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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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学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学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学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外经贸国商院外字〔201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学校的国际化工程总体目标,实现国际商学院学生对外交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规范化管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海外学习和实习任务,根据学校与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国际商学院正式注册报到并在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包括中国籍学生和具有对外经贸大学正式学籍的留学生)。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交流”是指我院学生赴国外与港澳台参加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等对外交流活动。

第四条对外交流的开展必须以促进学生国际视野的开拓,增强学生对国际事务的了解,参与国际商务活动,增加海外实习经历为中心,并有利于促进对外合作与友谊,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维护学校及学院声誉。

我院学生赴外交流期间不得从事危害国家主权与民族尊严、损害学校与学院声誉等相关行为。

第二章对外交流项目第五条学院针对学生的对外交流项目包括校际和学院范围的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六条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等的申请与管理将遵守学校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所有对外交流项目的学生申请和选拔由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严格把关,保证派出能体现我院国际化特点的高素质、高水平学生。

第七条学院依据学校的国际化行动方案,进行创新性的探索,制定学生对外交流总体规划,进一步落实学生海外学习实习方面的国际化工作。

第八条在做好学生对外交流派出工作的同时,认真落实接收国外友好院校交换至我院的交换生选课学习等细化工作,在交换生的数量和质量上严格把关,提升我院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三章经费与补助第九条学院鼓励学生赴国外或港澳台进行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和其他项目学习、实习并提供资助。

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需要,结合我院国际合作教育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出国留学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依据《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是经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在大学学习期间,遵守《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本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章培养模式第三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培养模式是指:中外合作培养模式:15+1.5(专科)、2+2(本科)、2+3(本科)、3+1(本科)和0.5+0.5÷3(本科)等固定内容和教学形式的培养模式,即学生入校后,首先在我院完成规定课程(模块)的学习,然后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0.5+0.5+3的模式为:在我院学习半年,到国外学习半年,然后再回国学习3年)。

短期国际交流模式:学生经学院批准到国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模式:学生在校期间,经学院选拔进行语言培训(学习一年后再强化学习一年)后,赴合作院校进行本科学习。

第四条中外合作培养学生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模块)教学大纲,应在学生入学前3个月由教务处、相关系(院)和外事处三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院的具体情况、国外合作院校的意见等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合作院校同意后予以确定。

第五条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我院学习阶段结束时,课程(模块)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在我院学习外语,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攻读本科学位。

出国学生可申请保留大学学籍,但须将所学课程(模块)(非语言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我院国内阶段学习结束时,如果课程(模块)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未达到合作院校要求,或未获得出国签证,则应转入非对外合作培养的相应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管理规定

XX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的管理,保证在校学生通过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的选派工作规范、健康、有序的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工作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和相关学院共同参与。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按校际合作协议派出学习1个月以上的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选派第四条校际交流项目学生选派应坚持“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的原则。

校际交流项目派出学生的评审工作,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会同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共同组成评审工作小组进行。

学校评审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经学校评审工作小组通过后按一定差额比例向全校公示候选人名单。

公示结果报学校批准后,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境外有关院校,最后录取名单由境外院校确定。

第五条选派标准(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三)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五)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七)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之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三章出国前管理第六条校际交流项目由学校选派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在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七条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行前教育。

第八条根据相关的校际交流项目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学习前应向学校提交有关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经济担保责任;(二)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三)按期回校的承诺。

第九条有关费用支付办法(一)派出学生在国外的相关学习、生活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的方法执行。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我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根据《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要求,全面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切实抓好各方面基础性建设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要求,鼓励在国家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与外国教育机构确具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严控已有相当规模的商科、管理学科、国家控制布点学科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2013秋选拔海外交流生的通知__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13秋选拔海外交流生的通知__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国际交流学院
沪贸国交〔2013〕1号
关于选拔2013年秋季赴海外交流生的通知
学生处、各二级学院:
2013年秋季学生赴海外交流选拔工作已经开始,现将选拔的相关信息发给学生处,请于2013年3月20日前完成报名及选拔工作并将交流生的相关材料报我院,以便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市教委《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选拔、成绩合格的交流生,一学期的交换项目每人能获得1.5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奖学金,一学年的交换项目每人能获得2.3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奖学金。

以上带*号的项目,由指定二级学院具体操作。

特此通知
国际交流学院
2013年1月9日抄报:校领导。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国交换生管理规定试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国交换生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学校的国际化工程总体目标,深化和拓展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实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对外交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规范化管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海外交换学习任务,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申请条件第一条统招生。

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

交换期间为本科生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一年级及以上(研一上学期可申请研一下学期项目)。

第二条在我校期间成绩优良,GPA不低于3。

可申请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奖学金的项目GPA不低于3.5或平均分不低于85。

第三条外语水平达到接收院校的入学要求以及签证要求,可申请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奖学金的项目,托福不低于95分,雅思不低于6.5分,小语种不低于B2。

第四条境外学习计划符合本人培养方案,两校课程能够较好替代,不影响在我校的教务安排。

第五条遵纪守法,在我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已修课程全部合格,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六条身心健康。

具有良好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第七条对前往学校(地理位置、交通情况、优势专业、衣食住行等)有基本了解,有明确的学习方向及个人学业规划。

有关海外学校情况,请参考本网站及各校官网。

第八条个人经济条件能够负担因出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九条父母或其监护人了解项目有关情况,同意并支持其申请。

二、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和主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共同管理交换生出国学习工作。

院系、国际处国际交流中心、教务处、学工部根据其不同职能协调处理有关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申报审批程序1. 在国际处国际交流中心网站下载区下载“学生交换访问项目申请表电子版”2. 教务处“学分置换申请表”或研究生部“学籍异动申请表”(如需休学)3. 填写上表并将中、英文成绩单复印件、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以及在读证明复印件交到所在学院并将电子版申请表及其他所需资料发至outgoing_uibe@邮箱。

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制度

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制度一、宗旨与目的1.国际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在我院与国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分为派出交换生与接受交换生两类。

2.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是我院教育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是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3.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大力促进我院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

二、管理机构1.外事处为国际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与管理。

2.教务处负责本科层次的国际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及学籍的审定及协助教学。

3.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层次的国际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学籍的审定及协助教学。

4.各院系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及接收交换生的专业教学。

三、派出交换生(一)学生选拔1.各院系根据我院每年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本年度派出交换生的学生数量和专业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并负责组织推荐选拔,按照学生层次分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

2.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3.派出交换生申请者的基本条件:(1)我院在籍的三年级本科生和二、三年级研究生;(2)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3)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英语或交换国家语言)能力优良;(4)学习成绩优良;(5)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6)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给学院的各项费用。

4.教务处、研究生处将审批合格的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外事处,外事处和外语教研室负责组织英语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学院领导,并将学院领导的批复交给相关院系,同时报送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备案。

5.外事处将所需申请材料交给各院系,各院系负责收齐交换学生的申请材料,报至外事处,由外事处统一邮寄到国外合作院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将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转交给相关院系。

6.派出交换生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派出交换生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执行。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选课、学分互认、成绩管理及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查等管理,提高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国际交流(交换)学生范围第三条国际交流(交换)学生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参加我校同国(境)外大学合作建立的双校园模式联合培养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四年中前半期在XX大学学习,后半期在国(境)外合作大学学习,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XX大学和国(境)外合作大学学士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

(2)参加我校同英国萨里大学合作办学机构的双学位项目。

2.短期校际交流(交换)项目(1)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正式签署校际协议并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正式办理留学手续的校际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2)参加由学校或学院选派,前往与我校有校际或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境)外大学学习的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3.假期短期项目参加学校批准的国(境)外大学的短期学习项目,时间一般为学生在读期间的寒暑假期,如暑期学校等。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教学管理第四条成绩管理1.学生在校内阶段的学习成绩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录入教务系统,由教务处统管理,统出具成绩单。

2.学生获得的国(境)外大学成绩应委托国外大学直接邮寄或由学生本人将密封后的成绩单密封后邮寄或带回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生提供成绩查询网址和查询方法。

经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存档。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取得的成绩不录入教务系统,不计入平均分计算,仅用于毕业资格审查。

3.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须达到项目规定的外语水平、平均成绩及完成培养方案等要求后,方可出国(具体要求以合作项目最新规定为准)。

第五条学籍管理1.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入学学籍及学籍异动情况,以学生处正式下发的学籍变更单为准。

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工作管理,提升本科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是指在现有的四年制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以通过国际交流交换培养项目选派学生到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或实习、实践基地交流学习的模式进行本科生培养。

第三条培养国际化人才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是国际交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支持和鼓励多渠道引进和使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和鼓励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赴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或实习、实践基地进行交流学习。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工作实行项目派出、综合管理机制。

第五条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项目包括政府项目、校级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六条政府项目,指由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以及其他由政府资助的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项目。

政府项目的管理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政府项目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校级项目,指学校与国外的大学、科研机构或实习、实践基地签订本科生交流交换培养协议,共同开展的联合培养项目、假期学校项目、短期交流项目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校级项目的谈判、签约,以及与国外合作方的经常性沟通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项目的信息发布、学生选拔、学籍管理、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八条其他项目,包括社会资助项目,以及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由各学院承担的与国外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共同开展的本科生交流交换培养项目。

社会资助项目等其他项目,涉及学籍管理、学分认定等内容的,应当经过教务处审核同意。

第九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项目执行情况的备案与年度统计工作。

备案信息包括项目周期、选拔标准、选派专业、派出学生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学生自行申请到国外的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交流学习且经过教务处批准的,在交流期间的课程修读、学分认定与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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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国际教育合作交流,规范国际交换生管理,强化协同育人的理念,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教育合作协议在我校与国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国际交换生分为派出交换生与接收交换生两类。

第三条派出交换生赴国外院校交流的时间通常为一学期至一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参加交换生项目应事先征得国外合作院校的同意,并事先确定在交流项目中所取得的学分能否抵扣外方课程学分。

第四条学校通过完善机制、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强化服务等方式,大力促进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留学生办公室为国际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国际交换生项目协议的谈判、签约,协议相关信息(学校、专业、课程、学分、选拔计划等)的统一发布,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国际交换生的年度统计汇总工作。

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全校性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以及接收交换生的来华手续、入学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

学生处参与全校性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工作。

第六条国际交流处对国际交换生项目协议具有审核责任。

第七条教务处、研究生部主要负责国际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负责派出交换生的学习计划确定以及接收交换生的课程教学。

经学校批准,学院可单独与国外大学开展定向交换生项目合作,所签订的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报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派出交换生第三章.第九条学生选拔1.选拔派出交换生项目的实施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2.留学生办公室根据我校、各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汇总和及时发布留学生办公室及各学院的国际交换生计划,内容包括:国外大学名称、专业要求、交换生数量、外语要求等信息。

国际交换生计划的发布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

3.凡派出交换生项目是基于校际协议,其选拔工作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选拔结果报学校审批,学籍管理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批。

如派出交换生是基于各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对口学院之间的合作,则由派出学院负责推荐选拔,选拔结果报留学生办公室审批,学籍管理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批。

秋季学期派出交换生选拔结果由留学生办公室在每年4月统一公布,春季派出交换生选拔结果由留学生办公室在每年10月统一公布。

4.派出交换生申请者的基本条件:我校在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1)或符合我校或学院与国外院校合作协议规定的我校在籍学生;(2)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学业成绩、外语能力优良,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3)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4)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学校的各项费用。

(5)各有关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联系,获取有关申请材料。

5.各有关学院负责将派出交换生的申请材料邮寄给合作院校办理相关录取手 6.续,收到合作院校录取通知书后,同时将录取通知书和国外的有关课程信息告知派出学生所在学院和派出交流生,并根据项目类别报留学生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部和学生处备案。

7.)执1(见附件派出交换生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派出交换生工作流程图》行。

第十条学籍、学分管理学校保留派出交换生出国学习期间的学籍。

派出之前,学生及其亲属必须 1.与学校签订《赴国(境)外学习协议书》、《学生声明》及《亲属声明》(样式见附件2)。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派出交换生应根据留学生办公室提供的合作院校课程名录,填写《派出交换生国(境)外修读课程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研究生部核准。

3.派出交换生出国(境)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需经各学院及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定后方可予以承认。

派出交换生在合作院校的交流时间将记入修业年限。

4.派出交换生在合作院校课程学习的要求:外语类专业的交换生原则上到合作院校相同语种专业学习;非外语类专业的交换生原则上到对方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交换生到合作院校学习应按照核准的《派出交换生国(境)外修读课程申请表》修读课程,每学期所选必修课不得低于三门,总学分应达到或高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应学期应修学分的要求。

如修读总学分未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应学期应修学分的要求,学生应在回国后补齐所缺学分。

5.派出交换生在合作院校实际所选课程如与国内所选课程不一致的,必须及时向所在派出学院报告,由派出学院决定所选课程是否可以认定学分。

6.派出交换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所取得的各科成绩,由对方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邮寄至我校留学生办公室或派出学院。

7.派出交换生须在新学期开学三周内填写《派出交换生成绩及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持留学生办公室或派出学院发放的盖有公章的成绩单办理学分认定手续。

8.派出交换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派出交换生成绩及学分认定申请表》进行审核认定并报教务处核准,教务处进行学分和成绩登记登录工作。

9.辅修课程学分的认定参照以上原则。

10.课程学分认定的原则为学分对应原则,与我校专业相关课程的学分可转换成我校专业必修课学分,非相关课程的学分根据我校选修课模块转换成相应选修课学分。

第十一条行前管理1.派出交换生名单一经公布,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退出。

因退出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该学生承担。

.派出交换生应凭国(境)外有关院校录取通知书到留学生办公室复印交流协2.议,自行办理签证手续,费用自理。

3.签证办妥后,派出交换生须参加留学生办公室和/或所在学院组织的安全培训。

4.派出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须按规定向我校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国外院校的学习生活等费用按校际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境外管理1.派出交换生所在学院需安排专人负责交换生工作,并指派教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

2.派出交换生到达国外驻地后,应于2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留学生办公室和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

3.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交换生应定期向派出学院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4.派出交换生出国后如发生意外事件,应及时与留学生办公室联系,由留学生办公室与该校进行协调解决。

5.派出交换生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在学习期满后按期回国,在回国后15日内向派出学院报到,并以书面形式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交流学习报告。

第十三条各学院根据协议与国外合作院校开展的定向交换生项目,学籍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接收交换生第十四条各学院每学期(4月30日前,10月31日前)向教务处、研究生部提供下一学期向接收交换生开放的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教学方案、教师简介及开课校区。

第十五条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审核和确定向接收交换生开放的课程和教学组织方式,并将审定的方案报留学生办公室。

第十六条留学生办公室根据我校与合作院校的协议,以及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定的课程及教学组织方案,联系合作院校。

在每学期开学初确定并发布下一学期我校接收交换生的数量、专业和课程要求,在每学期结束前将下一学期接收交换生名单.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

第十七条留学生办公室每学期(5月31日前,11月30日前)收到合作院校的申请材料后在1个月内向接收交换生统一发放入学通知书和签证申请表。

第十八条留学生办公室负责接收交换生的报到注册工作并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将实际报到注册的接收交换生基本信息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和各相关学院。

第十九条如接收交换生是基于有关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对口学院之间的合作,由接收学院负责联系国外合作院校,落实接收交换生的来华细节,并在15天内报送留学生办公室接收交换生来华的申请材料,由留学生办公室统一发放入学通知书和签证申请表。

接收学院负责接收交换生的教学组织与管理,交换生修读课程情况需报教务处、研究生部、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各有关学院责任1.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合作院校发布课程相关信息,解答关于来华学习、生活、住宿等问题。

2.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协调教务处、研究生部、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国际交流中心等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提供接收交换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及学分证明;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制作接收交换生的学习成绩单并寄往国外合作院校。

4.)办3(见附件接收交换生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接收交换生工作流程图》理。

第五章项目促进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海外交流,对符合条件的派出交换生给予一定的第二十一条资助。

学校积极争取各类资源,鼓励更多的交换生来我校学习和交流。

第二十二条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第二十三条留学生办公室跟踪国际交换生学习生活情况,各学院及国外合作院校反馈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方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我校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的交换生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管理办法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O一六年七月第一次修订附件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派出交换生工作流程图我校与国外大学签署交换生协办理出国手学生选留学生办公室公布派出交换生计留学生办公室、各相关学院收取国外作院校寄来的录取通知书和签证通留学生办公室或学院组织交换生选书,并转交有关学学生与学校签订《赴国(境)外学习协议书留学生办公室审批确定学生名单后报学校,《学生声明》及《亲属声明籍管理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审学生办理签证手留学生办公室将审批合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学院和学生,并报送学生处备学生缴纳有关费学生填写《派出交换生国(境)外修读课程,确定在对方学校欲选课程,经学院审请表出国留后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我校派出交换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并按返各相关学院联系国外合作院校留学生办公室获取申请材料,组织我校派出交换生填写相材办理学分互认、成绩登留学生办公室、各相关学院负责将申请材料派出交换学生填写《派出交换生成绩及学分寄给国外合作院定申请表各学院按照学分互认相关规定进审核认定,报教务处、研究生部核准和学分录办理录取和留学签证通知手续附件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样式)甲方: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乙方:上海对外经贸大学_______________学院丙方:(姓名)(学号)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一、丙方经选拔前往交流学习,期限自年月至年月止,共个月(自出国(境)之日起计算)。

乙方自愿参加本交流项目,接受甲方和乙方的派遣和管理。

二、甲方和乙方承担的责任:1.向丙方提供出国(境)交流在学习方面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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