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10月30日〔2019〕90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境外经纪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各品种1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1各品种中,普通小麦简称“普麦”,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一号棉花简称“一号棉”,精对苯二甲酸统称“PTA”,菜籽油简称“菜油”,油菜籽简称“菜籽”,菜籽粕简称“菜粕”,鲜苹果简称“苹果”,干制红枣简称“红枣”。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时间分期间依次管理,除苹果、红枣外,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苹果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红枣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第六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部分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部分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5.31
•【文号】郑商函〔2024〕342号
•【施行日期】2024.06.0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调整部分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交
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郑商函〔2024〕342号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部分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手续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自2024年6月4日结算时起,锰硅期货2407、2408、2409、2410、2411、2412及2501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2%,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0%。
二、自2024年6月4日起,硅铁期货2407、2408、2409、2410、2411、2412及2501合约的交易手续费标准和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均调整为12元/手。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相关
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4年5月31日。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2013年6月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施行;2013年6月14日修订,自 2013年9月16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设置特别席位,与席位使用人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禁止私下将交易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发包、转包、转租、抵押、转让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四条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即可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加席位申请、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七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每个每年使用费为2万元人民币,按年收取。
第九条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办理有关终止使用手续。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条远程交易席位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第十一条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第十二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三)有固定的远程交易场所及参与交易所竞价交易所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和必要的备份措施。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Measures for Punishment of Regulation Violations of ZhengzhouCommodity Exchange(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08年1月7日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5日施行;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施行;2012年8月14日修订,自2012年9月3日施行)(Approved after examination at the Fifth Council of 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 on January 7, 2008 and implemented since January 15, 2008; revised on March 28, 2009 and implemented since April 20, 2009; revised on August 14, 2012 and implemented since September 3, 2012.)第一章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subject to Bylaws of 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 Trading Rules of 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 and relevant regula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enhancing the management of the futures market, regulating futures trading activities and protecting legal rights of futures market participants.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交割厂库)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违反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期货交易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是期货交易所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期货交易所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提供了指导。
风险控制是期货交易所保障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和基础要求。
在期货交易所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交易品种的风险等级划分:期货交易所会对不同的交易品种进行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衡量其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敏感性。
这将有助于交易所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风控措施。
2. 会员的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要求:期货交易所会制定与会员准入相关的规定,包括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等。
同时,交易所还会对准入期货公司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等,确保会员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
3. 交易规则和限制:期货交易所会制定交易规则和限制,限制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这些规则可能包括交易时间限制、交易委托量限制、价格波动限制等,以防止过度杠杆、无序交易等风险行为。
4. 风险预警系统和监控手段:期货交易所会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和监控手段,及时监测市场风险、会员风险和交易风险。
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和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5. 风险管理要求和风险控制指标:期货交易所会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要求和风险控制指标的设定,监督和评估会员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控制水平。
交易所还会制定风险控制指标,包括风险暴露度、准备金要求等,以确保会员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和风险情况。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期货市场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公平性。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所能够及时应对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9 年5月30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2019〕39号公告发布,自2019年5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交易者理性参与期货交易,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期权合约和特定品种期货合约交易实行适当性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交易者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市场及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经纪机构(以下统称开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评估客户对期货交易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交易编码实行权限管理。
开户机构在为客户开立交易编码后,应当选择开通相应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第五条开户机构为单位客户参与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时,单位客户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二)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以下简称认可境外成交记录);(三)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相关制度;(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删除了交易所可以决定并公告采取单边或
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提高保 证金和强行平仓的规定。
3.新品种上市合约涨跌停板。新品种期货合
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过大不利于发现 真实价格。因此,第十九条将新品种上市合 约的涨跌停板幅度由5倍改为3倍。
4.强制减仓。
原规定:持有仓单、货物到库的对应持仓和 已接受到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执行 强制减仓。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 定价幅2倍的套期保值持仓在强制减仓时排在 最后。这样的制度性安排,不利于控制风险, 也给具体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本次统一规定当市场进行强制减仓时,所有 类型的持仓同等对待,不再有类型先后之分。
(八)限期平仓。
(八)限期平仓、暂停平仓、强行平仓。
原第三十一条:交割仓库有下列行为的第1款“参 与期货交易的”, 在新办法中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期货交易的”。 原第三十三条中“《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 十九条”, 在新办法中改为“《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 十一条”。 原第三十七条:“会员或投资者违反期转现规定, 弄虚作假的,按照或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 处罚”, 在新办法中改为:“会员或投资者违反期转现规定, 弄虚作假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处罚。”
交割月前一月限仓
新规定:
期货公司会员 品种 强麦 硬麦 一号棉 菜籽油 白糖 PTA 上旬 18000 27000 30000 30000 中旬 10000 18000 20000 25000 下旬 6000 9000 10000 20000 上旬 4800 15000 20000 20000 非期货公司会员 中旬 3600 7500 10000 10000 下旬 2400 3800 5000 8000 上旬 2400 6000 8000 10000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
主要内容:
一、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 用范围、主要内容。
二、主要介绍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 法,同时介绍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 所的不同点。
三、期货市场风险监控与管理
期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
的总和(元)/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量(重量单位) 上式中铜、铝、锌、螺纹钢、线材、天然橡胶、燃料
油的重量单位为吨,黄金的重量单位为克。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
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 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 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
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 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 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 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 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 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D5交易日开市 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 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 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 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 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 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 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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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第六条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交易保证金标准品种N≤707090N>100白糖、PTA6%8%10%12%双边持仓量(N万手)交易保证金标准品种N≤404050N>60硬麦、菜籽油5%7%10%12%交易保证金标准品种N≤303040N>50强麦、一号棉、早籼稻5%7%10%12%N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万手。
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品种交割月前一个月上旬中旬下旬强麦、硬麦、一号棉、菜籽油、白糖、PTA、早籼稻8%15%25%第八条交割月份所有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30%。
第九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某交易日闭市时,某期货合约持仓量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要求的,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结算时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一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N=(Pt—P0)/P0×100% t=4,5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4,5第十三条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四条某期货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出入金;(二) 限制开、平仓;(三) 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四)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最高值收取。
第十六条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期货合约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持仓水平为止。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十七条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八条强麦、硬麦、一号棉、早籼稻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菜籽油、白糖和PTA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十九条新品种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3倍;新月份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
第二十条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第二十一条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第二十二条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0%;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50%。
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3交易日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和D3交易日维持提高后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4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场情况,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在D4交易日或D5交易日对该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在D4交易日强制减仓。
在D5交易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三)暂停开、平仓;(四)限制出金;(五)限期平仓;(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强制减仓是指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D3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
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
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一)申报数量的确定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
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
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手)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所有持仓(包括套期保值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D3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倍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价幅1倍以下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若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2倍的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倍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具体方法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一。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
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新挂盘期货合约成交首日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第四章限仓制度第二十八条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九条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第三十条一般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持仓限制(含跨期套利持仓)。
具体见下表(单位:手):品种期货合约月份单边持仓量(N)一般月份最大单边持仓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或绝对限仓量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强麦早籼稻N≥20万15%10%5%N300002000010000硬麦、一号棉、菜籽油、白糖、PTAN≥30万15%10%5%N450003000015000第三十一条交割月前一个月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照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仓(含跨期套利持仓)。
具体见下表(单位:手):品种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强麦、早籼稻18000100006000480036002400240018001000硬麦、一号棉、菜籽油、270001800090001500075003800600045002000白糖30000200001000020000100005000800060003000PTA300002500020000200001000080001000080003000第三十二条交割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制(不含跨期套利持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