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社保法规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
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
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
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解读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解读2023年工伤保险法的解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
对于建筑行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
3.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重要环节。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规定,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在认定工伤时,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法定工伤情形、视同工伤情形和豁免工伤情形进行判断。
4.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在2023年工伤保险法中,对于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
2023年工伤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6.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2023年工伤保险法强调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的重要性。
通过加强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通过职业康复,帮助工伤职工尽快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总之,2023年工伤保险法在保障职工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
该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已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撑法律。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对《社会保险法》做全文解读,包括其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保险制度、缴费、统筹和治理等方面。
一、《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目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确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使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方面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2、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3、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最重要的两个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4、缴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等。
缴费标准是由国务院规定的,缴费基数是根据参保人的工资或收入确定的,缴费方式可以采用单位垫付或个人交纳的方式。
5、统筹和治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治理机制。
社会保险的统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责,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的治理是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和社保数据的管理等。
二、《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1、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
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2、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以下劳动关系:(1)在农村地区从事非农业自营个体经营或其他非农业就业的劳动者;(2)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从事各种形式就业的劳动者;(3)参加城市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的居民;(4)特定群体的劳动者,如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学生等。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一、五险跟社保是不是一样法律常识:五险和社保是一样的。
因为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而社保指的也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所以它们只是不同的说法而已,实际上代表的意思都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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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二。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
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三。
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一款,第八十三条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一
1.社会保险:国家为全体劳动者和其他人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解决劳动者和其他人员在生产和生活中所遭受的各种社会风险。
2.基本医疗保险:国家为全体参加职工和居民建立的保障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
3.失业保险:国家为劳动者解决因失业造成的丧失收入的社会保障制度。
4.工伤保险:国家为劳动者解决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职业性疾病或者死亡所造成的经济问题的社会保障制度。
5.生育保险:国家为妇女解决生育所需医疗费用和产假期间的收入问题的社会保障制度。
6.企业年金:企业为职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部分工资,给予职工退休后的一定养老金待遇。
7. 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和地方、企业以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形成的专项资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8.社会保险费:职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9.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者和其他人员所提供的用于解决其在生产和生活中遭受的各种社会风险所需的现金和实物等风险保障待遇。
10.社会保险费率:职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比例。
11.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制度中,用于确定缴纳义务人及其义务、享受权利人及其权利、履行责任的社会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政府依法制定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范围和界定。
根据该条例,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因公残疾,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
该条例明确工伤的范围,包括意外伤害、职业病和因公致伤等,为工伤保险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条件。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权益。
根据该条例,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残疾补助、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基本权益,同时规定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例如,在医疗费方面,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劳动者因工伤所需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在残疾补助方面,工伤保险会按照残疾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在丧葬费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因工伤去世的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丧葬费;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劳动者的家属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应主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的可持续运行和社会公平性。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赔偿申请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安排劳动者的救治和康复;劳动者则需要尽快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申请,保护自身的权益。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赔偿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可以看出,该条例为我国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保护了他们在工作中的权益。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对于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支付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应用

• 社会保障体系是以《社会保险法》为主体 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 亮点:医保要覆盖全体公民,养老保险也 超出劳动者范畴 • 实质:明确权利和赋予权利
• 核心:调整利益关系,确定责任分担机制, 调整劳资利益关系为基础,同时涉及政府、 劳动者、用人单位或雇主三方利益关系的 协调 调整。
• 特色: • 1.综合法 五险不仅覆盖劳动者,包括其他 • 2.具发展性 • 包括制度、基金的可持续性
变化:
现在做法:不足15年的,一次领取个人部分,不享受养老 保险;部分地区规定可继续缴交直至达到领取 条件。 新 规 定:不足15年的, ⑴可以缴费至满15年;⑵可以 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从法律角度确立了养老保险缴费达不到领 取条件时如何操作,从这个角度看,今后关于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导致无法享受待遇的争 议可能会有所降低。 注 意: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不可反方向转为职工养老。 取消不足15年领取一次性待遇的规定。
解读: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五大险种九项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多层次养老保险: 多层次养老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 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 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 险费。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 贴相结合。 贴相结合。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社会保险法相关政策文件和解读

内容。
详细描述
《养老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法》 下的一个重要配套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 缴费标准,明确了个人和单位的责任 和义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 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其 他养老保险待遇。
该条例还规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和监督等内容,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 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社会保险法的未来发展与改革方向
完善社保体系
未来社会保险法将进一步完善养老、医疗、失业 等社保体系。
提高社保待遇
通过提高社保待遇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 的保障需求。
优化社保管理
加强社保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保管理效率和服务 水平。
THANKS
感谢观看
详细描述
《生育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女职工生育 期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05
社会保险法的影响与展望
社会保险法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
保障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法通过提供养老、医疗、 失业等保障,确保个人和家庭的 基本生活需求。
减轻经济负担
社会保险法有助于减轻个人和家庭 在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经济负担。
提高生活品质
该条例还规定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等内容,以 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失业保险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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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该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待遇享受、 保险金发放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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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促 进其再就业。
社会保险法相关政策 文件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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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社保法规解读◆课程背景经过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配合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国务院已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另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等社保政策;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它的颁布实施及《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相关社保政策的出台对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及用工成本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对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又有哪些重要保障?主办单位特邀知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专家梁硕南老师为参会人员全新解读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剖析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并通过最新社保典型案例,指出企业社保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传授预防及应对社保风险、社保争议的方法和技巧,减少企业社保管理成本。
◆课程大纲一、社会保险法及最新社保政策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剖析及典型案例评析(解读问题时,结合案例进行评析)(一)我国社会保险基本概况1、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2、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3、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体系(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1、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或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招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是否应当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2、外省或外市户口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否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本省或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3、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单位和职工怎样分担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多少记入统筹基金?多少记入个人帐户?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否提前支取?如何计息?可否继承?达到退体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否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如何办理相关手续?5、基本养老金由哪些项目构成?根据哪些因素确定和调整?基本养老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如何处理?6、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怎么办?可否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或一次性缴足15年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本省或本市户口与外省或外市户口有何不同?7、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如何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办理缴费程序如何?8、没有能力一次性缴费或者想回原籍继续缴费的,可否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9、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伤残的,其遗属或本人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死亡职工遗属的范围如何确定?10、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否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如何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统筹基金如何转移?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和支付?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和继续缴费地?11、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及男性年12、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两种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费用分担、养老保险金构成、养老保险待遇等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何不同?13、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广东省户籍参保人,可否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此类参保人应当在何地继续缴费?14、已经领取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广东省户籍人员可否在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选择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15、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有何特殊规定?16、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广东省户籍人员,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否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1、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或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招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是否应当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2、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单位和职工怎样分担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多少记入统筹基金?多少记入个人帐户?3、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两种制度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费用分担、待遇标准等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何不同?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与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何不同?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否继续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5、哪些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哪些由本人或第三人支付?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或报销?6、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否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追偿?7、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否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如何计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有何规定?8、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有何特殊规定?(四)关于失业保险1、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或可以参加失业保险?企业招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是否应当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单位和职工怎样分担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哪些情形?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规定和计算?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可否累计计算?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谁支付?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享受什么待遇?所需资金由谁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能否同时享受上述三项待遇?7、如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从何时起算?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有何法定义务?8、失业人员在何种情形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9、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可否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失业保险费如何计算和划转?1、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或可以参加生育保险?企业招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是否应当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2、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职工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符合什么条件?职工未就业配偶可否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3、生育保险待遇及生育医疗费用由哪些项目构成?所需资金由谁支付?4、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是什么?生育津贴如何计发?所需资金由谁支付?二、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剖析及典型案例评析(解读问题时,结合案例进行评析)(一)关于工伤保险1、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原条例内容进行了哪些重要修改?2、广东省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原条例内容进行了哪些重要修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与广东省新工伤保险条例有何重要不同?3、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或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企业招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是否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4、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如何确定?职工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5、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哪些费用由本人支付?6、哪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哪种情形视同工伤?哪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可否认定为工伤?如何确认醉酒标准?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非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如何确认“上下班途中”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8、职工上班期间在单位洗手间不慎摔伤是否属于工伤?9、职工被单位派到单位租赁的场所(柜台)工作,职工非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场所(柜台)出租单位组织的球赛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10、高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单位应当如何防范和处理类似事故?11、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伤害事可否认定为工伤?退休返聘人员可否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否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12、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他人蓄意伤害,可否认定为工伤?13、非法用工单位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由谁承担工伤待遇给付义务?14、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但社保机构尚未扣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待遇应当由谁支付?1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当在多长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如何支付?1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自行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必须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签字、盖章)?18、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19、工伤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几个伤残等级?哪级最重?哪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几个等级?20、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否有时间限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供哪些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能否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向哪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是否有时间限制?何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2、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支付?由谁支付?停工留薪期与医疗终结期是否相同?由谁确认?一般多长?最长多长?支付护理费?支付护理费的标准是什么?24、伤残职工是否需要生活护理由谁确认?生活护理费由谁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广东省的规定与国家的规定有何不同?2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可否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由谁支付相关待遇?26、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职工可否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如何计算?手续如何办理?2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可否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由谁支付相关待遇?2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由谁支付相关待遇?29、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待遇?由谁支付相关待遇?死亡职工近亲属、供养亲属的范围如何确定?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可否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0、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各地标准不同还是全国统一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各地标准不同还是全国统一标准?3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与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的待遇是否相同?32、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伤亡,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用人单位如何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依法用工与非法用工的工伤赔偿标准存在哪些不同?3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其供养亲属享受哪些待遇?由谁支付相关待遇?供养亲属的范围如何确定?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是否应当退还已发的相关待遇?34、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和拒绝治疗的,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5、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及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36、职工被借调及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37、职工多次发生工伤的,如何计算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8、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工资总额”及“本人工资”如何确定和计算?是否有上限或下限的限制?39、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何地参加工伤保险?在何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何地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关于职业病防治法1、新的《职业病防治法》有哪些重要修改?这些修改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有何重要影响?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哪些重要制度?这些制度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有何重要影响?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有何重要规定?4、劳动者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其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有何特殊规定?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何特殊规定?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谁承担?6、用人单位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是否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7、劳动者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可以到何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否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8、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哪些因素?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是否一定诊断为职业病?9、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能否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10、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否申请仲裁?职业病防治法对此有何特殊规定?何时向何地哪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哪级鉴定为最终鉴定?12、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医师或专家人数有何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的签署及盖章有何规定?13、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谁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谁承担?1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1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业病待遇由谁承担?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其职业病待遇由谁承担?1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是否发生变化?17、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未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等情形,用人单位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及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等情形,用人单位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9、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等情形,用人单位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0、劳动者离职一年后申请职业病诊断并确认患有职业病,且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能否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职业病或工伤待遇?21、劳动者根据已诊断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服职业病诊断申请首次鉴定和再鉴定,在最终鉴定结论出来之前,工伤认定部门应否中止工伤认定?三、社保费征缴、社保法律责任及社保争议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剖析及典型案例评析(解读问题时,结合案例进行评析)1、用人单位成立、变更或注销的,应当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变更或者注销登记?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何法律风险?3、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或不作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否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包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职工认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保费等行为侵害其社保权益,应当申请仲裁或诉讼,还是向社保行政部门或者社保费征收机构投诉?5、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需要行政复议前置?6、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7、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8、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9、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0、用人单位与职工就社保缴费问题达成的协议或由职工单方承诺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1、职工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何时起算?12、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有关部门或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或滞纳金,用人单位可否要求职工承担?14、2011年7月1日之前及之后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适用什么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处理或处罚?1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其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如何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如何支付?16、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否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用人单位追偿?17、用人单位依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并获批准的,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是否影响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工伤保险待遇)?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是否免收滞纳金?1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导致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员工能否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如何计算赔偿数额?19、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减少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职工差额部分?20、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导致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保险待遇是否需要单位承担?21、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22、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如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能否同时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偿?23、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应由哪个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4、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如何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修改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有时效限制?超过多长时间即超过仲裁时效或投诉时效?26、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何特殊规定?27、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及造成工伤的,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何特殊规定?28、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9、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及提供查询服务有何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