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17定额 房建装饰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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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1、土壤、岩石分类表根据国家规范重新划分
2、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重新划分 3、挖掘机(含小型挖掘机)挖土方项目,已综合了挖掘机挖土方和 挖掘机挖土后,基底和边坡遗留厚度≤0.3m的人工清理和修整。使用 时不得调整,人工基底清理和边坡修整不另行计算。 4、定义小型挖掘机机小型自卸汽车,即小型挖掘机,系指斗容量 ≤0.30m³ 的挖掘机,小型自卸汽车系指载重量≤6t的自卸汽车。 5、定义桩间挖土 6、土石方体积换算系数表变化 7、平整场地,计算规则有变化 8、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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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属结构工程
1、适用范围方面 构件制作定额按施工企业自有附属加工厂标准编制;如现场制作构件,按实 际发生的机械设备进行调整;构件制作定额项目不适用于采用成品构件的工 程。 2、修改08金属构件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按外接矩形面 积计算构件重量修改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乘以理论质量计算。金属构件切边 及不规则及多边形加工损耗在定额消耗量中考虑。
(1)关于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屋面小气窗弯起部分防水计算规则,08定额 所占的面积不扣除。
新定额规定:扣除0.3m2以上的面积,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 (2)关于弯起高度规定,08定额规定弯起部分如图纸无规定时,女儿墙、伸缩缝的 弯起部分可按250㎜计算,天窗弯起部分可按500㎜计算。 新定额规定:按设计无规定是,伸缩缝、女儿墙、天窗的弯起部分按500mm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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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桩基工程
1、本次新编定额将灌注混数表做了调整。 2、(系数调整)单独打试桩、锚桩,按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 乘以系数1.5。(08定额系数按2.0计算) 3、增加说明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桩头灌芯部分按人工挖孔桩灌桩 芯定额执行。 4、增加埋设钢护筒定额中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若遇钢护筒无法拔 出,经确认后,可按钢护筒实际用量减去定额摊销量计算,该部分不 得计取除税金外的其他费用。 5、增加人工挖桩孔土(石)方子目中,已综合考虑了孔内照明、通 风,人工挖孔桩,桩内垂直运输方式按人工考虑。 6、增加:给出各种灌注桩的充盈系数及材料损耗表。 7、机械成孔灌注桩混凝土,加灌长度有明确规定。
辽住建发[2009]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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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辽住建发[2009]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现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 号),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业组织,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并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满 3 年( 包括乙级暂定期)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 万元;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 ,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其他出资人应为企业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 年以上;(四)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他人员应具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专职专业人员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6 人;(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不得超过60 周岁。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号Revised at 2 pm on December 25, 2020.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各市造价管理站(处),绥中县建设局:为配合我省新一届定额的贯彻执行,我们对施工企业规费标准的核定工作做了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将对各市核定工作进行抽查;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对、核定上报及发放工作。
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中规定的申报材料简化为: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或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产值统计报表;3、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三、2017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费。
规费标准的基础标准上调为3%。
对于核定值不足基础标准的企业,按基础标准核定。
规费计取标准的基础标准与上限如下表:四、经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施工企业投标时应按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无规费计取标准按基础费率计取社会保障费。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应按规费计取标准的上限或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
五、工伤保险费分为按企业缴纳部分与按项目缴纳部分。
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工伤保险仅包含按企业缴纳部分,按项目缴纳部分按实际发生计入规费。
六、2017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间为3月-6月。
施工企业原有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只限应用于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以及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和市政维修工程定额的工程计价活动。
按新标准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执行新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
辽建价发 [2008]19号
![辽建价发 [2008]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24753c5727a5e9856a616e.png)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辽建价发 [2008]19号关于印发《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为了做好2008年我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进一步完善《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我们于2008年12月12日在沈阳召开了全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做为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建设工程计价、工程进度款拨付以及工程结算的依据。
请认真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印发打字:李忠伟校对:吴宏伟(共印:60份)附件: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有关问题1.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关系。
我省在编制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时,已充分考虑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相关规定,因此,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有关要求是一致的。
在辽宁省应将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做为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附录。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按照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名称、清单编码、计量单位进行编制,上述四要素应与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规定相一致;工程项目名称与计价定额不一致的,应在项目特征栏目中描述。
人工动态调整

2014年第一季度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精神,经测算,我省2014年第一季度建筑、装饰、安装、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人工费指数为32%;市政工程人工费指数为22%。
辽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第四季度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精神,经测算,我省2013年第四季度建筑、装饰、安装、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人工费指数为29%;市政工程人工指数为19%。
辽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精神,经测算,我省2013年第三季度建筑、装饰、安装、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人工费指数为33%;市政工程人工指数为23%。
辽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精神,经测算,我省2013年第二季度建筑、装饰、安装、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人工费指数为31%;市政工程人工指数为21%。
辽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第一季度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精神,经测算,我省2013年第一季度建筑、装饰、安装、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人工费指数为28%;市政工程人工指数为18%。
辽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2年第四季度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精神,经测算,我省2012年第四季度建筑、装饰、安装、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人工费指数为26%;市政工程人工指数为16%。
辽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2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精神,经测算,我省2012年第三季度建筑、装饰、安装、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人工费指数为32%;市政工程人工指数为22%。
辽宁省《超高层建筑垂直运输、加压水泵台班、人工及机械降效、综合脚手架》补充计价依据

辽宁省《超高层建筑垂直运输、加压水泵台班、人工及机械降效、综合脚手架》补充计价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建价发[2014] 5 号关于发布《装配式建筑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与《超高层建筑垂直运输、加压水泵台班、人工及机械降效、综合脚手架》补充计价依据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站(处),绥中、昌图直管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2008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体系,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由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的《装配式建筑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与《超高层建筑垂直运输、加压水泵台班、人工及机械降效、综合脚手架》补充计价依据,现予发布,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省执行。
凡在执行日之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执行本补充计价依据;在建工程项目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后可参照执行。
本补充计价依据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本补充计价依据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目录编制说明一、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二、建筑物超高加压水泵台班三、超高层建筑物垂直运输四、超高层综合脚手架超高层建筑垂直运输、水泵加压台班、人工及机械降效、综合脚手架补充计价依据编制说明1、本补充计价依据,包含200—400米高层建筑垂直运输、水泵加压台班、人工及机械降效、综合脚手架,是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缺项部分的补充。
2、本补充计价依据,计算规则与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致。
一、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编码:011101001)工作内容:1.工人上下楼梯降低工效、上楼工作前休息及自然休息时间。
2.垂直运输影响时间。
3.由于人工降效引起机械降效。
单位:见表工作内容:同前单位:见表工作内容:同前单位:见表二、建筑物超高加压水泵台班(编码:011101002)工作内容:包括由于水压不足所发生的加压用水泵台班。
单位:100m2工作内容:同前单位:100m2工作内容:同前单位:100m2三、超高层建筑物垂直运输(编码:011202002)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塔吊、外用电梯及通讯联络配备的人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6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6号各市住建局,大连市金普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第三章人工费动态指数第四章材料价格信息第五章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第六章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第七章附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发挥建设工程造价指数、造价信息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调整作用,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人工费动态指数、材料价格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2011年辽宁建设工程结算辽建价发[2011]27号
![2011年辽宁建设工程结算辽建价发[201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3f9dd3195f312b3169a52c.png)
关于转发《2011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抚建[2011]106号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印发的《2011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辽建价发[20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
一、税金调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精神,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税金调整如下:自2011年2月起,凡在市区内的建设工程,计征标准为3.48%;在县城、镇内的建设工程,计征标准为3.41%;不在上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征标准为3.28%。
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造价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9月22日颁布,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请各单位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处理、反馈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
附:《2011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略)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转发《关于印发〈2011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本建价发[2011]5号各自治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1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辽建价发[20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增加“人工费指数调整”项目,清单计价工程列入其他项目费清单,按定额计价工程列入其他费项目,只计取税金。
2.有拦标价的工程,建设单位编制拦标价时,“人工费指数调整”原则上应按基准日人工费指数加上风险系数的最高上限考虑,此上限即作为本工程的风险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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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建价发[2011]20号
关于发布2011年第四季度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11年第四季度的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及相关事宜发布如下:
一、2011年第四季度建筑、装饰、安装、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人工费指数为23% ;市政工程人工费指数为13% 。
二、人工费指数适用于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三、房屋修缮工程人工费基期价格为定额人工费与《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规定的调整人工费之和。
四、招标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基准日发布的人工费指数调整人工费进行报价并考虑风险因素。
五、本文件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凡在执行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可按本
文件规定的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