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2012
关于2012年初级专业技术初聘和考核认定通知

关于2012年初级专业技术初聘和考核认定通知各本部、各部门: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职称工作要点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2] 1号)及郑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职称[2011]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初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专业工程系列初级专业二、评审要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方式分为以下两种:(一)初聘1.范围和对象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电大、函大、夜大、自考、职大等成人教育的毕业生。
其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可初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2.学历和年限要求(1)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2)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员”级职务满二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
3.申报材料(1)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可从河南职称网下载)中规范录入有关信息后,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河南省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3份,将此纸质版和电子文本一并发送至人事部刘聪处。
(2)学历证书(毕业证)原件、就业报到证原件、身份证复制件一份;(3)一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
(二)考核认定1.范围和对象(1)通过成人教育方式取得国家承认学历人员;(2)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人员。
2.学历和年限要求(1)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务;(2)中专学历,从事本技术工作满五年或担任“员”级职务满四年,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务;(3)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员”级职务满二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务;(4)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满一年,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务。
关于做好2012年幼儿园、中小学、中专校教师初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幼儿园、中小学、中专校教师初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学校:根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2〕3号、4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件》等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初级职称申报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幼儿园教师:学前教育专业,2008年底前中专毕业,任教满4年,可初定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2009年底前专科毕业,任教满3年,或2011年底前本科毕业,任教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获得中专学历后,受聘三级教师3年以上,可申报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小学教师: 2009年底前专科毕业,任教满3年,或2011年底前本科毕业,任教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中学教师:2011年底前本科毕业,任教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中专校教师:2011年底前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任教满1年,可初定助理讲师;2011年底前专科毕业〔或本科毕业无学士学位〕,任教满1年,可初定教员。
5.以上申报者见习期满考核、年度考核须在“合格”以上。
6.申报人员必须在相应的岗位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二、申报材料1.《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一份〔呈报表必须如实填写,填写时不得调整表格大小〕;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兴化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报考〕职称综合情况公示表;4.普通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幼儿园教师、语文教师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教师二级乙等及以上〕;5.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6.《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初级、中级均可〕及复印件;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考核合格证》及复印件〔泰州、兴化颁发的证书均可,专科生至少要两门,本科生要一门。
泰州颁发的:即网上学习、考试;兴化颁发的:教师进修学校师训处报名、培训、考试,咨询:83321010〕。
8.申报费60元/人。
三、转评凡在中专校、教师进修学校任教的中学二级教师,获得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从事中专类教学工作满1年,并于2011年底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可转评为助理讲师职称。
职称申报资格条件

职称申报资格条件一、初聘专业技术职务1、针对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成人、自考、脱产毕业证不能按初聘申报,可以按评审申报。
2、初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专、大专毕业满1年,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以直接申报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本科毕业满1年,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以直接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大专毕业满3年,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可以直接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3、条件:需要通过国家职称计算机考试。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一)基本条件1、技术员职称:(1)中专毕业满1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满1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需要通过国家职称计算机考试。
2、助理级职称:(1)大学本科毕业满1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满2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中专毕业满4年,取得技术员资格4年以上。
须要通过国家职称计算机考试。
3、中级职称:(1)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满3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满4年,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3)中专毕业满7年,并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专科主要课程,获结业证书,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须要通过国家职称计算机和外语考试,在盟市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论文(不要在论文集上发表,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连续参加3年继续教育(例08年申报,须要有05、06、07连续3年继续教育)。
4、副高级职称:(1)取得博士学位满2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2)取得硕士学位满4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满7年,并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获结业证书,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须要通过国家职称计算机和外语考试,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论文(不要在论文集上发表,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连续参加3年继续教育(例08年申报,须要有05、06、07连续3年继续教育)。
2012年省属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与管理岗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2012年省属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根据省属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关于2012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14号)规定,现将2012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以下简称初级岗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范围和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四)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1年4月20日以后出生)并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全日制普通高校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六)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属在职人员应聘的,其工作单位应在山东。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不能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现役军人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
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2年4月20日为截止日期。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一)个人报名报名时间:2012年4月20日9:00-4月24日16:00查询时间:2012年4月20日11:00-4月25日16:00报名网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应聘人员登录报名网站,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在资格待审核期内可修改报名信息,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信息。
待审核期为2小时,自完成提交报名信息算起。
报名截止后,招聘单位不受待审核期限制,可直接进行审核。
中学初级、小学高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的必备条件

中要有三年
优秀
职称
计算
机等
级
c级以上,
(荣中B)
凡免试:
男50岁
,女45岁。
以交材料
时间为准
D级以上凡
免试:
男50岁
,女45岁。
以交材料
时间为准
D级以上,
免试:男50岁,
女45岁
暂不要求
D级以上,凡免试:男50岁,女45岁
D级以上,凡免试:男50岁,女45岁
暂不要求
免试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免试表
2 0 0 7年9月
荣中:市级公开课、教研课教案。
乡县:一篇校级公开课教案;荣中:县级公开课教案。
原始教案一本或典型教案一
份
原始教案一本
公开课教案一份以上(近期片区以上)
原始教案一本
教案一本
近期公开课、教研
课等教案
(小学教师还需市级教研课
、课题研
究获奖)
普通
话考
试
二乙。凡54
年元月1日
前出身的免试
二乙。凡54
年元月1日
暂不要求
需本学科本专业且字数要达到相应要求。
继续
教育
近三年合
格
近பைடு நூலகம்年合格
当年合格
当年合格
当年合
格
当年合格
当年合格
提供合格
证复印件
技能
检测
凡已检测
的项目应
达要求
凡已检测
的项目应
达要求
凡已检测的项目应达要求
凡已检测的项目应达要求
凡已检测的项目应达要求
提供合格
证复印件
公开课教案
乡县:县级公开课、教研课
2012年全国职称评定条件

2012年全国职称评定条件2012年全国职称评定已经开始,各行各业人士正忙碌准备职称评定所需要的各种材料。
在这里提醒大家,评定职称准备材料一定要齐全,否则因为一点点小小的资料没准备好,就很有可能进不了职称。
一、高级工程师评定重要条件1、学历条件具备一下条件之一:(1)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2)获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3)大专学历,工作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4)不具备以上条件,但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2、外语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3、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4、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3)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4)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二、工程师评定重要条件1、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申报(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申报(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申报评审“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有本专业大专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能胜任本职工作,在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指导下能独立解决工作中一般性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中专、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可按有关规定考核确认“员”级。
大专毕业考核确认“员”级后,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本科毕业见习期满1年,可按有关规定考核确认“助师”级。
具备非本专业毕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大专以上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或参加大专以上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一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增加二年。
企业从事经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企业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工程、经济等专业技术职务。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提交的材料1、简明表一式12份(可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内贴本人相片、本表不得复印);3、申报人员汇总表一式1份(每个申报单位一份,并提供EXCEL 电子表格软盘一份);4、申报人员所在企业的简介1份;5、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6、最近年度社保对帐单复印件1份;7、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二寸相片1张;8、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工作年限证明原件(本单位只能证明本单位工龄);9、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10、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式3份(字数在3000字左右);11、评审材料中所提及的有关获奖、专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销售收入、利税等内容的支持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精选5篇)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精选5篇)第一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接渭职办…2014‟46号文件及渭水发〔2014〕458号文件通知,现就我局专技人员申报情况通知如下:一、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任现职以来,经考核综合评价为优秀者并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者。
3、规定学历所学专业必须与本人申报专业一致,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专业及外语要求,但符合免试条件的,已办理了免试手续的方可申报。
4、所有申报人员必须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模块合格证书。
(符合免试条件并办理了计算机免试手续的方可申报)。
二、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1、技术员: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2、助理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3、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且从事本专业23年以上。
4、高级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对不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学历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含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大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含28年),后取中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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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2012————————————————————————————————作者:————————————————————————————————日期:一、申报条件1、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②中专毕业或取得市职称部门认可的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受聘技术员4年以上;③参加市职称部门认可的专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④大专毕业工作满3年,从事专业与毕业专业不一致的,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
二、材料种类1、申报材料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二份,不需要装订,可网上下载)②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表(事业单位需要)③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事业单位需要,提供复印件)④单位提供的有关个人职业道德的评价意见;⑤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受理机构审核后退回本人)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原件受理机构审核后退回本人)2、评审材料①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必备)②专业技术经历(能力)的材料③本人业绩、成果的材料④论文、论著(发表的要提供原件、复印件;未发表的提供打印件)⑤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原件)⑥《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原件)(不需要装订)⑦《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不需要装订)3、破格申报材料(破格申报者提供)4、破格评审材料(破格申报者提供)5、照片1张(大一寸)三、材料填写和撰写要求1、评审表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二份,不需装订,可网上下载);②《评审表》除工作总结可打印剪贴外,其它内容必须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③《评审表》中的单位核实情况栏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核实后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能遗漏。
④《评审表》中的工作总结围绕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技术能力、工作成绩及履行职责情况,不能过于简单。
⑤《评审表》内填写的内容应注意与其它申报材料相一致,如:工作业绩、获奖情况应与证明材料或证书相对应、考核等级应与年度考核表一致;工作经历与业绩、论文也有一定的关联性。
⑥《评审表》中的个人声明栏,由申报者本人填写、签名。
如果本人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参评材料有不实之处,声明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同时根据省、市职称办文件规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职称。
2、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申报人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今后努力方向,可电脑打印。
一般可分为五个部分:一是个人简历;二是参加过何种继续教育(培训、进修、学习)及目前的学术水平;三是重点写从事过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内容、取得的业绩及获奖情况;四是著作、论文(含技术报告、科研报告)情况;五是申报理由。
破格申报人员还应对照(破格)申报条件和(破格)评审条件,写明(破格)申报的理由。
3、专业技术经历(能力)②申报助理工程师经历(能力)要求:参加本专业的理论和业务研究工作,参加并完成本专业的研究、设计任务;能帮助解决工作中一般的技术问题。
4、业绩成果对照评审条件第八条逐条列出,主要反映本人在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成果证明材料、鉴定证书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如属单位集体奖励证书,应由单位出具证明,说明申报者在该项奖项中所发挥的作用。
业绩材料要与《评审表》中“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表中的内容相一致。
5、论文、著作③申报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须提供一篇以上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关的,能反映申报者的业绩、能力、水平的工作报告或专业总结,并请直接装订在第二分册内。
正式出版的著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须提供著作(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及正文原件、复印件。
未发表的,须提供正文打印件,每篇均要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整理装订要求1、下载《申报材料目录》,《评审表》单独存放,不用编页,无需装订,其他材料按目录列出的顺序要求排放,编写页码,申报初、中级职称的可将申报材料装订成一册,申报高级职称的如材料较多,可将论文、著作部分单独装订成一册(正式出版的著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只需要装订复印件)。
2、对于提供的所有复印件,由申报者所在单位负责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验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材料按要求准备好后,填写《申报材料目录》,将《评审表》与其他装订的材料一起装入材料盒内。
4、申报者请在评审材料袋封面的相应栏目中留下手机号码或直接联系电话,以便及时联系。
5、为便于及时办理职称证书,报送材料时一并交纳1寸免冠近期彩色照片一张(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单位、申报职称名称)。
6、所有申报材料,由申报人一次性按规定整理、提交,申报材料不全或整理不符规范的,各代理机构不得受理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
第八条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由教育、人力资源开发和有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继续教育专家指导小组,从事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划、科目指南、项目实施、课程设置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研究、咨询及评估工作。
第九条依托各类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鼓励和支持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及图书馆、科技馆等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积极参与制作、传播继续教育内容的,政府可以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三)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四)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五)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自主选择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有权决定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的,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务聘任周期一致。
一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安排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据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监制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条件之一。
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存,可以作为人才流动、岗位聘任和参加学术活动等的学习成就认可证明。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但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从事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经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及设施等情况。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进行欺骗和误导。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保证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
第十九条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每年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重点保证本地区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和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费用。
各级财政安排的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实施继续教育所需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