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郑商所交割流程和交割费用(姚桂玲)

郑商所交割流程和交割费用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姚桂玲guiling1216
一、郑商所期货品种交割流程
图1:郑商所交割流程
(一)滚动交割方式: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不含该日)。
卖方提出申请,卖方进行响应,成功配对(苹果、红枣滚动交割强制配对)。
通用仓单:提交仓单
非通用仓单:提交仓单信息
车船板:提交货物信息
图2:
(二)集中交割方式:最后交易日后三日交割,卖方公示信息,买方挑选,交易所配对,交割。
非通用仓单:在第11个交易日公示仓单信息,12个交易日买方选择。
通用仓单:第12个交易日闭市后按数量取整,量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
图3:集中交割流程最新修改
二、交割费用
交割相关费用主要体现在:入出库费用、检验费用、仓储费、期转现手续费、交割手续费等。
仓储费收取节点: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月发生的仓储费。
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交割仓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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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4年4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日第五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规定修正,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棉花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符合棉花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等实物所有权单据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
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品种、等级、生产年度、类别、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仓单注册第十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等环节。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正案等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现予公布,自相关合约正式上市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实物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商品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易所对指定商品交割厂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交割仓库的管理执行。
指定商品交割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从事交易所指定商品生产或贸易等经营业务的,有权为相关商品申请注册厂库仓单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仓储”或“储运”业务;(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未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规定;(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交割商品的仓储管理经验;(七)有储存相应交割商品的条件,库容有一定规模,设备完好、计量符合规定要求;(八)有相应交割商品所需要的出入库、储存、管理、检化验等制度;(九)交通便利,具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或经交易所认可的相关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四)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五)交易所要求的担保文件;(六)租赁场房经营的企业,应提供与场房所有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协议)等文件;(七)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八)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是我国第一家期货市场试点单位,由远期现货交易起步,于1993年5月28日推出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1998年8月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三家期货交易所之一,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领导。
郑商所是为期货合约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上市品种目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郑商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有小麦、棉花、白糖、精对苯二甲酸(PTA)、菜籽油、早籼稻等。
期货市场及功能期货市场是进行标准化合约买卖的市场。
期货市场一般由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交易者四部分组成。
基本功能:发现价格、规避风险、风险投资、资源配置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03年3月28日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期货合约在郑商所上市交易。
交易单位 10吨/手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月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3:00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倒数第七个交易日交割日期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交割品级 标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Q/ZSJ001-2003)二等优质强筋小麦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交易手续费 2元/手(含风险准备金)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交易代码 WS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硬麦合约2008年2月29日,根据新的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硬白小麦期货合约(以下简称硬麦)进行了修订, 并自2009年1月合约开始实施。
交易单位 10吨/手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月交易时间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3:00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倒数第七个交易日交割日期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交割品级 基准交割品:三等硬白小麦符合GB1351-2008《小麦》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郑州交易所所业务指引

郑州交易所所新业务指引郑州新指令:FAK、跨品种套利、互换订单。
以上三种指令下单需要通过通用委托菜单下,其中支持的程序有:网上交易客户端,网上交易UFT客户端,期货06柜台委托界面。
一、新指令定义(详细见郑商所通知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将扩展交易指令,增加期货限价指令的FAK属性(立即成交剩余自动撤销)、跨品种套利指令,另外,期货组合指令(跨期套利指令、跨品种套利指令)的开平仓属性增加“一开一平” 。
现将FAK属性指令、跨期套利指令、跨品种套利指令说明如下:一、 FAK属性交易指令FAK指令指在限定价位下达指令,如果该指令只有部分申报手数成交,该指令剩余申报手数自动被系统撤销。
使用FAK指令的使用时应该注意如下两点:FAK指令应当结合限价指令使用。
FAK指令不得在集合竞价时段使用。
二、跨期套利交易指令跨期套利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合约月份进行数量相等、买卖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方式。
1.适用跨期套利交易指令的合约任意两个同品种不同月份期货合约都可进行跨期套利交易。
2. 跨期套利交易含义跨期套利交易是指买入(卖出)近月合约,同时卖出(买入)同品种相等数量的远月合约。
“集合竞价阶段不接受套利委托报入”,跨期套利交易指令只能在连续交易期间申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不能申报跨期套利交易指令。
“单方无报价不接受套利委托报入”,跨期套利交易指令报入时对应远月和近月合约的买卖方向必须都有报价。
三、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跨品种套利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不同期货品种的相同月份合约间进行数量相等、买卖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方式跨品种套利交易含义跨品种套利交易是指买入(卖出)某品种指定合约,同时卖出(买入)相等数量的另一品种相同月份的合约。
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必须以价差(第一个品种合约的价格-第二个品种合约的价格)形式报入交易所系统。
“集合竞价阶段不接受套利委托报入”,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只能在连续交易期间申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不能申报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品牌及免检品牌管理办法》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品牌及免检品牌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26•【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78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78号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品牌及免检品牌管理办法》的公告为推动白糖免检品牌业务的顺畅开展,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郑州商品交易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品牌及免检品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公布,修订内容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品牌及免检品牌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26日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品牌及免检品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品牌和免检品牌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割品牌资格和免检品牌资格实行申请制度。
实行交割品牌、免检品牌的期货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条实行交割品牌制度的期货品种,非交割品牌的商品,不得用于注册期货仓单。
第四条除白糖外,实行免检品牌制度的期货品种,免检品牌的商品,注册仓单时可以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免于质量检验。
免检品牌的白糖注册仓单时,仓单注册人向交割仓库提交书面免检申请及相关材料,交割仓库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同意商品免于质量检验。
商品已存放在仓库的,确认时间不得晚于收到《交割预报单》之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未存放在仓库的,确认时间不得晚于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
交割仓库同意该批商品免检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免于质量检验;不同意的,按照非免检品牌商品的有关规定办理仓单注册。
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免于质量检验的商品,生产企业等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企业)承担免检商品质量责任,但交割仓库保管不善引起的除外。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2011年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09年3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9年4月20日施行2011年10月17日修订自2011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指定商品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条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不具备甲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甲醇交割。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二章期货交割标准第一节小麦第五条小麦包括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和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第六条交割单位:10吨。
第七条硬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GB 1351-2008《小麦》的三等硬白小麦。
交割硬麦入库时的降落数值应在260-420S之间。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11年10月版)(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08年1月7日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7 日修订,自2011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实物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商品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易所对指定商品交割厂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交割仓库的管理执行。
指定商品交割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从事交易所指定商品生产或贸易等经营业务的,有权为相关商品申请注册厂库仓单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仓储”或“储运”业务;(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未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规定;(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交割商品的仓储管理经验;(七)有储存相应交割商品的条件,库容有一定规模,设备完好、计量符合规定要求;(八)有相应交割商品所需要的出入库、储存、管理、检化验等制度;(九)交通便利,具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或经交易所认可的相关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四)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五)交易所要求的担保文件;(六)租赁场房经营的企业,应提供与场房所有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协议)等文件;(七)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八)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交易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对仓库提供材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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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正文:----------------------------------------------------------------------------------------------------------------------------------------------------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条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二章期货交割标准第一节小麦第五条小麦包括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和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第六条交割单位:10吨。
第七条硬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GB 1351-2008《小麦》的三等硬白小麦。
交割硬麦入库时的降落数值应在260-420S之间。
替代品及升贴水:(一)不完善粒≤8.0%(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2.0%,生霉粒小于等于2.0%),其他指标符合GB1351-2008的二等以上硬白小麦可替代交割,不升水;(二)水分超12.5%,但在13.0%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三)杂质超1.0%,但在1.2%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第八条强麦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Q/ZSJ 001-2003)(以下简称《强麦所标》,见附件一)的二等优质强筋小麦。
替代品及升贴水:(一)符合《强麦所标》的一等强麦升水30元/吨;(二)同等级强麦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的(其中霉变粒小于等于2.0%),贴水10元/吨。
第九条硬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
强麦接收、发运采用散粮方式;储存采用麻袋包储与散粮存储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节棉花第十条棉花合约按序号排列,分为一号棉和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序号棉花。
第十一条一号棉交割单位:185包±5包(227包10公斤/包),对应8手期货合约。
第十二条一号棉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棉花细绒棉》(GB1103-2007)规定的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
期货交割棉实行分级计价。
分级计价按重新检验的结果计算:(一)有主体品级的棉花,各品级棉花分级计价。
主体品级确定方法:按批检验时,占80%及以上的品级,其余品级仅与其相邻。
(二)无主体品级的棉花,以累计方式产生结算品级,累计棉花按结算品级与未累计棉花分级计价。
结算品级确定方法:根据按批检验结果,从高品级起依次降级累计,直至累计比例大于等于80%的品级,且未累计品级仅与其相邻。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棉花细绒棉》(GB1103-2007)规定的,主体品级和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累计产生的结算品级为四级及以上,长度级为28毫米及以上,马克隆值级为A 级和C2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可以替代交割。
(一)品级升贴水:符合GB1103-2007规定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一级升水450元/吨,二级升水300元/吨;四级贴水500元/吨;五级贴水1300元/吨。
(二)长度升贴水:棉花的平均长度大于或等于30毫米以上的,升水100元/吨。
(三)主体马克隆值级为A级的棉花,升水50元/吨;主体马克隆值级为C2级的棉花,贴水100元/吨。
(四)每交割单位棉花中,抽样检验时发现异性纤维的包数为1包的,正常交割;超过1包的,每发现一包增加贴水200元/吨。
升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三条N年产锯齿细绒白棉从N+1年8月1日起每日历日贴水4元/吨,至N+2年3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
第十四条棉花包装及包装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棉花包装规定。
第三节白糖第十五条交割单位:10吨。
第十六条白糖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白砂糖》(GB317-2006)(以下简称《白糖国标》)规定的一级白糖。
替代品及升贴水:(一)符合《白糖国标》的一级和二级(色值小于等于170IU)的进口白糖(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二)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标符合《白糖国标》的二级白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的9月和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合约替代交割,贴水标准为50元/吨;第十七条N制糖年度生产的白糖,只能交割到N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份,且从当年9月合约交割起(包括9月合约交割)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元/吨,即9月贴水20元/吨,11月贴水40元/吨,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八条白糖包装应符合《白糖国标》的规定。
进口白糖的标志、标签,除应含有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商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外,其他内容不作要求。
白糖包装有霉变、严重污染或者出现潮包、流包、真结块、有异味的,不得入库。
第四节精对苯二甲酸第十九条交割单位:5吨。
(SH/T 1612.1-2005)。
第二十条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交割质量标准适用《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基准交割品:符合SH/T 1612.1-2005质量标准的优等品PTA。
基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认定的PTA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
具体生产厂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权调整交割品生产厂家。
第二十一条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得入库。
第五节菜籽油第二十二条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三条菜籽油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Q/ZSJ 003-2007)(以下简称《菜籽油所标》,见附件二)四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
替代品及升贴水:(一)符合菜籽油所标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可以替代交割,无升贴水。
(二)“加热试验(280℃)”项目中,仅0.5≤蓝色增加值≤1.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质量要求的菜籽油,可以替代交割,贴水30元/吨。
该菜籽油须以菜籽原油标示。
第二十四条自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3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3.5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0。
自每年12月1日(含该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5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4.0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5。
菜籽油出库时,应符合《菜籽油所标》及本细则规定。
第六节早籼稻第二十五条交割单位:10吨。
第二十六条早籼稻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稻谷》(GB1350-1999)及本细则规定的三等及以上等级早籼稻谷。
替代品及升贴水:(一)早籼稻的整精米率小于50%但不小于44%的,无升贴水。
(二)早籼稻入库时,水分≤13.5%的,足量入库。
13.5%<水分≤14.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扣量0.2%(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三)早籼稻出库时,水分<13.5%的,水分减量部分由提货人承担。
水分>13.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补量0.1%,由交割仓库承担(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四)早籼稻杂质超过1.0%但不超过1.5%的,扣量0.5%。
第二十七条早籼稻生产年度为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以下同)。
入库早籼稻的脂肪酸值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1mg/100g(干基),高于21mg/100g(干基)的,视为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
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5mg/100g (干基)。
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5%;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7%。
出库早籼稻的黄粒米不得超过1.0%。
第二十八条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交割时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交割基准价与升贴水第二十九条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各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
PTA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出库时的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菜籽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出库时的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早籼稻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的散粮交货(不含包装物)含税价格。
第三十条交割仓库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通用仓单的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替代品升贴水、交割仓库升贴水和重量溢短价款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交割仓库负责监督。
交割仓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第四章交割流程第三十二条一号棉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的配对原则:(一)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和标准仓单位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
卖方提出棉花期货交割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相应的棉花仓单信息。
(二)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选择棉花仓单);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
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
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一号棉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的配对原则:(一)最后交易日下午,该棉花合约不再进行交易。
上午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