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正文:

----------------------------------------------------------------------------------------------------------------------------------------------------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条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

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二章期货交割标准

第一节小麦

第五条小麦包括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和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

第六条交割单位:10吨。

第七条硬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GB 1351-2008《小麦》的三等硬白小麦。

交割硬麦入库时的降落数值应在260-420S之间。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不完善粒≤8.0%(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2.0%,生霉粒小于等于2.0%),其他指标符合GB1351-2008的二等以上硬白小麦可替代交割,不升水;

(二)水分超12.5%,但在13.0%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三)杂质超1.0%,但在1.2%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第八条强麦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Q/ZSJ 001-2003)(以下简称《强麦所标》,见附件一)的二等优质强筋小麦。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强麦所标》的一等强麦升水30元/吨;

(二)同等级强麦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的(其中霉变粒小于等于2.0%),贴水10元/吨。

第九条硬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强麦接收、发运采用散粮方式;储存采用麻袋包储与散粮存储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节棉花

第十条棉花合约按序号排列,分为一号棉和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序号棉花。

第十一条一号棉交割单位:185包±5包(227包10公斤/包),对应8手期货合约。

第十二条一号棉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棉花细绒棉》(GB1103-2007)规定的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

期货交割棉实行分级计价。分级计价按重新检验的结果计算:

(一)有主体品级的棉花,各品级棉花分级计价。主体品级确定方法:按批检验时,占80%及以上的品级,其余品级仅与其相邻。

(二)无主体品级的棉花,以累计方式产生结算品级,累计棉花按结算品级与未累计棉花分级计价。结算品级确定方法:根据按批检验结果,从高品级起依次降级累计,直至累计比例大于等于80%的品级,且未累计品级仅与其相邻。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棉花细绒棉》(GB1103-2007)规定的,主体品级和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累计产生的结算品级为四级及以上,长度级为28毫米及以上,马克隆值级为A 级和C2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可以替代交割。

(一)品级升贴水:符合GB1103-2007规定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一级升水450元/吨,二级升水300元/吨;四级贴水500元/吨;五级贴水1300元/吨。

(二)长度升贴水:棉花的平均长度大于或等于30毫米以上的,升水100元/吨。

(三)主体马克隆值级为A级的棉花,升水50元/吨;主体马克隆值级为C2级的棉花,贴水100元/吨。

(四)每交割单位棉花中,抽样检验时发现异性纤维的包数为1包的,正常交割;超过1包的,每发现一包增加贴水200元/吨。

升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三条N年产锯齿细绒白棉从N+1年8月1日起每日历日贴水4元/吨,至N+2年3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

第十四条棉花包装及包装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棉花包装规定。

第三节白糖

第十五条交割单位:10吨。

第十六条白糖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白砂糖》(GB317-2006)(以下简称《白糖国标》)规定的一级白糖。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白糖国标》的一级和二级(色值小于等于170IU)的进口白糖(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

(二)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标符合《白糖国标》的二级白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的9月和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合约替代交割,贴水标准为50元/吨;

第十七条N制糖年度生产的白糖,只能交割到N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份,且从当年9月合约交割起(包括9月合约交割)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元/吨,即9月贴水20元/吨,11月贴水40元/吨,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八条白糖包装应符合《白糖国标》的规定。

进口白糖的标志、标签,除应含有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商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外,其他内容不作要求。

白糖包装有霉变、严重污染或者出现潮包、流包、真结块、有异味的,不得入库。

第四节精对苯二甲酸

第十九条交割单位:5吨。

(SH/T 1612.1-2005)。

第二十条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交割质量标准适用《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

基准交割品:符合SH/T 1612.1-2005质量标准的优等品PTA。

基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认定的PTA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具体生产厂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权调整交割品生产厂家。

第二十一条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得入库。

第五节菜籽油

第二十二条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三条菜籽油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Q/ZSJ 003-2007)(以下简称《菜籽油所标》,见附件二)四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菜籽油所标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可以替代交割,无升贴水。

(二)“加热试验(280℃)”项目中,仅0.5≤蓝色增加值≤1.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质量要求的菜籽油,可以替代交割,贴水30元/吨。该菜籽油须以菜籽原油标示。

第二十四条自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3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3.5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0。

自每年12月1日(含该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5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4.0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5。

菜籽油出库时,应符合《菜籽油所标》及本细则规定。

第六节早籼稻

第二十五条交割单位:10吨。

第二十六条早籼稻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稻谷》(GB1350-1999)及本细则规定的三等及以上等级早籼稻谷。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早籼稻的整精米率小于50%但不小于44%的,无升贴水。

(二)早籼稻入库时,水分≤13.5%的,足量入库。13.5%<水分≤14.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扣量0.2%(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三)早籼稻出库时,水分<13.5%的,水分减量部分由提货人承担。水分>13.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补量0.1%,由交割仓库承担(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四)早籼稻杂质超过1.0%但不超过1.5%的,扣量0.5%。

第二十七条早籼稻生产年度为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以下同)。

入库早籼稻的脂肪酸值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1mg/100g(干基),高于21mg/100g(干基)的,视为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5mg/100g (干基)。

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5%;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7%。出库早籼稻的黄粒米不得超过1.0%。

第二十八条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交割时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交割基准价与升贴水

第二十九条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各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

PTA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出库时的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菜籽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出库时的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早籼稻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的散粮交货(不含包装物)含税价格。

第三十条交割仓库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通用仓单的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替代品升贴水、交割仓库升贴水和重量溢短价款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交割仓库负责监督。交割仓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第四章交割流程

第三十二条一号棉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的配对原则:

(一)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和标准仓单位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卖方提出棉花期货交割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相应的棉花仓单信息。

(二)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选择棉花仓单);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一号棉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的配对原则:

(一)最后交易日下午,该棉花合约不再进行交易。上午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二)下午1时30分之前,卖方应主动公布用于该棉花合约交割的仓单信息。卖方未主动公布的,交易所于下午1时30分公布卖方所有棉花有效仓单信息供买方挑选;买方挑选卖方仓单的总数量不超过卖方该合约的持仓量。

(三)下午1时30分到2时30分,买方根据卖方的仓单信息,自主选择仓单并确认。

(四)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其他仍未配对的持仓,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即配对日)。

一号棉合约之外的其他品种配对原则:

(一)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的买方会员和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

(二)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申请当日闭市后,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三)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配对日)。

配对后,卖方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予以释放。

第三十三条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第三十四条配对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

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者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下午5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第三十五条通知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买卖双方在《交割通知单》注明的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收交割结算结果,同时,买方会员把客户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对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按本细则第四、五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第五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

第三十七条期货交割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第三十八条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硬麦、强麦、菜籽油、棉花和早籼稻的违约金比例为13%;白糖和PTA的违约金比例为17%。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7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负。

第三十九条交易所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对违约金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期货转现货

第四十条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

交换。

第四十二条期转现流程:

(一)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一号棉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所不办理一号棉的期转现业务;

(二)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一号棉最后交易日除外)的下午2时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

(三)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审批日的下午闭市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四)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提交期转现申请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者办理。

2.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办理仓单过户。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客户向买方客户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五)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2.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六)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准仓单期转现中仓单转让环节的手续费。

第四十四条交易所发现会员或者客户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交割费用

第四十五条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和早籼稻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从指定货位到装上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的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PTA和菜籽油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装到汽车板(菜籽油包括火车、轮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出入库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入库时向交割仓库支付。

第四十六条交割商品出入库费用收取标准,每年由各交割仓库申报,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公告执行;当年度没有公告新标准的,沿用上年度标准。

第四十七条各品种出入库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菜籽油、早籼稻入库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其他品种的入库检验费由卖方货主承担。

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交割仓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第四十八条硬麦、强麦无包装物。棉花、白糖、PTA、早籼稻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第四十九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交易所需要调整有关费用标准时,另行公告。

第八章交割违约处理

第五十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五十一条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交易所应对违约部分预扣合约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张)-已交标准仓单数量(张)]×交割单位÷交易单位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1-30%)÷(交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交易单位

第五十二条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上午9时30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上午10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者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五十三条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后,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另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一项选择:

(一)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二)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此处指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五十五条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一)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二)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此处指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五十六条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0%,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80%。

第五十七条买卖双方同时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者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五十九条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附则

第六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1、优质强筋小麦期货交割质量标准--所标

2、菜籽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所标

附件1:

优质强筋小麦期货交割质量标准--所标Q/ZSJ 001-2003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品质指标、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490-1985 检验一般规则

GB 5491-19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492-1985 色泽、气味检验

GB/T 5494-1985 不完善粒、杂质检验

GB/T 5497-1985 水分检验

GB/T 5498-1985 容重检验

GB/T 10361-1989 谷物降落数值测定法

GB/T 14608-1993 小麦粉湿面筋测定法

GB/T 14614-1993 小麦粉吸水量和面团揉合性能测定法粉质仪法GB/T 14615-1993 面团拉伸性能测定法拉伸仪法

3要求

3.1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品质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卫生检疫和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表1

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品质指标

项目

指标

一等

二等

籽粒

容重,g/L ≥

770

水分,% ≤

12.5

不完善粒,% ≤

6.0

杂质,%

总量≤

1.0

矿物质≤

0.5

降落数值,s ≥

300

色泽,气味

正常

小麦粉

湿面筋,%(14%水分基)≥

30.0

拉伸面积,cm2 (135min)≥

90

面团稳定时间,min ≥

12.0

8.0

4试验方法

4.1 容重

检验按GB/T 5498-1985规定进行。

4.2 水分

检验按GB/T 5497-1985规定进行。

4.3不完善粒、杂质

检验按GB/T 5494-1985规定进行。

4.4降落数值

检验按GB/T 10361-1989规定进行。

4.5 色泽、气味

检验按GB/T 5492-1985规定进行。

4.6 湿面筋

检验按GB/T 14608-1993中手工洗法进行。

4.7 拉伸面积

检验按GB/T 14615-1993规定进行。

4.8 面团稳定时间

检验按GB/T 14614-1993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 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 5490-1985规定进行。

5.2 扦样、分样按GB 5491-1985规定进行。

5.3 可使用有皮磨、心磨系统的制粉设备制备检验用小麦粉。出粉率应控制在60%~70%,灰分值应不大于0.65%(以干基计)。制成的小麦粉充分混匀后直接进行粉质检验和拉伸检验。

6 包装、贮存

包装和贮存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附件2:

菜籽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所标Q/ZSJ 003-2007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525-1985 植物油脂检验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8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

GB/T 5529 植物油脂检验杂质测定法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1 植物油脂检验加热试验

GB/T 5539 植物油脂检验油脂定性试验

GB/T 17376 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制备

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

GB/T 17756-1999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687 油脂试样制备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压榨菜籽油 pressing rapeseed oil

油菜籽经直接压榨制取的油。

3.2 浸出菜籽油 solvent extraction rapeseed oil

油菜籽经浸出工艺制取的油。

3.3 低芥酸菜籽油 rapeseed oil-low erucic acid

芥酸含量不超过脂肪酸组成3%的菜籽油。

3.4 成品菜籽油 finished product of rapeseed oil

经处理符合本标准成品油质量指标和卫生要求的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菜籽油。

3.5 脂肪酸 fatty acid

脂肪族一元羧酸的总称,通式为R-COOH。

3.6 色泽 colour

油脂本身带有的颜色。主要来自于油料中的油溶性色素。

3.7 透明度 transparency

油脂可透过光线的程度。

3.8 水分及挥发物 moisture and volatile matter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油脂中所含的微量水分和挥发物。

3.9 不溶性杂质 insoluble impurities

油脂中不溶于石油醚等有机溶剂的物质。

3.10 酸值 acid value

中和1g油脂中所含游离脂肪酸需要的氢氧化钾毫克数。

3.11 过氧化值 peroxide value

1kg油脂中过氧化物的毫摩尔数。

3.12 溶剂残留量 residual solvent content in oil

1kg 油脂中残留的溶剂毫克数。

3.13 加热试验 heating test

油样加热至280℃时,观察有无析出物和油色变化情况。

3.14 冷冻试验 refrigeration test

油样置于0℃恒温条件下保持一定的时间,观察其澄清度。

3.15 烟点 smoking point

油样加热至开始连续发蓝烟时的温度。

4分类

菜籽油分为压榨成品菜籽油和浸出成品菜籽油两类。

5质量要求

5.1 特征指标见表1。

表1

一般菜籽油和低芥酸菜籽油脂肪酸组成

肪酸组成/(%)

一般菜籽油

低芥酸菜籽油

十四碳以下脂肪酸

ND

ND

豆蔻酸C14:0

ND~0.2

ND~0.2

棕榈酸C16:0

1.5~6.0

2.5~7.0

棕榈一烯酸C16:1

ND~3.0

ND~0.6

十七烷酸C17:0

ND~0.1

ND~0.3

脂肪酸组成/(%)

一般菜籽油

低芥酸菜籽油

十七碳一烯酸C17:1 ND~0.1

ND~0.3

硬脂酸C18:0 0.5~3.1

0.8~3.0

油酸C18:1 8.0~60.0

51.0~70.0

亚油酸C18:2 11.0~23.0

15.0~30.0

亚麻酸C18:3 5.0~13.0

5.0~14.0

花生酸C20:0 ND~3.0

0.2~1.2

花生一烯酸C20:1 3.0~15.0

0.1~4.3

花生二烯酸C20:2 ND~1.0

ND~0.1

山嵛酸C22:0 ND~2.0

ND~0.6

芥酸C22:1

3.0~60.0

ND~3.0

二十二碳二烯酸C22:2

ND~2.0

ND~0.1

木焦油酸C24:0

ND~2.0

ND~0.3

二十四碳一烯酸C24:1

ND~3.0

ND~0.4

注1:上列指标除芥酸含量外,其他指标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CODEX STAN 210-1999《指定的植物油法典标准》的指标一致。

注2:ND表示未检出,定义为0.05%。

5.2 期货交易用菜籽油品质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压榨成品菜籽油、浸出成品菜籽油质量指标

项目

质量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色泽

(罗维朋比色槽25.4mm)≤

-

-

黄35 红4.0

黄35 红7.0

(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黄20 红2.0

黄35 红4.0

-

-

气味、滋味

无气味、口感好

气味、口感良好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透明度

澄清、透明

澄清、透明

-

-

水分及挥发物/(%)≤

0.05

0.05

0.10

0.20

不溶性杂质/(%)≤

0.05

0.05

0.05

0.05

酸值(KOH)/(mg/g)≤

0.20

0.30

1.0

3.0

过氧化值/(mmol/kg)≤

4.5

4.5

5.5

5.5

加热试验(280℃)

-

-

无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加小于0.4

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加小于4.0,蓝色值增加小于0.5 烟点/℃≥

215

205

-

-

冷冻试验(0℃储藏5.5h)

澄清、透明

-

-

-

溶剂残留量/(mg/kg)

浸出油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0

≤50

压榨油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注1:划有“-”者不做检测。压榨油和一、二级浸出油的溶剂残留量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注2:黑体部分指标强制。

5.3卫生指标

按GB 2716、GB 2760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5.4其他

菜籽油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6检验方法

6.1 透明度、气味、滋味检验

按GB/T 5525-1985中的第1章、第3章执行。

6.2 色泽检验

按GB/T 5525-1985中的第2章执行。

6.3 水分及挥发物检验

按GB/T 5528执行。

6.4 不溶性杂质检验

按GB/T 5529执行。

6.5 酸值检验

按GB/T 5530执行。

6.6 加热试验

按GB/T 5531执行。

6.7 过氧化值检验

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6.8 冷冻试验

按GB/T 17756-1999附录A执行。

6.9 烟点检验

按GB/T 17756-1999附录B执行。

6.10 溶剂残留量检验

按GB/T 5009.37执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正文: ----------------------------------------------------------------------------------------------------------------------------------------------------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条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

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二章期货交割标准 第一节小麦 第五条小麦包括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和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 第六条交割单位:10吨。 第七条硬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GB 1351-2008《小麦》的三等硬白小麦。 交割硬麦入库时的降落数值应在260-420S之间。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不完善粒≤8.0%(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2.0%,生霉粒小于等于2.0%),其他指标符合GB1351-2008的二等以上硬白小麦可替代交割,不升水; (二)水分超12.5%,但在13.0%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三)杂质超1.0%,但在1.2%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第八条强麦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Q/ZSJ 001-2003)(以下简称《强麦所标》,见附件一)的二等优质强筋小麦。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强麦所标》的一等强麦升水30元/吨; (二)同等级强麦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的(其中霉变粒小于等于2.0%),贴水10元/吨。 第九条硬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强麦接收、发运采用散粮方式;储存采用麻袋包储与散粮存储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节棉花 第十条棉花合约按序号排列,分为一号棉和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序号棉花。 第十一条一号棉交割单位:185包±5包(227包10公斤/包),对应8手期货合约。 第十二条一号棉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棉花细绒棉》(GB1103-2007)规定的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 期货交割棉实行分级计价。分级计价按重新检验的结果计算: (一)有主体品级的棉花,各品级棉花分级计价。主体品级确定方法:按批检验时,占80%及以上的品级,其余品级仅与其相邻。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日第五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规定修正,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棉花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 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符合棉花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等实物所有权单据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品种、等级、生产年度、类别、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

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仓单注册 第十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等环节。 第十三条投资者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由会员填写《棉花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向指定交割仓库预报。 《棉花交割预报单》中须载明:会员名称、会员号、了解电话、了解人、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产地、生产年份、加工时间、加工单位、入库数量、棉包类型、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指定交割仓库自接到会员《棉花交割预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回复会员能否接收货物或能够接收货物的数量。会员应自接到指定交割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按30元/吨向指定交割仓库缴纳交割预报定金。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四十天。有效期内与《入库通知单》中相对应数量的货物全部到库的,交割预报定金自货物入库完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开具《入库通知单》的当日,应通过交易所仓库管理计算机系统通报交易所。交易所公告暂停指定交割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指定交割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货物的标

白糖交割

郑州白糖交割细则 [日期:2006-08-09 ]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字体:大中 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砂糖(以下简称白糖)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当委托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凡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四条交易所白糖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及指定白糖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 第五条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会员对不允许交割的投资者在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平仓,未实现平仓的持仓被配对后,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六条标准仓单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一日为配对日。买方会员和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席位机提出交割申请。卖方交割申请提出后,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买卖双方会员在当日收市前均可通过席位机撤销已提出的交割申请;卖方撤销交割申请后,重新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依据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数量,于当日收市后先对提申请的买方会员,按持该交割月多头合约时间最长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对。当卖方申请数量多于买方申请数量时,根据多余的卖方申请数量,仍按持仓先后顺序找出没有提出交割申请的买方会员与卖方会员进行配对;当卖方会员申请量少于买方会员申请量时,以卖方会员申请量为准与提出申请的买方会员进行配对。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二日为通知日。买卖双方在配对日的下一交易日到交易所结算部门签领《交割通知单》。 第三日为交割日。买卖双方签领交割通知的下一个交易日为交割日。买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结算部门,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派人到结算部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买方会员须把投资者的单位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在交割日,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并于当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专用发票时结清。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均须会员盖章和签字确认。 第七条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结算价。 第八条交割月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交易编码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当日交割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的该交割月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交易所按照持仓时间先后原则对其进行配对。买卖双方在下一交易日到交易所结算部门签领《交割通知单》。 第九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投资者给对应的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当向买方会员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一至十日(日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各会员单位: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2017年12月6日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订事项 (一)将原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普麦、菜籽、苹果:车(船)板交割和仓库交割。” (二)在原第二章第十七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十八节,新增四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十八节苹果” “第六十二条交割单位:20吨。” “第六十三条苹果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鲜苹果》(GB/T 10651-2008)(以下简称《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质量容许度不超过5%,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作要求。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75mm≤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质量容许度不超过5%,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作要求,贴水2000元/吨。” “第六十四条入出库硬度指标规定如下: “入库时,硬度不得低于6.5kgf/cm2;出库时,硬度不得低于6kgf/cm2。车(船)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 “第六十五条苹果交割品采用抽筐(箱)检斤方式验重,按以下公式计算货物重量:

“货物重量=(抽取苹果总毛重-抽取装果容器的总重量)/抽取件数×货物件数。 “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装果容器要求规格统一。” (三)在原第六十二条第十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款:“苹果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计价点或基准交割仓库散果出库时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不含包装物)。” (四)将原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2点修改为: “2、卖方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普麦、菜籽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计价点、货物存放地点等;动力煤车(船)板信息包括:交割数量、交割地点(具体到港口某公司)、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基挥发分、全水分、干燥基灰分、灰熔点、煤种(如为混煤则须注明掺混煤种)、产地以及该批动力煤的检测报告等;苹果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果径、等级、产地、数量、交割计价点等。” (五)将原第七十七条修改为:“苹果在交割计价点交割。除苹果外,其他品种买方有权选择在卖方货物所在地或交割计价点交割。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地点进行交割;未达成协议的,买方可在《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中选择交割计价点进行交割,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交付货物。” (六)将原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动力煤之外的其他品种,买卖双方应自达成中转协议之日起(含该日)三日内开始交收货物。卖方须按约定的时间及发货速度把货物运达交割计价点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地点。买方应在卖方货物到达后24小时内完成货物质量检验,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24小时内装车发运。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承担该批货物的质量责任。交割数量较大的,卖方可分批(苹果不低于20吨/日,普麦、菜籽不低于300吨/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发货到库,买方分批检验及接运物。” (七)将原第八十条修改为:“动力煤车(船)板交割检验在装车(船)过程中进行,由买方选择、卖方委托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按照移动煤流采样法进行采样,

郑州商品交易所业务细则修改

郑州商品交易所业务细则修改情况的说明 一、业务细则合并情况说明 目前,郑商所五个交易品种分别制定了交割细则、仓单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业务细则,各品种间规定均有一定差异,随着交易所上市品种的增加,会员和客户对各品种业务细则的了解越来越难。为便于投资者对业务细则的熟 悉掌握,郑商所将各品种的业务细则合并为一个,合并后的业务细则条文尽可能一致。对于因品种自身特点而不能统一的内容,以单独成节的形式表示。会员和客户在阅读业务细则时,凡是没有单独成节的,只需要查找有品种名称字样的条 款即可,其它内容各品种都是一样的。尤其是新品种上市时,对于已参与过郑商所上市品种交易的投资者,只需要了解带有新品种名称的条款即可。 对于各品种的出入库、仓储、检验等费用标准及升贴水标准,受现货市场因 素影响较大,所以,以后不在业务细则中具体规定,而是通过交易所另行公告的 形式告知。一方面便于投资者对所有品种做对比;另一方面有利于各项费用及仓单升贴水规定更贴近实际。 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改重点说明 1、仓单由每周公布改为每日公布,使仓单信息更透明化,更方便投资者了解掌握。 2、从制定规则的技术考虑,取消了《交易编码管理办法》,将原《交易编码管 理办法》的内容移至交易细则。并删除《交易编码管理办法》中有关会员交易编码管理员的规定。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跨期套利管理办法》废止后的说明 1、套利指令的界定仍然保留,但移入交易细则。

2、套利单边收取保证金的规定,移入结算细则。 3、取消了套利持仓为一般投机持仓3倍的规定,是因为这次规则修订放大了 一般月份和交割月前一月的持仓规定,可以满足一般套利交易的需要。对于交割月 套利,本次规定套利持仓为交割月前一月下旬的限仓标准。 四、《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改重点说明 1、新的结算细则第三十七条对会员出金标准和计算公式进行了修改。 2、取消《郑州商品交易所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业务管理办法》,修改为结算细则第五章“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以便与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一致。 3、自新的结算细则生效实施之日起,交易所对会员结算准备金中的货币资金计付利息的标准由此前的0.72%提高到1.53%。 五、《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修改重点说明 1、申请套保的截止时间。由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 个交易日推迟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15 个交易日。 2、套保建仓或确认的截止时间。由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0 个交易日推迟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套保额度不得重复使用的起始时间,由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11个交易日推迟至交割月第1 个交易日。 4、取消了以套保名义接收仓单必须于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自动注销的规定。 5、在强制减仓时,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适用相同原则和程序。 六、《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改重点说明 1.明确交割主体及交割单位 原不同品种的交割细则对交割主体及交割单位的规定不尽统一,而新细则 对所有品种统一规定,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得交割,持仓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各会员单位: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正案等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公布,自相关合约正式上市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实物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商品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交易所对指定商品交割厂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交割仓库的管理执行。 指定商品交割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从事交易所指定商品生产或贸易等经营业务的,有权为相关商品申请注册厂库仓单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仓储”或“储运”业务; (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未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规定;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交割商品的仓储管理经验; (七)有储存相应交割商品的条件,库容有一定规模,设备完好、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八)有相应交割商品所需要的出入库、储存、管理、检化验等制度; (九)交通便利,具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 (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或经交易所认可的相关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四)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 (五)交易所要求的担保文件;

郑商所交割标准

郑商所交割标准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之一,成立于1990年12月。作为国内主要的期货交易所之一,郑商所制定 了一系列严格的交割标准,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本文将介绍郑商 所交割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交割品种 郑商所交易的品种包括农产品、非农产品及金属等多个大类。农产 品包括大豆、小麦、玉米、棉花、菜籽油等;非农产品包括甲醇、PVC、焦炭、焦煤等;金属品种主要包括铜、铝、锌、铅等。每个品 种都有相应的交割标准,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交割仓库 郑商所指定了一批专门的交割仓库,用于存储交割品种。这些仓库 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具备一定的规模、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等。仓库的选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经过市场监管机构的审核 和批准。 三、品质标准 为保证交割的品质,郑商所制定了详细的品质标准。这些标准包括 外观、含水率、杂质含量、容重等方面的要求,并通过实验室检测进 行验证。只有符合规定的品质标准的产品才能够作为交割品种进入市场。

四、交割报告 交割过程中,郑商所要求交割仓库及时提供交割报告。交割报告中 包括交割品种的详细信息,如数量、品质等。交割方需对交割报告进 行核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这样可以确保交易双方对交割品种 的信息达成一致。 五、交割时间和方式 郑商所对每个交割品种的交割时间和方式都有详细规定。交割时间 通常在合约到期日后的一段时间内,具体时间由交易所确定。交割方 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具体方式根据交易品种的特点而定。 六、交割违约处理 如果交割方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交割义务,郑商所将采取相应的违约 处理措施,包括罚款、限制交易等措施。同时,违约方还可能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保护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并维护交易纪律。 七、风险控制 郑商所高度重视风险控制,通过设立合理的交易规则和风控制度来 保障市场安全稳定。交割标准的制定也是风险控制的一部分。市场参 与者在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守交割标准,以减少风险并保护自身权益。 总结: 郑商所作为中国重要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之一,通过制定严格的交割 标准,有效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公正。交割品种、仓库选定、品质标准、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 (2004年4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日第五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规定修正,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棉花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棉花期货实行集中交割,采用三日交割法。 第四条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当委托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五条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投资者持仓量不是交割单位整数倍部分的持仓不允许交割。 第六条交易所棉花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 第七条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会员应当将不允许交割的投资者在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仍未平仓的,交易所对持仓量不是交割单位整数倍的投资者及不能交纳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处以交割货款13%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最后交易日(即配对日)闭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 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时间优先原则予以配对。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八条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到交易所结算部签领《交割通知单》。 第九条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卖方会员应当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结算部。买卖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同时,买方会员把投资者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交割日,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并于当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 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当盖章和签字确认。 第十条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 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投资者给对应的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自交割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当向买方会员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一至十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十日(公历日)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会员应当支付货款金额13%的违约补偿金。滞纳金或违约补偿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

菜油期货合约、相关细那么修改内容和说明

菜油期货合约、相关细那么修改内容及说明 一、菜油期货合约修改前后对照 说明:以上合约文本中带黑底文字为新加入内容,带删除线

文字为删除内容。 二、菜油期货合约要紧修改内容及说明 1、交易单位由5吨/手改成10吨/手 据现货调研得悉,日加工500吨-1000吨菜籽的油厂已成为行业进展的趋势,菜油加工厂规模与2007年相较有所扩大,每手10吨的交易单位,合约价值10万元左右(2021年3月30日,菜油主力合约RO209收盘价为10178元/吨,近期价钱一直在10000元/吨上下波动),与菜油加工企业规模对照,大小适中,有利于现货企业参与,有效规避市场经营风险。同时,与大部份主流运输工具能够灵活匹配,便于交割两边自由选择。每手10吨的交易单位,与预备上市的菜籽、菜籽粕一致,也与其他油脂类品种,如大豆产业链品种、棕榈油等品种合约单位一致,方便投资者参与。 2、标准每日价钱波动限制的表述 将菜油期货合约每日价钱波动限制由“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修改成“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4%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操纵治理方法》相关规定”,主若是与风控治理方法的规定相一致,为郑商所依照市场风险临时提高涨跌停板幅度预留制度依据,也使表述加倍标准、准确和清楚。 3、质量标准由所标改成国标 2007年郑商所上市菜油期货交易之前,在进行菜油期货合

约设计调研中发觉,依照国标查验过氧化值指标误差较大,投资者难以同意,因此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郑商所制定了《菜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所标》,与菜油国家质量标准相较,除过氧化值出库指标和查验方式外,所标与国标的其他内容完全相同。由于所标每隔三年必需向河南省技术监督局进行报备,报备后标准号将发生改变,现在必需通过修改合约的方式进行变更,给菜油参与者带来了必然的困惑。通过近几年菜油期货交易的实践,大多数投资者对现货市场上过氧化值出库指标和查验方式已经完全明白得和同意,同时,郑商所已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那么》中规定了比国标加倍严格的过氧化值出库指标(国标规定为不超过,交割细那么规定为不超过5.5),如此,菜油期货交割品的规定与国家标准完全一致,能够利用国家标准作为菜油出入库质量监管的依据。 4、修改合约交易代码 将菜油合约交易代码一并修改,菜油合约交易代码由RO改成OI,为其英文OIL的前两个字母。 5、将手续费栏目从合约中删除 参照国际老例,手续费再也不写入期货合约,具体由郑商所另行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甲醇是一种重要的能源化工品,具有广泛的用途和市场需求。为了规范甲醇期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参与方的权益,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制定了相应的甲醇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 一、合约规格 1.交易品种 甲醇期货以甲醇为标的物进行交易。交易单位为10吨/手。 2.交易代码 甲醇期货合约代码为MA,表示“Methyl Alcohol”的英文缩写。 3.报价单位 买卖报价以元/吨为单位进行。 4.最小变动价位 甲醇期货交易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5.交割月份 交易合约的交割月份为1月、5月、9月。 二、交易时间 郑商所对甲醇期货交易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1.交易日

交易日指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2.交易时段 郑商所的甲醇期货交易时段分为日盘和夜盘。具体交易时段以郑商 所公告为准。 - 日盘交易时段:09:00-11:30,13:30-15:00 - 夜盘交易时段:21:00-23:30(夏令时为22:00-23:30),01:00-02:30(次日)。 三、合约交割 甲醇期货合约交割采取线下交割方式,具体交割品质和交割地点由 郑商所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四、交易规则 1.买卖方向 甲醇期货合约允许买方和卖方之间进行双向交易,即买涨和买跌。 2.涨跌停板限制 甲醇期货交易若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涨跌幅度会受到限制。具体涨 跌停板的限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3.强制平仓 如果交易参与方的保证金不足或者违反交易规则,郑商所有权进行 强制平仓。

4.交易费用 甲醇期货交易会收取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等费用。具体费用标 准请参考郑商所相关规定。 五、风险管理 郑商所严格控制风险,通过多种方式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利益。 1.交易保证金 甲醇期货交易参与方需按照郑商所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 2.交易限仓 郑商所根据市场情况设定了甲醇期货交易的限仓措施,限制交易参 与方的最大持仓量。 3.风险准备金 为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事件,郑商所建立了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合规监管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方的权益,郑商所进行了有效的 合规监管。 1.市场监察 郑商所设立了监察部门,对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 规行为。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的,旨在规范和保障现货交易交割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二条:现货交易交割的主体为买方和卖方,双方在签订现货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交割。 第三条:现货交易交割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金属、能源等商品。 第四条:现货交易交割的方式主要有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方式,双方应在交易合同中明确交割方式。 第五条:现货交易交割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细节以交易合同中约定为准。 第六条:交易双方应遵守现货交易交割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的规定,并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交割方式 第七条:实物交割是指买方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数量接收标的物的方式。 第八条:现金交割是指买方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的方式。 第九条:实物交割的相关细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割时间和地点:买卖双方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确定交割时间和地点,并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 (二)验收标准:买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数量检验标的物,并在交割日进行验收。 (三)交割手续:买方和卖方应签署交割单据,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办理相关交割手续。 (四)交割费用:实物交割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制定。 第十条:现金交割的相关细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割时间和地点:买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在交割日前向卖方支付货款。 (二)交割手续:买方和卖方应签署交割凭证,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办理相关交割手续。 (三)交割费用:现金交割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制定。 第三章交割程序 第十一条:买方、卖方在交割日前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交割日当天,买方、卖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完成交割手续。 第十三条:交割日当天,买方、卖方应确认交割的实际情况,并签署交割单据或交割凭证。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 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普通小麦、绿豆、红小豆、花生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 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 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第十三条期货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 第十四条交易大厅是期货合约集中交易的场所。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交易大厅进行管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交易所允许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远程交易席位,参加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会员可指派若干名出市代表。 第十六条出市代表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 经交易所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郑州商品交易所出市代表证》。 第十七条出市代表只能接受本会员单位的交易指令,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或者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八条出市代表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对交易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有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定、服从管理和爱护公用设施的义务。 第十九条交易期间交易所派出交易主持人一名及场务执行人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交易主持人和场务执行人员是主持交易活动和维护交易秩序的场务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布开市、收市; (二)执行按规定调整的涨、跌停板; (三)监督和按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四)按规定控制交易席位的交易权限; (五)管理交易大厅; (六)维护交易秩序;

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仁期货业务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仁期货业务细则 (2022年12月22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2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花生仁(以下简称花生)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花生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割服务机构)、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 第三条花生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四条花生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花生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 第六条花生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3、4、10、11、12月。 第七条花生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 大下单量为IOoO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花生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花生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1:30,下午1:30-3:00;其中,上午上午5-10:30为休息时间。 交易所另行公告花生期货合约开展夜盘交易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交

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取消花生期货合约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 时间进行调整,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九条花生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第十条花生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PK。 第三章交割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花生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厂库标准仓单交割和车(船)板交割。 花生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和组织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花生期货的交割单位为5吨。 第十三条花生期货标准仓单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车(船)板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次月10日。 第十四条花生期货标准仓单为厂库标准仓单。 花生期货标准仓单为通用标准仓单。 第十五条每年1月、4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注册的花生期货标准仓单,应当在当年1月、4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全部注 销。 每年4月第16个交易日(含该日)至8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不受理花生期货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六条花生期货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 第十七条花生期货厂库、交割服务机构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 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 第四章远程交易 第五章价格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七章附则 附件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即时行情(表式) 附件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 附件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每周行情(表式) 附件四: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月行情(表式)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一次会议2272003通过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2020044 第二次会议修正自年月日起施行)20046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 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 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 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 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取得会员资格,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 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 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位,或从事50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备的其他条件。具应(三)交易所要求. 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填写《郑州商品交易 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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