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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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排放标准如下:
1.COD的排放限制在100-300mg/L之间。

2.氨氮排放限制在15-60mg/L之间。

3.总磷排放限制在1-5mg/L之间。

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主要包括合成药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如合成药物生产废水、废气洗涤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冷却塔废水等。

其废水排放标准可能因不同的制药工艺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其排放标准可能会对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等指标进行限制。

具体标准可参考《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等相关法规和标准。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相关环保部门或专业人士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GB21904-2008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2008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2008化学合成类制药⼯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序号污染物项⽬分析⽅法标准名称⽅法标准编号10急性毒性⽔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GB/T15441—199511总汞⽔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12总镉⽔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13烷基汞⽔质烷基汞的测定⽓相⾊谱法GB14204—9314六价铬⽔质六价铬的测定⼆苯碳酰⼆肼分光光度法GB7467—8715总砷⽔质总砷的测定⼆⼄基⼆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5—8716总铅⽔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质镍的测定丁⼆酮肟分光光度法GB11910—8917总镍⽔质镍的测定⽕焰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912—89⽔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18总铜⽔质铜的测定⼆⼄基⼆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7474—87⽔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2—8719总锌⽔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20总氰化物⽔质氰化物的测定第⼀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7486—8721挥发酚⽔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林分光光度法GB7490—87⽔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16489—199622硫化物⽔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分光光度法GB/T17133—1997⽔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硝基甲苯的测定⽓23硝基苯类GB13194—91相⾊谱法⽔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胺偶氮分光光24苯胺类GB11889—89度法25⼆氯甲烷⽔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相⾊谱法GB/T17130—19976实施与监督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

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特点及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特点及排放标准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合成类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

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1 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的来源及特点1.1 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来源化学合成类制药工艺是根据配方,按部就班地进行各种化学反应来完成生产产品的。

规模较大的化学合成类制药厂在不同的时期可能会生产不同的产品。

一批合成药生产完成后,清洗设备,选用不同的原料,根据不同的配方,就可以生产不同的产品,因此也会产生不同的污染物。

在化学合成工艺中,企业往往使用多种优先污染物作为反应和净化的溶剂,包括苯、氯苯、氯仿等。

由于合成制药的化学反应过程千差万别,有简有繁,因此,排水点不好统一概括,但是也可以笼统地分为四类:(1) 母液类,包括各中结晶母液、转相母液、吸附残液等;(2) 冲洗废水,包括过滤机械、反应容器、催化剂载体、树脂!吸附剂等设备及材料的洗涤水;(3) 回收残液,包括溶剂回收残液、前提回收残液、副产品回收残液等;(4) 辅助过程排水及生活污水。

1.2 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特点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与发酵类制药废水相比,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产生量小,并且污染物明确,种类也相对较少。

其特点如下:(1) 水质成分复杂:医药产品生产流程长、反应复杂、副产物多、反应原料常为溶剂类物质或环状结构的化合物,使废水中的污染物组分繁多复杂,增加了废水的处理难度。

(2) 废水中污染物质含量高:制药工业生产过程本身大量使用各种化工原料,但由于多步反应、原料利用率低,大部分随废水排放,往往造成废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居高不下。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特点及排放标准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特点及排放标准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酵类适用范围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1 发酵类药物的分类根据生产工艺的特点,将发酵类药物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以及其它类药物。

发酵类药物的分类如图1所示。

图1 发酵类药物分类2 抗生素废水的来源及特点2.1 抗生素废水来源抗生素制药废水可分为:提取废水、洗涤废水和其他废水。

抗生素废水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发酵废水:本类废水如果不含有最终成品,BOD5为4000-13000mg/L。

若发酵过程中发酵罐出现染菌现象,意味着整个发酵过程的失败,此时废发酵液外排入废水中,将增大废水中有机物及抗生素类药物的浓度,废水中COD、BOD5值出现波动高峰,最高可达20000-30000mg/L。

这类废水水量大,污染物浓度高,是抗生素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程度最严重的废水。

(2) 酸碱废水和有机溶剂废水:该类废水主要是由在发酵产品的提取过程中采用的一些提取工艺和特殊化学药品造成的。

(3) 设备与地板等的洗涤废水:洗涤水的成份与发酵废水相似,BOD5为500-1500mg/L。

例如过滤设备和材料的冲洗废水,离子交换吸附柱的冲洗废水等,该类废水具有水量大,污染物含量低的特点。

(4) 冷却废水:一般情况下未被生产原料和产品污染,所以不与其它废水混合处理。

此外,位于厂区内的实验室和各项生活设施也都有相应的废水向外排放。

2.2 抗生素废水特点发酵类抗生素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浓度高、水量大,废水中所含成份主要为发酵残余物、破乳剂和残留抗生素效价及其降解物,还有抗生素提取过程中残留的各种有机溶剂和一些无机盐类等。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

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2008.08.01)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自2008-08-01起实施)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与管理,也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清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893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15441水质急性毒性发光细菌法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484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5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50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发酵类制药通过发酵的方法生产抗生素或其它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工序生产出药品的过程,按照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

制药行业排放标准

制药行业排放标准作为较重污染行业之一,制药行业废水、VOCs等环境污染问题与其发展特殊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其中VOCs是制药工业中最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其次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

因此制药工业污染治理是环保治理的重要部分。

目前涉及制药工业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23项,其中国家7项,地方16项(3项地方标准在征求意见)。

7项国家标准1、GB37823-201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适用于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也适用于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GB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本标准为*发布。

3、GB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

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3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TAPEP 1024-2022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监控要求以及文件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

生物工程类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水质PH值得测定玻璃电极法GB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 7488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4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1903水质 色度的测定GB 11914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13193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13197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5441水质急性毒药的测定发光细菌法GB16488水质石油类和动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1897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HJ/T 7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HJ/T 195水质 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水质 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和滤膜法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DB37/T 3535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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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实施【慧聪制药工业网】7月1日《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实施今年3月,媒体曾对某药品生产企业在内蒙古违规排污的情况集中报道。

在4月份的一次环保会议上,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巴特尔强调,为了确保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各地对那些不能达标且不积极治污的企业,坚决进行停产治理或依法关闭,不能心慈手软。

其实,制药行业的环保治理历来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目前,我国每年生产化学原料药将近1500种,总产量约80万吨。

国家环境保护制药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任立人告诉记者,传统上,制药工业污染问题比较突出,是国家环保重点治理的12个行业之一。

2010年7月1日,新的《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在全行业强制实施。

任立人指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重污染生产工艺、装备及企业将被加速淘汰。

他表示,现有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能力与新《标准》要求存在着差距,企业需要拿出应对措施。

“企业急需改进制药工艺,减少污染排放。

粗略估计,一般企业为达到新《标准》要求而增加的环保运行成本在100%以上。

”前瞻性的高标准“企业污染防治的能力及成本,正在成为制药行业的核心竞争要素。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认为,《标准》对行业产生的影响将十分深远。

今年2月,国家环保部发布首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在工业污染源主要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居前的7个行业中,医药制造业赫然在列。

制药工业生产工序多,使用原料种类多、数量大,原材料利用率低,从而产生的“三废”量大,排放物成分复杂,污染治理难度大。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环保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北制药总厂高级工程师甘丽华也曾表示:“制药行业解决一个污染问题,其工作量相当于纺织业、造纸业解决同一问题工作量的5~8倍。

据国家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周凤保处长介绍,新《标准》不仅更为细致地对污染物进行了划分,而且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也更为严格,其主要指标均严于美国标准,发酵类企业的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和总氰化物排放要求与最严格的欧盟标准接近。

新《标准》将启用“基准排水量”来确定排放是否达标。

当企业同时生产多种药品,将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时,环保部门仍可按公式换算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判断排污是否超标。

“新规对污染严重的化学合成类、发酵类和提取类原料药生产企业影响较大。

”任立人指出,“不排除环保新规将促进中国医药产业结构变化,从重污染的原料药型向轻污染的制剂型加快调整。

”记者了解到,一些原料药生产大户如华药集团、联邦制药、东北制药总厂等在资金、技术上加大投入,大力开展ISO14001认证及EHS(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系列)认证,并率先应用先进的环保技术。

如东北制药总厂应用活性炭纤维膜回收含甲苯/甲醇废水;华北制药集团应用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处理技术和意大利多效蒸馏技术处理高盐废水等。

对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低碳经济理念的普及,国内制药企业的环保工作将持续高压,“搞环保,最重要的是必须有决心和理念,其次是资金和技术支持。

”近年来,国内“两高一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资源型)产品出口开始受限。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沈贤姬认为:“对高污染产品,政策导向是能治则治,不能治则限。

因此,企业必须重视环保。

”国家环保部相关人士指出,新《标准》属国家标准,地标只能严于国标,任何地方都不是高污染企业的天堂,“环保将成为企业未来生存与发展的一条生命线!”环保是立业之本“从长远来看,环境标准的出台对制药行业来说,是发展的内在动力。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水污染防治委员会秘书长王家廉认为,发展清洁生产需要树立全过程控制理念,同时在末端治理上突破技术瓶颈,采用一些先进技术和一些关键工艺和设备,提高污染物去除的水平和效率。

任立人告诉记者,联邦制药的成都工厂在设计之初,秉持“以环保定生产”的理念,在建设过程中采用“公用设施一步到位,生产设施分步建设”的方案,不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来提高整体环保水平。

在成都市环保局的一份报告中,记者看到有这样的评价:“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自2004年5月投产以来,坚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理念,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该公司环保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环境效益,得到了省市各级环保部门及当地老百姓的一致肯定,走在了国内外抗生素制药行业的最前沿。

”“以环保定生产,环保不过关,一切都免谈!”联邦制药董事局主席蔡金乐拍着案头厚厚一摞环保书籍,语气斩钉截铁。

这样的压力通过制度设计和人员培训,层层传导,直达每个生产环节的每个员工。

在联邦制药成都工厂的车间里,关于环保的理念和具体责任、流程随处可见。

一位刚从发酵车间生产线下班的工人告诉记者,公司和车间二级环保管理和培训制度,针对不同车间、不同岗位开展环保培训。

每个车间设环保员,建立环保设施、设备和培训台账。

“环保排放的指标是细化到每个车间,每个工序的。

”蔡金乐表示,环保指标的考核也分解到每个车间主任,在每个车间总排口加装污水计量装置,由污水站不定期抽样检查,将车间排污情况纳入车间月奖金考核管理。

“在联邦,环保不达标,干部就会被一票否决。

”成都市环保局副局长陶宏志告诉记者,成都联邦的克拉维酸钾医药中间体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经四川省环保局现场监测,结果表明:水、气、噪声和固废各项指标完全达标。

该项目的公众意见调查显示,“满意和基本满意态度占100%”。

陶宏志认为:“环保是一个长期投入、不断创新的课题,企业的理念、资金、技术和执行力,一个都不能少!”据悉,目前成都联邦已累计投入资金1.6亿元用于清洁生产和终端治理,占该公司投资总额的11%左右。

节能减排资源循环任立人表示,在今后的发展规划中,环境因素将成为制药企业必须考虑的重要经营要素之一。

首先,要考虑环境发展空间问题。

比如,制药厂的选址是不是合理,在企业外排口不能直接达到行业《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情况下,下游有无运营良好的污水处理厂可以寻求进行废水混合深度处理的合作。

其次,应考虑环境容量问题。

这将促使企业加快节能减排、优化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品升级。

“最后,《标准》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研发、技术创新的步伐,全方位实现绿色产业发展。

”任立人说。

随着6-APA医药中间体生产技术提升,成都联邦于2006年12月再次投资5700多万元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技术改造。

四川省环保局监测表明:其水、气、噪声和固废各项指标完全达标。

成都市环科院的专家告诉记者,原料药生产中的废气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联邦对原有的“一级生物洗涤塔+两级串联生物过滤器”工艺进行了升级改造,采用更为先进的“碱洗+等离子+二级串联生物过滤器”处理工艺,进行生物脱臭。

而燃煤锅炉产生的烟气,可采用燃煤掺烧石灰石粉的方法脱硫,分别通过每台锅炉各自配套的静电除尘器处理,再进入100米高的烟囱达标排放。

在发酵车间,记者看到大型发酵罐采用连消工艺,蒸汽经冷凝后进入料液罐不外排。

而种子罐会将含尘蒸汽经各自配套的旋风除尘器处理后,再通过23根20米高,直径为700mm的排气筒排出。

据彭州当地环保监察大队负责人介绍,苯乙酸补料罐的少量苯乙酸气体,要经碱液喷淋吸收处理,再进入高20米的排气筒。

“虽然新《标准》会提高企业生产成本,但通过技术创新,这些成本可以被消化,最将实现绿色发展。

”任立人指出,新《标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优胜劣汰,“促进行业竞争更加公平,发展更加有序”。

海正药业相关人士也表示,其所在公司正逐步加强制剂生产,因为制剂的利润高,而且原料药的环保成本也越来越高,“环保是公司战略转型的动力之一”。

“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全过程控制,从原料、物料的减少到生产工艺的优化,到末端排放的提高,这些手段缺一不可,而且要联合起来。

”蔡金乐认为,工业废水治理不能沿着老的路线走,不能只盯着末端排放,“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企业必须把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用水结合起来考虑,制定企业、行业的污染物减排方案。

“制药企业前门造福,后门也要避害,环保不能有欠账。

”据陶宏志介绍,联邦的特点在于把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治理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而不只是对废水进行末端处理。

对于溶媒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联邦采用冷凝回收方式变为有机溶剂后返回生产系统循环利用。

生产过程产生的菌丝渣、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是很多原料药生产绕不开的废弃物。

任立人介绍了成都联邦的处理经验:公司在厂内建一座占地3000平方米左右的污泥堆场,好氧污泥采用板框压滤机脱水处理后,熟化为有机肥料;菌丝渣送到具有环评资质的菌丝烘干厂处理后,做成有机肥。

“成都的龙泉盛产枇杷,将来周边的果园都能用上这些有机肥料,”陶宏志告诉记者,厌氧污泥也不会随便丢弃,采用带压机脱水处理后,就可以成为制砖的原料。

这样的“变废为宝”将来会越来越多地应用到环保深度治理中,成为资源利用的有效途径。

通过对原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扩建改造,联邦的厌氧、好氧处理能力分别比过去提高了2倍,从结晶母液中每天回收10多吨氨水回用到生产中。

像这样的环境治理措施在联邦还有很多,企业每年通过“三废”转为资源所获效益在100万元以上。

于明德指出,新规将会推动医药产业加快升级步伐,保护先进,淘汰落后,行业会面临重新洗牌。

一批落后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和依靠廉价劳动力的超标污染企业将难以生存,“只有生产工艺技术先进、有社会责任感的环保达标企业才能获得生存发展的机会”。

相关链接《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开始进行“三废”治理工作。

在2008年以前,制药行业没有全国统一的排污标准,执行的是1996版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08年8月1日,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

这是国家首个专门针对制药工业废水排放发布的环境新标准。

按照《标准》要求,原料药行业的废水排放标准更严,企业排水若不达标则面临停产整顿。

同时,《标准》细分为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中药类、生物工程类、混装制剂类等类别,并分别制定了标准,同时将启用“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概念检测企业排放的废水是否达标。

生物药和原料药排污标准较以往有很大提高,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也更为严格,其主要指标均严于美国标准。

发酵类企业的COD、BOD和总氰化物排放要求与最严格的欧盟标准相接近,其中COD排放标准由首次征求意见时的150毫克/升,降到了120毫克/升,而更早之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限值则为300毫克/升。

经过两年过渡期,从2010年7月1日所有制药企业均按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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