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纳税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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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合伙人组成的投资基金,用于投资不同公司的股权。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是作为有限合伙人制度进行管理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上有其独特性。

本文将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包括税收政策、避税策略和税收合规等方面。

一、税收政策在中国,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主要由《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取得收益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在获得分配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在进行交易时需要缴纳印花税等。

在税收政策上,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基金在投资的收益中,如果持有一定的时间,则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交易时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或者征收优惠的政策。

二、避税策略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采取一些避税策略来降低税负。

最常见的避税策略包括以下几种:1. 合理安排收益分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调整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来降低合伙人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将投资持有的时间合理安排,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政策。

3. 合理运用税收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合理使用税收工具,比如通过对投资结构的调整、跨境投资等方式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税收合规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税收合规的规定,以避免触犯税法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在税收合规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合规运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合规运营,包括及时申报纳税、履行税务登记手续、报告税务信息等。

2. 遵守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合法手段来规避税收。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的投资实体,用于投资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促进产业发展。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税收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方式主要包括基金成立阶段、投资运营阶段和退出阶段。

在基金成立阶段,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缴纳工商注册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在投资运营阶段,基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在退出阶段,基金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印花税等税费。

1.税负过重。

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税收政策尚不完善,导致基金承担的税负过重,影响了基金的投资效益和产业发展。

2.税收规范不足。

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使得一些基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税收,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3.税收政策不透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不够透明,使得投资者在遵循税收规定时存在一定的困惑和不确定性。

1. 完善税收政策。

加大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完善力度,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更加清晰和明确的税收政策框架,降低税负。

2. 加强税收征管。

加大力度打击基金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税收的行为,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透明度。

3. 加强税收宣传和培训。

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投资者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遵从意识。

4.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方面的协调和合作,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规避。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只有加强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完善,加强税收征管,加强税收宣传和培训,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才能有效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稳健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首先介绍了私募基金的背景和研究意义,接着详细分析了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及适用条件,揭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和风险。

在讨论税收管理与合规风险方面,重点强调了税收规划的重要性,以及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的策略。

结论部分分析了税收问题对私募基金的影响,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深入了解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制定策略和规划。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制,税收政策,税收优惠,税收管理,合规风险,税收规划,管理,影响,发展趋势。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渐成为了资本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当前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尚不完善,存在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更好地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是指对问题的研究所具有的实际意义和价值。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投资者而言,了解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及优惠条件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规划投资策略,提高投资收益率,并降低税负压力。

2.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熟悉税收管理与合规风险可以帮助其更好地进行基金管理,避免税收风险,保证基金运作的顺利进行。

3.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了解税收规划与私募基金管理可以帮助其更好地监管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4. 对于学术界而言,深入探讨合伙制私募基金税收问题,可以促进学术研究的深入发展,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研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于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 正文2.1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一、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问题研究

ACCOUNTING LEARNING19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问题研究田春迎 北京盛世金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摘要: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由于合伙制可以避免公司制的“双重征税”,因此采取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成为私募股权基金主流。

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体系,因此导致了所得税方面的很多问题。

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方面的问题,然后提出完善措施,不仅可以有利于发展税收政策,而且可以带动私募股权基金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一、私募股权基金概念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主要是指利用非公开的方法来给特定的对象募集成立的对非上市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并且还提供一定的增值服务,属于一种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它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目前有限合伙制是最关键的组成成分之一。

二、现行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一)税收体系不完善,执行难度较大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在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方面的法律体系还比较缺乏,因此执行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部分法律条款相关规定不明确,缺乏实际操作性。

从我国财税发布的文件可以看出,企业的年度亏损用于该企业的下一个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来进行弥补,最长时间为五年。

但是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将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这里面对于收入方面的总额并没有进行详细设定,并且对于投资收益和亏损方面也没用详细说明是否可以开展跨期弥补。

第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最近这几年来,收益分配和结构设计还在进行创新和发展,但是缺乏一个税法可以遵循,只能够使用一些相同的处理方法,这样就会出现一些纳税风险问题。

(二)税负较重,存在不平衡性第一,法人合伙人股息红利所得税负还比较严重。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股息和红利是居民企业所获得的红利和股息,但是实际上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从各个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法人合伙人仍要缴纳所得税,不免税。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处理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处理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处理一、有限合伙基金层面的税收合伙企业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故在税法上无需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所得或损失,全部传递到合伙人层面。

通过上述规定可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实行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在基金层面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分别纳税,避免了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

二、合伙人层面主要税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而有关其所得税问题主要考虑其投资人(即基金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从基金取得收入时的税务处理。

(一)基金普通合伙人GP的税收在分析普通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注意区分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

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

具体说来,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人的收入主要有三大类:如下图(二)有限合伙人LP的税收三、国家的优惠政策: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目前新疆的税收政策是最优惠的。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投资者共同出资并由一家专业管理团队管理的基金。

该基金旨在通过投资未上市的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来获取收益。

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者以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基金,共同享受基金的投资收益。

基金成立后,投资者以资本贡献的形式出资,基金管理人则按照约定的管理费率收取管理费。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在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出资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

首先,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方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基金出资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2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基金分配收益时,个人出资人应缴纳所得税;另一种情况是基金赎回及清退出,出资人应根据实际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基金的托管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管,以确保税收的合规与安全。

其次,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我国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会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投资的收益,股权投资所得也会涉及到扣缴,所以管理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和扣缴税之间进行平衡,保障基金收益和股东收益最大化。

最后,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增值税问题,由于基金管理人为独立法人,在投资股权及其他金融资产中所涉及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对于投资收益的形成及分配,又存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业绩收益的分布存在差别优惠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政策。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涉及的税收问题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平衡和协调,以确保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权益得以保障。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应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税务筹划和税务优化方案,提高基金的投资回报率,提升基金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基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探讨

基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探讨【摘要】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通过非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方式,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常见组织形式。

本文将探讨基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包括个人所得税政策、税收筹划、起征点的影响、计算方法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研究这些问题,可以更好地理解私募股权投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影响和优势,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税收规划和决策依据。

结合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助于预测未来税收政策的走向,为私募股权投资者提供更有利的投资环境和机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合伙制、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起征点、计算方式、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发展趋势1. 引言1.1 私募股权投资的定义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向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进行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又称私人股权投资,属于一种值得广泛关注的投资方式。

与公开市场上的股票交易相比,私募股权投资更加具有投资风险,但也更有盈利空间。

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主体通常为对投资者进行了一定的准入限制的非公开发行基金,这些基金往往设立于股权投资机构内部,享有一定的投资管理权。

私募股权投资的优势在于其能够提供更高的回报率和更低的流动性风险,因为私募股权投资的本质是一种长期性的投资,投资者需要将资金锁定一段时间,以期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也具有较好的风险分散效果,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多种不同的项目,避免单一项目带来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风险与收益并存的投资方式,对于那些愿意承担更高风险以追求更高回报的投资者来说,私募股权投资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1.2 有限合伙制的介绍有限合伙制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的一种合伙企业形式。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只享有有限合伙制度规定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有限合伙制度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因为它可以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问题探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问题探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修改, 使合伙企业这个商事主体呈现出较其他形式的主体更多的灵活性, 而这种灵活性使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被广泛的应用。

在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台前,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被认为是税收最优化的组织形式。

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是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的合伙人是非居民企业时, 来源于中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收入如何纳税的税收问题, 即我们经常说的当PE(私募股权投资)遇到PE(常设机构)时的税收问题。

合伙人企业适用何种税收法规?我国现行的所得税税收法规对不同的纳税主体适用不同的税法, 对法人企业, 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 对个人适用的是个人所得税法, 那么对合伙企业适用的是什么呢, 按现有的税收法规, 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才是纳税主体, , 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是个人的, 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看来, 我们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看合伙企业是一个税收透明体。

那么, 我们今天讨论的税收主体是非居民企业, 其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的税收协定规定。

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是个税收透明体, 那么, 其在税收上真的是一个完全的税收透明体吗, 从财税(2000)91号文, 国税函(2001)84号文给出的答案是合伙企业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纳税, 按照营业利润缴纳所得税。

即合伙企业是计算合伙人税基的平台, 合伙人来源于合伙企业的所得被定性为营业利润。

但文件又将所得中的股息, 利息所得性质从合伙企业穿透, 保持所得的性质, 按不同的主体适用的所得税法, 按股息, 利息的税目适用税率纳税, 即个人合伙人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合伙人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合伙人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由此我们得出的结论就是在现行税法中, 合伙企业的所得性质在合伙企业层面被部分穿透, 也就是合伙企业从所得性质的传导上看不是一个完全的税收透明体。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研究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在中国金融市场上非常常见的投资工具,它以其灵活的结构和高效的运作方式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不断扩大,其所得税穿透问题也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仅对基金承担有限的责任,而普通合伙人负有对基金的管理、投资和运作等职责,并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通常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其主要业务是进行股权投资、资产管理等。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长期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取长期投资策略,投资持有期较长,不同于短期投机性质的证券投资基金。

2. 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进行的是股权投资,其投资标的通常是中小企业、创业公司等,通过持有股权获取投资回报。

3. 结构灵活: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结构较为灵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分工明确,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

在我国税法体系中,有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其中的关键问题是税收穿透问题。

税收穿透问题指的是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是否由合伙企业自身确定,还是由合伙人个别确定。

对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而言,其税收穿透问题主要是指基金的投资收益应由合伙企业自身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由合伙人个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1. 税收穿透问题的影响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穿透问题上,决定其纳税主体的确定性对基金和投资者都具有较大的影响:(1)对基金:确定纳税主体后,会影响基金的税负水平和税收成本,进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2)对投资者:不同的纳税主体会对投资者的纳税个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有显著的影响,这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实际收益。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投资平台。

然而,基金的税收问题却一直是困扰业内人士的一个难点。

因此,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通常是由资本方和管理方组成的。

资本方为有投资需要的投资者,管理方则是基金管理公司或一些专业的投资机构。

这种合伙制的投资模式在我国还比较新颖,因此也对税收制度带来了一些挑战。

接下来,我们需要明确一下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投资收益,另一种是出售股权所获得的收益。

对于前者,投资者按照其所得到的分红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后者,属于出售资产所获得的收益,通常按照出售的资产类别及持有时间进行征税。

那么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呢?根据目前我国的税收法规,基金并不需要按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它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工具,其投资者承担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缴纳相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员都是合伙人,他们在分配投资收益时通常按照合伙协议分成。

而这种分成方式会导致合伙人所得到的收益并不按照具体投资项目的性质和期限进行划分,这就给税务部门的征税带来一定的难度。

因此,对于基金的合伙协议进行合理的规定和调整非常重要。

总的来说,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

在制定合伙协议和管理基金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密切关注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一种合理、可行的税收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营造出一个稳定、健康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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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纳税问题浅析作者:袁苇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tt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tter)组成的合伙制基金。

有限合伙人作为基金投资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出资比例一般为基金总规模的99%,基金进行分配时,有限合伙人可以收回本金,并获得80%左右的利润分成。

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资比例一般是基金总规模的1%,基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同样可以收回其投资本金,同时在基金收益率超过预定的最低收益率时,还可以获得20%左右的利润分成。

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以出资为条件的资合和以信任为条件的人合的有机统一,使得基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分离基础上重又实现一定程度的统一。

同时,合伙企业是透明实体,既不对合伙企业课征企业所得税,也不对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收益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各个合伙人各自按其分得的利润交税,因此避免了双重征税。

激励机制与风险把控的平衡及税收上的优势使得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别于其他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并且随着私募股权的发展,合伙形式尤其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逐渐成为主流形式。

我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制改变有一个过程。

2000年以前合伙企业是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自国发[2000]16号文《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财税[2000]91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发布,从 2000年 1月 1日起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根据“先分后税”原则由自然人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合伙企业ÿ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个时期的合伙被假设为自然人合伙,对于法人或其它组织作为合伙人如何征收所得税就产生问题。

因此,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条就进一步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ÿ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改变为有限制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2006年 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其目的就是为了鼓励私募股权的发展。

在“立法说明”中,立法者指出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由具有良好的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此时,有限合伙制度正式确立,其极大的方便了私募股权的发展。

但是,《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税收法规只跟进出台了财税〔2008〕159号文件,许多具体问题仍需出台相关政策加以明确。

第一,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与股权转让收益用税率如何确定?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适用税率上是否有区别?财税〔2008〕159号文件只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文件并û有明确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在适用税率上有无差异。

而财税[2000]91号文在现在看来虽有些不合时宜,但仍然有效,根据其上λ法国发[2000]16号文,对自然人合伙人而言,不论其为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一律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收个人所得税,即,5万元以上的收入部分都要缴纳35%的所得税。

然而,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其收益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同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更类似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若和普通合伙人一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税似乎并不合理。

在国税函[2001]84号文件中,将自然人合伙人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区别开来,自然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单独纳税,而不是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纳税。

这样的规定是有道理的,可以避免过高的税负。

我们举个例子(案例一),A公司和自然人甲某一起成立一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B公司,合伙协议约定利润由两个合伙人平分,2011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B公司的全部利润来源于对其他有限责任投资公司的分红共7500万元,即这7500万元已经在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过税款2500万元,属于税后利润,税前利润为1亿元。

此时,甲某根据约定分得利润3750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共3750万元×20%=750(万元),此3750万元已经缴纳过税款3750÷(1-25%)×25%=1250(万元)。

即:在有限责任公司5000万元税前利润最终纳税2000万元,同自然人直接投资到有限责任并分红的最终税负相同,均为25%+(1-25%)×20%=40%,而若仍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适用35%的超额累进税率则显然加重了自然人合伙人的税负。

尽管国税函[2001]84号文件对自然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仍然不区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律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北京、天津、上海三地针对这一问题规定不尽相同。

(一)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第四条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天津市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第七条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可见,北京与天津的政策与国税函【2001】84号文相比有所突破,两个政策均规定除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自然人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因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当然,与上海的政策相比,天津的优惠政策中排除了不出资而仅仅执行管理职能的基金管理人。

(三)上海市上海市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第五条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该政策应该说完全是在前述国家政策的范Χ内做出的,不但û有任何突破,而且还有主动限缩的嫌疑。

例如,就普通合伙人的所得的部分,上海的政策并û有像天津的政策一样对于其收入的性质进一步区分,而是一概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84号文的理解,普通合伙人收入中属于股权投资收益的部分,应该可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人因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是否可以像天津的政策一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海市该政策并δ予以明确。

上海市有关部可能意识到上述问题,因而在其2011年5月3日发布的政策修订版《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一节中,仅仅保留“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的规定,其余已全部删除。

第二,法人合伙人投资收益是否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那ô,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法人投资者,其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吗?虽然财税[2008]159号文首次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情形下所得税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并正式确定“先分后税”的原则。

但是,财税[2008]159号文就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所得在向合伙人分配时其性质是否保持不变这一问题仍δ给出明确答案。

因此,在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就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进行分配时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似乎并不明确。

非但如此,159号文笼统规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似乎意ζ着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在理论和实务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混淆。

我们仍以案例一为例,如果不允许法人合伙人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税收优惠,在有限责任公司的5000万元利润,已经缴纳了12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后,在A公司又要缴纳3750×25% = 937.5(万元),在理论上A公司的最终股东上溯几个上级公司后,也应当为自然人(除了国有企业外),则该笔所得仍需要缴纳(3750-937.5)×20% = 2812.5×20% = 5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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