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保证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药品的质量管理和对上述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药监分局)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由药学部门专职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和中医(民族医)诊所可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或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二级以上(含二级)级别的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还应建立药品购进、验收、入库、储存、出库、调配等重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京药监安[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安〔2006〕20号)各分局:为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公布实施。
请各分局将文件转知各医疗机构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三月二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的各环节,包括药品的采购、储存、处方调配、制剂配制、特殊管理药品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安全用药等。
第三条本规范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管的依据和检查标准,也是北京市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医疗机构应设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
明确各级人员和机构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使用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药品使用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药品质量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由药剂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的任务是:(一)检查和实施本单位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负责药品采购、储存、处方调配、制剂配制等全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三)核新制剂的技术标准;(四)组织评价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出遴选品种意见;(五)其它。
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公告(第16号)

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公告(第1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3.03•【字号】京药监发[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公告(第16号)(京药监发[2004]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并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其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检查,以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认证范围企业所在地经营地址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北京爱心伟业大药零售中成药、中药饮片海淀区海淀区花2004.02.19C-BJ04房有限公司、化学药制剂、抗园路13号-007生素、生化药品。
(100088)北京爱心白塔大药零售中成药、化学药制海淀区海淀区大2004.02.19C-BJ04房剂、抗生素、生化钟寺白塔-008药品。
庵乙4号(100086)北京爱心中联大药零售中成药、化学药制石景山区石景山区2004.02.19C-BJ04房剂、抗生素、生化阜石路-009药品。
158号(100034)北京爱心北洼路大零售中成药、中药饮片海淀区海淀区北2004.02.19C-BJ04药房、化学药制剂、抗洼路64号-010生素、生化药品。
(100036)北京协和医学科学批发中成药、化学药制宣武区宣武区南2004.02.19A-BJ04技术开发公司剂、抗生素、生化纬路2号-030药品、生物制品。
(100050)北京福仁广源医药批发中成药、化学药制西城区西城区五2004.02.19A-BJ04有限公司剂、抗生素、生化根檩胡同-031药品。
11号(100035)北京市宣武医药长批发中成药、化学原料宣武区宣武区平2004.02.19A-BJ04城批发部药、化学药制剂、原里2号-032抗生素、生化药品楼一层6-、生物制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的管理,规范GSP的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S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GSP监督实施规划及GSP认证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国际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互认工作。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称局认证中心)承办GS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GSP认证企业的初审和取得GSP认证企业(以下称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GSP认证实行GSP检查员制度。
GSP检查员聘任和管理的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办企业报送批准立项文件);(二)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三)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2);企业验收、检验、养护、销售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四)企业经营场所、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表4);(五)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式样见附件5);(六)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七)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八)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申请及资料进行初审。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从收到认证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及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同意受理的将申请及资料转送局认证中心;不同意受理的,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说明原因。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试行)》,经2014年5月1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25日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计算机系统等应当符合《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店堂内除保证规定面积的药品经营区域外,可以经批准经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相关健康产品,但不得经营其他类别商品。
企业应建立相应制度并采取物理措施保证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区域与其它类别商品区域有效隔离。
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相应制度并采取物理措施,保证中药饮片区和处方药销售区域在营业时间内,除具备处方审核、调配、及核对资格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店内药品广告宣传应规范,不得宣传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
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提供的药学服务应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店内应具备必要的药学服务硬件条件,至少包括相对独立的药学服务咨询台或咨询区,备有药学工具书及资料,具备药学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从事处方调剂业务的门店还应具备处方调剂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店内应配备血压计、体重计、腰围测量尺等服务设施。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在店内公示顾客服务电话,方便公众电话咨询、接受顾客投诉,对投诉内容应及时跟踪处理并反馈。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连锁经营方式后药品经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连锁经营方式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京药监市[2010]4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4.08【实施日期】2010.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连锁经营方式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事宜的通知(京药监市〔2010〕48号)各分局:为了进一步完善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连锁经营方式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变更程序,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行政许可程序《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连锁经营方式》(38-2-04)进行修改,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连锁经营方式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进行重新制证。
鉴于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方式变更会导致药店经营管理模式的变化,请各分局在该变更程序完成后,对企业进行一次GSP追踪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附件:修改后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连锁经营方式》程序(38-2-04)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连锁经营方式)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连锁经营方式编号:38-2-04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六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公告(2011―5―1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11.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公告(2011-5-18)
C-BJ11-330
2016-05-16
北京京嘉堂大药房
零售
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
通州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大灰店村委会西500米
2011-05-17
C-BJ11-331
2016-05-16
北京弘普九州大药房
零售
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
通州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马营村祥和乐园小区底商7号
零售
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
房山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岳各庄村村南
2011-05-16
C-BJ11-327
2016-05-15
北京君相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零售
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药饮片
通州
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中路1010号
2011-05-17
C-BJ11-328
2016-05-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其规定的程 序进行认证检查,以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 业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
企业名称
认证范围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企业所在地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药品 GSP认证机构应当在18个工作日内在省局网 站完成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及时 限要求)
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经营 方式、经营范围、现场检查时间、结论及检 查员等。
检查时间批发企业不少于2个工作日,零售企 业不少于1个工作日。(现场检查标准及时限 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指派1名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 负责现场检查过程中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观察员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首次会议应当由检查组组长主持,确认检查内容,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
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二)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和检查评定标准对企业实施药品GSP情
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现场取证;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方案内容如发生以下变更,检查组须报经组织认证的药品
GSP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 1、检查组成员发生变化; 2、需延长认证检查时间; 3、发现企业地址或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情况与申报资料不一致; 4、企业近3个月内未开展过任何经营活动; 5、其他必须报告后方可继续认证现场检查的情形。 (三)检查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应当如实记录。检查组长负责组织汇总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有资质要求的人员简历、任职证明、身份证复 印件、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复 印件; (九)企业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十)企业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并严格标明比例; (十一)企业合并认证的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十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企业申报资料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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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4《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5-12-21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确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
第四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的药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承担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GSP认证工作接受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业务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认证中心从事GSP认证的技术检查工作。
认证中心在承担GSP 认证检查工作的同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与GSP认证相关的辅导、咨询等业务活动。
第七条GSP认证实行GSP认证检查员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纪律(附件一)。
第八条GSP认证检查员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SP检查员管理办法》选聘,由认证中心建立GSP 认证检查员库。
第九条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或者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经法定程序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GSP认证总时限为75个工作日(认证工作程序见附件一、二),包括申请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初审(10个工作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负责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认证中心负责技术审查(15个工作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15个工作日)、汇总审查结果(10个工作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认证结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式样见附件三),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三)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四)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四);(五)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五);(六)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件六);(七)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式样见附件七);(八)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九)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十)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企业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资料时,应按规定做到详实和准确。
第十二条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申请、受理和组织认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认证中心按照《GSP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从认证检查员库随机抽取来自不同单位的3名GSP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依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实行检查员回避制度,以下检查员应予以回避:(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审批工作的人员;(二)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检查员;认证中心组织现场检查时,可视检查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时,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可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
第十五条对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检查,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实行抽查,但抽查的比例,零售连锁门店不低于10%,其他经营企业不低于单位总数的30%。
第十六条对认证合格的企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做出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书面通知企业(样式见附件十七)。
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第十七条对认证合格的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发布认证公告;认证合格的药品零售企业,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认证公告。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认证程序,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和复审,合格的换发证书。
审查不合格的以及认证证书期满但未重新申请认证的,其认证证书失效,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监督认证合格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认证标准。
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监督检查的结果应记录在案,并按规定定期报送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变更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方面以及零售连锁门店数量上发生了变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其进行专项认证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SP要求的认证合格企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要求限期予以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SP要求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屡次发生违反GSP规定但不予改正的认证合格企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被予以公告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公告发布之日6个月后方可提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情节严重”一词的含义,是指认证合格企业出现过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而造成质量事故或违规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或者存在着3项以上(含3项)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项目》中关键项目要求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试行。
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认证工作程序。
一、职责与权限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
GSP 认证总时限为75个工作日。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从事GSP认证的技术检查工作。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的GSP药品认证中心,承担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初审、认证后监督检查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证申请与初审1、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北京市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和十项认证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申报资料一律使用A4纸,并装订成册。
2、分局应在收到认证申请及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填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流程表(式样见附件八)。
初审通过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九),并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附认证流程表全部移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审查。
初审未通过的,签发驳回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十),并做好记录。
受理通知书、驳回通知书均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企业,一份由签发部门存档。
3、对认证申请的初审,一般只限于申报资料的审查。
但有下列情况的,应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认证申请予以处理:(1)申报资料有疑问而需要现场核实的。
(2)企业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而需要现场核查的。
4、对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核查,必须查明企业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
如无违规行为,可将相关核查资料与认证申请一并报送;如有违规行为,则应进行6个月整改,期满后重新申请认证。
三、形式审查与技术审查1、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在收到认证申请及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结束后,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并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认证企业。
对同意受理的认证申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通知企业的同时,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转送认证中心。
不同意受理的,告知应说明原因附驳回通知书。
2、认证中心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证申请书及资料的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主要对申请企业申报资料的内容根据法规和GSP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3、对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中有疑问的,应通过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与企业接洽,限期并按要求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
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提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驳回申请。
对符合要求的,组织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以及收费通知书、现场检查通知书等。
四、现场检查的组织与实施1、对通过技术审查的企业,认证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前,应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十一)提前5个工作日发至被检查企业,同时抄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认证中心对通过技术审查的企业,根据认证的申请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基本内容包括:认证基本情况、认证范围、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并在技术审查中发现并需要现场核实的问题列入方案。
3、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企业,并抄送市局市场监督处、申请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
4、现场检查实行检查员回避制度。
检查组成员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SP认证检查员库中的检查员,经随机抽取组长1人、组员2人组成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5、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药品批发企业2至4天,药品零售连锁企业3至4天,零售企业1至2天。
6、首次会议由组长主持,介绍检查组成员,宣读检查纪律、检查方案,核实企业有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情况(表格式样见附件十二),说明检查注意事项,落实检查日程,确认检查陪同人员等。
7、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认证检查,认真填写认证现场检查记录(式样见附件十三),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如实记录;由组长组织评定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果,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式样见附件十四)。
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回避。
8、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双方应对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现场检查报告应由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不合格项目情况表(式样见附件十五)、检查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