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郑商所交割流程和交割费用(姚桂玲)

郑商所交割流程和交割费用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姚桂玲guiling1216
一、郑商所期货品种交割流程
图1:郑商所交割流程
(一)滚动交割方式: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不含该日)。
卖方提出申请,卖方进行响应,成功配对(苹果、红枣滚动交割强制配对)。
通用仓单:提交仓单
非通用仓单:提交仓单信息
车船板:提交货物信息
图2:
(二)集中交割方式:最后交易日后三日交割,卖方公示信息,买方挑选,交易所配对,交割。
非通用仓单:在第11个交易日公示仓单信息,12个交易日买方选择。
通用仓单:第12个交易日闭市后按数量取整,量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
图3:集中交割流程最新修改
二、交割费用
交割相关费用主要体现在:入出库费用、检验费用、仓储费、期转现手续费、交割手续费等。
仓储费收取节点: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月发生的仓储费。
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交割仓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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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中的期货合约交割和交割规则

期货交易中的期货合约交割和交割规则期货合约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基于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履行买卖合约的权利和义务。
期货合约交割是指在合约到期时,卖方交付标的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格的过程。
而交割规则则是在交割过程中,各方应遵守的规则和制度。
一、期货合约交割1. 交易所指定交割月份:期货合约交割是在约定的交割月份内完成的。
每个期货合约都有指定的交割月份,买卖双方必须在指定的交割月份内履行合约。
2. 标的物交付:交割时,卖方必须按照合约规定,交付约定的标的物给买方。
标的物可以是实物商品(如大豆、黄金等)或者金融标的物(如股票指数、利率等)。
3. 价格确定:交割价格是期货合约交割的重要因素。
交割价格可以是约定的固定价格,也可以是和现货市场相关的价格指数。
4. 交割方式:交割方式取决于合约的性质和标的物属性。
有的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即卖方必须向买方交付实物标的物。
有的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即卖方向买方支付现金等价物。
二、交割规则1. 交割日和交割通知:在交割月份内,交易所确定了具体的交割日,买卖双方需要在交割日之前进行交割通知,以便于交易所组织交割操作。
2. 交易所监管:交易所在交割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负责监管交易双方的行为,确保交割过程的合规和公正。
3. 交割品质和数量标准:交割的标的物必须符合交易所制定的品质和数量标准。
如期货合约标的物为大豆,交易所会规定大豆的品质要求、湿度、杂质等标准。
4. 交割仓库和配送:对于实物交割的合约,交割仓库的选择和配送安排是交割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交易所通常会指定特定的交割仓库,确保对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有效控制。
5. 补偿金和罚金:如果交易双方未能按时或按合约约定进行交割,交易所可能会根据规则进行补偿金或罚金的处罚。
6. 强制平仓:如果期货合约持有者不能按照约定进行交割,交易所有权对其进行强制平仓处理,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交割过程注意事项1. 提前了解合约交割规则:在进行期货交易时,投资者应提前了解所交易合约的交割规则,这有助于投资者避免交割过程中的意外风险。
郑商所交割流程 21页PPT文档

• 结算风控部 • 2019年9月
目录
• 一、交割品种 • 二、交割方式 • 三、交割流程 • 四、交割注意事项 • 五、增值税发票 • 六、交割费用 • 七、交割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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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割品种
二、交割方式
• 1.集中交割。 • 2.滚动交割。 • 3.期转现。
二、交割方式
集中交割:是指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对所有未平仓的交 割月合约进行交割配对,并按规定程序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六、交割费用
• 交割手续费 • 入出库费 • 检验费(卖方) • 仓储费 • 杂项作业费
六、交割费用-交割手续费
六、交割费用(交易所)
交割手续费 汽运
强麦 1 8
入库费 铁路 25
硬麦 1 6 19
船舶
汽运 5
5
出库费 铁路 18
18
船舶
白糖 1
仓库自定
8-10 24 26
棉花
PTA
菜籽油 早籼稻
三、交割流程
(三)通 知 日(第二日) 配对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会员服务系
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在通知日下午5时之前没有提出 异议的,则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三、交割流程
• (四)交 割 日(第三日) • 通知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
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 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部位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 • 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于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 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 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
持有交割月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均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 分之前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卖 方提出,买方响应。 • 买方会员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的,当日收市后进行配对。 买方未响应的,不予配对。最后交易日未平仓合约,由计算 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原则予以配对。(详细规定见交割 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11年10月版)(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08年1月7日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7 日修订,自2011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实物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商品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易所对指定商品交割厂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交割仓库的管理执行。
指定商品交割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从事交易所指定商品生产或贸易等经营业务的,有权为相关商品申请注册厂库仓单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仓储”或“储运”业务;(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未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规定;(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交割商品的仓储管理经验;(七)有储存相应交割商品的条件,库容有一定规模,设备完好、计量符合规定要求;(八)有相应交割商品所需要的出入库、储存、管理、检化验等制度;(九)交通便利,具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或经交易所认可的相关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四)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五)交易所要求的担保文件;(六)租赁场房经营的企业,应提供与场房所有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协议)等文件;(七)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八)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交易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对仓库提供材料的要求。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2004年4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日第五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规定修正,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棉花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棉花期货实行集中交割,采用三日交割法。
第四条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当委托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五条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投资者持仓量不是交割单位整数倍部分的持仓不允许交割。
第六条交易所棉花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七条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会员应当将不允许交割的投资者在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平仓。
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仍未平仓的,交易所对持仓量不是交割单位整数倍的投资者及不能交纳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处以交割货款13%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最后交易日(即配对日)闭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
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时间优先原则予以配对。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八条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到交易所结算部签领《交割通知单》。
第九条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卖方会员应当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结算部。
买卖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同时,买方会员把投资者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4年7月4日审议通过,自2014年8月8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指定商品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标准仓单的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标准仓单以外的期货交割根据品种不同确定具体的交货流程。
第三条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采用仓库交割、厂库交割、车(船)板交割等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仓库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厂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
交割计价点是指车(船)板交割时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计算双方各自应承担交割费用的地点。
交易所在交割计价点设置指定交割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买卖双方选择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应通过以上机构开展,并须交付一定的费用。
第四条各品种采用的交割方式如下:强麦、早籼稻、白糖、棉花、菜油:仓库交割。
甲醇、菜粕、晚籼稻、粳稻、PTA1、硅铁、锰硅: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
普麦、菜籽:车(船)板交割和仓库交割。
玻璃:厂库交割。
动力煤:车(船)板交割和厂库交割。
第五条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六条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不具备甲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甲醇交割。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草案)》已由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现将修改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第四条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做市商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交易场所及设施第六条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撮合系统、交易席位、应急交易场所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第七条交易所在住所地同城设立应急交易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会员能够正常进行交易。
会员因通信系统故障及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场所。
第八条交易所建立住所地同城及异地数据备份,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
第二节交易主体第九条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交易所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
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接入与交易有关的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管理。
第十条交易所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版」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版」下面是小编惊险为大家整理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版】,希望大家喜欢。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分级全员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九条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存管银行第十二条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保证金第一节保证金账户开立与管理第十五条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须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并须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会员使用资金管理电子化系统,须与交易所签订《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向交易所提交《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申请表》。
……第十九条……及《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申请表》确定的电子签章均为会员的有效印鉴……。
第二节保证金管理第二十五条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规定比率和规定的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
……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或者成交合约金额及相关规定计收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交易结算第一节当日结算第三十一条……(二)如果当日该合约收盘前连续五分钟报价保持停板价格,且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只有单方报价时,则以该停板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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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2017年12月6日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订事项(一)将原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普麦、菜籽、苹果:车(船)板交割和仓库交割。
”(二)在原第二章第十七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十八节,新增四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十八节苹果”“第六十二条交割单位:20吨。
”“第六十三条苹果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鲜苹果》(GB/T 10651-2008)(以下简称《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质量容许度不超过5%,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作要求。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75mm≤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质量容许度不超过5%,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作要求,贴水2000元/吨。
”“第六十四条入出库硬度指标规定如下:“入库时,硬度不得低于6.5kgf/cm2;出库时,硬度不得低于6kgf/cm2。
车(船)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
”“第六十五条苹果交割品采用抽筐(箱)检斤方式验重,按以下公式计算货物重量:“货物重量=(抽取苹果总毛重-抽取装果容器的总重量)/抽取件数×货物件数。
“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装果容器要求规格统一。
”(三)在原第六十二条第十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款:“苹果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计价点或基准交割仓库散果出库时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不含包装物)。
”(四)将原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2点修改为:“2、卖方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
普麦、菜籽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计价点、货物存放地点等;动力煤车(船)板信息包括:交割数量、交割地点(具体到港口某公司)、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基挥发分、全水分、干燥基灰分、灰熔点、煤种(如为混煤则须注明掺混煤种)、产地以及该批动力煤的检测报告等;苹果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果径、等级、产地、数量、交割计价点等。
”(五)将原第七十七条修改为:“苹果在交割计价点交割。
除苹果外,其他品种买方有权选择在卖方货物所在地或交割计价点交割。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地点进行交割;未达成协议的,买方可在《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中选择交割计价点进行交割,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交付货物。
”(六)将原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动力煤之外的其他品种,买卖双方应自达成中转协议之日起(含该日)三日内开始交收货物。
卖方须按约定的时间及发货速度把货物运达交割计价点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地点。
买方应在卖方货物到达后24小时内完成货物质量检验,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24小时内装车发运。
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承担该批货物的质量责任。
交割数量较大的,卖方可分批(苹果不低于20吨/日,普麦、菜籽不低于300吨/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发货到库,买方分批检验及接运物。
”(七)将原第八十条修改为:“动力煤车(船)板交割检验在装车(船)过程中进行,由买方选择、卖方委托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按照移动煤流采样法进行采样,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质检机构在采、制样结束后,样品分为四份,由买卖双方、质检机构三方签字确认后封存。
“动力煤之外的其他品种,买方在货物装车发运前,应到场查验货物质量,卖方应予以配合。
普麦、菜籽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共同扦取样品,就地分为二份,任选一份现场或者到双方认可的地点共同检验;另一份双方共同签字封样,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复检样品。
“买卖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该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判定的依据。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动力煤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自收到质检结果之日(不含该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质检结果。
复检申请仅限一次,复检项目限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和干燥基灰分,计算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时,全水采用初检结果。
复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只对保留的样品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不含该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苹果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船)板交割场所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争议提出方预交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
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不含该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动力煤、苹果之外的其他品种发生质量争议时,应及时通知交易所。
双方把复检样品共同寄送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或者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货物质量判定的依据。
寄送及复检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八)将原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改为:“普麦、菜籽、苹果未发运货物质量达不到交割标准的,卖方应及时更换货物,无法更换货物的,买卖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未发运货物按照本办法“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最终货物质量以每次检验结果及所发货物数量的加权平均值核定。
”(九)将原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改为:“动力煤之外的其他品种,货物发运时,买方应到场验收并监装、监运,卖方应安排足够人力、设备,确保正常发货。
普麦、菜籽重量检验采用发货地过地磅称重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方式验重。
苹果重量检验采用发货地抽筐(箱)检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方式验重。
”将原第五款修改为:“以散装方式交割的,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包装物及包装费用由买方支付。
”(十)将原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配对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的具体信息通知卖方。
标准仓单交割的,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普麦、强麦、菜籽、菜油、菜粕、棉花、早籼稻、晚籼稻、粳稻、苹果的违约金比例为11%;白糖、PTA、甲醇、玻璃、动力煤、硅铁、锰硅、棉纱的违约金比例为17%。
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
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十一)将原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仓单普麦、PTA、菜油、仓单菜籽、菜粕、甲醇、硅铁、锰硅、棉纱、苹果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装到汽车板(菜油包括火车、轮船,普麦包括轮船)的出库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出库装到汽车板(菜油包括火车、轮船,普麦包括轮船)后的一切费用(普麦不含包装)由买方客户承担。
”将原第三款修改为:“车(船)板普麦、车板菜籽、车板苹果交割时,自指定交割计价点或双方协商的其它交割地点装至车(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不含包装)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双方协商买方自行提货或卖方送货的,可根据距离交割计价点的远近协商各自承担的运费。
”(十二)将原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仓单普麦、仓单菜籽、菜油、菜粕、早籼稻、晚籼稻、粳稻、苹果入库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其他品种的入库检验费由卖方货主承担。
”(十三)将原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普麦、强麦、早籼稻、晚籼稻、粳稻、苹果无包装物。
棉花、白糖、PTA、菜籽、菜粕、硅铁、锰硅、棉纱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十四)作上述修改后,原条款顺序相应顺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指定商品交割中转仓库(以下简称中转仓库)、指定商品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规定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标准仓单的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标准仓单以外的期货交割根据品种不同确定具体的交货流程。
第三条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采用仓库交割、中转仓库交割、厂库交割、车(船)板交割等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仓库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中转仓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中转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中转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厂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
交割计价点是指车(船)板交割时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计算双方各自应承担交割费用的地点。
交易所在交割计价点设置指定交割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买卖双方选择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应通过以上机构开展,并须交付一定的费用。
第四条各品种采用的交割方式如下:强麦、早籼稻:仓库交割;棉花:仓库交割和中转仓库交割;甲醇、菜粕、晚籼稻、粳稻、白糖、PTA、菜油、硅铁、锰硅、棉纱: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普麦、菜籽、苹果:车(船)板交割和仓库交割;玻璃:厂库交割;动力煤:车(船)板交割和厂库交割。
第五条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六条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不具备甲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甲醇交割;中转仓单不得用于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下午闭市后的配对交割。
菜粕交付增值税普通发票。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