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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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6篇)

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6篇)

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1、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2、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3、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凡种事项:(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4、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

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

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纪检组(纪委)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

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5、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

由纪检组(纪委)根据党组织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6、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本人。

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7、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8、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

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9、诫勉谈话由党组织或纪检组(纪委)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组(纪委)立卷归档。

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二)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工作及廉洁从政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还要报告____领导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是指在党委、政府等组织中,对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或工作不当进行警示和谈话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及时纠正错误、引导干部改正行为,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和工作效率。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诫勉谈话的对象:针对违反党纪国法、违反组织规定、工作失职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2. 诫勉谈话的程序:通常由上级领导对下级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通过面谈、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

3. 诫勉谈话的内容:主要是对干部存在的错误行为或工作中的不当做法进行批评和警示,明确问题所在,要求干部改正错误。

4. 诫勉谈话的效果:通过诫勉谈话,使干部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强自我约束,引导干部重新调整态度、改正错误,提高工作质量。

需要注意的是,诫勉谈话制度应该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保对干部的评判公正客观,同时要注重保护干部的合法权益,防止过度惩罚和扩大化处理。

此外,相关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并适时向相关部门报备,以便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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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干部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通过诫勉谈话在保护、监督、教育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我院干部队伍的拒腐防变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避免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患于未然,激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

第二条干部廉政诫免谈话的对象为:1、医院领导班子成员;2、医院中层干部。

第三条廉政诫勉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1、提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主要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2、对于有违纪或有不廉洁倾向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加强严以律已的教育,时刻提高警惕,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

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反思,及时纠正和防范错误的发生,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

3、对于科室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谈话者要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

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第五条被谈话者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本单位或本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按谈话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是指对违反党纪国法、职责失职、工作不力或其他不良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批评教育的制度。

其目的是以警示为主,旨在通过谈话对领导干部进行批评和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提高工作能力,以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谈话的时机:一般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失职失责或其他不良行为发生后,及时进行谈话,防止问题扩大化。

2. 谈话的方式:谈话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面谈的方式进行,具体根据违反的情况及干部性质而定。

3. 谈话的内容:谈话内容要客观准确,针对问题进行批评和教育,使领导干部明白自己的错误,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后果,引导其改正错误、提高自身能力。

4. 谈话的记录:对于诫勉谈话,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后续参考,具体记录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规范干部行为,强化纪律和工作规范意识,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同时,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履行职责,以免犯类似错误。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对有错误行为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二、适用诫勉的情形主要有:
1、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
2、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消极抵触,贯彻不力;
3、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
4、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破坏干群关系;
5、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工作效率和质量差,完不成任务;
6、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7、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
8、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9、对持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
10、浪费国家和集体资财;
11、参与或支持迷信、赌博活动;
12、在廉洁自律、生活作风方面群众反映较大等。

三、对需要给予诫勉的党员干部,先由镇纪委提出诫勉意见,报请党委研究决定。

纪委与被勉诫的干部进行谈话,宣布诫勉决定,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正要求。

诫勉期限为3至6个月。

四、诫勉期间,被诫勉的干部要定期向纪检办、党委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诫勉期内能够改正错误的,期满解除诫勉;诫勉期间错误改正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诫勉;拒不改正错误,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五、干部在诫勉期内不具有评先树优资格。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指对领导干部进行警告、教育、激励、提醒等方式的谈话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纠正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帮助他们提高能力、加强作风,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领导干部的成长和进步。

诫勉谈话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制定明确的诫勉谈话程序和标准,确保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公正、公开、有依据。

2. 主要领导对下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强调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

3. 谈话内容和方式应当注重教育和激励,鼓励干部认识问题、改进工作、提高能力。

4. 诫勉谈话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指出具体问题的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 诫勉谈话应当严格保密,尊重干部的人格尊严,注重帮助干部解决问题,促进进步。

6. 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况,还可以采取更为严厉的纪律处分措施。

诫勉谈话制度的实施原则是公正、公开、依法、依纪,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建设。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流程和机制,确保制度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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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一、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分管纪检工作领导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由党组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三、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故意引发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4、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6、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目的,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其提出改正措施。

五、诫勉谈话之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干部诫勉谈话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由诫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直至处分。

六、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党性品质、廉洁勤政、内部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可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实行年度一票否决。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区纪委批准后进入程序。

九、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如实坦诚回答问题,不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任何人无权追查举报和打击报复猜想对象。

违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引言: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各级组织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和事业的发展。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的纪律教育,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我国建立了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相关背景、目的、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度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和纪律约束,积极推进行风正气正的斗争,坚决整治腐败和不正之风。

为了更好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纪律约束机制,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应运而生。

二、制度的目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规范行为举止,促进领导干部自我纪律和自我约束。

通过诫勉谈话,可以帮助领导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查找问题症结,纠正不良作风,推动工作实践和个人成长。

三、制度的内容1. 诫勉谈话的对象范围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适用于党内各级组织的领导干部,包括党委、纪委、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等。

在对干部实行诫勉谈话时,应根据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2. 诫勉谈话的内容要点诫勉谈话的内容要点包括对党纪国法的讲解、对工作纪律的规范、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警示等。

在谈话中,应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法规为准绳,对问题和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并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

3. 诫勉谈话的原则诫勉谈话应坚持以下原则:公正公平、实事求是、正面引导、激励责任和从严要求。

要将诫勉谈话视为一种帮助和教育的手段,通过引导和激发干部的自我改进意识,实现工作和人员的共同进步。

四、实施方式1. 谈话准备诫勉谈话的实施需要提前做好谈话准备工作。

包括收集干部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情况,明确谈话的目的和内容要点,并做好记录和反馈的准备。

2. 谈话方式诫勉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或专题讲解的方式进行。

在谈话中,要注重与被谈话对象平等对话,坦诚交流。

同时,应针对干部的个人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具体、实在的引导,使其产生主动改进和提升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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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密切党群之间和干群之间的关系,把干部中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和减少干部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诫勉谈话是公司党委针对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问题,但尚未构成不胜任而需进行处理的干部,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三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本制度不适用正被纪检监察部门初核、立案调查、审查处理的人员。

第五条干部诫勉谈话教育在集团党委领导下,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采取从上至下、逐级负责的方法,即集团公司领导成员由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负责;子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集团部室中层及以下干部由集团党委或行政分管领导负责;子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由子公司党委负责。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实行诫勉谈话:
(一)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执行上级决议消极,有抵触,或贯彻不力的;
(三)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效率低下,作风漂浮,敷衍塞责,出现较大失误的;
(五)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任用干部不按程序办理,未经集团审批擅自提拔干部的,或违反回避制度任用亲属,搞裙带关系的;
(六)争权夺利,闹不团结,搞内耗,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
(七)个人独断专横,办事违背组织原则,群众意见较大的;
(八)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九)对待不同意见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或有短期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十一)业绩一般,年度考核综合成绩76-79分之间,民意测评不称职票占33%以上,或在民主评议干部时,群众意见较多的;
(十二)违反保密制度,随意传播、泄露组织尚未公开事宜的;
(十三)有其他错误行为的,但由于错误轻微或认错态度较好不追究纪律责任的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时间,由负责谈话教育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纪检和组织(人事)等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教育谈话时,可以提请领导做出决定。

第八条诫勉谈话采取面对面的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负责谈话的领导可以与谈话教育对象个别进行,也可以与谈话教育对象集体进行。

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谈话记录由组织(人事)部门存档;
(三)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四)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第十一条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集团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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