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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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31024

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31024

附件1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等法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物流企业)。

鼓励已开办的企业逐步实现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药品现代物流要求。

第三条【药品现代物流定义】药品现代物流是以满足药品GSP要求为基础,具有适合药品储存和实现药品入库、验收、传送、分拣、上架、出库、复核、集货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具有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及覆盖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等环节的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信息追溯体系,实现药品物流过程的数字化、智能化、规模化、集约化、可追溯化活动。

第四条【药品追溯责任】企业应当建立与其储存运输的药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追溯管理体系,配合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追溯主体责任。

要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经营和物流活动,确保全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实时、可追溯。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机构人员总体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覆盖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物流管理、信息管理等活动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设置相应机构和岗位,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企业从事物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运输等人员应当经过药品储运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

质量负责人应当充分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六条【人员从业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药品GSP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医药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的应用

医药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的应用
混 乱。
连锁药 店等 网 点的库 存 数据 ,影
响采 购 策 略 、销 售 策 略 的 制 定 , 不 能 进 行 及 时 的主 动 补 货 。
4 整 散件 药 品混 合 存放 ,没 . 有按 照药 品种类 和 A C分类 原则 B 设 定仓储 区域 ,无法 充分 利 用现 有库房空 间,出入库效率低下。 5 零 散 药 品 出 库 效 率 低 下, . 成为整个物流系统的瓶颈。 6 药品的送货运输 调度 困难 , .
口 兰剑物流科技公 司 张小艺 朱英明 胡公娄
目前,传统 医药批 发企 业悄 然进 行洗 牌 。中小 型 医药批 发企
业 遭 到 淘 汰 或 兼 并 ,许 多 大 型 的
品、危 险 品等 需要 分开 存放 。实 现药 品的托盘存放、货架存放 等。 目前 很 多 医药仓库 的设 计 存
和 标 准 对 药 品 进 行 分 类 。 不 同 类
医 药 产 品 的 存 储 和 管 理 必 须
;医药 批 发企业物流 配送 中 别 的药 品采取不 同 的管理 和存储 库 的结 构 布局 提 出 了较 高 要 求, 形式。 心 的规 划设计
比如 ,库区要区分冷库 、阴凉库 、 A C库 存分 类 管理 法就 是 以 B 物流 配送 中心 规 划设计 是现 库 存物 资单 个 品种 的库 存 资金 占
很难做到及时配送。
口 规划设计理论依据
配 送 中心 的 规 划 要 素 是 配 送
中心 系统规 划 的基础 数据 和背景 资料 。医药 批发 企业 的基 础数 据 根据以下理论 进行分析 :
( )A C分 类 1 B
AC 分 B


理 ( B AC
Cas ct n):指按 照不 同方式 l i ai sf o i

新版GSP培训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新版GSP培训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稳定性试验
温度要求
有效期
药品的温度要求是通过稳定性试验
确定的,只有在标示条件下可以确 保有效期内的质量。
1.6 温度对药品质量的影响
1 药品冷链背景
温度过高的影响 促进变质 挥发减量 破坏剂型
温度过低的影响 遇冷变质 冻破容器 低温比高温更危险——冻融循环 多肽、蛋白类药品冻结会使效价降低,影响 疗效 疫苗冻结活性丧失,甚至产生有害毒素
(六)应当定期对冷库、冷藏车以及冷藏箱、保温箱进行检查、维护并予以 记录。
2.8 设施设备范围
2 冷链基本要求
冷库、冷藏车、冷藏箱或保温箱、冷链温度 监测系统和设备
冷链设施设备的使用原则:
冷藏、冷冻药品温度保障设施设备均须 经过验证确认的可使用。
目录
1 2 3 4
药品冷链管理背景 冷链基本要求
《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 年)》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2012.1 《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
施方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
1.10 新版GSP的修订原则
提高标准 完善管理
v 强化重点 突破难点
1 药品冷链背景
2005年WHO监测数据表明:全球25%以上疫苗在达到目的地前已遭受损坏
1.7 超温的危害
1 药品冷链背景
(一)无效药品会延迟治愈时间,增大患者治病负担
(二)引起本人抗药性,引发菌株变异,增加治疗难度
(三)产生不良反应,对患者造成进一步伤害
在流通过程中 对药品储运、运输的温度控制是我们质量管理
核心内容!
全程温度实时监测


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南

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南

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现代物流发展~指导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药品批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是药品经营企业配置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开展药品物流活动和从事质量管理的技术指南~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冷链药品管理除应符合本指南外~还应满足《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冷链物流技术指南》相关要求。

第二章仓储及运输设备第四条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药品仓库~应配备自动化立体仓库、托盘货架和拆零拣选货架。

自动化立体仓库和托盘货架的存储货位总数不得少于5000个~分拣出库能力应达到5000箱/日~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不得少于10000个~分拣出库能力应达到10000箱/日。

货架应配有托盘~托盘规格应满足国标《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1996,。

拆零拣选货位不得低于2500个~并配备相应电子标签辅助拣选系统,DPS,。

第五条仓库应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第六条仓储设施设备应符合药品储存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药品验收、入库、上架、搬运输送、分拣、出库等作业的数据采集和记录。

第七条仓储设施设备主要由入库管理设备、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货架系统、堆垛及装卸搬运设备、库内输送设备、分拣及出库设备、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构成~具体配置要求如下:,一,入库管理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条码编制、打印设备及计算机系统。

,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

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和射频识别设备。

,三,货架系统。

包括自动化立体仓库、托盘货架及其他货架,如隔板货架、流利式货架等,。

自动化立体仓库货架高度应高于8m~推荐高度为24m以下,托盘货架应能配合叉车进行存储作业。

《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送审稿)》-9页word资料

《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送审稿)》-9页word资料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S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XX/T XXXXX—XXXX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Evaluation Index of Logistics Service to Pharmaceutical Wholesale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送审讨论稿)-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药品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和能力划分 (4)5 评估办法 (5)参考文献 (10)前言为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行为,提高药品物流服务水平,保障药品在流通环节中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医药行业协会、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江苏省医药行业协会、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中国永裕新兴医药有限公司、乐仁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划分和能力评估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政府许可的药品批发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354-2019 物流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T18354-2019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药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

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

《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15号)发布时间:2005-12-21《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于2005年4月4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次局务会讨论通过。

现予以公告,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的开办审批工作,促进我市医药经济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只将其购进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批发企业的验收实施细则并实施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认定、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受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和维护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第五条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内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二章开办条件第一节组织机构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满足《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第八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负责药品从进货到销售所有物流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

并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质量体系,确立并实施企业的质量方针,并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

《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申领条件中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的要求,2018年,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了《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南》(黔食药监药化流发(2018)152号)(以下简称原《技术指南》),对药品现代物流仓储条件作出明确,但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技术指南标准较原则,不便于把握,且与我省医药产业发展实际不够符合。

目前,由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出台关于药品现代物流仓储的统一标准,结合全国大多数省、市出台关于药品现代物流的相关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药品现代物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形成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的现场物流服务体系,确保药品流通全过程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对原《技术指南》进行修订,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8号)、《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12()04)76号)、《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

三、关于《技术指导原则》的制定过程《技术指导原则》的起草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

一是积极收集原《技术指南》意见建议。

原《技术指南》2018年H月5日发布以后,我局认真收集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经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分析,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为推进重新制定《技术指导原则》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暂行规定(doc 18页)

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暂行规定(doc 18页)《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15号)发布时间:2005-12-21《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于2005年4月4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次局务会讨论通过。

现予以公告,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的开办审批工作,促进我市医药经济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七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第八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负责药品从进货到销售所有物流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

并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质量体系,确立并实施企业的质量方针,并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第二节人员要求第十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的药品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第十三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

除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外其质量机构还应配备至少一名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专业的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

第十四条企业专职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

药品批发企业连锁总部非现场监管操作手册

药品批发企业、连锁总部非现场监管操作手册一、企业端填报企业登录“药品流通追溯监管系统一企业端”填报温湿度测点、视频监控相关信息,包括:企业非现场监管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仓库温湿度测点和视频监控探头位置布局图、库房基础信息、冷藏车辆信息、保温箱信息、温湿度监测测点信息及系统管理主机信息等。

二、搭建视频汇聚平台药品经营企业仓库重点区域的摄像头通过内部网络统一接入到视频网关(硬件设备),视频网关需接入互联网,并通过互联网注册到中心平台,可实时查看企业视频图像。

(一)视频网关安装环境要求。

安装视频网关(硬件设备)要求:药品批发企业的摄像头需为网络摄像头,需连接互联网,带宽不低于IOO 兆。

(二)视频网关安装准备。

药品批发企业登录“药品流通追溯监管系统-企业端”填写收件人信息,之后批发企业会收到邮寄的视频网关(硬件设备)。

(三)视频网关安装调试。

药品批发企业联系技术人员,由技术人员指导企业进行安装调试。

重点区域包括: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每个仓库的收发货区、验收区、高位货架区、拆零拣选区、特殊药品专库/专区、冷库、仓库外(仓库外指的是在库房外面安装一路摄像头,取景为仓库院内全景)等重点区域;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每个仓库的收发货区、验收区、特殊药品专库/专区、冷库、仓库外(仓库外指的是在库房外面安装一路摄像头,取景为仓库院内全景)等重点区域。

*除以上重点区域外,每个仓库仍需保证至少有一路视频接入,(摄像头取景为库房内全景)(*需将网络摄像头名称改为上述区域名称。

如收发货区、验收区,网络摄像头直接命名为收发货区、验收区;再如重点区域以外的摄像头根据库房使用功能命名,比如阴凉库、常温库、控温库,如果库房较多,可命名为阴凉库1、阴凉库2等等,(命名要和仓库内部分区图标识一致。

)三、建立数据接口通过数据对接的方式实现仓库及冷链温湿度监控数据上传至药品流通追溯系统。

接口具体实现方式参照《温湿度数据上报接口使用手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培训考试试题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培训考试试题名及密码自动生成,可以采用手工编辑或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3、备份数据的介质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防止与服务器同时遭遇灾害造成损坏或丢失() 4、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本保障,应当由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对相关资料审核合格后据实录入、更新,录入、更新的时间应当由系统自动生成() 5、被锁定药品应当由采购人员确认,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由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药品储存运输环境温湿度自动监测培训考试试题岗位:姓名:成绩:一、填空题( 共20分 ) 1. 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在储存药品的仓库中和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设备中配备温湿度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 运输过程中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3. 当监测的温湿度数据达到设定的临界值或者超出规定范围等情况,系统应当能够实现就地和在指定地点进行声光报警,同时采取短信通讯等方式对不少于3名指定人员报警 4. 系统应当具有对记录数据不可更改、删除的功能,不得设置反向导入数据的功能 5. 企业应当对储存设施的测点安装方案进行测试和确认,对冷藏、冷冻储存及运输设施设备的测点终端安装方案进行验证。

6. 每台独立的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车辆或车厢,安装的温度测点终端数量不得少于2 个。

7. 企业应当对测点终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校准,对系统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8. 系统应当能满足相关部门实施在线远程监管的条件。

9. 系统应当与企业计算机系统进行连接,自动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数据,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进行实时数据查询和历史数据查询。

10. 系统应当有应急保障措施,可以独立地不间断运行二、选择题(共35分) 1. 系统由()等组成 A.测点终端、 B.管理主机、C.不间断电源、D.相关软件 2. 系统温湿度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A.测量范围在0℃~40℃之间B.温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5℃;C.测量范围在-25℃~0℃之间D.温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0℃;E.相对湿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3%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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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的技术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现代物流发展,指导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药品批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是药品经营企业配置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开展药品物流活动和从事质量管理的技术指南,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仓储及运输设备第三条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药品仓库,应配备自动化立体仓库、托盘货架和拆零拣选货架。

自动化立体仓库和托盘货架的存储货位总数不得少于5000个,分拣出库能力应达到5000箱/日,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不得少于10000个,分拣出库能力应达到10000箱/日。

货架应配有托盘,托盘规格应满足国标《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1996)。

拆零拣选货位不得低于2500个,并配备相应电子标签辅助拣选系统(DPS)。

第四条仓库应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第五条仓储设施设备应符合药品储存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药品验收、入库、上架、搬运输送、分拣、出库等作业的数据采集和记录。

第六条仓储设施设备主要由入库管理设备、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货架系统、堆垛及装卸搬运设备、库内输送设备、分拣及出库设备、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构成,具体配置要求如下:(一)入库管理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条码编制、打印设备及计算机系统。

(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

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和射频识别设备。

(三)货架系统。

包括自动化立体仓库、托盘货架及其他货架(如隔板货架、流利式货架等)。

自动化立体仓库货架高度应高于8m,推荐高度为24m以下;托盘货架应能配合叉车进行存储作业。

(四)堆垛及装卸搬运设备。

自动化堆垛设备配置应与自动化立体库相匹配,叉车可采用电力叉车和手动叉车;楼库应配备专用电梯或垂直升降装置。

库房外需配备装卸作业货台。

(五)库内输送设备。

输送设备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辊道式输送机、链条式输送机或皮带式输送机。

输送设备应覆盖储存区、拣选作业区等作业环节,通过动力输送线将药品送达目的区域,实现物流中心各作业环节自动、连续的物流传送。

(六)分拣及出库设备。

应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手持终端(RF)拣货系统和自动分拣机等设备进行分拣。

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的,电子标签数量应与拆零拣选业务相适应,应能实现对每个拣选货位的操作指示;采用自动分拣机的,滑道数应与分拣作业量及配送客户数相适应。

(七)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仓库温湿度自动监测、记录、报警设备以及温湿度控制设备、物流作业摄像监控设备,以达到对仓储条件和物流作业过程的监控和记录功能。

以上设备安装前应合理预设,使用前需经验证,有效保证药品储存温度。

(八)配送车辆及设备。

设备配备需满足以下要求:1、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

运输车辆具有统一车辆外观标识。

申请生物制品、疫苗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还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车,且需经验证。

2、运输车辆配置卫星定位系统(GPS),可实现对车辆运输监控。

3、采用外包方式进行物流运输的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被委托方进行质量体系考核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承运方所用的车辆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九)计算机网络设备。

设备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企业应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覆盖药品经营和物流质量管理全过程。

信息系统应至少包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

2、企业内部管理信息系统的架构建议采用B/S 架构。

3、有满足企业需求的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

服务器采用双机热备,并具有不间断电源,配备独立的存储设备。

4、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企业网络出口带宽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网络交换机有防病毒网关,服务器和计算机应装有防病毒软件。

第七条如新设立分库,存储区应设立托盘货架,并至少应配备入库管理设备、信息自动识别设备、装卸搬运设备、手持终端(RF)拣货系统和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如设置拆零拣选库区,还应至少配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拆零货位及相应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

第八条应建立中央控制室。

中央控制室应能实现库房温湿度监控、冷库及其他仓储作业区视频监控、冷藏车温湿度监控、设备控制以及异常状况报警功能。

设立分库或二级配送中心的药品批发企业,中央控制室应能对上述功能实现远程控制。

第九条应配备备用供电设备,具备突发情况下的电力保障功能。

第十条本章除库房建筑及运输车辆外,其他相关设施设备应为企业自有。

企业应自行负责库房质量管理。

第三章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一条企业应配备相应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应至少包括仓储信息管理系统(WMS)与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应能有效实现药品入库、出库、储存、运输及配送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对相关数据可进行收集、记录、查询。

数据采集应完整、及时、准确,并可进行相关报表的统计和制作。

第十三条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至少应对如下基础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产品批号、购进单位、有效期、到货日期、总件数、总数量及相应的配送信息。

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的还应维护相应的货主信息。

第十四条由第三方进行药品储存配送时,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应通过数据交换等技术实现数据同步。

第十五条计算机管理软件应与物流规模相适应,满足物流运营要求。

仓储信息管理系统(WMS)应与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实现数据对接。

第十六条企业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入库管理、存储管理、出库管理、配送运输管理、药品退回管理等功能。

第十七条入库管理功能。

药品入库时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药品基本信息采集,对货位自动分配,质量检验数据录入及查询。

第十八条存储管理功能。

能够对当前存储药品按货位进行查询、维护,能够提供近效期预警。

对保管、养护、盘点、退货等作业提供信息化管理,对作业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存储、查询、维护,能够进行报表打印、建档。

第十九条出库管理功能。

采用自动识别技术对分拣作业、出库复核、装箱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

包装箱外需有条形码等识别标签。

第二十条配送运输管理功能。

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车辆调度、装车计划进行管理及维护。

药品运输时,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运输任务进行追踪,追踪记录数据包括:车号、司机、订单、客户名称、药品通用名称、配送数量、批号、发货时间和到货时间。

第二十一条药品退回管理功能。

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退回药品进行管理。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物流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应配备专门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人员。

物流相关专业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或获得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人员不少于2人,计算机相关专业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或获得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称)的计算机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第二十三条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养护、保管人员除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外,还应经过企业内部的物流流程运作、设施设备使用、物流信息化管理等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四条企业人员着装应有统一标识,并符合劳动防护有关要求。

第五章操作流程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资质管理环节,应通过信息系统对供货单位相关证照、首营品种资质等文件进行扫描、存档及数据维护,建立电子档案,对企业资质有效性及经营范围进行控制。

第二十六条药品收货与验收过程中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如RF 扫描枪等)辅助对货、票信息进行核验。

验收合格待入库药品若无有效自动识别标签(如条码、RFID等),则需要进行赋码(或打码),以完成入库药品信息采集、记录。

同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北京市药品追溯系统及国家电子监管网系统上传相关数据。

第二十七条药品入库存储环节,应采用搬运设备(如叉车)、自动输送设备(如辊道式输送机等)或自动化仓库的存取系统将药品搬运、上架、存储。

药品货位由信息系统按照储存要求自动分配,需按照批号码放药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用托盘。

第二十八条药品储存与养护环节,信息系统可自动生成养护计划和盘点计划,并应用自动识别技术辅助开展药品盘点。

第二十九条药品分拣环节,对于拆零药品,应使用电子标签(DPS)技术、自动识别技术进行拣选或采用自动化分拣机完成对药品的分拣作业;对于非拆零的药品,可以通过自动化分拣机或其他分拣、运输设备整箱出库。

第三十条药品出库时,采用自动识别技术辅助进行药品装箱和出库复核作业,并在信息系统中形成相应的作业记录。

第三十一条药品运输时,应通过信息系统对运输车辆进行追踪。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相关定义现代物流:本指南中现代物流的概念是指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设备,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将药品的仓储、装卸搬运、运输配送、包装等物流活动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的集成化物流运作模式,其目的是保证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降低药品物流成本,提高药品物流效率。

冷链药品:对储存、运输有特殊温度要求的药品。

冷库:仓库的一种,根据不同温度控制要求,分为冷藏库与冷冻库两种,其中温度保持在2℃~10℃的仓库称为冷藏库,温度保持在-10℃~-25℃的仓库称为冷冻库。

常温库:仓库的一种,其温度保持在0℃~30℃范围内。

阴凉库:仓库的一种,其温度不高于20℃。

平面库:货物采用平面堆垛,未使用货架存储的仓库。

自动化立体仓库(AS/RS自动存储取货系统):由高层货架、巷道堆垛起重机(有轨堆垛机)、入出库输送机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计算机仓库管理系统及其周边设备组成,可对集装单元物品实现机械化自动存取和控制作业的仓库。

(《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18354-2006)。

楼库:仓库的一种,采用楼房存储货物的仓库。

托盘:在运输、搬运和存储过程中,将物品规整为货物单元时,作为承载面并包括承载面上辅助结构件的装置。

(《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18354-2006)托盘货架:用立柱、隔板或横梁等组成的立体储存货物的设施,配合托盘存储货物,通常为重型货架。

输送机:对物品进行连续运送的机械。

货位:是指仓库中实际可用于堆放药品的面积。

在本指南中,一个托盘存储货位仅指一个托盘位。

双机热备:是指使用两台服务器,互相备份,共同执行同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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