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件管理办法
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参照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审定),由信访举报部门向下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情况或直接调查处理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
第三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第四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党纪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注意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遇有以下情况,应重点督办:(一)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二)上级交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三)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拖着不办的;(四)交办单位预审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五)交办后群众仍然信访不断的;(六)重要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七)承办单位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八)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情况的。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认真执行上级的督办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交办单位发现承办人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应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审核和结案第十六条对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信访举报案件实行预审制度。
在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结束后作出处理前,承办单位应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意见先报交办机关逐级预审,经审核同意后,再作出处理。
大学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纪监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纪监信访举报工作,提高信访举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上级纪监机关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信访举报工作的受理范围根据上级纪监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校X委办公室、监察处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的范围包括:1、校内各级组织、员违反章和其他内法规,违反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和其他败坏风政风行为的检举控告;2、各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3、员、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纪政纪处分或纪监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来信来访;4、其他涉及风廉建和纪政纪方面的问题;5、对学校各级组织、各行政单位制定的政策、决议等,以及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6、学校委或行政领导交办的反映有关问题的信访件;7、上级纪监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8、校外有关单位及政法机关转交的有关信访件。
二、信访举报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校X委办公室、监察处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
坚持实事求是,是纪监工作的基本原则,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起信访举报件。
2、以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
章、内法规,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是纪监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3、坚持民主集中制或领导责任制。
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要由集体讨论决定,或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信访举报问题涉及到哪一个单位,就由哪一个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涉及到哪一级组织任命的干部,就由哪一级组织负责查处。
5、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对信访件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检举人。
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第一条1993 年5 月21 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
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是指国家建立的一套规范纪检监察部门信访工作的制度体系。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信访问题。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信访受理和登记制度:规定信访部门对信访材料的接收、登记、分类和处理程序,确保信访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 信访处理机制:确立信访问题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防止信访问题的滋生和扩大。
3. 调查核实制度:建立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机制,通过采取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明问题事实,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处理。
4. 处理结果反馈制度:规定信访部门对信访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及时告知信访人相关情况,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5. 纪律监督制度: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对信访部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内部监督,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6. 审查复核制度:对重大信访问题或处理结果不满的信访人提供审查复核通道,确保信访问题的公正处理。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提高信访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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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纪委监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信访工作管理程序,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上级关于企业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集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纪委或监察部门受理对由公司(集团)管理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第三条从不同渠道收到的信访件,由纪委、监察负责信访的部门或人员统一登记处理,并填写《信访举报送阅件》。
填表必须写明反映问题类别、性质、反映人姓名或匿名、被反映人姓名、单位、职务、反映的主要内容等。
一封信反映多人违纪的问题,且问题又互相不关联,应按反映问题涉及的对象,分别填写《信访举报送阅件》。
来人、来电检举、控告的,要专人接待,作好记录、并填写登记。
第四条来信来访登记后,送分管领导审批。
对反映企业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重大违纪违法和企业党风建设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写出《要信摘报》,送主要领导阅批。
第五条信访件经领导签批后,按以下方式办理:(一)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转的信件,按领导批示及时办理。
(二)对反映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管理权限逐级办理。
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经公司(集团)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批准后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或牵头查处。
对反映基层党组织、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一般违纪违法问题,按管理权限移交或直接办理;(三)对不属于公司(集团)管理的企业的问题和不属于企业纪委、监察部门工作范围的问题,填写来信移交函后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六条对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要督促办理,按时上报。
办结后,必须登记填写《办结情况登记表》,并立卷归档。
第七条按月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处理来信来访情况统计表》,每半年对信件举报情况进行分析,撰写《信件举报分析报告》,供领导参考。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集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纪委监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纪委监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信访工作管理程序,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上级关于企业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集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纪委或监察部门受理对由公司(集团)管理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第三条从不同渠道收到的信访件,由纪委、监察负责信访的部门或人员统一登记处理,并填写《信访举报送阅件》.填表必须写明反映问题类别、性质、反映人姓名或匿名、被反映人姓名、单位、职务、反映的主要内容等。
一封信反映多人违纪的问题,且问题又互相不关联,应按反映问题涉及的对象,分别填写《信访举报送阅件》.来人、来电检举、控告的,要专人接待,作好记录、并填写登记。
第四条来信来访登记后,送分管领导审批。
对反映企业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重大违纪违法和企业党风建设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写出《要信摘报》,送主要领导阅批。
第五条信访件经领导签批后,按以下方式办理:(一)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转的信件,按领导批示及时办理。
(二)对反映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管理权限逐级办理。
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经公司(集团)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批准后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或牵头查处。
对反映基层党组织、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一般违纪违法问题,按管理权限移交或直接办理;(三)对不属于公司(集团)管理的企业的问题和不属于企业纪委、监察部门工作范围的问题,填写来信移交函后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第六条对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要督促办理,按时上报。
办结后,必须登记填写《办结情况登记表》,并立卷归档。
第七条按月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处理来信来访情况统计表》,每半年对信件举报情况进行分析,撰写《信件举报分析报告》,供领导参考。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集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公司(集团)信访举报送阅件信件编号: 登记时间:200x—xx-xx信访人姓名信访人单位被反映人姓名被反映人单位被反映人职务信访方式问题性质领导批示:拟办意见:内容摘要:办理结果:。
信访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信访举报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系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使员工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得到及时、准确、妥善的处理,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和网上举报,公司纪检监察部要责成专人负责接收、接待、接听、整理。
第三条受理举报案件的范围是:(一)对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事业部、机关各部门的党员、管理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
第四条举报的方式,可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信函举报、电子邮件举报或职工群众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
纪检监察部设立二部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第五条举报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对职工群众负责。
2、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在法律、政策、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3、对举报案件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做到认真、及时、准确、高效。
14、严格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反对诬告、陷害行为。
5、举报工作受全体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处理举报的程序第六条对电话举报要事先询问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细心接听,作好笔录;对当面举报的要热情接待,制作笔录宣读或本人阅看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按手印;对信函举报,要认真阅看,仔细摘录。
第七条举报案件要逐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职务以及举报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等。
第八条接受举报人时,要求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必须实事求是。
第九条对举报材料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及时报主管领导阅批。
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范围以外的问题,转请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对带有广泛性,倾向性的热点问题的举报,要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及时整理,报送上级监察机关或呈送上级领导阅示。
纪检监察信访件管理办法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共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件,是指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员工群众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检举、控告及公司内部党员、党员领导人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
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章程和规定处理问题;(二)以事实为依据。
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起信访举报件;(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认真处理员工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对信访件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中,注意保护检举人;(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问题;(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直属及控股企业。
第二章信访件的受理范围第五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六条受理对公司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监察对象贪污、侵占、受贿、以权谋私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
第七条按照分工归口的原则,下列信访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一)党员历史问题的审查处理,党籍、党龄问题和对干部使用及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二)员工的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问题,员工劳动争议问题,毕业生分配、招工等问题;(三)军队复、转军人分配及退伍安置问题;(四)非党员和非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等问题;(五)员工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撤销原判后的善后处理问题;(六)劳教、劳改中的问题及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问题;(七)劳动就业问题,孤老残幼的生活问题;(八)有关专利纠纷、荣誉称号和职称等问题;(九)经济纠纷及债务问题,企业亏损破产问题;(十)员工民事纠纷及其他应由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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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件管理办法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共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件,是指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员工群众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检举、控告及公司内部党员、党员领导人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
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章程和规定处理问题;(二)以事实为依据。
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起信访举报件;(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认真处理员工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对信访件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中,注意保护检举人;(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问题;(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直属及控股企业。
第二章信访件的受理范围第五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六条受理对公司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监察对象贪污、侵占、受贿、以权谋私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
第七条按照分工归口的原则,下列信访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一)党员历史问题的审查处理,党籍、党龄问题和对干部使用及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二)员工的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问题,员工劳动争议问题,毕业生分配、招工等问题;(三)军队复、转军人分配及退伍安置问题;(四)非党员和非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等问题;(五)员工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撤销原判后的善后处理问题;(六)劳教、劳改中的问题及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问题;(七)劳动就业问题,孤老残幼的生活问题;(八)有关专利纠纷、荣誉称号和职称等问题;(九)经济纠纷及债务问题,企业亏损破产问题;(十)员工民事纠纷及其他应由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章处理信访件的程序和方法第一节处理信访件的分级管理第八条纪检部门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纪委成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信访件,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报告同级党组织后报上级纪检组织批准。
纪检部门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检组织处理。
纪检部门收到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按党员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的纪委处理。
监察部门收到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信访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重大问题应向上级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经过初步审查,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资委《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组织、纪委或监察部门承办。
第二节处理信访件的基本方法第十一条做好来信(电子邮件)阅读、来访接待、来电接听工作,并进行记录、整理、登记、分类和筛选。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登记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件,根据反映的内容和对象,区别轻重缓急,分别按自办、交办(报结果)、转办、留存等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建立重要信访的请示制度。
重要信访是指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检举、控告、申诉,内容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问题。
重要信访应填写“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单”(见附件一),附原信或上访材料,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呈纪委领导阅批后,落实办理。
第十三条一般信访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
属于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予以转办(不要求报结果)。
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不构成违纪案件的轻微违纪行为,情节简单,界限清楚,或者虽系一般性错误,如不及时制止,有可能发展为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可以将这类信访中反映的事实摘要填写“信访反映通知书”(见附件二)发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党政组织,转交或直接发给当事人,由其说明情况、表明态度或检讨纠正,经所在党政组织签署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作出反馈。
第十四条来信内容对工作毫无参考价值,来信人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信件作留存件处理。
留存件包括以下几种:1. 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信访;2. 反映问题语无伦次,不知所云,内容模糊;3. 反映的问题不涉及具体单位、具体事项和个人,难以查办的;4. 复制的多余信件;5. 无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等。
留存信件一般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十五条重要信访可以直接调查处理或转交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督促催办并要求报结果。
第十六条信访处理完结后,对署名举报信访件,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信访人。
1. 对检举控告内容属实的应酌情予以鼓励;2. 对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的,应向其说明情况;3. 对明显的错告,应向其说明事实真相,并希望其全面、客观、公正地看问题。
对党、政纪申诉,应将复议复查的结果通知申诉人,尤其对维持原处理结论的申诉人要讲明政策依据,以使其停止信访活动,服从复议复查的结论。
对来信人回复时,对他们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充分重视,经认真研究后给予反馈。
第四章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的办理第一节范围及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直接查办的重要信访范围:(一)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党的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和申诉;(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下级党的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重要申诉;情况紧急,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不正之风,以及带有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侵害办案人、举报人合法权利,打击办案人、举报人的问题;案情单一,线索清楚,易查易结的信访问题;(三)对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久拖不决、逾期不报,或上报结果搪塞敷衍;承办单位因办案经验问题,上报情况不清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此类信访件可转为直接查办的信访件;(四)领导交办以及其他需要直接查办的信访问题。
第十八条对直接查办的信访件须履行审批手续,属于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由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须经本级纪检、监察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对需要核查的线索,承办人应提出初步核查的意见。
第二节直接调查处理第十九条直接调查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派人进行,也可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联合调查。
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条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写明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调查的主要问题,调查的实施情况,错误性质,认定的依据,被调查人应负的责任及认错态度,署名举报人对所举报问题调查情况的意见和态度,定性结论及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有关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并予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调查处理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立案归档。
第五章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的办理第一节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的范围第二十三条要求查报结果的重要信访一般是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下级党的组织、党员和企业监察对象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申诉。
第二节信访件的交办第二十四条交办是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重要群众来信来访按照信访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请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要求回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应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批、签发,以正式公函(附原件或复印件、摘抄件)交办。
在交办过程中,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加强联系与沟通。
第三节信访件的承办第二十六条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承办。
承办或再转下一级单位办理须经本级党组织、分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件,应及时认真办理,不允许扣押和拖延。
对需要推迟办理的,应向交办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因拖延、扣押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信访件的督办第二十八条信访件督办的重点(一)超过报结时限的信访件。
凡未立案查处,承办单位在3个月内未报结果的信访件;凡立案查处,承办单位在6个月内未报告结果的信访件;(二)已经报告结果,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信访件;(三)久拖不决,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积案(指查办一年以上仍不能结案的);(四)领导批示要求尽快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件;(五)其他需要掌握办理情况的信访件。
第二十九条对信访件的督办可以采取电话、发函、派员、汇报、通报报结情况、调卷等形式进行。
督办人员要适时向承办单位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做好督办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督办时间、采取形式、办理情况及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对信访案件办理意见),整理后及时将督办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三十条督办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保守秘密。
信访件的内容、办理情况、督办意见等不得泄漏;(二)严格请示报告。
督办人员与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在充分考虑承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向领导报告,经研究后作出答复;(三)落实督办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尊重和服从上级部门的意见,并认真落实,不准敷衍塞责。
第五节信访件的结果回报第三十一条凡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必须以书面报告并附相关必备材料的形式报告办理结果,并以纪委的名义,加盖公章上报,禁止用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呈报单位必须对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表明态度,对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程度作出“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同时对信访件提出结案、了结、销案、移送的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三十三条对违纪人员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应由纪委、监察部门集体审定,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对不需要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反映不实的,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第三十四条检举、控告信访件结果回报的必备材料有:(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二)检举、控告人对调查报告的意见。
在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或处理决定;(四)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
匿名的检举、控告,上报结果时可不附有检举、控告人对调查结论的意见。
若系化名、假名,上报时应予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