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31•【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59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保险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59号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商品交易所2024年5月31日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5月1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促进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期货”业务,是指经交易所同意,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联合保险机构以期货价格作为承保和理赔依据,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农业风险管理业务。
第三条交易所支持市场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保险期货”业务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安全、助力乡村振兴等国家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四条对于交易所支持开展的“保险期货”业务涉及的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以及服务对象等相关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要求第五条开展“保险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或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业务运行;(三)符合开立业务专用账户的条件;(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期货交易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是期货交易所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期货交易所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提供了指导。
风险控制是期货交易所保障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和基础要求。
在期货交易所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交易品种的风险等级划分:期货交易所会对不同的交易品种进行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衡量其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敏感性。
这将有助于交易所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风控措施。
2. 会员的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要求:期货交易所会制定与会员准入相关的规定,包括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等。
同时,交易所还会对准入期货公司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等,确保会员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
3. 交易规则和限制:期货交易所会制定交易规则和限制,限制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这些规则可能包括交易时间限制、交易委托量限制、价格波动限制等,以防止过度杠杆、无序交易等风险行为。
4. 风险预警系统和监控手段:期货交易所会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和监控手段,及时监测市场风险、会员风险和交易风险。
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和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5. 风险管理要求和风险控制指标:期货交易所会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要求和风险控制指标的设定,监督和评估会员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控制水平。
交易所还会制定风险控制指标,包括风险暴露度、准备金要求等,以确保会员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和风险情况。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期货市场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公平性。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所能够及时应对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9 年5月30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2019〕39号公告发布,自2019年5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交易者理性参与期货交易,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期权合约和特定品种期货合约交易实行适当性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交易者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市场及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经纪机构(以下统称开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评估客户对期货交易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交易编码实行权限管理。
开户机构在为客户开立交易编码后,应当选择开通相应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第五条开户机构为单位客户参与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时,单位客户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二)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以下简称认可境外成交记录);(三)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相关制度;(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删除了交易所可以决定并公告采取单边或
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提高保 证金和强行平仓的规定。
3.新品种上市合约涨跌停板。新品种期货合
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过大不利于发现 真实价格。因此,第十九条将新品种上市合 约的涨跌停板幅度由5倍改为3倍。
4.强制减仓。
原规定:持有仓单、货物到库的对应持仓和 已接受到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执行 强制减仓。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 定价幅2倍的套期保值持仓在强制减仓时排在 最后。这样的制度性安排,不利于控制风险, 也给具体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本次统一规定当市场进行强制减仓时,所有 类型的持仓同等对待,不再有类型先后之分。
(八)限期平仓。
(八)限期平仓、暂停平仓、强行平仓。
原第三十一条:交割仓库有下列行为的第1款“参 与期货交易的”, 在新办法中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期货交易的”。 原第三十三条中“《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 十九条”, 在新办法中改为“《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 十一条”。 原第三十七条:“会员或投资者违反期转现规定, 弄虚作假的,按照或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 处罚”, 在新办法中改为:“会员或投资者违反期转现规定, 弄虚作假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处罚。”
交割月前一月限仓
新规定:
期货公司会员 品种 强麦 硬麦 一号棉 菜籽油 白糖 PTA 上旬 18000 27000 30000 30000 中旬 10000 18000 20000 25000 下旬 6000 9000 10000 20000 上旬 4800 15000 20000 20000 非期货公司会员 中旬 3600 7500 10000 10000 下旬 2400 3800 5000 8000 上旬 2400 6000 8000 10000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06•【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82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82号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净稿郑州商品交易所2023年9月6日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2023年6月13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9月6日起施行)对《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五十一条:“资产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仅用于交易担保。
”二、将原第六十五条修订为:“当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时,交易所有权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
会员应当承担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时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三、在原第六十五条后新增一条:“交易所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时,综合考虑会员债务和资产状况等因素,可以允许会员向交易所申报所需处置的有价证券,也可以直接按照有价证券的市场流动性、有效期限、处置效率等选择需要处置的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的处置方式为拍卖、变卖和协议折价等,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处置方式,具体处置由交易所自行办理或者委托托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采用拍卖、变卖等公开处置方式的,交易所可以公布会员交存至交易所的全部有价证券,由市场参与者根据公布的有价证券提交申购意向。
”。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确 保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
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加强交易所的风险控制能力建设,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确保市场 的稳健运行。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
加强教育和培训
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避免盲目投资和交易。
人员培训与管理
风险管理意识培养
加强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使其能够充分认识和理解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风险管理制度培训
组织专业培训,使员工了解和掌握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
06
对策建议与展望
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力度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01
制定完善的农产品期货市场政策,加强对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监
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02
建立更加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
发布工作,及时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准确信息。
培育健康的市场文化
03
积极推动市场参与者提高风险意识,培育健康的市场文化,推
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生态。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 责任,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
这些制度的背景是郑商所为了应对菜籽油市场的波动性,防 范和控制市场风险,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制度范围与对象
这些制度适用于郑商所上市的所有菜籽油合约,包括但不 限于近月合约、远月合约和跨月合约。
这些制度适用于参与菜籽油交易的所有会员单位、客户及 相关人员,以及郑商所的内部员工。
02
菜籽油风险管理的内容
风险管理原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四章远程交易第五章价格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即时行情(表式)附件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附件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每周行情(表式)附件四: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月行情(表式)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一次会议2272003通过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2020044第二次会议修正自年月日起施行)2004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取得会员资格,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位,或从事50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备的其他条件。
具应(三)交易所要求.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须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
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万元人民币。
2第九条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如协议尚未到期,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框架应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处理 和监控等环节,确保对各类风险的有效管理
和控制。
组织与职责
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审核风险管 理策略和监督风险管理执行。
各部门和业务单元应明确风险管理职责,配备足够的风险管 理人员,以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风险识别与评估
定期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包括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确保及时发现潜在风 险。
总结词:安全合规、保障资金、 降低投资风险
1. 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规 范资金账户的开设、使用和注销 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
3. 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 障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
交割风险控制
总结词: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交 割效率
3. 对交割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及 时处理和记录,防范交割风险的发生。
提高执行力
加强员工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 员工对风险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 行力度。
强化监督检查
加大对菜籽油风险管理制度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 为严肃处理,确保制度的严格执 行。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菜籽油市场波动性较大
由于菜籽油市场的波动性较大,价格常常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供需关系、气候变化、政策调整等。因此 ,交易所需要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市场波动对会员和客户造成的影响。
详细描述:仓单风险控制主要针对菜籽 油仓储和物流环节的风险进行管理,主 要措施包括
1. 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制度,明确仓单 的生成、流转、注销等各环节的操作规 范和管理责任。
资金风险控制
详细描述:资金风险控制主要针 对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安 全进行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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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10月30日〔2019〕90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境外经纪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各品种1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1各品种中,普通小麦简称“普麦”,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一号棉花简称“一号棉”,精对苯二甲酸统称“PTA”,菜籽油简称“菜油”,油菜籽简称“菜籽”,菜籽粕简称“菜粕”,鲜苹果简称“苹果”,干制红枣简称“红枣”。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时间分期间依次管理,除苹果、红枣外,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苹果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红枣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第六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N=(P t—P0)/P0×100% t=4,5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P t为t交易日结算价,t=4,5第九条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条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全部或者部分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限制出入金;(二)对全部或者部分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限制开平仓;(三)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四)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最高值收取。
第十二条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期货合约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持仓水平为止。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十三条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规定的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涨跌停板幅度数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第十四条苹果、红枣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除苹果、红枣外,其他品种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十五条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至成交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的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六条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第十七条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第十八条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D1交易日结算时和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D1交易日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D1交易日该合约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正常水平;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正常水平。
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D2交易日结算时和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D2交易日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D2交易日该合约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正常水平;D4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正常水平。
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三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措施一:D4交易日继续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暂停开仓、暂停平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措施二: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5交易日可以采取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暂停开仓、暂停平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措施三: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强制减仓。
强制减仓后,从下一交易日(含该日)开始,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D3交易日的标准执行,直至该期货合约不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第十九条当D2及以后交易日出现与前一交易日反方向涨跌停板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条强制减仓是指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D3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
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及客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客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一)申报数量的确定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
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
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 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手)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套利持仓)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D3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若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2倍的投机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再向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具体方法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
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以前(含该日)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第十八条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第四章限仓制度第二十四条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五条各品种期货合约对期货公司会员不限仓。
第二十六条一号棉、白糖、PTA、菜油、甲醇、玻璃、菜粕、动力煤和尿素期货合约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当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大于或等于一定规模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单边持仓量的10%确定限仓数额;当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小于一定规模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绝对量方式确定限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