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合集下载

赣建价发[2008]19号 关于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和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及城市住宅建筑

赣建价发[2008]19号 关于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和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及城市住宅建筑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赣建价发 [2008]19号
---------------------------------------------------------------------关于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和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及城市住宅建筑
工程造价信息上报时间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及本站关于全省建筑人工成本信息和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通知的精神。

为保证当地的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和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以及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时效性、准确性、实用性,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同时也作为考核各设区市造价站年度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收集、整理、测算的信息资料上报本站造价信息科。

上报时间规定:
一、①二○○八年三、四季度的人工成本信息,各施工企业应在九月十日和十二月十日前上报各设区市造价站;
②二○○八年三、四季度的人工成本信息,各设区市造价站应在九月二十日和十二月二十日前上报省造价站。

(南昌市站应在九月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前上报省造价站)
二、①二○○八年十二月十日前,各企业将下半年的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上报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

②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各设区市将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上报省造价管理站。

三、二○○九年一至四季度按上述规定时间上报各设区市造价站、省造价站。

注: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每年上报二次,分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赣市府办字[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7]60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规范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报建收费运行机制,经2007年3月20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建筑报建综合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凡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必须按规定缴纳综合报建费用。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十项: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30元/㎡;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4元/㎡;3、施工噪声排污费:1元/㎡;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0.9元/㎡;5、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元/㎡;6、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0.5元/㎡;7、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2.5元/㎡;8、工程定额测定费:0.7元/㎡;9、白蚁防治费:2元/㎡;10、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元/㎡。

上述10项综合收费标准:101.1元/㎡。

综合收费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供水、燃气等。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三项: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2、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工程直接费的6‰;3、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
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05]65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30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5]65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
凡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必须按规定缴纳综合
报建费用。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九项: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老城区30元/㎡,新城区20元/㎡;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4元/㎡;
3、施工噪声排污费:1元/㎡;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0.9元/㎡;
5、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元/㎡(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6、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0.5元/㎡;
7、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2.5元/㎡;。

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关于公布二〇一〇年十二月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2010年12月份建设工程劳务、材料、机械及周转材料租赁价格等变化情况,经组织经济技术人员调查、测算,现公布如下:一、建设工程劳务、材料、机械及周转材料租赁等信息价格除注明外,均为中心城区市场综合价格。

所有材料价格包含采保费及市内运杂费。

二、建设工程信息价格适用于各方建设主体在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参考使用,直接引用该信息价格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均自行负责。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确定的价格不适用本信息价;未公布的非常用性信息价格由各方建设主体市场询价确定。

四、标注品牌的材料信息价格,系为结合建材市场、施工工地、招投标和厂家报价综合测算确定,并非完全厂家自报价。

五、本次公布的信息价格可登陆到“赣州工程造价”网()免费查询下载。

附件:一、2010年12月份建设工程劳务信息价格二、2010年12月份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三、2010年12月份建设工程机械、周转材料租赁信息价格四、赣州市典型工程经济技术指标五、2010年12月份绿化工程苗木信息价六、商家自报(品牌)价格信息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四、赣州市典型工程经济技术指标为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便设计方案比较、招投标清单报价、专家评标定标、成本分析、投资控制、造价审核等工作,我站收集和测算了一个典型工程的经济技术指标供参考使用。

各单位及个人在参考使用过程中有何合理建议和问题,请及时与我站联系。

赣州市中心城区2010年11月份建筑安装工程经济指标赣州市中心城区2010年11月份市政工程经济指标一、道路工程二、排水工程- 31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字[2010]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的计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二)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三)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四)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五)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1—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其他资金投资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赣市规建建[2004]45 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1、我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单项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缺项的部分,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县(市)工程项目由编制人报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赣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瑞金、大余、龙南除外),赣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瑞金、大余、龙南的工程项目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后直接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抄报赣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鼓励推行无标底招标,经评审的最低价(合理低价)中标;如设置标底,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4、施工措施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企业自身状况自主报价。

5、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计算误差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综合单价。

若无合同约定且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含15%),仍执行原综合单价;增幅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结合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可适当调低,减幅超过15%,其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结合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可适当调高,上述工程量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6、按照定额计价出现消耗量定额项目缺项时,承包人应当编制补充项目,通过发承包双方认可,经工程项目所在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赣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瑞金、大余、龙南除外),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2.5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2.5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建办函[2003]33号)收悉。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适用于我省各地依法取得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是指编制、审核和验证,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算、投标报价,工程预决算以及其它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费率为中准价(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以本通知规定的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服务机构按委托事项并按规定收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差旅交通费等及收取其他费用。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委托人付费、客观科学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委托人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遵守市场经济规律,防止不正当竞争,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赣建价〔2018〕5号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发布时间:文章字号:小标准大文章字体:雅黑宋体赣建价〔2018〕5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水务局,各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厅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市场实际,经测算,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标准(一)2017年12月1日之前颁布,目前尚在使用的建设工程定额:建筑、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城市轨道交通、房修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64元/工日;装饰、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78元/工日。

(二)2017版建设工程定额: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91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02元/工日。

二、执行时间本次调整的综合工日单价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事项(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执行现行定额的建设工程。

(二)2018年10 月1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2018年10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2018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调整综合工日单价。

(四)定额综合工日的调整价格与现行定额综合工日价格的价差部分,作为价差处理,按规定计取有关税金。

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直接与该局联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30日。

赣价协〔2015〕9号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费率:‰说明: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3000元者,一律按3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和设备价格,但不含甲方供应的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200万元×4.5‰=0.9万元(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4.1‰=2.05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3.9‰=7.8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0.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80万元+7.40万元=19.44万元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149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赣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赣市造价字[2009] 01号————————————————————————————————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减少工程造价纠纷,促进双方有效地履行施工合同,要求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顺应市场专业需求,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文件,积极开展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供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必须同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最终审核签字人必须为注册造价工程师。

从业人员应当为该企业注册人员。

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并在咨询合同中载明。

1 、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2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现金流量图表和用款计划书;
3 、参加涉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工程会议;
4 、负责对施工企业报送的每月(期)完成进度款报表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期)付款建议书;
5 、协助委托方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
6 、协助委托方依据施工合同,进行涉及费用索赔的预防和处理;
7 、提供涉及委托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造价信息;
8 、及时审核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
9 、涉及施工阶段有关工程造价的其他工作。

三、一个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就同一个工程项目,分别接受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咨询服务委托。

四、考虑到工程造价文件数据的延续性,实行招标代理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原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但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除外。

五、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鉴于国家和江西省没有制定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现参照外省(市)并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收费参考标准,供合同双方参照执行。

执行期间,如国家或江西省颁发新收费标准,即该收费参考标准废止。

收费参考标准详见附件。

六、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差额定率累计收费计算,收费按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应在上述收费参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七、本收费参考标准以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价格为计算基础,非造价咨询企业原因造成合同价超过20%(不含20%)以上的,应按照本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八、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两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

非造价咨询企业原因造成的超期服务,按咨询合同约定的收费总额除以正常服务期限(月)乘以超期服务时期(月)计算超期咨询服务费。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赣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抄报: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抄送:局建管科、招标办


赣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表
例如: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造价为5000万元,计算咨询收费如下:
100万元*12‰=1.2万元
(500-100)万元*10‰=4万元
(1000-500)万元*9‰=4.5万元
(3000-1000)万元*8‰=16万元
(5000-3000)万元*7‰=14万元
咨询收费合计=1.2+4+4.5+16+14=39.7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