(4)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游客安全意识。
(5)及时处理水上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各部门职责:(1)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2)经营单位:负责水上活动项目的安全运营,落实安全措施。
(3)游客服务部门:负责向游客宣传水上安全知识,引导游客遵守安全规定。
五、安全措施1. 水上设施安全:(1)定期对水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可靠。
(2)对新购进的水上设施,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对损坏的水上设施,要及时维修或报废。
2. 水上安全操作规程:(1)制定并落实水上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熟悉并遵守。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3)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游客安全。
3. 救生设备与救生员:(1)配备充足、合格的救生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
(2)设立救生员岗位,负责现场安全监控和应急救援。
(3)救生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救生员资格证书。
4. 水上安全教育培训:(1)定期组织游客进行水上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游客安全意识。
景区水上安全管理制度

景区水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水上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在水上活动中的安全,防止发生溺水事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的所有水域和水上设施,包括游泳池、水上乐园、湖泊、河流等。
第三条景区水上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并根据景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第四条景区水上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景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景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景区应配备专业的水上安全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景区应建立健全水上安全记录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
第八条景区水上安全管理应与其他景区管理制度相互配合,形成整体管理体系。
第二章游客管理第九条游客进入景区游泳池和水上设施前,应接受安全宣传教育,了解相关规定并签署免责协议。
第十条游客在水上活动中应遵守景区规定,遵守游泳池和水上设施的使用规则,避免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和不会游泳的游客应在成年人或专业人员陪同下参与水上活动。
第十二条游客在水上活动中应保持冷静,避免恶作剧和搏击行为,维护游泳池和水上设施的秩序。
第十三条游客在水上活动中如有不适应症状或突发状况应及时向工作人员求助,不可擅自冒险行为。
第十四条游客在水上活动中发现其他游客有危险行为时,应积极阻止和报告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游客应遵守景区水上安全管理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三章工作人员管理第十六条水上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证书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水上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救生、急救等基本技能,熟悉景区水域和水上设施的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水上安全管理人员应保持警觉,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并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水上安全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确保水上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水上安全管理人员应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景区形象和秩序。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 水上作业必须事先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包括作业内容、作业区域、安全措施等,并经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
2.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持有效的上岗证件,并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
3.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改变作业方法或超范围作业。
4. 在进行水上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5. 水上作业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包括救生设备、防护装备等,并保持良好的状态和使用效果。
6. 在水上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7.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随时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状况。
8. 水上作业过程中必须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团队成员之间的信息传递和相互支援,避免事故的发生。
9. 水上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场所进行清理和整理,将设备和器材安全存放,确保不留后患。
10.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更新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以上是对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以确保水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和保障。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保障水上作业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二、责任与义务1. 水上作业的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知识,确保工作场所设施完好,并制定适当的安全措施。
2. 水上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水上作业操作规程,严守工作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作业管理1. 水上作业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并对作业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工作设备的安全可靠。
2. 水上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保持通风畅通,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3. 水上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如救生衣、安全帽等,在危险地点必须佩戴安全绳和脚手架。
4.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体检,并保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避免因身体原因引发事故。
四、事故预防1. 水上作业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规划,确保作业过程中不会出现事故。
2.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疲劳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3. 高风险水上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确保作业的安全可靠性。
4. 水上作业设备必须经过合格的检测和鉴定,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并具备安全保障措施。
五、应急处置1. 水上作业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2.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能力。
3. 在发生事故或危险情况时,作业人员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六、监督与检查1. 监管部门对水上作业安全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水上作业责任人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及时整改问题,并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3. 各级水上作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上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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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安全管理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水上安全管理淮南市港监船检处担负着淮南市辖区大小河流11条,其中81公里淮河主干流及240公里支流航道的航政、航道及水上安全运输的管理任务,负责着全市113艘乡镇客渡船,88道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600余艘营运船舶的证书、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处不断的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各项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在以邓小平理论为旗帜,以党的十四大、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始终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依法行政,严格管理,较好的落实了安全管理机制,为开创安全管理工作新局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多次得到了国家交通部、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港监船检局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和赞扬,共获得了部、省、市等各项荣誉称号100多项。
近年来,我港监船检处在认真贯彻全国水上交通安全会议和省水上交通安全会议精神的同时,紧紧围绕“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这一主线,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安徽省“十五”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规划纲要》,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清理整顿和深化管理”为目的,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制定方案,科学合理地布置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分析水运形势,充分认识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并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目标,不断落实双向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大现场监督力度。
为搞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人民财产生命安全,我们港监船检处进一步提高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经常在以打击“三无”船舶、乡镇客渡船安全检查、打击超载、消除事故隐患等方面重点部署,对全市的水上运输秩序、船舶法定检验、船舶和船员证照、通航秩序等进行清理整顿,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整改。
坚持“四项整顿”和严把“四道关”(既:1、坚持整顿运输市场秩序,严把市场准入关;2、坚持整顿船舶秩序,严把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检验关;3、坚持开展船员秩序整顿,严把船员适任关;4、坚持整顿通航秩序,严把监督检查关)。
经常性的开展以查隐患、堵漏洞、反违章为突破口,重点是整顿"三客一危"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多年来港监、船检部门在运管科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和不懈努力下,全市水运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经过多年的努力,全市的渡运船舶逐船通过了安全检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和渡船渡工也都通过了严格的培训考试,整体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全市渡运安全工作已经完成了20年渡运安全无事故的优异成绩。
淮南市港监船检处主要做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船舶管理船舶管理是我们日常工作的基础之一,在这方面我们主要是抓好船舶登记管理、船舶签证管理、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执行油船(个体船、老旧船、客渡船)等几个方面。
1、船舶登记方面: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处港监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范围对应当登记的船舶进行船舶登记,船舶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的所有人按照登记条例规定的内容,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后,再按照登记条例的要求办理船舶国籍登记,在登记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
按《安全检查规则》为50总吨或36.80千瓦以上船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另外船籍港的登记机关(处港监科)还可以按照船舶的所有人的申请为其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申办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2、乡镇运输船舶管理和船舶签证方面:所谓的乡镇运输船舶是指:乡、镇、村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私人、合伙、承包经营从事客运、渡运、货运业务的船舶。
依照安徽省人民政府1989年8号令《安徽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处港监科、船检科按规定验审乡镇运输船舶并发给其有效的证书、证件(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对机驾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合格者发给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
在乡镇运输船舶依法取得有效的证书、证件后,港航监督机关应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航行、运输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也可指导各县(区)、乡(镇)设置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对乡镇船舶进行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对乡镇客渡船的安全管理,完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我处对全市各渡口的经营单位和经营者的安全渡运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督促渡船及渡工按规定在港监、船检部门办理登记、检验。
在渡运过程中,严禁渡船不设安全栏杆;严禁渡船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及助航工具;严禁腐损、破漏和检验不合格的渡船投入渡运;严禁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渡工驾驶渡船;严禁任何人抢渡或强迫渡工违章渡运;严禁在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或安全没有保证的情况下强行渡运。
为进一步加强渡运安全管理,我处专门制定了由政府分管副市长与县(区)政府签订的《淮南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承包责任书》,再由县(区)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乡管员、乡管员与村长、村长与渡工分别签订责任书,实行渡运安全五级承包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管理网络。
通过责任状的层层签订,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使乡镇客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强化,极大地推动了全市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发展。
船舶签证工作是我处基层港站的港航监督人员主要任务之一,基层港监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监督船舶安全的装载、运输、航行,在各类船舶(军用、公安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除外)进出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时,为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业务;并为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办理定期签证;另外监督渡运船舶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以及《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渡运船舶是否经港监、船检部门检验、丈量、核定载客定额、抗风等级、航行区域取得有效证书、证件;机动船和非机动船驾驶员是否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是否具备安全渡运航行条件;是否遵守安全渡运航行规章等。
二、船员管理依照1990年交通部34号令《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我处批准设立的淮南市船员培训中心为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经体格检查合格的船员办理船员初级考试、升等考试、升职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及考核,考试合格的船员,我处港监科给予签发或换发相应等级、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港监部门每年对五等船舶和挂浆机船舶的持证船员审验一次,每两年对四等及以上船舶审验一次;并在每24个月至36个月内对持证船员的《船员服务簿》签证一次。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按船舶等级或主机功率分为:(一)驾驶专业:1、一、二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三、四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3、五等船舶设驾驶、挂浆机船舶设驾机员。
(二)轮机专业:1、一、二等船舶设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2、三、四等船舶设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3、五等船舶设司机。
(三)无线电通信专业不分船舶等级设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二等报务员和话务员。
三、船舶检验船舶的技术条件是否达到要求,船舶是否处于适航状态是衡量船舶能否下水航行和安全运输的保证。
处船检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对建造、修理和营运中的船舶执行监督检验,技术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船舶适航的检验证书簿(包括:被检验船舶的主要项目、船体部分、设备部分、电气部分、轮机部分、无线电设备的检验数据内容、内河船舶适航证书、防止油污证书、载重线证书、吨位证书)和运用各种机械设备的证件;对制造中的船用主要产品和材料执行监督检验,技术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参加船舶海损事故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船舶航行安全的调查工作。
对船舶制造厂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等。
四、通航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为防止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是港监船检处的重要工作,监督船舶、排筏、设施按照《91内规》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号灯、号旗、号型及声响信号,配备足以保证船舶航行、停泊安全的船员,严格遵守船舶航行原则和避让原则,防止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我们的重要职责。
另外,港航监督机构为了保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如:打捞、疏浚、设置浮标、铺设电缆管道等)的正常开展,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负责发布水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港航监督机构是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机关,(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以下事故:碰撞〈包括触损或浪损〉、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风灾、沉没、其它),如遇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要求,港航监督机关应当及时、客观、全面的进行调查,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被调查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要求当事方提供必要的证书证件及必要的文件资料;查验船舶货物的损坏和人员伤亡情况;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配员及适任状况。
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现场勘察报告、询问笔录,并做好调查工作记录。
并依据事故调查材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当事方责任,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事故预防的建议,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对事故负直接或管理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也可根据事故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
五、危管防污为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港航监督机关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港监机关应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和装载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审批船舶是否可以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符合规定要求的,向船方出具《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在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依据船方或代理人的书面申请和附送资料,监装监卸危险货物,合格后签发《危险货物监装证书》。
为了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港监机关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监督、检查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和其它垃圾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对产生水域污染事故的船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船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