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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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88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88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88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国土厅: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省国土厅等4厅局业以粤国土(地籍)字[1991]38号转发各地)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1993]价费字139号),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土部门向用户收取证书费标准:1、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精装本每证收费20元,简装本每证收费5元;2、《建设用地批准书》每份收费8元。

二、省国土厅向领证的市、县国土部门收回证书工本费标准:1、土地证书:精装本每证15元,简装本每证4元;2、《建设用地批准书》每份4.5元。

三、各市、县国土部门收取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证书费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土地证书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本通知自成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收费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粤价函[2009]571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二○○九年七月十日粤价函〔2009〕57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全面开展我省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垄断企业收取的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一)未经批准、无合法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

(三)违反收费管理权限,随意打折收费的。

(四)违反自愿有偿服务原则,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

(五)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继续收取的。

(六)擅自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所属学会、协会和中介组织收费的。

(七)社会和群众反映比较多,收费标准过高的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

对属于以上情况之一的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将依法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或规范收费行为等相关措施予以纠正。

三、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在 2009 年 8月上旬前,各地要集中力量对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进行清理整顿。

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7 月中旬前)。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的具体措施,并进行宣传动员。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6.02.02•【字号】东发改〔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依法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508号)要求,我局对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编制了《东莞市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二、各实施服务收费的主体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本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公布,动态管理。

附件:1.东莞市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508号)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6年2月2日附件1东莞市市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说明: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设立依据、投书举报电话等;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说明:1、凡列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和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应当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列入本目录。

依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强制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也列入本目录。

2、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3、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4、原油、成品油价格按现行规定管理。

5、属省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制定与调整应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执行,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6、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本目录中属中央、省定价的项目,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一次上述价格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出现重大矛盾和问题时,应随时报告。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1月26日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进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经验收确认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是指按照本办法以出售和购买等方式转让和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

省人民政府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由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向申请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顺畅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保障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一、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主要为土地交易申请人,包括土地出让申请人、土地转让申请人、土地入市申请人等。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应当明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二、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1. 土地出让服务费。

对于土地出让申请人,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土地出让的面积、地段、土地用途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土地出让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在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中明确规定,避免随意涨价,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2. 土地转让服务费。

对于土地转让申请人,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土地转让的金额、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土地转让服务费。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避免过高的服务费用对土地转让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3. 土地入市服务费。

对于土地入市申请人,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土地入市的规模、土地用途、土地开发程度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土地入市服务费。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避免因不公开、不透明的收费标准而导致纠纷。

三、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程序。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程序应当规范,包括申请人提交申请、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核实申请材料、确定服务费用、申请人缴纳服务费用、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开具收据等环节。

各个环节的程序应当明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四、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督管理。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应当受到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合理、合法。

对于违规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的行为,应当严格查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房地产中介收费(粤价[1995]362号)

房地产中介收费(粤价[1995]362号)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公开日期:2007-01-29 00:00:00 索取号:查看次数:709次文号:粤价[1995] 362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粤价[1995]362号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评估的房屋,其价格评估收费以及房地产经纪收费,可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规定的收费标准(见计价格[1995]971号文)。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述收费标准的30%,具体上浮幅度由当地物价局会同建委制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三、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国土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1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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