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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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多年来,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但在暴利驱使下,一些地方私采滥挖河道砂石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对堤防、航道、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河道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不利影响,给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造成威胁,河道采砂管理形势严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序实现河湖休养生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

各地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统筹规划,依法科学管理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矿产资源,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是依法管理河道采砂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重要基础。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11.05•【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2018年7月,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各地高度重视、全力推进,目前已基本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全面进入集中整治阶段。

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清理整治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问题认定标准(一)“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三)“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清理整治标准(一)清理整治“乱占”1.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对于非法围垦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二)清理整治“乱采”1.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加强日常监管巡查,采砂秩序总体可控。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河湖〔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24〕48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河湖管理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持续强化河湖长制,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着力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为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作出贡献。

一、强化河湖长制1.召开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要点,压实责任、凝聚合力,推动各地各部门一以贯之强化落实河湖长制。

2.发挥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

制定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工作指引。

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协同有关省份,召开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加强议定事项跟踪督办,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

3.强化重点流域区域统筹协调。

指导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份建立完善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跨界河湖管理保护协作机制,督促有关省份压实丹江口库区及入库支流各级河湖长责任。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河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

要按照管辖权限,逐江段落实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沿江各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1日前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名单。

长江水利委员会每年4月30日前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告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各责任人名单,并报水利部备案。

二、加强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沿江各地要切实加强许可采区的现场监管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现场监管办法,按年度制定现场监管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对许可采区现场监管作出具体安排,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采区现场监管的重点是采砂船只是否持有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限、超功率、超采量、超船数等违规采砂行为。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08•【文号】办政法〔2021〕98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政法〔2021〕9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水利部党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现将《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4月8日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水利部党组“三对标、一规划”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黄河立法为重点,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度;大力加强水行政执法,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纵深推进水利“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加强水利普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政策研究工作,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加强重点领域水法规制度建设1.抓好黄河立法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充分发挥起草工作牵头部门作用,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全力推进黄河立法起草工作,确保2021年6月底前形成法律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

2.推动地下水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尽早颁布实施。

积极推进《地下水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修改完善、立法协调和审查审议工作,力争尽早颁布实施,并做好宣传贯彻相关工作。

3.统筹推进其他重点立法项目。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进《节约用水条例》起草工作,尽早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

水利部交通部联合检查武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水利部交通部联合检查武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水利部交通部联合检查武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陈锋
【期刊名称】《水政水资源》
【年(卷),期】2015(0)A01
【摘要】11月6日,水利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检查组对武汉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组乘艇现场巡查长江白沙洲水域和国博中心附近砂场,详细询问武汉市近年来长江水域非法采砂打击、砂场整治和采砂执法能力建设情况。

现场巡查中,江面无非法采砂现象,无采砂船只移动和停靠,江面安澜,秩序良好。

【总页数】1页(P78-78)
【作者】陈锋
【作者单位】[1]武汉市湖泊管理局;[2]水务执法总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85
【相关文献】
1.水利交通部门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 [J],
2.水利部、交通运输部联合检查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J], 李广林;周峰(图)
3.依法行政齐抓共管共同促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汇报 [J], 孙继昌
4.完善合作机制深化合作内容促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科学依法有序可控——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J], 矫勇
5.水利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紧急通知》 [J], 彭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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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办河湖函〔20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办河湖函〔2020〕202号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切实维护黄河流域河道安全,经研究,水利部决定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黄河流域“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总体要求,认真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坚决遏制流域内非法采砂乱象;规范合法采砂行为,提升河道采砂管理水平,确保流域内河道砂石有序开采;逐河段落实采砂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黄河采砂科学规范、有序可控,切实保障黄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基础设施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范围黄河干流,湟水、洮河、祖厉河、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重要支流。

黄河流域其他河道采砂整治,由流域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文件精神组织开展。

三、组织实施按照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本次专项整治由水利部统筹指导、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协调、省负总责、市县具体抓落实。

各省(自治区)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要主动提请各级河长牵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责任河段非法采砂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主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尽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水河湖〔20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水利(水务)厅(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同时江河、湖泊总体来沙量持续减少,砂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水利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在长江口、荆州等地组织开展了长江航道疏浚砂上岸综合利用试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砂石供需矛盾,取得了良好效益。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在确保长江河道、航道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疏浚砂综合利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疏浚砂综合利用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坚持资源国有,统一处置。

长江河道疏浚作业中产生的砂(含土、卵石等),原则上鼓励上岸利用,由政府统一处置,不得由企业或个人自行销售。

坚持重点保障,统筹利用。

长江河道疏浚砂利用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社会市场需求。

坚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

强化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落实,对疏浚砂利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疏浚砂利用的高效、安全、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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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建管函[2014]406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办建管函〔2014〕406号)
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重庆、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深化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2014年特别是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经研究,定于近期对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督促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严格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采砂现场监
管和日常巡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切实保障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

二、检查时间
2014年5月,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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