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选3篇)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选3篇)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篇1第一条保险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障内容及费率表介绍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障内容及费率表介绍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是一款提供意外和重疾保障的终身保险。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发生重疾,可获得保额三倍的赔付;若一直平安,自然身故后受益人亦可得到三倍赔付。
康宁终身保险的意外和重疾保障到70岁,到70岁没有赔付的话返还本金。
大家保保险网将为您介绍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障内容和费率表。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障内容:1、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有本保险规定的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即行终止。
2、身故保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高残保障: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废,本公司按基本保额3倍给付高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免交保费保障: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费率表:(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产品类型:医疗健康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1000元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投保年龄趸交十年年交二十年年交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0 655 595 73 70 39 351 661 601 74 71 39 352 671 610 75 72 40 363 682 620 76 73 40 364 694 632 77 74 41 375 708 645 79 76 42 386 722 659 80 77 42 397 737 673 82 79 43 398 753 688 84 81 44 409 769 704 85 83 45 4110 786 720 87 84 46 4211 804 736 89 86 47 4312 822 753 91 88 48 4413 840 770 93 90 50 4514 859 788 96 93 51 4615 878 806 98 95 52 4716 898 825 100 97 53 4817 917 844 102 99 54 5018 937 863 104 101 55 5119 958 883 107 104 57 5220 978 903 109 106 58 5321 999 923 111 108 59 5422 1021 944 114 111 61 5623 1043 966 116 114 62 5724 1066 988 119 116 63 5825 1089 1011 122 119 65 6026 1113 1034 124 122 66 6127 1138 1058 127 125 68 6328 1163 1082 130 127 70 6429 1188 1107 133 130 71 6630 1215 1132 136 134 73 6831 1242 1158 139 137 75 6932 1269 1184 142 140 77 7133 1297 1211 146 143 79 7334 1325 1238 149 147 81 7535 1354 1266 153 150 84 7736 1383 1295 156 154 86 7937 1413 1324 160 157 88 8138 1442 1353 164 161 91 8339 1472 1383 168 165 93 8540 1502 1414 172 169 96 8741 1533 1444 176 173 99 9042 1564 1476 180 177 102 9243 1594 1507 184 181 105 9544 1625 1540 189 186 108 9845 1657 1572 193 190 111 10046 1688 1605 198 195 115 10347 1719 1639 203 199 119 10748 1751 1672 208 204 123 11049 1783 1706 213 209 127 11350 1814 1741 218 215 131 11751 1846 1775 223 22052 1878 1810 229 22553 1910 1846 234 23154 1942 1881 240 23755 1974 1917 246 24356 2006 1952 252 24957 2038 1988 259 25558 2070 2024 266 26259 2103 2061 273 26960 2136 2098 281 27661 2169 213462 2202 217163 2235 220864 2269 224565 2303 228266 2337 231967 2371 235668 2405 239369 2439 243070 2474 2467。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50种疾病

被保险人类别
保单生效或复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因疾病导致的
特定疾病
重大疾病
高度残疾
身故
18岁以下未成年人
退保费
20%
最高10万只限一次
100%
—20%
100%
退保费
18岁以上成年人
退保费
20%
最高10万只限一次
1001.恶性肿瘤
15.瘫痪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2.急性心肌梗塞
16.心脏瓣膜手术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脑中风后遗症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4.重大器官移植术
18.严重脑损伤
32.终末期肺病
5.冠状动脉搭桥术
19.严重帕金森病
33.严重克隆病
6.终末期肾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7.多个肢体缺失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0.严重头部外伤
1、首家采用中国人寿自己的重疾发生率表制定费率,费率优惠;
2、首家包含范围最广的重大疾病保险,40种重大疾病,10种轻症赔付;
3、唯一包含原位癌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9.良性脑肿瘤
23.语言能力丧失
37.严重冠心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5.主动脉手术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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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一、投保条件:出生30日以上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投保。
二、保险责任:
1、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造成的身或高残,按保额的3倍赔偿,本合同终止。
2、投保180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有县级以上正规医院的诊断证、病历复印件,经法医鉴定,符合本条款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之一,按基本保额的3倍赔付,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的高残,或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额的3倍赔付,本合同终止。
20类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癌症)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肾衰竭)
7、两个以上肢体缺失
8、急性或恶急性重症肝炎
9、双目失明
10、瘫痪
11、严重阿尔茨海默氏病
12、严重脑损伤
13、严重帕金森病
14、严重Ⅲ度烧伤
1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7、主动脉手术
1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19、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2
投保人投保180日以后,初次发生以上20种重大疾病中任意一种疾病,按保额的3倍赔偿。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3
经理:韩化民联系电话:
4。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1.1 本协议旨在规定双方之间的合作安排及相关权利义务,以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2. 合作内容2.1 双方同意合作开展关于市场推广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广告发布、社交媒体宣传等。
3. 协议期限3.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4. 合作方式4.1 双方应积极沟通,共同制定推广方案,并按照计划执行各项推广活动。
5. 知识产权5.1 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于双方共有,但需经过双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商业化利用。
6. 保密条款6.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获知对方的商业机密,应保密并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7. 争议解决7.1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 协议变更8.1 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具有法律效力。
9. 生效与终止9.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在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双方应履行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义务,并进行结算。
10. 其他事项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进行补充约定。
11. 签署11.1 双方签署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是一个示例协议文本,按照您的要求格式化而成。
如需进一步修改或有其他要求,请告知。
12. 合作报酬12.1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合作报酬结算:12.11 按照实际达成的合作目标或销售额支付合作费用,具体费用和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2.12 报酬支付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双方应及时结算账目并确认。
13. 责任与免责13.1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履行本协议义务,但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迟,应免除责任。
13.2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双方不承担责任。
14. 通知与送达14.1 双方应在合作过程中保持联系,任何书面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邮寄至对方指定地址。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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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 5.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七、多个肢体缺失: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深度昏迷: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十五、瘫痪: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十八、严重脑损伤:十九、严重帕金森病: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五条特定疾病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十、严重头部外伤: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除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外,本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释义
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集团与*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宣布为准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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