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务院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2011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住房 制度 改革推进 了城镇 住房 的发展 ,城镇
实物保 障性住 房按 照供 应方 式 ,可 以归纳 为租赁 型保 障房 和购置 型保 障房 。租 赁型保 障房有 廉租
住房 和公共 租赁 住房 ;购置 型保 障房有 经济适 用 住房 、限 价商 品住房 和各 类棚户 区改造 住房 。 1 .廉 租住 房 。 由公 共 财 政 出资 建 设 ,以低
收人 家庭 以房改 价购 买 了原 住公 房 ,一 部分 家 庭 购买 了经济适用 住房 。因 当时住房整体 水平不 高 , 低收人家庭 与其他 收入家庭 的住房条件 差距不大 ,
矛盾不 十分 突出。保 障性住房建设 的数量也不大 。
户 区实施 改造 ;推 动部 分商 品住房 价格上涨 较快 的大 中城 市建设 限价 商品住房 ;从 2 1 年 开始 , 00 在 大 中城 市建设公 共租 赁住 房 。这期 间 ,国家确 立 了保 障性 住房建 设 由地 方 负责 、中央给予 支持 的工 作机制 ,明确 了保 障性 住 房建 设 中 的土 地 、
人 均住房建 筑 面积 由 1 9 年 的 1. 98 87平方米 提 高
到 2 1 年 的 3. 00 1 6平 方米 。 “ 十一 五 ”期 间 ,全
国开工建 设 各 类 保 障 性 住 房 和棚 户 区改 造 住 房 1 3 套 ,基 本 建成 1 0 6 0万 1 0万套 。到 2 1 0 O年 底 , 全 国累计 用 实 物方 式解 决 了近 2 0 2 0万 户 城镇 低 收入 和部分 中等偏 下收入 家庭 的住 房 困难 ,实物
品住房 。从 此 ,我 国开 始 实 行 了 商 品住 房 为 主、
在推 进城镇 住房 商品化 的 同时 ,也探 索推进 了住 房保 障工作 。低 收入和部 分 中等偏 下 收入家庭 的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的通知2011年

##住公…2011‟##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心各管理部、科室: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1‟94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69号)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新建传…2011‟51号)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重新调整,现将具体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7日起,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即: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4.20%上调至4.45%;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上调0.2个百分点,由4.70%上调至4.90%。
二、新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对于2011年7月7日以前已发放尚未到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12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并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三、对于2011年7月7日以前已签订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在合同第五十九条其他补充条款中补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1‟94号),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年贷款利率调整至4.45%或4.90%,原年贷款利率 4.20%或 4.70%不再执行。
调整后月还款额为元。
借款人签名”并加按手印。
此通知。
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本息月均还款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本息月均还款表
(2011年7月7)
(借款金额为1万元)单位:元
主题词: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通知
抄送:存档(二)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 2011年7月13日印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3a97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be.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十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

(十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按规定时间,将本部门下年度所需住房补贴资金总额,按经费领拨关系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部门住房状况和售房资金收入、无房和未达标的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审核确定住房补贴的年度补贴指标,按经费领拨关系下达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到各部门。
(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五)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2000年底,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达到8%。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申请住房补贴的购房职工,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材料。
(十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申请、审批、拨付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银发[2011]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银发[2011]2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0518b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30.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9月2日银发[201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总行对原《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银发[2000]113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营业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发行库、钞票处理中心等特殊业务用房和其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批准后,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的建设项目,须按投资规模大小,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上级行审批。
第四条人民银行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总行会计财务司和各单位会计财务部门是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廉政责任制,分级签订工程建设廉政承诺书,落实管理职责。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发文字号】建金管[2003]25号【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a3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审计署【发布日期】2003.01.30【实施日期】2003.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建金管[2003]2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务院要求,经1月29日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第5次会议通过,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等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于今年3月中旬开始对部分省(区、市)贯彻落实《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部署情况。
包括:省、自治区、直。
2010-2011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一览
2011年12月9日:胡锦涛主持政治局会议,要求明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根据形势变化做出预调、微调;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保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2011年12月4日: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房地产处处长赵路兴明确表示,房地产调控政策从严落实的方向不会改变,并将延续至明年。
而此前有媒体证实,住建部已知会地方政府,对于限购政策将于今年年底到期的城市,地方政府需在到期后对限购政策进行延续。
2011年12月1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45万元;借款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35万元。
2011年12月1日:无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新政,首次购房且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家庭,只要夫妻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即使可贷额度不足50万元,也能按最高50万元的额度申请贷款。
同时,新职工住房补贴也一并纳入可贷额度计算之列。
2011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12月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1年10月24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恢复南京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由原先的20万元/人、40万元/户,恢复为30万元/人、60万元/户。
家庭已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在全部还清贷款并卖出唯一住房后,再次购房时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但首付不得低于六成,贷款利率是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
2011年10月23日:宁波市住建委下发《宁波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按此规定,用商业贷款买房的市民,可以转公积金贷款。
将商业个贷转成公积金贷款,购房者能省下一笔不小的开支。
以50万元20年期的贷款为例,商业个贷要比公积金贷款多还至少15万元。
2011年8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对各地列入新增限购城市名单的5项建议标准:6月份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同比增幅或1至6月新建住房价格指数月环比增幅较高、排名靠前的;6月份新建商品住房均价比去年年底涨幅超过或者接近全年房价控制目标的;1至6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量同比增幅较高的;位于已限购区域中心城市周边,外地购房比例较高的;存在房价上涨过快、调控政策执行不严格等突出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
2011年房地产政策
2011年房地产政策2011年房地产政策政策1:“国八条”(2011.01.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金[2011]5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2.24
【实施日期】2011.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建金〔2011〕52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
以为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为出发点,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健全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
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基础上,按照简便便民的原则,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申请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金管[2005]123号)的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依法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广大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
对住房公积金实行财政监督管理,是《条例》赋予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督管理职能。
财政部配合建设部等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参与考核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政策,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核批准、核销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呆账,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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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各监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年来,各地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规范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加大监督力度,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对提高个人住房支付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仍有部分地区服务工作滞后,服务水平较低,存在业务管理不规范、审批环节多、办理时限长等问题,损害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为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业务流程,健全服务制度(一)优化业务流程。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以为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为出发点,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基础上,优化缴存、提取、贷款、查询等业务流程,全面推进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二)健全服务制度。
全面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
管理中心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公布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服务标准、办理时限和服务承诺等内容,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业务,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实施“一站式”业务办理。
各地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受托银行、房地产管理等机构协商,联合建立综合性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点,实施“一站式”业务办理,为缴存职工提供“一条龙”服务。
(四)开展预约和上门服务。
对住房公积金业务集中、办理批次多的服务项目,或到服务网点办理业务确有困难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预约和上门服务。
二、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环境(五)合理设置服务网点。
管理中心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节俭、实用和便捷的原则,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点,方便缴存职工就近办理业务。
(六)完善业务服务设施。
业务服务网点应科学设置业务办理柜台,配备必要的监控和消防设施。
对业务量大的服务网点,要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和自动叫号系统,合理分流业务,缩短缴存职工等待时间。
(七)营造良好服务环境。
业务服务网点要配备休息座椅、饮水机、书写台和意见箱等服务设施,张贴和放置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业务流程、服务热线等宣传和服务资料,营造整洁美观、秩序良好的服务环境。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创新服务方式(八)加快信息化建设。
管理中心要抓紧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站,开展网上政策咨询、个人查询和投诉举报等业务。
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网上缴存、贷款申请、贷款偿还等业务。
(九)开通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各地要加强与信息产业部门协调,抓紧开通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管理中心要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服务热线的接听、处理和答复工作。
推行通过手机短信提示缴存和还贷业务。
(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要积极与房地产管理、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协商,尽快和房地产交易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个人身份核查系统联网,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四、强化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十一)合理配置服务人员。
管理中心要将工作重心和收入待遇向一线服务网点倾斜,将业务能力强、作风素质好的人员安排到服务网点工作,保证网点服务人员数量与业务量相匹配。
(十二)规范网点服务行为。
管理中心要定期对网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网点服务人员应挂牌上岗,着装整齐,仪表整洁,服务热情。
(十三)建立服务激励机制。
各地要加强对受托银行服务质量的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委托手续费挂钩。
管理中心要将服务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定期开展文明服务窗口和文明服务个人考核,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十四)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管理中心服务工作纳入监管范围,每年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将检查和抽查结果作为管理中心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五)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
各地要高度重视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及时收集和汇总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见附件),各地管理中心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报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备案。
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备案。
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为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缴存服务(一)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同城转移手续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
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或者委托受委托银行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办理要件: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到服务网点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2.委托银行扣划汇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与管理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受委托银行于约定划款日划款-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有条件的也可通过网络上传资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办理要件: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