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管理办法
《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前言地下文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遗产之一,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讨论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保护文化遗产,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地下文物,加强对地下文物的管理,逐步规范工作流程,保障文物遗产的完整性,本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
第二条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法制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职责第三条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指对地下文物进行保护、监管、管理、调查、研究、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实施文物保护的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掌握、注册和管理所有有关地下文物;3.搜集有关地下文物的资料,进行详细调查和研究,并编制相应的调查报告;4.指导、协调及监督和检查有关地下文物的开发、勘探、移交、交易、修缮、保护、展览等活动;5.制定全面的地下文物保护计划,合理的保护工程建设计划;6.教育和培训地下文物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7.建立和维护地下文物库房和文物档案,并且根据规定备案公开;8.审查、批准或者认可地下文物考古单位的考古项目,并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地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救护机制,合理规划地下文物保护激励政策,保障地下文物繁衍和合法权益的受到保护。
第三章地下文物的管理第六条地下文物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保护、综合管理、整体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地下文物的管理分为以下环节:1.考古发掘;2.文物鉴定和保护;3.文物管理和利用;4.地下文物市场管控和监测;5.地下文物补救性保护。
第八条地下文物考古发掘应当经过专业机构审核和得到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批准,并且将结果编写成相应的调查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地下文物鉴定和保护是指对地下文物的种类、级别、数量、保存状态、价值、出土地点等进行科学研究和具体分析,采取相应的保护和修缮措施。
考古勘探管理制度

考古勘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考古勘探工作的管理,保护和利用考古遗址,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根据《文物保护法》、《考古发掘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文物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机构,以及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从事考古工作的各级文物考古单位,指导和管理该单位从事考古工作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考古勘探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国家的利益为最高标准,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公开透明,保护优先,管控结合,全面落实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考古勘探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国家文物局是考古勘探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考古勘探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设有文物考古管理局,下设考古勘探监督管理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考古勘探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文物考古单位应当根据考古勘探工作需要设立考古勘探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考古勘探工作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三章勘探申报与审批第七条对于需要进行考古勘探的区域和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文物局批准,获得相应的勘探许可证,方可开展考古勘探工作。
第八条申请考古勘探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国家文物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项目说明、勘探方案、勘探人员和设备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国家文物局对申请考古勘探许可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勘探许可证。
第十条获得考古勘探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勘探工作开始前,应当向国家文物局提交详细的勘探计划,并在勘探结束后提交勘探报告。
第四章勘探过程的管理第十一条在进行考古勘探工作中,各级文物考古单位应当遵循勘探许可证上的具体规定,按照勘探计划进行勘探工作。
第十二条在勘探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可能为文物遗址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勘探工作,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待国家文物局相关部门确认后再进行后续勘探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的文物遗址,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处置,不得私自移动或销毁。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 -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考古发掘管理规定

考古发掘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 1998年第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发掘管理工作,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资格审定第四条考古发掘实行团体和个人领队负责制。
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第五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一)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二)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三)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四)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五)具有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第六条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非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二)具有独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能力,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领队职责,并能组织编写考古发掘报告;(三)作为组织者之一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一项以上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并执笔完成年度考古发掘简报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中型考古发掘报告;(四)在组织和实施考古发掘过程中,熟悉考古学某一领域的前沿问题,能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选定并研究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课题,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发掘管理工作,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资格审定第四条考古发掘实行团体和个人领队负责制。
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第五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一) 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二) 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三) 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四) 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五) 具有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第六条 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大学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非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二) 具有独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能力,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领队职责,并能组织编写考古发掘报告;(三) 作为组织者之一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一项以上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并执笔完成年度考古发掘简报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中型考古发掘报告;(四) 在组织和实施考古发掘过程中,熟悉考古学某一领域的前沿问题,能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选定并研究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课题,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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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增强城乡建设中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与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涉外考古发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及考古发掘的申报、监督工作。
第四条根据本市历史发展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确定明清城墙以内为文物重点埋藏区;下列区域为文物核心埋藏区:
(一)战国大梁城城垣遗址及两侧10米;
(二)宋宫城遗址及城垣外侧10米;
(三)宋外城城垣遗址及两侧20米,宋里城南墙、北墙遗址及两侧5米;
(四)明清城墙以内,以御街、中山路为轴线,西至御河、迎宾路一线,东至解放大道之间区域;
(五)其他经考古勘探和发掘确定的重要文物遗存。
市人民政府依法保护重点埋藏区、核心埋藏区内文物不受建设活动损害。
在本区域内进行土地储备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考古勘探、发掘。
在本市除重点埋藏区、核心埋藏区之外的其他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储备或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政府储备的土地开展考古勘探、发掘的费用,由土地储备部门承担;其他建设工程的考古勘探、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条发现的文化遗存,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发掘结果、专家论证意见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办法:
(一)发现文化遗存损毁严重,不具备保护价值的,经现场清理,采集历史信息、提取文物标本等有关资料,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恢复工程建设;
(二)发现文化遗存保存较好,具有重大保护研究价值的,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原址保护。
第六条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时,土地储备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向市、县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物调查和勘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一)文物调查、勘探申请书。
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和联系方式、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四至范围及规模、投资额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总平面图或工程位置地形图。
文物行政部门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承担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考古勘探单位。
需要发掘的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发掘。
第七条文物考古机构、高等院校或相关科研单位以学术研究、组织教学为目的,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文物调查的,应当事先到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文物调查和勘探中发现重要文化遗存的,应当开展考古发掘工作。
考古发掘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文物面临损毁危险等特殊情况的,可在实施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的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九条从事文物调查、勘探任务的考古勘探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文物勘探资质,由3名以上获得文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作为调查勘探领队,且应当配备5名以上文物勘探技术员,勘探技术员须具备河南省文物局颁发的资质证书。
开展文物调查、勘探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和《河南省文物勘探技术规范》执行。
市文物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文物勘探单位的勘探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条文物勘探单位在接到文物行政部门指派后7个工作日内,向土地储备部门或建设单位提交文物勘探费用预算,预算编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等有关部门颁布的《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执行。
非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文物遗迹,且面临盗掘、损毁等危险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市、县、区级政府承担考古发掘经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勘探发掘单位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活动,不得阻碍和干扰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活动。
在完成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保护工作之前,建设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擅自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捡拾、藏匿、转移地下文物。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或文物遗迹,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在文物行政部门介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经文物行政部门建议,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文物行政部门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考古勘探单位按照接受委托的先后顺序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优先实施重点项目的调查、勘探工作,并按照市、县文物部门批准的时限完成。
文物勘探工作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工程规模巨大、文化遗存复杂确需延长调查勘探时间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建设工程中考古发掘时限,由考古发掘单位视地下文物遗存埋藏情况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考古发掘单位不得无故延长考古发掘时限。
第十三条考古勘探单位在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勘探结果或《文物调查勘探报告》,经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建设单位。
市、县文物行政部门以文物勘探结果或《文物调查勘探报告》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文物调查勘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文字应包括调查勘探时间、地点、范围、面积、工作过程、调查勘探方法和结果、主要收获、初步认识和文物保护建议等;
(二)图纸应包括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勘探位置分布图、文物分布图、勘探平面图、地层剖面图等;
(三)照片应包括调查勘探工作场景、遗迹、遗物,以及重要文物点的现状、采集的文物标本等。
第十四条根据文物调查勘探结果,发现重要文化遗存遗迹的,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考古发掘工作。
担负考古发掘任务的考古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依据《文物调查勘探报告》,
编制考古发掘计划,制定文物保护预案,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并逐级审批。
考古发掘单位依据发掘计划与建设单位签定考古发掘工作合同。
在考古发掘中发现重要文物或文物遗迹,考古发掘单位应立即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考古发掘结束30个工作日内,考古单位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发掘结项报告》。
《考古发掘结项报告》应全面反映发掘工作过程和主要收获。
内容包括:文字应包括工程概况、发掘时间、地点、经过、重要发现、保护措施及建议等;图纸应包括工程位置图、考古发掘地点与工程的位置关系图等;照片应包括考古发掘现场和重要遗迹遗物的照片等。
考古发掘工作结束,确定保护手段和措施后,城乡规划部门方可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献研究结果和实际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建立地下文物埋藏数据库,并对实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进行记录。
建立地下文物埋藏数据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城市坐标等相关资料,与文物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考古勘探单位应加强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中相关信息资料及出土文物标本的管理。
安排专人负责资料整理及出土文物的安全保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第十六条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该建设工程的文物调查、勘探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未进行建设工程文物调查、勘探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请市文物部门组织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发现未开展考古调查或勘探、发掘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县文物行政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考古勘探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需要发掘的,经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工作。
第十七条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市、县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