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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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员工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员工的合同管理,保障国有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国有企业员工的管理,提高国有企业员工的职业素质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所有员工的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员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工作任务,维护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利益。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员工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的程序,确保国有企业员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岗位需求,确定招聘计划,择优聘用员工。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用人需求,向应聘者发放招聘广告或者招聘启事,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和薪酬待遇等信息。

第八条应聘者应当按照国有企业的要求填写求职申请表,并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等程序,确定最终录用人员。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与录用人员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和休假等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各项工作任务,保守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员工的各类资料,确保人事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安全。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员工应当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不得私自解除、变更或终止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的薪酬及福利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权益,增强员工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最新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最新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最新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简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实行自愿协商和平等自主原则,确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更利于双方的权益保护。

3.内容明确: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关键内容,以确保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明确性。

4.公平合理: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国有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循下列原则:1.确保权益:国有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2.工作环境:国有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3.培训发展:国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4.绩效评估:国有企业应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估制度,公正、客观地评价劳动者的工作表现。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国有企业应重视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合法合规:1.协商解除:国有企业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应遵循法律程序,明确解除事由、解除时间等。

2.解雇程序:国有企业如需解雇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严格遵循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3.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可以因正常到期而自动解除,国有企业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合同到期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做出相关安排。

四、劳动合同争议处理1.及时处理:国有企业应及时处理劳动合同争议,不得拖延解决,以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公平公正:国有企业在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重视双方的合法合理诉求。

3.法律依据:国有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劳动合同争议。

五、其他注意事项1.定期检查:国有企业应定期检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合同管理的规范性。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一、引言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劳动合同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内涵、现状、主要内容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内涵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国有企业与职工之间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制度。

它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监督等方面内容,旨在规范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1. 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上升,大部分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

2. 劳动合同内容日益规范。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的内容越来越规范,涵盖了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培训、福利等方面。

3. 劳动合同管理逐步规范。

国有企业逐步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了劳动合同数据库,实现了劳动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4.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断完善。

国有企业积极应对劳动争议,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元化处理机制。

四、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1. 劳动合同的订立。

国有企业与职工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

2. 劳动合同的履行。

国有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3. 劳动合同的变更。

国有企业与职工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国有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形。

5. 劳动合同的续签。

国有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签的,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6.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后的权益保障。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用工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企业全员合同制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办法。

第二条全员劳动合同制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用人制度,健全激励、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范围:国家正式干部、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侍遇;
(四)工作纪律;
(五)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由单位法人代表与劳动者本人签定,并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六条全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全员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仃立全员劳动合同应当在遵守《劳动法》条件下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法律、法规或采取等手段仃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最新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最新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最新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 引言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约定,规定了劳动者的职责、权益和工作条件。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组织,其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最新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2. 劳动合同的签订2.1 合同签订原则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公平、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

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2 合同签订程序•岗位招聘:国有企业应根据需要进行岗位招聘并公开选拔。

•录用程序:根据招聘结果,对合适员工进行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签订:录用员工与企业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合同备案:劳动合同应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 劳动合同的内容3.1 合同基本信息•合同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或注册地质);•合同签订地点和日期;•劳动合同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3.2 工作岗位和职责劳动合同应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时间要求。

3.3 工资福利劳动合同应明确工资标准、加班补助、职务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3.4 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中可以加入保密协议,规定对于企业机密的保密义务。

3.5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应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4.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违约4.1 合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记录。

4.2 合同违约•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故意损害企业的利益;•泄露企业机密等;对于劳动合同的违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包括补救、赔偿或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劳动合同的解除•双方协商一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

5.2 劳动合同的终止•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等。

6. 纠纷解决•双方协商解决;•提起仲裁或诉讼;•依法进行仲裁或诉讼;•遵守仲裁或法院的判决。

国企用工合同制管理制度

国企用工合同制管理制度

国企用工合同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用工合同管理相关事项。

第三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企业相关规定,保障用工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用工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内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解除、终止等情形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工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用工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用工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二章用工合同的签订第九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双方应当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用工合同。

第十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用工合同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用工合同的签订应当明确双方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内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签订应当建立健全用工合同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用工合同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用工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用工合同的约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用工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相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工合同的履行流程,保障用工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四章用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用工合同的变更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023最新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2023最新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最新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也是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工行为的重要工具。

为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国有企业最新出台了《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措施。

1. 劳动合同签订1.1 合同订立主体根据《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正式的招聘渠道聘用劳动者,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内容:•用工形式:全日制、非全日制或临时工等;•工作岗位及职责;•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劳动条件和保护;•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1.3 合同签订程序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程序:1.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2.编制劳动合同书面文本;3.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4.劳动合同正本由用人单位保存;5.劳动合同副本交予劳动者。

2. 劳动合同变更2.1 变更情况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情况:•双方协商一致;•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动;•生产经营需要;•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

2.2 变更程序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程序:1.变更事由发生后,双方协商一致;2.编制劳动合同变更书面文本;3.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4.劳动合同变更书面文本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5.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继续履行。

3. 劳动合同解除3.1 解除情形劳动合同可以按照情形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

3.2 解除程序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依照程序:1.解除事由发生后,双方协商一致;2.编制劳动合同解除书面文本;3.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4.解除后的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终止。

4.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续签合同。

续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续签的期限、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内容。

5.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原则:•公正公平原则:争议处理应当公正、公平、及时;•优先协商原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稳定劳动关系原则:争议处理不得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全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保障国民居民就业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在国有企业中,劳动力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合理管理国有企业的劳动力是保障国有企业顺利运营的基础条件。

为此,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应运而生,以有效管理国有企业的劳动力,促进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概念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指国有企业为规范企业劳动力管理行为,确保企业劳动关系合法稳定,为劳动者和企业双方权益提供保障的一系列制度,包括员工招聘、培训和薪资管理等方面内容。

三、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目的1. 保障员工权益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求企业为员工制定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文件约定履行合同,保障员工的工作权益及利益。

2. 规范企业劳动力管理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在员工招聘、对外合作、短期用工等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实施管理措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企业劳动关系的正常发展。

3. 推动企业稳定发展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制定企业员工个人成长计划和培训计划,鼓励员工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提升技能,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劳动力支持。

四、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1. 招聘劳动力招聘劳动力是国有企业构建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环节。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在招聘时要公开、公正、公平地组织招聘,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同时,要规范各类招聘渠道的广告宣传,确保广告真实、明确、不虚假。

2. 制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制定、签署、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平衡,保障员工工作权益。

3. 实施薪资管理薪资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方面,也是保障员工基本利益的重要环节。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实行正常、合法、公正、透明的薪酬制度,并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真正保障员工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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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无锡市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等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精神,为了规范公司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全体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劳动合同是员工和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2 遵循的原则2.1 要以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以定岗定员为基础,符合公司实际,具有可行性。

2.2 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活力,促进生产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

2.3 要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员工的选择。

2.4 既要立足现实,又要考虑发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对稳定。

2.5 要兼顾国家、公司和个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顾一头。

3 劳动合同的订立3.1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体现,凡本公司在册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2 公司法定代表和党委负责人,以及专职工会主席,可以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员工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订立劳动合同。

3.3 公司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从社会招收的新员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4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履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5 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部分条款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4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4.1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a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b 工作岗位;c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d 劳动报酬;e 劳动纪律;f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g 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h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4.2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不短于一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生效和终止日期。

劳动合同期限,为三种:a 短期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b 中期合同:期限为三至五年;c 长期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4.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只约定生效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双方在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有效,到达员工退休年龄或死亡时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履行中一旦出现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合同应即终止。

4.4 确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4.4.1 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员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先签订一年的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续订合同。

4.4.2 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签订中期合同。

4.4.3 公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4.4.4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男员工和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的女员工,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可给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4.5 公司鼓励政治素质高、技术业务好的员工签订长期合同。

4.4.6 下列人员订立短期合同:a 平时表现较差,完不成生产任务,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受各种行政处分,经教育后表现有所好转的;b 以病假为名,在社会上从事帮工、运输、贩卖、做生意等从事第二职业,且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5 公司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变换工种的,根据合同期限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内,试用期为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试用期为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2年—5年,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试用期为6个月。

5 医疗期5.1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在规定时间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5.2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5.2.1 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5.2.2 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5.2.3 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

5.2.4 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医疗期限按试用期天数的50%计算。

试用期1个月的,医疗期为半个月;试用期2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月;试用期3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半月;试用期6个月的,医疗期为3个月。

5.3 员工病休医疗期满需继续停工治疗休息的处理:5.3.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继续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再给予一定时间休息,在此期间的工资等各种福利待遇停发,保留厂籍。

5.3.2 员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恢复工作后旧病复发,需再次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不限定医疗期。

5.4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4.1 累计病休的医疗期自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计算办法:医疗期为 3 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 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 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4.2 如果员工享受3个月医疗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个月内累计满3个月,视为医疗期满。

如在此期间医疗期未满而正常上班,则下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应自6个月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其余依次类推。

5.4.3 续订劳动合同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可从上一个合同期延伸至下一个合同期。

5.4.4 医疗期按规定的月平均天数计算:员工累计病休、连续病休30天为病休满1个月。

员工连续病休期间遇有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同样计算为病休时间。

5.5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或在医疗期计算周期内累计病休达到规定的医疗期限,视作医疗期满。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6 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6.1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员工退休、退职或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6.2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员工,在平时工作中表现较好的,根据公司的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合同期满时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该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在无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况下,可同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3 合同的变更:公司因发展需要,为员工提供学习、住房、出国等条件的需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签订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6.4.1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6.4.2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如一个年度内违反劳动纪律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连续满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满4个月及以上完不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6.4.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4.4 违反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6.4.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6.5.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6.5.2 员工不符合上岗要求或不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6.5.3 员工在职工交流站待岗满六个月以上的。

6.6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市规定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可按规定程序裁员。

裁减之日起6个月内确需新招人员,可优先从裁减人员中录用。

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6.7.1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6.7.2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6.7.3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6.7.4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而无正当理由的;6.7.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6.8 员工同时存在本规定6.4条、6.7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据本规定6.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报告给公司):6.9.1 在合同试用期内,员工对公司不满意的;6.9.2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6.9.3 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6.9.4 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6.9.5 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院校学习的;6.9.6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6.10 员工被公司除名、开除,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6.11合同终止或解除,员工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归还公司的各类物品,公司给予办理相应的手续。

7 有关违约责任、经济补偿7.1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赔偿违约金。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7.2.1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愿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7.2.2 公司依据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7.2.3 员工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7.2.4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7.3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无锡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4 对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经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将向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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