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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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批准下达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黄河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批准下达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黄河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批准下达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黄河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11.08•【文号】水调管〔2023〕319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批准下达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黄河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的通知水调管〔2023〕319号黄河水利委员会,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河北省水利厅,国家电网公司西北分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根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有关规定,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商10个省(自治区)水利厅和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编制了《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黄河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经我部审定,现予下达,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履行黄河保护法赋予水利部门的法定职责,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科学实施干支流水资源统一调度,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二、黄委要依据《年度计划》,根据水情和用水情况变化滚动编制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下达实时调度指令,加强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加强重点河流生态流量监管,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落实生态流量目标要求;加快数字孪生黄河和数字孪生小浪底、万家寨等建设,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确保调度决策精准安全有效。

三、各省(自治区)水利厅要认真贯彻落实“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要求,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执行《年度计划》、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和取用水监管,保证按计划用水;根据分配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实施重点区域生态补水,促进区域生态修复改善;加强支流水量调度管理,做好用水计量、信息报送等工作,提高支流调度管理能力和水平。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量分配第三章水量调度第四章应急调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水量的统一调度,实现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黄河流域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以及国务院批准取用黄河水的河北省、天津市(以下称十一省区市)的黄河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黄河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防止黄河断流。

第四条黄河水量调度计划、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所辖范围内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在黄河水量调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量分配第七条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是黄河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必须执行。

第八条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二)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三)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现状、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四)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五)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六)科学确定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可供水量。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可以向本级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 职务 。
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 第 四十五 条 县级 以上地 方各 级人 民政 府 、 人 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 或者先交有关 的专 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 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可
门委员会审议 、 出报告 , 提 再决定提请 常务委员会 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 四十四条所列 国家机关工 审议 。 作人员的撤职案 。
调查 委员会 在调 查过程 中 , 以不公 布调查 的 可
理 由, 并提供有关 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 , 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 出申辩意见 , 或者书面提出
情况和材料 。 第四十三条 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 , 可 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决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
( 统筹兼顾生活 、 四) 生产 、 生态环境用水 ;
( ) 五 正确 处理 上 下游 、 右岸 的关 系 ; 左
总量控制 、 断面流量控制、 分级管理 、 分级负责的原
( ) 六 科学 确定 河 道输 沙 人海 水 量和 可供 水 前款所称可供水量 , 是指在黄河流域干 、 支流 多年平均天然年径流量中, 除必需 的河道输沙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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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
国务 院令
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员 , 民检察 院副检察 长、 人 检察委员会委 员、 检察
五分之 一 以上常务 委员会 组 成人 员书 面联 名 , 员 , 中级人 民法院院长 , 民检察院分院检 察长韵 人
共 和 国水 法》, 制定本 条 例 。
第八条

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水农水[1994]516号

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水农水[1994]516号

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正文:---------------------------------------------------------------------------------------------------------------------------------------------------- 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农水[1994]516号)目录一、总则二、灌区管理机构三、灌区建设与工程管理四、灌区用水管理五、灌区的试验研究和监测六、灌区经营管理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引黄灌溉管理,合理利用黄河水沙资源,达到兴利除害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黄灌溉贯彻“积极慎重”的方针,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调度运用、旱涝碱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处理和利用泥沙,发展节水灌溉,加强管理和科学试验研究,实现农田高产稳产。

第三条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负责宏观指导和协调引黄灌溉发展及管理工作,负责黄河水资源分配和黄河大堤上引黄涵闸的具体管理工作。

河南、山东两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辖区内引黄灌溉的发展和灌区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灌区管理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要建立健全灌区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灌区专业管理机构中的各级灌区管理单位在经营管理中有人事安排、水量调配、财务管理权。

第五条引黄灌区泥沙处理必须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灌区正常引水,减少灌排渠系淤积,严格控制退水含沙量,严防浑水淤积排水河道。

第六条引黄沉沙应结合放淤改土、加固黄河大堤进行,做好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二、灌区管理机构第七条引黄灌区均应设立专业管理机构。

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地(市)、一县的灌区,由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灌区管理单位。

跨越两个县或地(市)的灌区,应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一个主要受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灌区管理单位。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人 民政 府行 政首 长负责制 和黄河 水利
委员会及其 所属 管理机构 以及水库 主
干 、 流用 水量 控 制 指 标 的依 据 。年 支
度 水 量 调 度 计 划 应 当纳 入 本 级 国 民
管部门或者 单位 主要 领导 负责制 。
第 五条 国务 院水行政 主管部 门
( ) 学确定 河道 输沙 人海水 量 六 科
( 充分 考虑 黄河 流域水 资源 条 三)
件 。 用 水 现状 、 需 情 况 及 发 展 趋 取 供 势, 发挥 黄河 水资 源 的综合 效益 ; ( ) 筹 兼 顾 生 活 、 产 、 态 四 统 生 生 环境 用水 : ( ) 确处 理 上 下 游 、 五 正 左右 岸 的 关系:
第 三章
第 十条
水量 调度
为 加 强 黄 河 水 量 的 统
黄河 水量 调度 实行年 度
调度 , 实现 黄河 水资 源 的 可持 续利
用 , 进 黄河流 域 及相 关 地 区经 济 社 促 会 发展 和生 态 环 境 的改 善 , 根据 《 度计 划与月 、旬水量 调度 方案
古 自治 区 、 西 省 、 陕 山西 省 、 河南 省 、
山东省 , 以及 国务 院批 准 取 用 黄河水 的河 北 省 、 津 市 ( 天 以下 称 十 一 省 区 市) 的黄 河水 量 调度 和 管理 . 用 本 适 条例 。 第 三 条 国家 对 黄 河 水 量 实 行 统 一 调 度 。 循 总量 控 制 、 面 流 量 遵 断
( ) 持计 划用水 、 约用水 ; 二 坚 节
黄 河水利 委员会 商十 一省区 市人 民政
府 水行政 主管部 门 和河 南 、山东 黄河
足城 乡居 民生 活用 水 的需 要 , 合理 安

《山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办法》印发

《山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办法》印发

《山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办法》印发文档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调度管理山东黄河水量,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促进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黄河流域内涉及黄河水量调度管理的各类行为和主体,包括黄河流域内各级政府、水利部门、水文监测机构、水利工程单位等。

第二章水量调度管理机构第三条设立山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山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山东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委员会,由有关省级政府、水利部门、水文监测机构、水利工程单位等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决策和监督山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工作。

第三章水文监测和预报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山东黄河流域的水文监测网络,确保对水量、水质等关键参数进行实时、准确的监测和数据采集。

第六条利用现代化水文预报手段,对山东黄河流域内的降雨、融雪、径流等情况进行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水量调度管理所需的科学依据。

第四章水量调度原则及方案第七条坚持源头治理、系统调度的原则,充分考虑上下游水量变化和不同地区农田灌溉、水生态等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水量调度方案。

第八条水量调度方案应包括年度、月度和日度等不同层次的水量调度安排,确保黄河水量调度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水量调度措施和配套措施第九条根据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限制用水、增加水量供应、调整工程蓄水等措施,确保各地区的水量需求得以满足。

第十条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抗旱、防洪能力,有效保障水资源的安全和稳定供应。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山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水量调度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防止水资源的滥用和浪费现象。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制定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和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山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办公室所有。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黄河水量调度工作,规范黄河水量调度工作中有关各方的行为,根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水利部制定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并于11月20日以水资源〔2007〕469号文颁布实施。

)第一条根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黄河水量调度总量控制是指十一省区市的年、月、旬取(耗)水总量不得超过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旬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取(耗)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条黄河水量调度断面流量控制是指水文断面实际流量必须符合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确定的断面流量控制指标。

其中,水库日平均出库流量误差不得超过控制指标的±5%;其他控制断面月、旬平均流量不得低于控制指标的95%,日平均流量不得低于控制指标的90%。

控制河段上游断面流量与控制指标有偏差或者区间实际来水流量与预测值有偏差的,下游断面流量控制指标可以相应增减,但不得低于预警流量。

第四条黄河支流水量调度实行分类管理。

跨省、自治区的支流,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和非汛期水量调度;不跨省、自治区的支流,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

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发布重要支流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进行宏观管理及监督检查;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取(耗)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断面流量控制指标负责本辖区内重要支流的水量调度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明确水量调度管理机构和水量调度责任人,制定水量调度工作责任制。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水量调度责任人名单报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的水量调度责任人名单报送水利部;水利部于11月公布。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与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河道、沁河干流河道、滩区、滞洪区)及其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包括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应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

第四条黄河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减灾和生态保护的总体安排,坚持科学规划、强化保护、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对黄河河道保护治理的财政投入,解决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黄河河道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是其管理范围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依法行使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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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量调度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计地区[1998]25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水量管理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在保证防洪防凌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统筹上中下游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总量控制,以供定需,分级管理,分级负资。

并实施年度水量分配和干流水量调度预案制度。

第三条黄河水量调度从地域角度包括流域内的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九省(区),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流域外引用黄河水量的天津、河北两省(市)。

第四条黄河水量调度从资源角度包括黄河干支流河道水量及水库蓄水量,并考虑地下水资源利用情况。

第五条黄河水量调度依据是国务院批准(国阅[1997]149号)的《关于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的报告》水量分配方案。

第二章调度原则
第六条各省(区、市)年度用水量实行按比例丰增枯减的调度原则,即根据年度黄河来水量,依据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可供水量各省(区、市)所占比重进行分配,枯水年同比例压缩。

第七条黄河流域各省(区)即干流各河段用水量按断面进行控制,分别以下河沿、石咀山、头道拐、花园口、高村和利津水文站作为进入宁夏、内蒙古、黄河中游、黄河下游、山东省和河口地区的水量控制断面。

第八条黄河干流各河段水量控制以河段总耗水量和断面下泄流量两项指标进行控制。

第九条黄河水量实行年计划月调节的调度方式。

第十条制定黄河水量调度方案,要上中卞游统筹兼顾,优先安排城乡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用水,其次是农业、工业及其它用水,同时还需留有必要的河道输沙用水和环境用水。

第三章调度权限
第十一条黄河水量的统一调度管理工作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对进入各省(区)和河段控制断面的水量进行调度。

第十三条干流刘家峡、万家寨、三门峡、小浪底等水库,支流故县、陆浑、东平湖等水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调度,下达月、旬水量调度计划及特殊情况下的水量调度。

第十四条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天津和河北等省(区、市)水利厅依据下达的月用水指标,负责辖区内水量调度工作。

第十五条河南省和山东省的黄河干流河道分别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和山东黄河河务局依据下达的月用水指标负责水量调度工作。

第十六条河南省和山东省的黄河支流河道水量分别由两省水利厅依据下达的月用水指标负责调度工作。

第四章用水申报
第十七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于每年的9月20日至10月lo日受理引黄各省(区、市)下年度即11月至次年6月用水需求计划申报。

每月25日前受理下月度用水需求计划申报。

第十八条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北和天津市年度用水需求计划由省(区、市)水利厅(局)负责向黄河水利委员会申报。

第十九条河南省和山东省的黄河干流年度用水需求计划由河南黄河河务局和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申报。

第二十条河南省和山东省黄河支流年度用水需求计划由省水利厅负责向黄河水利委员会申报。

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辖区内各用户需向省(区、市)水利厅(局)(其中河南、山东两省需向省黄河河务局)申报用水需求计划。

第二十二条黄河水利委员会汇总各省(区、市)的年度用水需求计划,根据各地蓄水墒情和需水情况进行总量平衡,编制年度水量分配和调度预案,于每年10月25日前报送水利部。

第五章用水审批
第二十三条水利部于每年11月5日前对黄河水量年度水量分配和调度预案作出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引黄各省(区、市)水利厅(局)或省黄河河务局需依据水利部批复的年度水量分配计划,对辖区内各用户年度供水做出安排,于11月20日前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依据水利部批准的年度水量分配和调度预案和来水实际情况,于每月28日前对各省(区、市)下月引水实施调度方案做出审批。

第二十六条引黄各省(区、市)水利厅(局)或省黄河河务局依据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达的月引水实施调度方案,安排辖区各用户月的用水计划,并实施调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当引黄各省(区、市)用水过程有变化,需要调整正常来水年份年内水量分配指标时,由各省(区、市)提出申请,黄河水利委员会报告水利部同意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年水量分配方案调整须报国务特殊情况下的水量调度申请。

第三十条水量非常调度期由国家防总会同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对全河干支流大型水库的蓄泄水和河道径流流量进行统一调度。

第三十一条水量非常调度期的水量实行月计划旬调节的调度方式。

第三十二条在水量非常调度期间,各省(区、市)及水库管理部门应逐日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有关引水、水库调度运行等资料。

第七章用水监督
第三十三条黄河水量调度计划的执行,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及所属单位,应对各引黄省(区、市)黄河水量调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

水量非常调度期间应派出工作组对重要取水口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省(区、市)应于每月5日前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上月全省及各取水口引用水量,11月10日前报年度引水量报表。

逐步建立全河水量调度监管系统,做到随时监控管理。

第三十六条枯水年非汛期,黄河水利委员会每月25日前对各省(区、市)当月用水计划进行初步核算,并根据核算结果进行调度,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用水结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对不执行调度计划超指标用水的省(区、市)或单位,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核减其用水指标,在超计划月份之后相邻的一个月或几个月内扣除,书面通知有关省(区、市)及单位。

第三十八条对弄虚作假,瞒报用水量的省(区、市)或部门,将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超计划用水将实行加价收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定期向流域内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发布黄河水量调度计划执行情况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区、市)水利厅(局)或省黄河河务局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水量调度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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