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核事件或核爆炸;(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 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 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 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 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 于 因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守 上 述 约 定 而 导 致 保 险 事 故 的 , 保 险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对 于 因 被 保 险 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核事件或核爆炸;(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与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与保险条款货物运输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大量的交易与物流,在这个过程中,风险不可避免地存在。
为了保障运输中的货物安全,运输保险成为了必需的一项保护措施。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并详细介绍货物运输保险的条款和保障范围。
1.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货物运输中存在着多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损坏风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碰撞、挤压、摔落等意外损坏的风险。
(2) 丢失风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会出现货物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货物无法正常交付。
(3) 延误风险:由于天气、道路状况等不可抗力因素,货物交付的时间可能会延误,这将对供应链和客户满意度产生负面影响。
2. 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主要针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行保障。
以下是常见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 盗抢险: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盗抢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2) 碰损险: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碰撞、挤压等意外导致的损坏负责赔偿。
(3) 火险: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火灾导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4) 水渍险: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潮、进水等情况导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3.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通常依据具体的保险合同而定,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起运地至目的地之间的整个运输过程,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等多种方式。
(2) 运输途中的中转、装卸、仓储等环节,以及因此造成的风险。
(3)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延误或运输中断的损失。
(4) 所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
4. 根据不同的货物运输方式选择保险根据不同的货物运输方式,也需要针对性地选择适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
以下是常见的货物运输方式及其对应的保险选择:(1) 公路运输:对于通过公路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应选择包括碰损险、盗抢险等在内的综合运输保险。
(2) 水路运输:对于通过海运或内河运输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应选择包括水渍险、碰损险等在内的海洋运输保险。
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所承运的货物因下列情况遭受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因火灾、爆炸或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二)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五)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保险期间以月为单位,投保人一次可投保一个月或数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货物受损,保险赔款一次或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自然终止。
第二章责任免除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承运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核事件或核爆炸;(三)承运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包装不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五)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四条每份保单保险金额即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
投保人可根据所承运的货物的实际价值选择购买一份或多份。
第四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六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承运货物进行查验和防损工作。
人保(备案)[2009]N100号-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100号-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https://img.taocdn.com/s3/m/ab21f47e02768e9951e7383c.png)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货物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货物。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对于在本保险期间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运输车辆上的保险货物所遭受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因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海啸、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四)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动、罢工、骚乱、暴动;(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地震;(五)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六)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七)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八)盗窃、抢劫。
第六条对于下列情况下因任何原因发生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二)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在当今的商业活动中,货物运输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降低可能出现的损失风险,太平洋保险推出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这一保险条款旨在为货物运输提供全面、可靠的保障,确保货主和运输方在面临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保险责任太平洋保险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这些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和巨大的破坏力,可能会导致货物的损毁、丢失或变质。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运输过程中的交通事故是常见的风险之一,这种情况下货物很容易受到损害。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装卸环节的操作不当也可能给货物带来损失,保险对此予以保障。
4、按照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共同海损是在海上运输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施救和保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也在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二、除外责任然而,并非所有的情况都在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以下是一些除外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
战争和军事行动带来的风险通常是不可控的,且超出了一般商业保险的范畴。
2、核事件或核爆炸。
核风险具有极高的特殊性和破坏性,通常需要专门的保险来覆盖。
3、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货物自身的质量问题或因包装不合理导致的损失,应由货主自身承担责任。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如果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因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不予赔偿。
5、全程是公路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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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标的。
第二条以下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以下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标的
第四条由于以下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漂浮、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
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平安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场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是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
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
货那么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第十条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商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业务,如实答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客观存平安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承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展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
须符合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
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四)理的费用单证;
(五)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七条保险货物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
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
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
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成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
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
被保险人假设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
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
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
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
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九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从得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那么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
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