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个人帐户价值表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个人帐户价值表一、引言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个人帐户价值表是指国寿康宁公司所推出的一种寿险产品,该产品的核心是个人帐户价值表,它记录了保单持有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个人帐户价值的变化情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个人帐户价值表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个人帐户价值表的作用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个人帐户价值表是保险公司根据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产品的特点而设计的一种重要工具。
它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1. 价值变化的记录个人帐户价值表能够记录保单持有人在保险期间内个人帐户价值的变化情况,包括保单投保后的价值增长,以及可能的价值减少。
这样,保单持有人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保单资产的变动情况,有助于保单持有人做出合理的决策。
2. 保单管理的参考个人帐户价值表为保单持有人提供了一个对保单进行管理的参考依据。
保单持有人可以通过查阅个人帐户价值表,了解到自己的保单资产的当前价值,以及可能的未来变化趋势,从而更好地进行保单管理,包括调整保单的投资组合、增减保额等。
3.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个人帐户价值表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风险控制工具。
通过个人帐户价值表,保险公司可以及时了解到保单持有人的保单资产的变动情况,从而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保险公司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个人帐户价值表的结构和内容个人帐户价值表通常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组成:1. 保单信息个人帐户价值表首先会列出保单的基本信息,包括保单号码、保单生效日期、保单的保险期限等。
这些信息对于保单持有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们能够帮助保单持有人快速准确地找到自己的保单,并了解保单的基本情况。
2. 个人帐户价值的变动情况个人帐户价值表还会详细记录保单持有人个人帐户价值的变动情况。
具体来说,个人帐户价值表会列出每个保单年度的个人帐户价值,并标明该年度的价值增长或减少情况。
这样,保单持有人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保单资产的变动情况。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分类:1999年长险条款险种类别:险种名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名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颁发日期99-06-16详细条款:康宁终身保险条款(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障内容及费率表介绍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障内容及费率表介绍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是一款提供意外和重疾保障的终身保险。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发生重疾,可获得保额三倍的赔付;若一直平安,自然身故后受益人亦可得到三倍赔付。
康宁终身保险的意外和重疾保障到70岁,到70岁没有赔付的话返还本金。
大家保保险网将为您介绍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障内容和费率表。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障内容:1、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有本保险规定的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即行终止。
2、身故保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高残保障: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废,本公司按基本保额3倍给付高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免交保费保障: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费率表:(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产品类型:医疗健康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1000元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投保年龄趸交十年年交二十年年交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0 655 595 73 70 39 351 661 601 74 71 39 352 671 610 75 72 40 363 682 620 76 73 40 364 694 632 77 74 41 375 708 645 79 76 42 386 722 659 80 77 42 397 737 673 82 79 43 398 753 688 84 81 44 409 769 704 85 83 45 4110 786 720 87 84 46 4211 804 736 89 86 47 4312 822 753 91 88 48 4413 840 770 93 90 50 4514 859 788 96 93 51 4615 878 806 98 95 52 4716 898 825 100 97 53 4817 917 844 102 99 54 5018 937 863 104 101 55 5119 958 883 107 104 57 5220 978 903 109 106 58 5321 999 923 111 108 59 5422 1021 944 114 111 61 5623 1043 966 116 114 62 5724 1066 988 119 116 63 5825 1089 1011 122 119 65 6026 1113 1034 124 122 66 6127 1138 1058 127 125 68 6328 1163 1082 130 127 70 6429 1188 1107 133 130 71 6630 1215 1132 136 134 73 6831 1242 1158 139 137 75 6932 1269 1184 142 140 77 7133 1297 1211 146 143 79 7334 1325 1238 149 147 81 7535 1354 1266 153 150 84 7736 1383 1295 156 154 86 7937 1413 1324 160 157 88 8138 1442 1353 164 161 91 8339 1472 1383 168 165 93 8540 1502 1414 172 169 96 8741 1533 1444 176 173 99 9042 1564 1476 180 177 102 9243 1594 1507 184 181 105 9544 1625 1540 189 186 108 9845 1657 1572 193 190 111 10046 1688 1605 198 195 115 10347 1719 1639 203 199 119 10748 1751 1672 208 204 123 11049 1783 1706 213 209 127 11350 1814 1741 218 215 131 11751 1846 1775 223 22052 1878 1810 229 22553 1910 1846 234 23154 1942 1881 240 23755 1974 1917 246 24356 2006 1952 252 24957 2038 1988 259 25558 2070 2024 266 26259 2103 2061 273 26960 2136 2098 281 27661 2169 213462 2202 217163 2235 220864 2269 224565 2303 228266 2337 231967 2371 235668 2405 239369 2439 243070 2474 2467。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免责案例6篇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免责案例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投保人):XXX鉴于乙方欲购买甲方的人寿保险产品,双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甲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乙方:XXX,以下简称“投保人”。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乙方的生命。
三、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免除责任1.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乙方身故的,甲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乙方因酗酒、吸毒、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身故的,甲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乙方因故意自伤、自杀或自残导致身故的,甲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乙方因精神疾病导致身故的,甲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乙方身故的,甲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 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未遵守甲方规定的告知义务或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方身故的,甲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 其他不属于甲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导致乙方身故的,甲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保险期间与续保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订立之日起至乙方身故时止。
2. 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支付续保保费,否则本合同将终止。
续保保费应根据乙方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
六、保险事故的通知与处理1.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投保人的通知和证明材料后,将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3. 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甲方将根据乙方意外伤害的程度和原因,在收到完整齐全的理赔材料后尽快完成理赔核定。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甲方将在核定后及时给付保险金;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甲方将自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投保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中国人寿〔2016〕终身寿险013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第十九条※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三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七条※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条※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第十条、第十九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四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六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七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修订稿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分类:1999年长险条款险种类别:险种名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名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颁发日期 99-06-16详细条款:康宁终身保险条款(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康宁终身保险

康宁终身保险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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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6〕终身寿险013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第十九条※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三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七条※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条※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第十条、第十九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四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六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七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保险费 第九条 个人账户价值第十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和持续交费奖励第十一条 风险保障费的收取第十二条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五条 受益人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第十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二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第二十一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现金价值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 释义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康宁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个人账户价值的105%与基本保险金额两者中较大者。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若被保险人在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两年内自杀导致身故,本公司对增加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第八条保险费一、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期交保险费期交保险费以分期方式交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向本公司交付期交保险费。
交费方式为年交。
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二)追加保险费若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10000元;(2)未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各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
二、期交保险费增加若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每一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金额至10000元:(1)本合同生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2)未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各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向本公司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同时投保人需一次性补交已交各期期交保险费增加部分,各期期交保险费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三、期交保险费缓交投保人交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以后各期期交保险费应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交付。
到期未交付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障费,投保人可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交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
所交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保单年度。
第九条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
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一、个人账户设立时,投保人交付的首期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续交的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如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在本合同生效日、每月的结算日和复效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障费。
四、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十条初始费用的收取和持续交费奖励对于投保人交付的每期期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扣除初始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一、对于每期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如下:每期期交保险费所属保单年度第1保第2保第3保第4至5第6及以后各保单年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保单年度度前10000元部分(年交方式)50% 25% 15% 10% 5%超出10000元部分(年交方3% 3% 3% 3% 3%式)二、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3%。
三、持续交费奖励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五个保单年度内每次均在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足额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则当投保人累计足额交纳前二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发放持续交费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
持续交费奖励等于累计已交付前二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1%。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奖励。
第十一条风险保障费的收取风险保障费是本公司对本合同及适用的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及适用的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
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复效日,本公司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障费;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障费。
每天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经本公司核保属于标准体的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标准体年风险保障费率表》收取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经本公司核保属于次标准体的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收取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
第十二条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障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
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先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收的风险保障费。
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将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收取欠收的风险保障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个人账户不予结算利息。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交纳必要的保险费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根据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应收的风险保障费和本合同效力中止前欠收的风险保障费。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