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区矿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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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矿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矿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藏政发[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矿的通知(藏政发[2005]43号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我区矿山企业的砂金开采能力和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多以引进技术设备或联合开采的名义将矿山分割承包给区外采金人员开采。

近年来,区外采金人员不断涌入,有的采用掠夺性、破坏性的开采方式,滥采乱挖,破坏了矿产资源、草场和生态环境,扰乱了正常的矿业开发秩序,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及矿区社会稳定。

为了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西藏高原脆弱的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9月22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全面禁止开采砂金矿,并发布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开采砂金矿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公告》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我区全面禁采砂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无证采矿、乱采滥挖、破坏资源和环境等违法行为在一些省、区时有发生,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做了全面部署,2005年下半年开始,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青海、黑龙江等砂金开采大省已全面禁止开采砂金矿。

鉴于我区砂金开采现状及存在的严重问题,为了防止采金人员群起涌入我区乱采滥挖,掠夺、破坏砂金资源,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关闭现有的砂金矿山,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开采砂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藏政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11〕3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实施“一产上水平、二产抓重点、三产大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妥善处理好开发自然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合理、有序地开发矿产资源,推动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将我区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基地和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基地,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一)面临的形势。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全面禁采砂金砂铁、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闭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企业等一系列重大措施。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法监管,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仍存在着未批先建、越权审批,选址不合理、建设不规范,工艺设备简单落后、资源浪费严重,乱采滥挖、监管不到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环境污染隐患突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区矿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重要意义。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是建设西藏生态安全屏障和战略资源储备基地的需要,关系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和生态西藏的建设。

全区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我区生态环境良好,确保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藏政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0〕32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1日西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含隶属我区行政管理的唐古拉山北坡部分区域,下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照中央40%、自治区级35%、地(市)级20%、县(区)级5%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质调查、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具体征收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藏政发〔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2〕102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7号)精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目标任务(一)缓解约束,促进发展。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大宗矿产品供需矛盾突出,对外依存度不断攀升,提高国内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合理有序勘查开发我区优势矿产资源,摸清资源家底,实现找矿突破,对将西藏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基地和重要战略资源储备基地,支持国家建设,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我区实施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重要性认识,按照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总体要求,加强地质找矿工作,尽早实现突破,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为国家建设和自治区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统筹推进,实现突破。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紧密结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和“提升一产、壮大二产、做强三产”总体要求,加快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完善“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新机制,打造平台,加大投入,推进地质找矿。

统筹协调矿产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国家财政资金与各类社会资金,统筹协调地质调查评价与重要矿产勘查,统筹协调面上稳步推进与点上重大突破,努力实现地质找矿取得重大突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8〕53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2008年5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加大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八年六月十日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全区环保大会精神,保护和改善农牧区环境,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藏政发〔2007〕15号)的要求,就加强我区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一)农牧区环境形势不容乐观。

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西藏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农牧区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一是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受“高”、“寒”等特殊自然条件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全区生态环境整体上仍处于轻-中度退化状态;二是一些地方依赖天然植被和拾捡畜粪做燃料,部分地方化肥、农药和农膜使用不当,造成一定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三是农牧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相对较低,农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部分农牧区“脏、乱、差”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缓慢,资源开发方式粗放,工业及城市污染有向农牧区转移的趋势,给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五是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农牧区环境监管人员严重缺乏,监管能力弱。

西藏矿产业发展趋势

西藏矿产业发展趋势

西藏矿产业发展趋势西藏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颗明珠,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

随着国家对西藏的重视和西藏的经济发展,矿产业成为了西藏的重点发展项目之一。

本文将对西藏矿产业的发展趋势进行全面的分析和预测。

一、西藏矿产资源概况西藏是中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基地之一,拥有非常丰富的矿产资源。

据统计,西藏已探明矿产资源总量达1.09万种,其中有价值的矿产资源有70多种,主要包括铁矿、铜矿、锌矿、铅矿、锡矿、金矿、稀土矿等。

此外,西藏还拥有丰富的煤炭、天然气、水能资源等。

二、西藏矿产业发展状况1. 西藏矿产业的起步阶段西藏矿产业发展起步较晚,主要由国家大力支持和投资推动。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藏南地区的矿产资源勘探工作的开展,西藏矿产业开启了发展的大门。

当时,国家在西藏进行了大规模的矿产资源调查和勘探工作,大量发现了矿产资源储量巨大的矿山,为西藏矿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西藏矿产业的初期发展上世纪90年代中期到本世纪初,西藏矿产业经历了初期的发展阶段。

国家对西藏的投资增加,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工作逐渐加快。

同时,西藏也开始与内地企业进行合作,引进了一些先进的矿产开发技术和设备。

在这一阶段,西藏矿产业的规模逐渐扩大,产出的矿石和矿产产品也逐年增加。

3. 西藏矿产业的产业化发展从本世纪初到现在,西藏矿产业进入了产业化发展阶段。

国家对西藏的对外开放政策和对西藏矿产资源的重视,吸引了更多的企业前往西藏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西藏矿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西藏矿产业的产出规模逐年增加,西藏的矿产产品也逐渐走向国际市场,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三、西藏矿产业发展的趋势1. 多元化发展趋势未来,西藏矿产业将向多元化发展的方向转变。

除了传统的铁矿、铜矿等矿产资源外,西藏还将加大对其他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

例如,稀土矿、锂矿等具有高科技含量的矿产资源将成为西藏矿产业的重点开发项目。

国土资源部关于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6•【文号】国土资函〔2017〕278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国土资函〔2017〕27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函》(藏政函〔2017〕67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着力建设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储备基地,合理有序发展特色矿业,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提高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推进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

三、认真抓好重点任务落实。

提升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服务水平,服务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创新机制,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夯实资源基础。

加强玉龙、驱龙等资源产业基地建设,提升矿业发展水平,稳定资源供应能力。

强化重点矿区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

四、切实发挥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

《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西藏矿业发展方向及对策

西藏矿业发展方向及对策

西藏矿业发展方向及对策西藏是我国土地面积最大的省区之一,是青藏高原的主体,地质构造复杂,成矿作用强烈,矿产资源十分丰富㊂据初步统计,潜在矿产资源总值在10万亿元以上,已探明的优势矿产储量在全国乃至世界上占有重要位置,矿业已被列为西藏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㊂随着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青藏铁路及区内规划路网等基础设施的改善,在我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西藏这一潜在的资源优势必将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对于促进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意义十分深远㊂本文试图通过多学科的经济理论知识及多年工作实践经验,从矿产资源概况及评价入手,较深入地探讨矿业发展现状及开发前景,并对西藏矿业发展方向提出参考性的对策建议㊂第一部分西藏矿产资源概况及评价西藏地处我国西南边陲,东西长约1900公里,南北宽约1000公里,全区国土总面积为120多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1/ 8,仅次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我国第二大省区㊂由于西藏是世界上最高的陆地,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素有 世界屋脊 和 地球第三极 之称㊂西藏北界昆仑山㊁唐古拉山,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毗邻;东隔金沙江与四川省相望;东南与云南省山水相连;南界喜马拉雅山脉与尼泊尔㊁锡金㊁不丹㊁印度㊁缅甸国家接壤,西部与克什米尔地区相接,边境线长近4000公里,是我国西南边疆和通往南亚陆路通道的重要门户㊂西藏这个神秘的高原,有丰富优质的矿产资源,有的矿产规模之大,在全国名列前茅,有的矿产类型之特殊,在全国乃至世界上都确属罕见㊂(一)主要矿产资源简况西藏位于冈瓦纳大陆与欧亚大陆之间,阿尔卑斯 喜马拉雅巨型造山带的东段,是著名的特提斯构造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高原地壳运动强烈,岩浆活动频繁,其成矿条件非常优越㊂通过多年的地质勘察工作,截至1997年底,西藏已发现矿产99种,其中金属矿29种,能源矿4种,宝玉石矿19种,矿泉水2种,冶金辅助原料㊁化工原料㊁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45种;其发现矿(化)点1800余处,物化探异常1300余处;已进行矿点检查和异常查证300余处;普查矿区91处,详查矿区29处,勘探矿区4处,124个矿床,其中大型19个㊁中型27个㊁小型78个㊂已探明储量(含估算储量)的矿产有55种(详见表1)㊂从已探明可开采储量的矿种人均占有量看,铬㊁铜㊁硼㊁钼㊁菱镁㊁水泥灰岩㊁金等高出全国人均的占有量㊂表1西藏自治区探明资源量矿产统计表711西藏矿业发展方向及对策811读西藏文集续表根据中国地质矿产信息研究院矿产资源研究室在1993年8月编制的‘各省(区㊁市)的各种矿产保有储量在全国名列次序表“和1999年底矿产储量数据,西藏铬㊁刚玉㊁硼㊁工艺水晶为全国第一位,铜㊁火山灰为全国第二位,菱镁矿为全国第三位,自然硫㊁云母为全国第四位,砷㊁晶质石墨为全国第五位 (详见表2)表2西藏矿产储量在全国位次表在全国位次矿产种类在全国位次矿产种类在全国位次矿产种类1铬㊁刚玉㊁硼㊁工艺水晶10钼26金2铜㊁火山灰11石盐27水泥灰岩㊁水泥黏土3菱镁矿12钴29煤4自然硫㊁云母13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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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区矿产政策:一、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市场,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提高地质勘查效率,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健康发展,在我区从事固体矿产勘查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我区从事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二)持区外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在我区开展勘查工作,但勘查项目所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勘查设备必须满足勘查项目工作的需要,且承担委托勘查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持区外固体矿产勘查乙级以下资质和区内丙级资质的地勘单位不能在我区承担委托勘查工作。

持区内固体矿产勘查乙级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委托勘查项目数不得超过10个,且本单位持有探矿权的,不得从事委托勘查业务。

不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不得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

(三)地质勘查单位要依法签订勘查合同。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事项,除不可抗力外,中途不得变更勘查单位;禁止只签合同而由探矿权人自行实施勘查施工的行为。

(四)严禁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地质资料;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对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将向资质审批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级别、减少资质类别的要求,同时,做出不得继续在区内继续从事地质勘查业务等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探矿权的登记管理。

(五)严格实行矿业权出让分类管理制度。

在清理、整顿和规范我区探矿权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规划纲要》要求,在青藏专项规划区域内,原则上暂停办理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

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青藏专项工作成果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市场方式有序出让探矿权。

(六)逐步构建地质勘查有序退出机制。

为实现整装勘查、整体开发的目标,防止圈而不探,各探矿权人必须加大勘查投入力度,加快勘查工作进程。

1.加大矿产资源的整合力度,促进我区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

通过引进有资质、有实力、信誉好的大型企业,加大我区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力度,实现我区找矿的重大突破。

2.每个探矿权,预查及普查阶段的工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四年。

原则上应在六年内完成从预查到详查或勘探阶段的全部地质勘查工作,提交资源储量报告,转入划定矿区范围;对大型矿床,勘查周期可延长到八年。

到期不能划定矿区范围的,勘查许可证原则上不再延续。

经转让取得的探矿权,其勘查时间连续计算。

3.对2005年以前设置的探矿权,至今仍为预查阶段的,2010年3月31日前必须将勘查阶段提高到普查阶段;至今仍为普查阶段的,2010年12月31日前必须将勘查工作阶段提高到详查阶段。

对2005年以后设置的探矿权,至今仍为预查阶段的,2010年6月30日前必须将勘查阶段提高到普查阶段。

逾期仍不能达到以上规定要求的,不再为其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及转让登记手续。

4.对已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在三年内仍未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不再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5.探矿权每次延续时应根据工作情况集中找矿靶区,缩小勘查面积,原则上不得扩大勘查面积。

6.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区域,涉及社会出资矿业权人范围的,矿业权人可选择独自勘查、与青藏专项合作勘查或退出勘查。

独自勘查和合作勘查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筹部署,统一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的规定开展工作。

独自勘查取得的成果归矿业权人享有;合作勘查取得的成果按出资比例共享;退出勘查的,对前期勘查投入进行评估后,予以合理补偿。

对既不独自勘查或合作勘查、又不退出勘查的,探矿权、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七)切实维护探矿权市场秩序。

1.逐步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实现矿业权进场交易。

探矿权人需要出售探矿权的,必须提前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中心进行委托登记,并由交易中心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以市场方式进行交易。

严禁私下买卖探矿权,未向社会发布公告的探矿权,不得办理探矿权转让登记手续2.属国家核准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其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可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协议方式转让探矿权,但协议的探矿权价格不得低于经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

3.严格探矿权转让审批条件,原则上一个探矿权从取得到转入开发之间只能转让一次;对超过一次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4.未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备案的合作、合资勘查,属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依法进行查处。

5.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前,其勘查成果报告必须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审查。

6.持有矿业权的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须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业权转让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三、强化探矿权地质勘查技术业务管理(八)普查及以上勘查程度的项目,都要由承担该项目勘查工作、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勘查设计。

设计除满足勘查技术规范要求外,要有与总体勘查时限相适应的勘查投入和工作进度计划;勘查设计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审查。

区内国有地勘单位承担勘查项目设计的,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九)勘查工作应在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范围内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切实做到查明矿区矿产资源整体状况。

除大型以上矿床确需分矿段详查、勘探外,在普查工作未完成前,不得分立探矿权进行部分开采或转让。

不得以矿区局部勘查代替矿区整体勘查;未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勘查设计。

(十)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必须执行勘查项目半年报、年报和成果报告制度,按时报告相关情况。

(十一)对由探矿权人自行实施勘查的、不按照勘查设计施工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的,一经发现要严格依法查处,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

四、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登记管理(十二)严格采矿投资主体准入条件和采矿权申请人资格审查。

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具备与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1.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业(事业)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实缴)应不低于5000万元。

对已取得采矿权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实缴)低于规定要求的,必须在《意见》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增资工作或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

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其采矿权。

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不低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算投资额60%的现实资金实力。

2.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山的采矿权申请人,要具有不低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算投资额70%的现实资金实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3.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矿山地测机构,地质、测量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相关人员聘用材料必须齐全、属实,否则,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十三)严格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1.在矿权范围内,地表探矿工程必须完全或基本控制矿体边界,即矿体的最终边界由见矿工程和未见矿工程有限外推或以米/百分值确定;控制矿体延深的探矿工程必须完全或基本控制矿体边界。

矿体埋深较大的,自矿体地表最低出露点算起,斑岩型铜矿的控制深度不小于600米、其他矿床的控制深度不小于200米。

2.申请开采铬铁矿等形态、产状、成矿规律比较特殊、单个矿体规模小、勘查难度较大的矿床以及产状平缓、分布面积大的沉积矿产和体积巨大的建材类非金属矿产时,采矿权申请人须说明矿体控制程度的合理性,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定。

3.开发利用中型及以下规模金属矿产,其勘查工作程度必须达到详查,大型矿床勘查工作程度必须达到勘探。

当不进行专门的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采矿时,其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利用的对象必须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以除边界品位以外的其他工业指标圈定并估算的全部矿产资源储量,且332类别以上矿产资源储量之和不得低于矿区矿产资源储量的70%,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4.矿山企业续办采矿权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必须符合上述第3款的要求。

凡矿产勘查工作不符合上述第3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不得出具“可以作为矿山设计(或建设)依据”的意见。

新建矿山不予划定矿区范围,不予办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已建矿山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十四)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必须开采回收矿产资源主矿种以外的共、伴生矿产资源,严禁采富弃贫、浪费资源。

五、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十五)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1.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组织领导、相互配合,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管理,并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大家对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认识。

同时,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和矿业权人权益。

2.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认真杜绝不当的和违法的行政行为。

同时,大力推进矿业权管理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建设,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严格行政审批管理,防止越权行政。

1.继续实行自治区、地(市)两级审批采矿权制度。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除砂石、粘土、石料等普通建材以外的采矿许可证;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任何采矿许可证。

2.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制定涉及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否则,不得对外发布执行;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出台违反上级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的制度或规定。

(十七)严格行政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切实履行属地化监督管理职责,严肃查处违法矿业活动。

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的要求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的要求开展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2.强化探矿权采矿权备案登记、年度检查等制度。

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矿业权登记备案工作。

探矿权备案时,不仅要有探矿权人,而且要有勘查单位的所有项目工作人员,进行实人实名制予以登记,否则不予备案。

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开展矿业权年度检查工作,要把各勘查项目完成设计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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