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地表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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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界定借鉴经验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界定借鉴经验

第四、成员身份取得:(1)初始取得:在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籍关系至今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

(2)法定取得:①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公务员、事业在编、国企人员除外)。

②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对独女、多女户,户籍在本村的,取得其成员身份,每户只限一女招赘至本村的女婿及其子女,取得成员身份。

③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予以登记确认。

(4)其他取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者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人员予以登记确认。

第五、成员身份保留。

基准日前户籍关系不在本村的,同样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予以登记确认。

(1)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2)在基准日前出生、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第六、下列成员丧失成员资格。

一是基准日前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二是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三是以书面形式申请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四是不因婚嫁关系落户本村的空挂户口人员(只有户口落入的住址,而落户人实际却不居住这一住址的现象)。

第七、民主商议特殊情况。

一是婚姻中特殊情况人员及其子女;二是户口迁出有土地人员;三是退养人员;四是外来妇女,在本村生活多年,至今仍无户口人员;五是外来妇女户口在本村,又无故失踪人员;六是当年买了商品户口,至今在村生活人员;七是村民有儿子(残疾),女儿又招上门女婿人员;八是其他特殊人员。

第八、界定成员身份具体要求:一是因地制宜,实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二是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作者:高翔红来源:《农家科技下旬刊》2018年第09期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激活农村所有生产要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长期有效的保障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依据。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认定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构成与性质狭义视角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上世纪的生产大队、人民公社、农业合作社以及生产队建制在历经改革与改组之后所形成的一切合作经济组织,如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同时,可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后所形成的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

各村内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等组织成员在履行其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同时能够获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资格。

经过本村各组织成员资格批准,进而由本村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成员权利与义务。

二、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标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在认定过程中应根据该群众所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是否是本村常住户籍,该组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与生活关系是否长期处于稳定阶段,同时,要准确判断该组织是否要将本村的集体土地作为长期所依赖的生活保障,如果满足这“三个是否”的标准要求,并遵循唯一性、包容性与合法性原则,就可以获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取得规定1.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原属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前加入农业合作社的成员,户籍仍在本村的,当然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包括本指导意见施行前:(1)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待遇或福利保障的人员,要尊重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认定社员资格的规则。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文档标题][目录]1.引言2.相关背景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重要性3.成员身份确认的依据3.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3.2相关法律法规3.3 相关证明材料4.成员身份确认程序及要求4.1 申请流程4.1.1提交申请材料4.1.2 材料审核4.1.3集体组织讨论4.1.4决议录入4.2 银行账户关联要求4.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号4.2.2 个人身份验证文件4.3 成员身份变更处理4.3.1 新成员加入处理4.3.2成员退出处理5.相关问题和解答5.1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解散并新成立的情况,如何确认成员身份?5.2 如何处理成员身份争议?5.3 如果成员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何处理?6.相关附件附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范本附件二:成员身份确认申请表格附件三:相关证明材料清单7.法律名词及注释7.1集体经济组织:指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

7.2成员身份确认:指确认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8.结束语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附件以获取详细信息。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附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范本附件二:成员身份确认申请表格附件三: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7.1 集体经济组织:指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

7.2 成员身份确认:指确认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占有、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土地、林地、水域等生产资料的经济组织。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日益凸显,这不仅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稳定,也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进行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指农村居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依法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比如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组织的成员;另一类是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农户成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主要以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比如拥有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技术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混乱。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享有者与法定享有者之间存在差异,这就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带来了困难。

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的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容易出现模糊现象。

在实践中,一些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也可以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并享有相应的权益,这就容易引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争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也是一个问题。

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容易导致不同地区、不同组织对成员身份的理解存在偏差,给成员身份的界定带来不确定因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居民为了共同经营和管理集体经济事务,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而组成的基层经济组织。

其成员身份的界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和发展至关重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类是间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成员,是指在农村常住并在农村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其他农村经济活动的家庭成员。

农户的身份通常与其在农村土地上的权益挂钩,包括农村土地的承包权、流转权等。

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成员,享有参与决策和共享分红等权益。

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上组建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户自愿加入,以实现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的集体经济合作为目的。

农民合作社的成员身份通常通过购买股份或入社分红等方式来确认。

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参与决策、共享经济效益以及享受优惠政策等权益。

间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通过间接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而间接享受经济效益的农村居民。

间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常包括非农户成员、合作社员工等。

合作社员工是指农民合作社的雇员,在合作社中从事相关工作,依法取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成员。

合作社员工的身份通常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和与农民合作社的工作关系来确定的。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中,需要充分重视农村居民的自愿性原则和权益保护原则,确保各类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也要根据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任务特点,制定相应的成员身份界定方式,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农户的利益增长。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一、户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关系户籍是证明一个公民自然情况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据,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是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般来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即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一个基本判断标准,但因这是一个复合的判断标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则较难把握。

法院在审理实践中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甲乙原为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婚后,甲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户籍并未迁入,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2、甲乙婚后,甲户口迁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因乙长年外出务工,甲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甲乙均长年外出务工,几乎不在乙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对以上情况,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标准是一个复合标准,由几个部分组成,该“成员”不仅应当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而且还应依法取得当地的常住户口登记,这几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故上述两种情况中,甲均不应认定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应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该“成员”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不论是否取得户籍,均视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上述第一种情况中,应认定甲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分配;而第二种情况则要具体分析甲婚后的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以确定其为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宜。

如难以确定甲在哪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则应认定其为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宜。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成员”只要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取得该地常住人口登记,则均应确认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故上述二种情况甲均应获得分配。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村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得就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就是征地补偿费得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还就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得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得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资格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得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保,与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这主要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与具备,人死立即消灭。

“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就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得人所生得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得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就是指对该组织得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得权利与义务。

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就是否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与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得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就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得权利义务;二就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得权利与义务。

身份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身份认定,就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得基础性问题,也就是确权登记工作中普遍遇到得难题。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得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

相互关系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得关系“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得组、村、乡镇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得关系,三者之间从行政管理级别上就是乡镇管理村,村管理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作者:————————————————————————————————日期: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内容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人口进城经商、务工的不断增多,加上婚姻、收养、升学等事由,使得农业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强,传统的以户籍为单位认定某一农业人口系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模式面临着极大挑战。

由于各地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并不统一,致使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出现“两头挂”和“两头空”的现象,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团结与和谐。

本文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力图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的分析,阐述应当以具有本地农业户口,并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从事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大量出现,究其原因,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发包和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时,否认某一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而以不具备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资格为由,剥夺该自然人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所至。

我国农村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使得原本单一的以户籍为标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权的传统习惯模式,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标准,是我国的现行法律的空白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事关农村社会生活的基础,对广大农民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及其性质。

建国初期,为促进工业化进程,我国实行了“城乡分治”,城市人的生活资料供给、就业及社会保障处于国家的有力支持之下。

在农村,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之后,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建立了以私有土地入股分红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并逐步发展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高级农业社和人民公社的经济组织,由此,原本属于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也转化为集体所有[1]。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

DOV10.1950^^ki.1000-2529.2020.06.007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肖新喜摘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要求“健全完善涉农法律法规”。

然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我国却无统一立法规定。

地方实践采取的多元、复合性标准有:“户籍+特定身份关系”“户籍+常住户”“户籍+生产生活或户籍+权利义务”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应符合集体所有权社会保障功能的本质属性要求。

以此衡量之,以上标准均有不足。

根据集体所有权的本质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采取社会保障标准。

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法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标准以及任意性的集体接收标准。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所有权;社保功能作者简介:肖新喜,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陕西西安710063)“集体所有制在长期的制度实践中事实上将农民凝结在集体这一共同体内,但却缺少针对如何认定成员这一基本问题的完善的制度规则$”'1(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集体产权改革意见》)要求“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后的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依次提出:“确认成员身份”“全面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有序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

颇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中央层面没有以统一立法的方式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确认标准。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集体成员资格确定标准的科学妥当界定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应然内容。

因之,无论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要求,还是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均需科学妥当界定集体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表格模板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申请表专业资料登记员签名:户主签名:年月日仙游县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摸底登记名单(初步无争议)自然村/小组,共户,共人专业资料仙游县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摸底登记名单(初步有争议)自然村/小组,共户,共人专业资料专业资料专业资料《》签收表村组(自然村)专业资料专业资料仙游县 镇/街道 村 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表决票表决事项一:是否同意仙游县 镇/街道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条件。

意见:表决事项二:是否同意授权本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确认下列事项:1、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审议、确认;2、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表决、确认;3、与本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意见说明:1、同意表决事项的,请在同意前的口内画“√”或“〇”; 反对表决事项的,请在反对前的口内画“√”或“〇”;不画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

2、以上表决事项的选项均只能选择一项,多选无效。

3、画写表决票时符号要清楚,如符号模糊不清,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不计票。

4、以上表决事项由三分之二上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审议,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后通过。

仙游县 镇/街道 村民委员会年 月 日仙游县镇/街道村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 签到暨《成员身份界定标准条件》和表决票签收表专业资料仙游县镇/街道村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专业资料仙游县镇/街道村村民小组户代表委托授权确认表本人兹代表本户成员委托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确认本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下列事项:1、审议、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条件;2、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审议、确认;3、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表决、确认;4、审议、表决与本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户代表确认:专业资料仙游县镇/街道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票表决事项:是否同意仙游县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条件。

意见:口同意口反对口弃权说明:1、同意表决事项的,请在同意前的口内画“√”或“〇”;反对表决事项的,请在反对前的口内画“√”或“〇”;不画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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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申请表
登记员签名:户主签名:年月日仙游县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摸底登记(初步无争议)
自然村/小组,共户,共人
仙游县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摸底登记(初步有争议)
自然村/小组,共户,共人
《》
签收表
村组(自然村)
仙游县 镇/街道 村
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表决票
表决事项一:是否同意仙游县 镇/街道 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条件。

意见:
表决事项二:是否同意授权本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确认下列事项:
1、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审议、确认;
2、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表决、确认;
3、与本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意见
说明:1、同意表决事项的,请在同意前的口画“√”或“〇”;
反对表决事项的,请在反对前的口画“√”或“〇”;不画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

2、以上表决事项的选项均只能选择一项,多选无效。

3、画写表决票时符号要清楚,如符号模糊不清,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不计票。

4、以上表决事项由三分之二上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审议,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后通过。

仙游县镇/街道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仙游县镇/街道村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 签到暨《成员身份界定标准条件》和表决票签收表
仙游县镇/街道村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
表决结果统计表
仙游县镇/街道村村民小组
户代表委托授权确认表
本人兹代表本户成员委托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确认本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下列事项:
1、审议、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条件;
2、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审议、确认;
3、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表决、确认;
4、审议、表决与本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户代表确认:
仙游县镇/街道村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票
表决事项:是否同意仙游县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条件。

意见:口同意口反对口弃权
说明:1、同意表决事项的,请在同意前的口画“√”或“〇”;
反对表决事项的,请在反对前的口画“√”或“〇”;不画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

2、以上选项只能选择一项,多选无效。

3、画写表决票时符号要清楚,如符号模糊不清,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不计票。

4、本次表决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后通过。

仙游县镇/街道村民委会
年月日
仙游县镇/街道村村民代表会议
签到暨《成员身份界定标准条件》和表决票签收表
仙游县镇/街道村村民代表会议
表决结果统计表
公示告知书
各位村民
你们好!
本村现对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第一榜公示。

公示期10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示期,若有异议,可向本村集体资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专此告知。

附:仙游县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一榜公示
仙游县镇/街道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仙游县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榜公示
第小组,共人
证明
仙游县镇/街道村民委员会:
兹有(原)我村村民,(性别:,号:)与(性别: ,号:)于年月日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子女(性别: ,号:)。

及其子女未取得
本村(组)的承包土地,亦未享有本村(组)土地补偿款等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同时其及子女已声明放弃今后在本村(组)的所有待遇。

以上情况属实,本人予以确认。

若情况不真实的,本人愿负法律责任。

县镇(乡、街)村(居)第小组组长(签字捺印):
年月日
以上情况属实,本村(居)予以确认。

若情况不真实的,本村(居)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镇(乡、街) 村(居)委会(盖章)
主任(签字捺印):
年月日
说明:小组组长及村(居)主任必须签字捺手印
以上情况属实,本镇(乡、街)予以确认。

若情况不真实的,本镇(乡、街)愿负相应法律责任。

镇(乡、街)(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声明
仙游县镇/街道村正在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司法实践,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只能参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配。

本人,性别,号:,户籍地,于年月日与(性别:,号,户籍地)结婚。

本人声明如下:本人现在并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或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承诺放弃今后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或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权利。

若本人同时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或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本人同意仙游县镇/街道村取消本人在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本人无任何异议。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名、捺手印):
年月日
告知函
编号:NO. 致:
我村正在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根据工作安排,我村特发函向您核实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务请您在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的五日,向本村提交您的复印件及您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地税局等部门打印的社保缴交记录、工作单位出具的有无正式编制及转正式编制时间(若有编制)的证明或退休证明等资料,便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界定工作的开展。

专此告知,感您的配合!
仙游县镇/街道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回执单
编号:NO.
仙游县镇/街道村民委员会:
本人已于年月日收到《告知函》。

签名:
日期:年月日
公示告知书
各位村民:
你们好!
本村现对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第二榜公示。

公示期10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示期,若有异议,可向本村集体资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专此告知。

附:仙游县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榜公示
仙游县镇/街道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公示告知书
各位村民:
你们好!
本村现对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第三榜公示。

附:仙游县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榜公示
仙游县镇/街道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仙游县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
自然村/小组,共户,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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