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规章制度
考古发掘管理制度

考古发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考古遗址的保护和管理,规范考古发掘行为,提高考古发掘工作效率和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发掘管理机构1.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应设专门的考古研究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市范围内的考古发掘计划。
3.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考古发掘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确保考古发掘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考古发掘工作流程1. 考古发掘前,应进行全面的勘察和调查工作,确定发掘地点和范围,制定详细的发掘计划。
2. 在发掘过程中,应遵守考古学原理,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并确保发掘过程中考古遗址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发掘结束后,应对考古遗址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制定详细的文物清单,并做好相关保护和展示工作。
四、文物保护管理1. 对于考古发掘出的文物,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确保文物不受损坏和流失。
2. 考古发掘出的文物应及时清点、分类和登记,制作详细的文物清单,并做好文物的保管和展示工作。
3. 文物的保护应实行“文物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五、考古发掘成果利用1. 考古发掘成果应及时整理和研究,编写相关的研究成果,为城市规划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依据和参考。
2. 考古发掘成果可以通过举办展览、出版专著、建立网站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利用,提高人们对城市文化遗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 考古发掘成果还可以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旅游开发、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考古发掘管理责任1. 考古发掘工作的各个环节应明确责任人,确保每个环节的顺利进行,提高考古发掘工作效率和成果。
2.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负责考古发掘工作的全面规划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考古发掘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考古发掘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激励他们积极投入到考古工作中。
考古勘探管理制度

考古勘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考古勘探工作的管理,保护和利用考古遗址,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根据《文物保护法》、《考古发掘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文物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机构,以及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从事考古工作的各级文物考古单位,指导和管理该单位从事考古工作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考古勘探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国家的利益为最高标准,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公开透明,保护优先,管控结合,全面落实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考古勘探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国家文物局是考古勘探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考古勘探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设有文物考古管理局,下设考古勘探监督管理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考古勘探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文物考古单位应当根据考古勘探工作需要设立考古勘探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考古勘探工作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三章勘探申报与审批第七条对于需要进行考古勘探的区域和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文物局批准,获得相应的勘探许可证,方可开展考古勘探工作。
第八条申请考古勘探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国家文物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项目说明、勘探方案、勘探人员和设备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国家文物局对申请考古勘探许可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勘探许可证。
第十条获得考古勘探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勘探工作开始前,应当向国家文物局提交详细的勘探计划,并在勘探结束后提交勘探报告。
第四章勘探过程的管理第十一条在进行考古勘探工作中,各级文物考古单位应当遵循勘探许可证上的具体规定,按照勘探计划进行勘探工作。
第十二条在勘探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可能为文物遗址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勘探工作,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待国家文物局相关部门确认后再进行后续勘探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的文物遗址,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处置,不得私自移动或销毁。
考古所上班规章制度

考古所上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古所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考古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考古所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办公人员等。
第三条考古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考古所的形象和利益。
第四条考古所领导班子对本规章制度负有全面责任,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要求严格落实。
第二章工作责任第五条考古所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本职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考古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领导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执行工作任务,不得擅自改变工作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考古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条考古所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将机密信息外泄。
第九条考古所工作人员应当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考古工作。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条考古所工作人员应当端正工作态度,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
第十一条考古所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考古所工作人员应当礼貌待人,不得辱骂他人,不得恶意中伤他人。
第十三条考古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喧哗、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四条考古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不得酒后驾车,不得超速行驶。
第四章惩戒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考古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记大过;4.记小过;5.调离岗位;6.辞退。
第十六条考古所工作人员对于所属单位的不服从管理、失职渎职等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纪,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考古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考古所上班规章制度,望各位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共同维护考古所的利益和形象。
考古工作人员规章制度

考古工作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古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考古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考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考古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考古工作的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考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做到学以致用。
第五条考古工作人员应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尊重他人,互相协助,共同完成考古任务。
第六条考古工作人员应当保护遗址和文物,不得随意破坏或私自挖掘,严禁盗窃文物。
第七条考古工作人员应保护自身安全,严格遵守考古现场安全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行为。
第八条考古工作人员应当向考古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如有重大发现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或篡改数据。
第九条考古工作人员应当保护环境,不得污染考古现场,应妥善处理废弃物。
第十条考古工作人员应当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第十一条考古工作人员应遵守上级领导的安排,认真完成考古任务,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考古工作人员应当维护考古现场秩序,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干扰他人工作。
第十三条考古工作人员应当保护文物,不得私自收藏或买卖文物,不得私自带离考古现场。
第十四条考古工作人员应当团结同事,互相协助,共同完成考古任务,不得捣乱破坏团队合作氛围。
第十五条考古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古工作的机密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考古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自身权益,如有遭受伤害或侵害,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考古工作人员有权要求考古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不得拖欠工资和福利。
第三章纪律和奖惩第十八条考古工作人员应遵守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考古工作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耀古工作人员有权享受相应的奖励和表扬,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应当及时提出表扬。
第二十条耀古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或开除等。
考古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考古博物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据中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考古博物馆是一个公共文化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收藏、保存、研究和展示文物,普及文化知识,宣传文明风尚,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考古博物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博物馆内部管理,保护文物安全,维护博物馆工作秩序,确保博物馆正常运行。
第三条考古博物馆规章制度适用于博物馆内所有工作人员和访客,具有强制性。
第四条考古博物馆管理委员会是规章制度执行的主体,由博物馆馆长、副馆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考古博物馆规章制度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考古博物馆工作人员应做到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文物安全。
第七条考古博物馆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保守机密,不得泄露博物馆内部信息。
第八条考古博物馆工作人员应按时上岗,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旷工旷班。
第九条考古博物馆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严守文物保护秘密,不得私自擅自将文物移走或遗失文物。
第十条考古博物馆工作人员应服从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调休,不得私自外出。
第十一条考古博物馆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岗前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文化知识。
第十二条考古博物馆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互相尊重,相互合作,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十三条考古博物馆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费用由博物馆承担,不得私自利用公款。
第十四条考古博物馆工作人员应服从管理委员会的奖惩制度,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考古博物馆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盗、防水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考古博物馆应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做好文物的保养、修复和展示工作。
第十七条考古博物馆应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加强安全监控,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第十八条考古博物馆应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及时修复,确保博物馆设施完好。
第十九条考古博物馆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考古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考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保护文物古迹,促进考古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文物考古机构、考古队以及从事考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考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遵循科学、严谨、规范、高效的工作方法。
二、考古许可与备案第四条凡在我国境内进行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等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考古许可。
第五条考古许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发掘许可:对具有考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进行发掘的许可。
(二)调查许可: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进行调查的许可。
(三)勘探许可: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进行勘探的许可。
第六条申请考古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考古项目申请书;(二)考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考古队伍人员构成及资质证明;(四)考古项目经费预算;(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考古工作结束后,考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考古工作报告;(二)考古发掘报告;(三)考古成果总结;(四)考古资料、文物清单;(五)其他有关材料。
三、考古工作规范第九条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等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考古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二)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等工作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三)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等工作应当采取科学、严谨、规范的方法,确保考古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四)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等工作应当保护文物古迹,防止文物损毁和流失;(五)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等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
第十条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等工作的记录和资料,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地归档保存。
考古勘探队规章制度

考古勘探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古勘探队的工作行为,保障考古勘探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古文物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考古勘探队的所有成员,包括考古工作者、工作人员、实习生等。
第三条考古勘探队的工作任务包括对历史文化遗址进行勘探、发掘、保护和研究。
第四条考古勘探队的工作原则是科学、公正、严谨、规范。
第五条考古勘探队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工作领导,共同维护考古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考古勘探队设立领队、副领队、工作人员等职务。
领队负责统一领导考古勘探队的工作,副领队协助领队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执行考古工作。
第七条考古勘探队成员必须服从领导的指挥,听从命令,执行任务。
第八条考古勘探队应当定期进行例会,总结工作经验,指导工作方向。
第九条考古勘探队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纪律,加强队员之间的合作和沟通。
第十条考古勘探队应当遵循考古工作的专业化要求,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一条考古勘探队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任务进度。
第十二条考古勘探队应当严格执行考古调查、发掘、保护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考古勘探队应当加强对考古工作现场的管理,做好文物的保护和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考古勘探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好古代文化遗产。
第十五条考古勘探队应当加强对文物的保管和维护,确保文物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成员,考古勘探队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对表现突出的成员,考古勘探队应当给予奖励,鼓励其继续努力。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纪的成员,考古勘探队有权开除其成员资格,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考古勘探队所有。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规章制度共计八千字,现予公布。
考古发掘管理规定

考古发掘管理规定考古发掘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 1998年第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发掘管理工作,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资格审定第四条考古发掘实行团体和个人领队负责制。
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第五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一)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二)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三)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四)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五)具有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第六条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非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二)具有独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能力,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领队职责,并能组织编写考古发掘报告;(三)作为组织者之一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一项以上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并执笔完成年度考古发掘简报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中型考古发掘报告;(四)在组织和实施考古发掘过程中,熟悉考古学某一领域的前沿问题,能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选定并研究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课题,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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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考古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考古工地勘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二、考古领队为工地第一安全责任人。
三、成立工地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内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四、设立专人排查安全隐患,督导安全工作,并定期汇报。
五、定期对考古队员和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考古工作者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
六、在考古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七、考古勘察现场工作间歇及夜间均设专人值班。
八、原则上无成年人陪同的儿童不得进入工地;对进入工地的老人,要给予一定的照顾。
九、考古队员手机24 小时开机,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十、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查处。
做到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责任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力不放过。
考古工地文物库房管理规定
一、库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文物提取、入库的有关规定。
提取文物进行保护、修复、研究应及时做好记录,注明文物的现状、损坏部位和损伤程度,拍照留档。
二、文物一经交接到库房,库房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文物的安全。
工作室无人时,必须锁门关窗。
每天下班前,须将文物存入库区专库或保险柜中,因保护修复而不能入库的文物,要在当日安排值班。
三、未经主管领导或负责人批准同意,不得将非库房人员带入存有文物的实验室或工作室。
四、在对文物进行保护修复之前,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经主管技术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在保护修复和处理过程中,要预防可能破坏文物的因素,如果出现新问题和损伤,应保持原状,及时报告,并做好照相记录。
六、不得在文物上使用未经试验的材料和技术,文物的技术保护处理,均应以不改变文物原貌、最小干预、预防性保护为原则。
文物安全保护应急预案
为加强文物安全管理,防范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应对可能发生的文物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国家文物和人员财产的损失、伤害,保护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及文物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为预防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文物安全工作的监督领导及应急组织指挥,成立文物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二、指导思想
文物安全工作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做好日常发掘、库房文物的巡检、督查工作,尤其以节假日和重大节庆活动防范为重点。
积极主动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搞好文物安全工作,消除隐患,督促整改,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文物安全监管
1.考古队文物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勘察区文物安全工作的部署、协调、处理;
2.根据各级相关要求,积极改善安全防护条件,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等装备,逐步完善必要的、有效的安全防
护设施;
3.对外开放的勘察区域,必须配置紧急情况安全标志、应急电筒及其他照明设施,并制定游览须知、设置安全警示牌,保证文物和游客安全;
4.强化考古人员防范意识,定期进行文物安全技能培训演练,提高防护技能,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5.畅通信息渠道,发现文物安全隐患,要及时逐级上报,及时处置,防范于未然。
四、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1.在考古工地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公安、消防等部门紧急处理电话,并报告考古队文物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考古队文物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安排专人立即赶到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和现场保护,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亡、损失。
事故单位不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故意破坏毁灭事故现场和证据,不在事故处理和调查间擅离职守或逃逸。
2.考古队文物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文物安全事故报告后,对重大事故应按程序逐级上报。
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相互配合妥善处理。
3.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后,考古队要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附件4
考古工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危及人员安全、文物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和影响,依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考古队进入工地之后,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考古发掘期间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参与应急响应活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二、运行机制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考古队员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文物和人员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确保安保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范技术设备,配备通讯设备。
三、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考古队立即启动本预案,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事件发生后,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核实后及时上报。
1.工作人员受伤后,要迅速处理,如情况严重,要立
刻向当地医疗和其他职能部门请求救援。
2.考古工地发生盗窃、破坏事件,保卫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工地负责人汇报情况,并有效的保护好现场,以利于公安人员侦查工作。
3.发掘工地发生塌方事件,若人员受伤,应立即停工抢救伤员,并迅速查明是否仍然有塌方隐患。
四、应急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考古队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考古队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突发事件应急物资。
储备物资放在交通便利、储运安全的区域。
积极组织考古队员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应急体系协同配合和快速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