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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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网站从即日起,将2011年10月9日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穗人社发[2011]147号)的要点刊登本网“要点解读解答”栏目,欢迎大家浏览,更欢迎您的意见和建议。

一、如何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缴费手续?

(一)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及残联部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

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和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

学生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8月3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至主校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市重度残疾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居民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凭以下资料办理参保登记:

1.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应当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姓名的首页及参保申请人姓名的当页,下同)。

2.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当年8月31日前年龄满18周岁并首次以“中学生”身份参保的人员、以及非本市城镇户籍中小学生应当同时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3.香港、澳门籍学生应当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台湾籍学生应当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

4.外国籍学生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

5.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

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统称困难群众),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1)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及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需分别提供《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和《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

(5)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无工作单位的7至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国家定期补贴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

6.参保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如选择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应提供代征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及其复印件、储蓄卡或活期存折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订《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缴纳广州市社会保险费授权书》。

(三)大中专学生由所在院校统一填报《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并加盖学校公章。其中,享受民政医疗救助的大中专学生参保资料需交由民政部门存档,其余学生参保资料由各院校自行审核确认。

(四)在本市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就读的符合困难群众标准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参照本市户籍困难群众提交相关资料,并应当同时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五)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中小学生、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个人参保信息的采集、核对、审核、登记,并将当月参保登记资料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送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归档。

各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负责其登记的参保人个人信息的采集、核对、初审和登记,于每月20日前提交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复审、存档。

各街道(镇)残联部门负责不具有低保、低收入身份的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信息采集、核对、初审和汇总参保人个人资助资格,于每月15日前提交区(县级市)残联部门复审,复审结果须于20日前返回各街道(镇)残联部门,交各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批量登记手续。

大中专院校负责其在校学生个人参保信息的采集和核对,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资料送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困难大中专学生,由各学校统一收取参保登记资料,在当月20日前送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23日前将资料送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须于每月26日前反馈审核结果。

成功办理参保登记后,参保人可在任一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门户网站打印《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核定单》。

对于不予受理参保登记和审核未通过的居民,各受理部门应出具《不予受理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告知书》。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六)居民成功办理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委托银行负责代征,参保人可采取如下方式缴费:

1.委托银行划账缴费;

2.银行柜台缴费。

(八)已参保登记的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缴费。其中,首次参保的居民于成功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4日至23日缴费,新居民医保年度连续参保的居民于每年8月4日至23

日缴费。

已参保登记并办理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居民,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当月4日前在缴费账户备足款项,由签约银行自动划账缴费,并及时确认账户的划账情况;已参保登记但未办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居民,应在上述规定缴费期限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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