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的扶持政策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虹府发[2011]16号
【发布部门】809038002
【发布日期】2011.09.28
【实施日期】201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
知
(虹府发〔2011〕16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虹口区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意见》已于2011年9月19日经区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虹口区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精神,加大对促进就业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充分发挥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资金在鼓励和扶持创业,扩大就业途径,促进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资金的来源
(一)市、区政府的投入;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
二、资金的用途
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向失业、协保人员和各类创业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虹府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虹府规〔2019〕1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3日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虹口区人民政府2019年1月17日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一)上海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税收户管在本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二)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管理主体)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局、区投促办(区航运办)和区文创办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
主要用于支持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5号)规定的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
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
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
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快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快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虹发改规〔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快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虹发改规〔2019〕17号区有关单位:《虹口区加快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已于2019年1月10日经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月30日虹口区加快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虹口区委、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虹口区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和功能提升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以“产城融合、提质增量、筑巢引凤、腾笼换鸟”为抓手,大力开展“新建一批、优化一批、淘汰一批”工作,进一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园区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园区载体建设改造,增强园区服务水平,促进效益提升,引导绿色发展等。
二、扶持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从事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的独立法人以及承担虹口功能区建设的功能性主体。
三、扶持办法(一)支持不断提高“亩产”。
1.支持园区不断提高单位面积贡献。
园区单位面积区级贡献达到1000元(含)及以上,与区域经济保持同步增长,经认定,按年度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支持园区不断提高贡献总量。
园区总贡献超过亿元,与区域经济保持同步增长,经认定,按年度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3.10.21
•【字号】虹府办发[2013]20号
•【施行日期】2013.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虹府办发〔2013〕20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关于对〈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关于对《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区政府对金融产业发展的推动力度,更好地发挥产业引导基金对对冲基金产业发展的扶持作用,现对《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虹府发〔2012〕10号)第五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对冲基金创业投资孵化基金,并引导对冲基金创业投资孵化基金投向优质的对冲基金。
在引导基金使用过程中,对冲基金创业投资孵化基金视同创业投资企业。
二、若市级相关部门对本区对冲基金公司进行引导支持,则本区引导基金予以配套支持。
三、对冲基金创业投资孵化基金不受《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限制。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1•【字号】虹发改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虹发改规〔2020〕1号区有关单位:《虹口区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1日虹口区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文件精神,支持上海加快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特别是与科技的融合发展,根据《虹口区支持重点领域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金融服务企业和金融科技企业。
金融服务企业,是指经区金融局认定的,主要从事证券、信托、期货、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保险经纪、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财务管理、资金结算、基金销售、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金融咨询等金融业务的企业;金融科技企业,是指依法依规主要从事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底层技术研发和应用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一)支持落户发展。
1.对新引进的重点金融企业,经认定,按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重点金融企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经核定,按年租金的20%-8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上海国际教育服务与创新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上海国际教育服务与创新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虹发改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上海国际教育服务与创新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虹发改规〔2019〕13号区有关单位:《关于促进上海国际教育服务与创新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已于2019年1月3日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月30日关于促进上海国际教育服务与创新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加快上海国际教育服务与创新园区建设和发展,推进教育服务国际化和国际教育服务化,健全国际教育服务体系,努力建成产学研融合的国际教育服务创新创业集聚区,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服务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二、扶持办法(一)加快园区功能建设。
根据园区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支持教育服务功能性机构(协会)集聚园区,支持符合园区功能定位的教育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1.对新引进的符合园区功能定位需要的功能性机构(协会),经认定,在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面积在200平米以内的部分,按不超过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支持国际教育大数据中心、国际问题研究智库总部、跨文化交流和多语种社会服务平台、国际教育考试服务平台、上海国际教育质量评估与认证服务平台、来华留学人员服务平台、上海国际教育示范平台等园区重大功能性平台项目建设,经认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充分发挥区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对国际教育服务与创新的引导和投资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国际教育服务发展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建设和发展。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虹发改规〔2020〕4号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虹发改规〔2020〕4号区有关单位:《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1日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本土企业总部落户虹口,促进各类总部要素集聚,带动相关产业集群成链发展,加快产业创新转型,推动虹口实现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和《虹口区支持重点领域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税务登记在虹口,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区投促办认定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高成长型总部、总部型特征企业以及国际组织(机构)总部。
二、支持内容(一)支持落户发展。
1.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根据其营收规模以及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开办补助。
2.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购买或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房价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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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打造国内首家对冲基金园区
国内首个专业型功能性对冲基金集聚地—上海对冲基金园区于2013年10月18日在虹口北外滩正式开园。
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屠光绍为上海对冲基金园区揭牌。
12家对冲基金机构负责人从有关部门领导手中接过首批入驻园区企业铭牌,标志着上海对冲基金园区正式投入运作,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对冲基金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对冲基金是业界公认的投资管理高级形态,它通常以追求绝对收益为主要目的,以量化套利为盈利手段,被称为资本市场上另类投资。
目前全球对冲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在2万元美元左右,其中美国占据了60%的份额。
我国的对冲基金产业整体尚处于起步阶段,从业机构也基本以民间私募基金为主体,但市场需求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十分光明。
上海市虹口区在近年来区域金融集聚跨越式发展的基础上,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成立的东风,启动了对冲基金园区的建设工作。
上海对冲基金园区以向入驻对冲基金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服务为主要目的,在园区内着力构建一个由银行、券商、基金公司、金融数据服务商、第三方销售机构等组成的优良的金融生态体系,确保有效降低入驻企业的经营成本,营造有利于对冲基金业务开展的经营、生活环境。
同时,入驻企业还将在引导基金、人才激励、财税扶持、物业租金、医疗保障、交通设施等诸多方面,享受一系列由市、区两级政府提供的优惠扶持政策。
按照规划,园区在今后几年内将采取边运作边建设、稳扎稳打、逐步升级的发展思路,力争将园区打造成国内对冲基金集聚、创新和海外对冲基金的引进试点园区,最终建设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财富管理特色园区。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上海市金融党委、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证监局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10多个部门单位领导和100多家金融企业和机构出席了揭牌。
首批入园企业,12家:
1. 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 上海鑫富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上海富善投资有限公司
6. 上海开开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 上海远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 上海弘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 上海通金投资有限公司
10. 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 上海志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部署,加快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建设和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建设,加快对冲基金产业聚集,完善园区产业服务功能,增强园区影响力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且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园区准入条件的对冲基金公司、功能性机构和相关配套服务主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对冲基金涵盖所有投资二级市场的私募证券基金,国内除通过信托发行的私募基金外,通过基金专户、券商集合理财和投资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均可称为对冲基金,即采用广义的对冲基金概念,包含现有的对冲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投资模式。
第二章企业扶持
第五条对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金融服务业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扶持。
第六条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对冲基金产业和园区发展建设。
第七条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或按照不超过基金募集管理费的5%给予一次性管理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资金分期拨付。
第八条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1.6%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资金分期拨付。
第九条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在虹口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年租金的80%;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60%;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50%;5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年租金的30%。
以上租房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入驻区政府提供的园区办公用房的,2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免租金;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对新建或改建的重大产业服务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在虹口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与对冲基金产业相关的会议或展览,经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类别,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补贴。
补贴资金分期拨付。
第十二条支持开展与上海对冲基金产业园区软环境建设密切相关的课题研发工作。
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类别,分别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30%、25%和20%给予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补贴资金分期拨付。
第十三条鼓励园区内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参与市场拓展和产业交流,对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推荐参加全国、上海市举办的各类博览会、人才交流会及相关活动,进行展览展示的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50%给予一次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人才扶持
第十四条对在新引进的年度区域经济贡献不低于200万元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中担任一定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补贴2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学习和深造,根据新引进金融机构规模,对担任副总经理或相当级别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按其当年在虹口企业的经济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奖励。
第十七条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认定,入驻虹口区人才公寓的,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在办理户籍及子女入托、入学、就医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九条以上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高级管理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专业骨干人员,是指除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在职正式员工。
第四章配套服务支持
第二十条对新引进的功能性机构,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新引进的功能性机构,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1.6%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资金分期拨付;在虹口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上述所称功能性机构,主要包括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质认证机构等,需经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认定。
第二十三条对园区内的运营企业、商务楼宇业主或楼宇管理公司等引进对冲基金、阳光私募等公司,为产业聚集作出贡献的,在自公司认定之日起,引进公司年度形成区域经济贡献不低于10万元的,按其新引进公司产生的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10%奖励,单个运营企业、商务楼宇业主或楼宇管理公司等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原有私募基金新开展对冲基金业务的,根据其开展对冲基金业务占公司营收的比重,经区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扶持对象按照从高但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赁或销售。
第二十条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
投资补贴、管理费补贴、购房(租房)补贴,在政策扶持期内以其区域经济贡献平均抵扣。
第二十七条扶持对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追缴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申请享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海市颁布的新规定不符,则按新规定执行。
本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对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扶持对象,一律先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扶持对象需在本区范围内保持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五年。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