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酒后驾驶处罚新规定
2011年酒后驾车处罚新规定解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 刑法》 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 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 刑法修正案(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 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驾驶机动车发生重 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重新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醉酒后发生交 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被终生禁驾。 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被终生禁驾。 解读:醉驾都要直接入刑, 解读:醉驾都要直接入刑,酒后交通肇事 等的处罚便更为严厉。 等的处罚便更为严厉。
解读:对于酒驾,加大了处罚额度, 解读:对于酒驾,加大了处罚额度,延长了 暂扣驾照的期限, 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 暂扣驾照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 同时,对于第二次酒后驾车的行为, 月。同时,对于第二次酒后驾车的行为,增设了 拘留、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措施。 拘留、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措施。
两次酒驾拘留、 两次酒驾拘留、吊销驾照
新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6 新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6个月 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 1000元以上2000元以 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 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0日以下拘留 日以下拘留, 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 动车驾驶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号:公交管[2011]190号颁布⽇期:2011-09-19执⾏⽇期:2011-09-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1年5⽉1⽇《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的正确实施,进⼀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进⼀步规范现场调查1、严格⾎样提取条件。
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即进⾏呼⽓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对呼⽓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酒精测试等⽅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交通事故的,应当⽴即提取⾎样检验⾎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经过、呼⽓酒精测试和提取⾎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录像等⽅式记录;现场有见证⼈的,应当及时收集证⼈证⾔。
发现当事⼈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
当事⼈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带⾄醒酒约束场所,约束⾄酒醒。
对⾏为举⽌失控的当事⼈,可以使⽤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铐、脚镣等警械。
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酒醒后,要⽴即解除约束,并进⾏询问。
危险驾驶罪构成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与认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及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增设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认定方面有待进一步探讨,同时对本罪的认定要注意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从而正式把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犯罪,为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1、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此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公私财产安全和公路交通运输安全。
危险驾驶行为首先想到的就是可能会伤及他人,不仅仅指行人,甚至会造成他人的生命危险,其次才是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公路运输交通安全。
也有侵犯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学说,个人认为侵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说法更加适合本罪的客体要求。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包括两种行为方式。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过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例如校园道路、单位道路、社区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
如在非公共道路的旷野追逐竞驶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二、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俗称”飙车”,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追逐是追赶、追击的意思,竞是竞赛、竞技。
2011年酒驾处罚新规定

2011年酒驾处罚新规定酒后驾车定义: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ml20mg ,并小于每100ml80mg 为酒后驾车,如大于每100ml80mg为醉酒驾车。
有关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 20mg/100ml大致相当于2/5瓶普通瓶装啤酒,或半两50度左右的白酒,或2两左右的12度红酒; 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若人体中每100ml血液含100mg酒精,不同酒类的量化是:70度白酒约50克;50度白酒约100克;60度白酒约75克;40度白酒约150克;日本清酒约500克; 红酒约600克; 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的决定,对酒驾作出了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
5月1日起醉酒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触犯刑法,可判处1-6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
修正一:罚款提高扣证期限延长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 个月。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修正二:醉酒驾驶吊销驾照5年为了与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增加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酒驾新规定及相关驾照理论考试试题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也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
而公务员醉驾几乎等同于砸掉自己的.“铁饭碗”。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了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可1.1.1.23醉酒驾了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______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年B、2年’C、5年D、10年\答案:C1.1.2.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答案:Y\/1.1.1.6/饮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______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喝酒开车处罚-酒后驾车处罚条例

喝酒开车处罚,酒后驾车处罚条例《酒后驾车处罚条例全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晋公通字[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晋公通字〔2011〕71号)各市公安局:现将《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山西省公安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
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安全、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
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
检查工作、办理案件要由二名以上交通警察进行。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行使侦查犯罪的职责。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几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或组织、指挥、参与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4.26•【文号】公通字[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
《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公布实施,对于惩处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这既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给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人大报告。
要组织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内容不一致的,要研究提出立、改、废意见,提请地方人大、政府作出调整。
要针对《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关于罚款幅度的规定,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积极建议人大明确,为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具体执行标准出台前,公安机关可以按照罚款幅度下限执行,在执行中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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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酒后驾驶处罚新规定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与之相比,修正案草案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增加了5年内禁驾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上述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实行拘留处罚,因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根据修正案草案,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这意味着,一次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将永远失去从事这一工作的机会。
酒后驾车肇事终生禁驾
而酒后驾车肇事则可能将面临终生禁驾。
修正案草案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能重新取得驾照。
同时,修正案草案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 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重拳罚“酒”
醉驾
1 醉驾一律吊销驾照,5年禁驾。
2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10年禁驾并依法追究刑责;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驾
1 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并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
2 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2000元,吊销驾驶证。
3 酒驾营运机动车,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且5年禁驾。
机动车装假牌拘15日罚5000
道交法拟重罚假牌套牌车,伪造检验合格标志拘10日
当前,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及使用假牌证、其他车辆牌证等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存在明显的罚与过不相适应。
鉴于此,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此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并将罚款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提高至5000元。
草案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增加了1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并将罚款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提高至3000元。
根据修正案草案,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罚款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提高至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