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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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前言地下文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遗产之一,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讨论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保护文化遗产,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地下文物,加强对地下文物的管理,逐步规范工作流程,保障文物遗产的完整性,本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

第二条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法制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职责第三条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指对地下文物进行保护、监管、管理、调查、研究、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实施文物保护的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掌握、注册和管理所有有关地下文物;3.搜集有关地下文物的资料,进行详细调查和研究,并编制相应的调查报告;4.指导、协调及监督和检查有关地下文物的开发、勘探、移交、交易、修缮、保护、展览等活动;5.制定全面的地下文物保护计划,合理的保护工程建设计划;6.教育和培训地下文物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7.建立和维护地下文物库房和文物档案,并且根据规定备案公开;8.审查、批准或者认可地下文物考古单位的考古项目,并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地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救护机制,合理规划地下文物保护激励政策,保障地下文物繁衍和合法权益的受到保护。

第三章地下文物的管理第六条地下文物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保护、综合管理、整体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地下文物的管理分为以下环节:1.考古发掘;2.文物鉴定和保护;3.文物管理和利用;4.地下文物市场管控和监测;5.地下文物补救性保护。

第八条地下文物考古发掘应当经过专业机构审核和得到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批准,并且将结果编写成相应的调查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地下文物鉴定和保护是指对地下文物的种类、级别、数量、保存状态、价值、出土地点等进行科学研究和具体分析,采取相应的保护和修缮措施。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增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主动性、计划性、科学性,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应按以下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基本建设考古工作顺利开展:一、开展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一)在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阶段,由文物考古机构收集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初步文物保护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向设计单位提交《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二)在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物考古机构,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进行专项考古调查,编制《文物调查工作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认可后提交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

(三)在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具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根据《文物调查工作报告》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点进行勘探,向建设单位提交《考古勘探工作报告》,提交前应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四)在工程实施前,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依据《考古勘探工作报告》,编制考古发掘计划,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后报送国家文物局。

考古发掘单位依据发掘计划与建设单位签定工作合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经批准后实施。

如发掘计划发生变更,应及时上报。

(五)田野考古工作结束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工程需要组织项目验收,并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估。

考古发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并按规定填报考古发掘工作汇报表。

(六)考古发掘报告编写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需将发掘资料和出土文物移交给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

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考古工作,应按照以下规范进行(一)文物影响评估文物影响评估是由文物考古单位依据已掌握的资料,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文物与建设工程的相互影响做出的分析评估。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已有文物普查资料成果,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资料,对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的初步建议。

关于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的流程须知

关于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的流程须知

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是在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区域或有可能影响文物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的程序。

以下是相关流程须知:
1.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
●申请:开发商或建设单位需向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考古调查申请,
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审批: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如获得批准,由专业考古机构或团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包括
实地勘察、挖掘、记录和保存文物遗址等。

●报告和评估:考古工作完成后,编制考古报告并呈交给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评估
和备案。

2.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申请:在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出炉之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需要向文物保护主管部门
提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计划。

●审批: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评估建设项目对文物的影响,并提出相
应的要求和条件。

●许可颁发:如满足保护要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将颁发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证书,
确认允许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

在整个流程中,需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和配合考古调查工作。

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政策,确保建设过程中对文物的合理保护和管理。

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的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 -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19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19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1990)文物字第248号 1990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三)发掘工作管理费;四)安全保卫费;(五)不可预见费。

长沙市产业园区地下文物保护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长沙市产业园区地下文物保护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长沙市产业园区地下文物保护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优化长沙市产业园区内地下文物保护评审工作(下称“园区评审工作”)时序,切实加快相关工作进程,根据《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长沙市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2018﹞13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方式:园区评审工作申报与其他非园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地下文物保护评审工作一致,纳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申报主体:园区评审工作申报主体为市内各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其指定负责的专门机构。

三、评审主体:受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文物局)的委托,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负责园区评审工作中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四、申报流程:市内各产业园区应根据各自的项目建设计划制定园区用地地下文物保护评审工作计划,可采取整体或者分期分批地提出地下文物保护评审申请。

五、申报条件:市内各园区申报地下文物保护评审工作的用地区域应达到即时能够开展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作业的基本要求,尚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受理。

基本要求包括:1.水、电路畅通;2.地表无建筑物、构筑物及残留垃圾;3.无硬化路面;4.无阻工和其他干扰考古工作的情况发生。

六、评审取费依据:地下文物评审中的文物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各申报园区承担,其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文物局、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7)165号)等文件执行,并根据省住建厅有关文件适时调整。

”七、评审时限:园区评审工作时限按照《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加快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加强地下文物保护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市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助推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顺利实施,现制定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是“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精神为指导,以深入贯彻“放管服效”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市基本建设过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现优化招商引资及发展服务环境,提前发现并保护地下文物遗迹,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的总体目标。

二、适用范围2023年3月1日起,市域范围内基本建设用地(已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除外)适用于本实施方案。

三、工作程序(一)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每年1月份前,向市文物局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文物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联合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二)土地储备。

依据土地储备计划,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购,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三)报请。

对已收储的土地,经市文物勘探单位确认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文物局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市文物局接到考古工作函件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市文物勘探单位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协议。

考古调查、勘探应自工作协议签订之日起,按100Oo平方米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累计完成,并出具书面意见;考古调查、勘探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需要发掘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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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增强建设工程中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与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工程所涉及的一切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活动,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具体负责协调管理与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或文物遗迹,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如遇重要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应协助文物行政部门保护现场。

第四条下列情形下的建设工程应当事先申请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一)在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内实施的建设工程;
(二)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位于文物埋藏区之外、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市文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并先行书面告知需开展地下文物调查、勘探的其它建设工程。

第五条涉及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在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后,应依法履行相应的文物行政审批程序。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报建阶段,应主动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物调查和勘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文物调查、勘探申请书。

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规模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报有项目基本信息的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
(三)工程位置地形图及用地红线图。

第七条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中的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

位于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协助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第八条所有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文物面临损毁危险等特殊情况的,可在实施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的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涉外考古发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担负文物调查、勘探任务的文物考古单位,应至少配有一名持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核发的考古发掘领队证书或由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登记为“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的专业人员。

承担考古发掘任务的考古单位应持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核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

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活动,应按照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建设工程中的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核定。

非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文物遗迹,且面临盗掘、损毁等危险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考古发掘费用。

第十一条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活动,文物考古单位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建设单位应积极为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活动创造条件,不得阻碍和干扰;建设项目暂不具备实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条件的,建设单位应与市文物行政部门签订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责任书,并严格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发现重要文化遗存或文物埋藏丰富的,应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划定临时禁止施工区域,建设单位应协助保护好考古工作现场,以确保科学、合理地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下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原则上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原则上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在200亩以上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时限,由文物考古单位视建设项目周期、地域环境及所在地段的历史沿革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再报市文物行政部门核准。

新建或者扩建道路、桥梁、高速公路、地铁、管网等特殊市政建设工程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时间,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物考古单位、建设单位商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文物考古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过的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情况报告,以供建设单位办理后续流程。

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调查勘探时间、地点、范围、面积、工作过程、调勘结果、主要收获、初步认识和文物保护建议等;
(二)工程地理位置图、勘探平面图、建设工程范围内遗迹分布图等;
(三)调勘工作场景照片,遗迹、遗物照片,采集的文物标本照片等。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审定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划行政部门发现其未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请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第十六条担负考古发掘任务的文物考古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依据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情况报告,编制考古发掘计划,制定文物保护预案,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并逐级审批。

文物考古单位依据发掘计划与建设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工作合同。

建设工程中的考古发掘工作时限,由文物考古单位视地下文物遗迹埋藏情况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文物考古单位不得无故延长考古发掘时限。

第十七条在考古发掘中发现重要文物或文物遗迹,文物考古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文物考古单位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文物考古发掘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发掘时间、地点、经过、重要发现、保护措施及建议等;
(二)工程地理位置图、考古发掘地点与建设工程的位置关系图、考古发掘总平面图、重要遗迹图等;
(三)考古发掘现场和重要遗迹遗物的照片等。

第十九条文物考古单位,应在考古发掘工作全面结束后三年内编写完成考古发掘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文物考古单位应加强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中相关信息资料及出土文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及其组织的工程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开展但未申请开展地下文物调查、勘探,擅自动工建设的;
(二)拒不配合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造成文物或文化遗迹损毁的;
(三)签订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责任书,但未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开展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文物考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报请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一)违法违规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的;
(二)无故拖延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时限的;
(三)未按要求移交出土文物、各类标本及相关资料的;
(四)未按要求提交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情况报告、考古发掘工作情况报告和编写考古发掘工作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文物、规划、建设、公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审批职权或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古遗址、古墓葬、出土文物等遭受损坏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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