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上极富争议的问题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政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政治概述法律和道德是社会规范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在塑造社会秩序和个体行为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条例,而道德则是指个体或社会共同认可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
这两者在相互影响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和区别。
在政治层面上,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一些复杂的互动和冲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相互补充法律和道德虽然有各自的特点和功能,但它们之间也有一定程度的相互补充关系。
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和惩罚措施的特点,可以规范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
而道德则是社会共同认可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它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能够影响个体的行为与选择。
法律和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共同引导着人们的行为,起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作用。
相互制约尽管法律和道德有相互补充的一面,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情况。
法律常常是通过社会共识和价值观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道德相一致。
然而,由于道德观念的多元化和变化,法律可能无法完全涵盖社会行为的各个层面,也无法涵盖所有的道德判断。
与此同时,道德也可以对法律提出质疑,例如在某些伦理问题上,人们可能会批评法律的不公正性或道德冲突。
因此,法律和道德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冲突和矛盾。
政治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政治是指对权力的组织和运行的规范,它与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政治制度的建立和运作需要法律的支持,而道德又可以为政治提供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支持。
法律在政治中的作用法律在政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治权力的行使需要依法进行,通过法律来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规定了权力的范围和限制,为政治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程序。
同时,法律也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维护了政治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政治中,法律起着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角色。
道德在政治中的作用道德在政治中也有一定的地位和作用。
道德提供了对政治权力和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和准则,可以指导政治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法理学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并且也被公认为是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之间具有根本分歧的地方。
从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分歧中留给了人们这样一个印象: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密不可分,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这几乎已成了法学史认识上的一个定论。
但事实上实证主义法学经历了从奥斯丁、凯尔森到哈特再到拉德布鲁赫这样一个过程,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明{眵是在向自然法靠拢的一个过程。
在19世纪以前,由于自然法学在社会上占绝对的统领地位,所以他们所极力主张的道德的合理性是法律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法律对道德具有依附关系这样的理论学说一直在是社会的主流学说。
但是,当法学慢慢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后,法律依附于道德这一理论就显现出缺陷,给人感觉法律的发展并无独立性可言。
论文百事通另外,这一学说也开始受到各方面的怀疑与批判。
如果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道德的合理性的话,一方面会让人们误以为当今所颁布实施的法律都是符合道德、正义的法律,以至于人们只知道遵守而降低对现有法律的怀疑力度,不利于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与完善;另一方面又会让人们以现有法律不合乎道德为由而拒绝服从遵守,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乃至出现无政府主义状态。
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而在这些反对的声音当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当数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对自然法学的发展几乎给予了致命的一击。
一、奥斯丁与凯尔森的“分离学说” 奥斯丁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把康德的法学区分为应然和实然两种类型的法学二元论思想发展到了极端,把真正的法律限定在实在法,而排除其他一切法的存在,为此从不过问法律的本质、正义、道德、理性等应然问题,而全力研究实在法规范。
他坚持:法与道德不存在必要的或概念上的联系,否则就容易产生隐晦无知和困惑。
他认为一个法规,尽管在道义上十分邪恶,只要是以适当的方式颁布的,就是有效的。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法律人大多喜欢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方面,法律人喜欢把“公平”、“正义”这些道德意味浓重的词语挂在嘴边,法律条文当中也时不时出现“诚实”、“信赖”、“善意”、“恶意”等字眼,而当法律制定得不好时,我们也会说这是一部“恶”法;但另一方面,法律人又不总是这样做,法官审判案件时一定要找出确切的法律依据而非道德依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也从未被看作是同一件事情。
疑问由此而产生: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这个问题是如此庞大以至于在法学史上它至少被分成三个子问题:(1)法律的定义是否必须以某种方式援引道德?(2)能否对法律进行道德上的批判?(3)能否对道德进行法律上的强制?第一个问题引发了哈特(H.L.A.Hart)与德沃金(R.Dworkin)之间的论战,第二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富勒(Lon Fuller)之间的论战,第三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德夫林(P.Devlin)之间的论战。
这三次论战成为近半��世纪以来英美法理学界的主旋律。
哈特的《法律、自由与道德》正是他上述第三次论战的成果。
该次论战的缘起是沃尔芬登报告。
1954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研究有关性犯罪的法律,以便向国会提出相关方面的立法建议。
1957年,该委员会提出了《委员会关于同性恋罪错和卖淫问题的报告》(约翰·沃尔芬登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因此该报告又称沃尔芬登报告),建议取消对成年人之间在私下自愿进行的同性恋行为的刑事制裁,其理由是凡是未造成公共损害的地方,就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不应当涉足其中:“我们必须保留一部分私人生活的领域给道德或者非道德,概括来说,就是对这些领域之调整并非法律的职责所在。
”(17-18页)这个报告甫一出台,即引起诸多争议。
一批所谓的法律道德主义(legal moralism)干将群起攻之;1959年,德夫林勋爵———当时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应邀在英国科学院第二届马克比(Maccabean)讲座上作了以“道德规范的强制执行”为题的著名演讲对之予以猛烈抨击。
浅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法理学课程论文题目: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1201学号1220300114学生姓名熊永浩二○一四年五月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摘要:本文从“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两种法律思想入手,从而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再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述“良法”的真正含义,最后得出将正义性与强制性有机统一的法律才是现实意义中的“良法”的结论。
关键词:恶法非法恶法亦法道德与法律正义性与强制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至今争论不休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发展的过程中上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立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着必然联系,法律应当是合乎道德的“良法”,不合道德的“恶法”不应叫做法律,即“恶法非法”。
而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制定的程序与规则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由于该问题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在法理思想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因而我国法学界的主流一般不再关注这些纯粹的法律理论问题,而是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法律现象的社会学解释上。
虽然如此,但问题依旧存在,并且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无法回避。
无论我们选择“恶法非法”论还是“恶法亦法”的观点,都要经过理性分析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要求。
由于道德与法律不但都是关于人们的社会行为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而且都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规范。
因此,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分析两种观点的联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一、两种观点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的表现“恶法亦法”是在分析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的效力不在于它是否符合道德而在于它是否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
只要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的法律,即使它再不符合道德,它再不被人们所接受,它仍是法律。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协调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是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主要方式。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中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基于人们内心评价机制的行为准则,它既不是由国家制定的,也不是由社会组织制定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
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是不容忽视的事情。
曾经有人说过:“法律是低级的道德,而道德是高级的法律。
”所谓“低级的道德”并不是“低下”或“卑鄙”的道德,而是指一种“底线道德”,它是社会上通行的、为一般人所接受的道德。
这样的道德显然是可以法律化的。
所谓“道德是高级的法律”中的“道德”,并非“底线道德”,而是一种高层次的道德或理想化的道德。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就说过:“法是善的促进者和恶的抑制者”。
公元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萨卢塔蒂曾指出:“法学的目的是指导人们行动,因此它的研究对象是善。
但它不是任何一种普通的善,而是最神圣的善,即共同的善。
”这些都说明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性。
但是由于中国特有的国情,受到古代历史传统的影响,也屡屡出现了很多法律与道德不和谐的地方。
二、法律与道德之冲突(一)合乎法律而不合乎道德的情况案例:1999年6月25日,广西扶绥县个体车主梁培胜和司机叶翠红驾驶客车开往南宁,途遇两名歹徒持刀抢劫一名乘客的金项链。
车主毫无畏惧与歹徒搏斗,司机则全速行进。
结果客车失控翻倒,两歹徒乘机砸烂玻璃逃跑。
此事造成一人重伤,多人轻伤。
受伤乘客甘育进将司机和车主告上法庭并索赔28.4万元。
“见义勇为反成被告”的官司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从法律上讲,乘客与车主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车主的义务是按照客票载明时间和要求把旅客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患有疾病或遇险的乘客。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者:刘素君郭玲玲康东书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6期【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理学中被法学家们所广泛探讨的基础性问题之一,不同的法学流派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也一直有着不同的见地。
作为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在对19世纪各大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不能完全割裂二者的联系,二者同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持。
同样,在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现代中国社会,人们不能不认真对待和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执法司法中与法律道德关系;庞德一、前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与文化关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具体内容,在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人们不能不认真对待和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就好比法哲学的好望角,既不能回避又十分棘手。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体现着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在迈向法制与民主的现代社会,棘手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也层出不穷,我们只有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出发,充分发挥法与道德的调整功能,才能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二、庞德的法律与道德观庞德在不断批判吸收各大法学流派的思想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独到的法律与道德观。
庞德认为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法律与道德需要相互支持,不过在很多时候,法律会因为失去道德的支持而变得饱受合理性的质疑。
第一个方面是不能拿环境作借口,使法律的绝对适用性在一定范围内有效,例如在某些情况下的过失杀人案件或者义愤。
但道德“则是要在围绕其运用的周围环境中受到检验并被描绘出来的!”第二个方面是法律不一定赞成法律没有加以明确规定的东西,但是这些东西大体都是道德所忠实的东西,如见死不救、巨大年龄差婚姻等。
三、执法、司法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当基本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标准时,或者当其被确立为法律基本原则的时候。
此时,也就是已经确立了一则法定的基本道德标准,这个基本道德标准就应该并且能够作为唯一的评价一种行为和一件事情的标准。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之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迷。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
的不同范畴。
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
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上极富争议的问题。
从古至今,许多哲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都提出了自己不同的认识和思考,可谓百家争鸣,蔚为大观。
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有关法律与道德的疑难问题不断出现,诸如安乐死、堕胎等,又在今天的现实中给我们的学者和法官们提出了新的难题。
法律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现存的法律规定或以往的判例显然无法对此提供一个满意的答案。
法律需要援助,可是又由谁来援助法律呢?面对这些困惑,我们对法律的研究该寻求一个什么样的进路?法律是应从哲学还是应从科学获得指导?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为读者回答了这个问题。
这本书是苏力先生最新翻译出版的《波斯纳文丛》中的一本。
作者在序言中提到,这本书来自1997年的一系列讲座:哈佛大学的两次霍姆斯讲座,纽约大学的詹姆斯·麦迪逊讲座及亚利桑那大学的J·拜伦·麦考米尔讲座。
这些讲座是为了纪念霍姆斯最伟大的论文《法律的道路》发表一百周年。
“因此,一种理解本书的方式就是把它看成是对霍姆斯关于道德与法律之思想表示的一种持久敬意。
”(原书序)。
无疑,波斯纳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推进霍姆斯的方法。
这些讲座和这种努力立刻受到了包括德沃金在内的五位著名学者的批评。
波斯纳自然要对这些批评进行回应,他甚至是在期待着这场等待已久的论战。
几个回合的辩论过后,波斯纳对讲稿做了重新撰写并引用了其他相关新作中的材料,包括对五位批评他的霍姆斯讲座的学者所作的回应,这样就得到了一部完整的著作,也就是现在我们看到的《法律和道德理论的疑问》。
作者波斯纳把这本书描绘成其三部曲的完成之作,而其他两部则是1990年的《法理学问题》和1995年的《超越法律》。
这三本书讨论的都是一些令现代法官、道德学者和政策决策者困惑的主要现实问题。
在前两本书中,波斯纳已经提出了法律研究的实用主义进路,揭示了社会科学对法律研究的重要性。
此书则继续前两本书的同一主题展开论述,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应当遵循道德哲学的学说进行了批判。
霍姆斯虽然是他心目中的英雄,但波斯纳的思想属于他自己,他并没有简单地重复霍姆斯的观点,而是指出他忽略的地方,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批判和建构。
可以说,波斯纳通过本书,对传统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指导下的美国司法实践进行了一次认真反思,对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学术清理,对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宏大理论”发起了猛烈的学术抨击。
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说,目的就在于“要消除法律的神秘,特别是要把法律从道德理论这个重大的神秘制造者中解脱出来”(原书序)。
然而批判并不是作者的惟一目的,波斯纳提出了他自己的实用主义进路,那就是科学地研究法律。
作者在第一章从规范道德理论本身之讨论入手,提出了自己的实用主义道德怀疑论。
波斯纳谴责说,那些在学术界占主导力量的道德理论家,他们的理论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造成了有害的影响。
在波斯纳看来,道德理论家阻碍了学术界采纳更有事实基础和科学基础的研究方法,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疑难问题,他们的进路必须否定。
在第二章中,作者的讨论进入了法律的领域。
波斯纳在考察了存在于法理学、宪法以及普通法和制定法中的争议之后,得出了一个结论,那就是在解决具体的法律争议上,不仅道德理论无用,而且那种宏大的宪法理论也毫无用处。
以上两章构成了本书的第一编,作者加的标题名为“歧途”。
在第一编中,我们看到,波斯纳通过详细的经验材料分析,指出那些被一些人当作普遍的、毫无疑问的道德理论(包括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以及法律理论和宪法理论其实都是地方性的。
这些理论或者说话语实际上并不具有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力量。
作者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消解人们对道德话语和宏大法律理论的迷信,进而引导我们走出法律的歧途,发现法律的出路。
第三章和第四章构成了本书的第二编,作者题名为“出路”。
在波斯纳看来,所谓法律的出路就是对科学研究成果的更多吸纳,就是以科学为指导更多地、更具体地、更现实地研究日常生活中的问题。
为了证实这一出路之可行,在第三章中,作者首先对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主义进行了研究,并以一系列案件或问题分析,展示了现代社会中社会科学对于法律以及法理学转型的实际贡献,进而证明了社会科学何以可能有助于回答一些令传统法律思想家以及受道德哲学影响的学者非常困惑的疑难问题。
通过以上铺垫,在第四章中,作者方才明确地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实用主义的进路,指出探讨法律争议的恰当方法只是那些有利于实用主义决策的方法,即科学和常识的方法。
波斯纳随后把自己的进路与后现代主义做了区分,以免引起误解。
在随后对法学和法律的未来发展提出建议时,作者并没有好高骛远,陷入自己批判的“大词法学”之中,而是非常具体地提出了一些看来不很起眼的制度措施,对法学教育、法学评论以及美国法学会这样一些制度提出了一些务实的建议。
比如把法学院学习的第三年变成选择性要求等等。
显然,在他看来,法律的出路并不在于一种新的道德理论或宏大的理论纲领。
作者寄希望于社会分工的发展,特别是法律界正在发生的职业主义的发展,以及其他科学知识在法学领域内的弥散,为实用主义的进路提供支持。
本书思路清晰,说理透彻。
字里行间,充分展示了作者对法学思辨的娴熟和对学术信仰的执著。
语言运用方面也极具特色。
论辩精细,文风犀利,凌厉之处可以说是锋芒毕露;而简单明快,朴素直率,温和之处又显得平易近人。
这也许又要感谢译者苏力先生的学术素养与执着精神了。
此书为波斯纳1999年的新作,译者曾利用在哈佛大学做访问学者之际,亲自与波斯纳法官会面,对有关翻译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用功与严谨,可见一斑。
对我国法学研究来说,这本书有助于我们开阔视野,用科学和实用的方法来研究法律,也有助于中国的法官们了解外国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学术素养,培养思辨的精神。
苏力先生在序言中提到,我们国家目前的法理学研究就是搞一些传统的概念,而这种“高级理论”与作为实践的法律,特别是部门法很少有直接的关联。
法理学缺乏社会科学的研究,缺少经验的研究,也缺少细致精密的个案研究。
因此,法理学可能确实面临着某种困境,已经到了必须探求新路的时候。
在这种背景下,翻译出版波斯纳的这本书,也许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当然,任何一本书都有它的不足之处,尤其是旨在探讨争议性问题的那类书籍,更是难有完美之作。
本书也不例外。
比如,书中在分析某些问题时,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而绝对排斥了道德因素在法律的形成和运作中的作用,这并不可取。
法律如果完全缺少了道德因素和道德基础,成了一种单纯而僵化的分析工具的话,难道真的就是我们所需要的法律吗?这也许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写到这里不得不谈谈波斯纳了。
在我的印象中,这是一个富有传奇色彩的人。
他1939年出生在纽约,1962年以全年级第一名毕业于哈佛大学法法学院。
在法学院期间,他担任过《哈佛法学评论》的主编。
毕业后曾任联邦大法官布冉能的助手,后来先后到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和芝加哥大学任教,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学术思想。
1973年以一本《法律的经济分析》饮誉学界。
1981午被里根总统任命为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至今。
有人说他是当代法学界的莫扎特,他优美的写作语言如音乐一样迷人。
又有人说他像一个斗士,时常挥舞着思维的长矛激昂地与对手辩论。
但在日常生活中,他对人却非常有礼貌,言谈谦和,平等幽默。
他是著作最多的联邦法官,他的写作不仅范围广泛,而且快得惊人,以至于译者在总译序中感慨说,没有能力读完他的全部著作。
一个有关波斯纳的幽默是:“谣言说,他每天晚上都睡觉。
”
可以说,我几乎是被这一切所引诱着,带着几分对骑士精神的幻想进入了波斯纳的世界。
虽然有人警告说,那简直就是一座迷宫,每个不小心进入的人都难免有一次痛苦的经历。
法学是艰辛的,但无疑也是有趣的。
如果有人问我读过这本书之后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我的回答也许是:那是一次快乐的思维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