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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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

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

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6月13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等服务,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独立机构或组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其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市和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注册登记和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介机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

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前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或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6•【字号】津政办发[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按照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意见,现就建立市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市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指导原则建立市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是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和重要决策;是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上一场势在必行的革命与重大举措;也是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要求,加速实现我市“三步走”战略目标,改善和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的一个实际行动。

建立“中心”对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设法治、透明的服务型政府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从源头上加强政府系统的廉政作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心”建立后,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集中办理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的“一站式”审批服务。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有利于经济发展,且需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都要积极创造条件给予办理。

“中心”对所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一律实行政务公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119【发文字号】津政发[2018]1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13【实施日期】2018.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1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3日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以大数据的思维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使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通过网上服务倒逼网下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制定“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要求,把握智能化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和规律,加快构建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内容齐全、功能集成、办事便捷高效、网上网下融合的“一站式”服务,推动政务服务网上办、群众办事零跑腿,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二)改革目标。

“政务一网通”改革,“通”是关键,从群众和企业需求出发,坚决打通信息孤岛,推进数据整合共享。

通过推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深度融合,打造智慧政府,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使群众和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做到最多跑一次或一次都不跑,实现“办事服务一次结、执法监管一次清、咨询投诉一号通”,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使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明显增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效能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效能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效能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津政办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效能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效能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1日天津市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效能若干措施为提升本市一体化政务服务效能,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转变,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3〕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及时发现解决办事堵点(一)集中梳理解决办事堵点。

聚焦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办不成事”反映窗口、营商环境监督员意见建议受理反馈等渠道,集中梳理解决一批办事堵点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抓紧梳理本区、本系统、本领域企业和群众反映较多的办事堵点问题,对于可以立行立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到位;对于需要长期推动解决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2024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

到2024年底,打通至少100个典型政务服务办事堵点问题。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二)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和“政务服务体验员”活动。

邀请企业和群众体验政务服务,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一同走进政务大厅、登录办事平台,转换角色、变换视角,看政策“懂不懂”、流程“通不通”、体验“好不好”,推动制度优化、流程再造和服务提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1.17
•【字号】津职转办发〔2022〕9号
•【施行日期】2022.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津职转办发〔2022〕9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政务服务办:
现将《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2022年版)
2022年11月17日附件
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2022年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5•【字号】津政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5日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服务行为,充分发挥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及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功能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我市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布。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是本级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部门。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办事机构和工作场所。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办理方式,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管,严格行政效能监察,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依据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具有临时效力的行政许可事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津政务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市有关部门,中央驻津有关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拓展“放管服”改革广度和深度,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部署,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28号)要求,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中心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职能中的作用,推进落实集中审批、现场审批、联合审批、承诺审批、一次审批、无人审批、马上审批、网上审批和限期审批等改革措施,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市政务服务办对《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综合考评办法》(2018年版)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综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服务效率A考核第三章政务服务效率B考核第四章政务服务质量考核第五章管理部门日常考核第六章附则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综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有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和《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28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职能中的作用,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落实集中审批、现场审批、联合审批、承诺审批、一次审批、无人审批、马上审批、网上审批和限期审批等改革措施,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快构建“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发展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发展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发展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津审〔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企业发展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进驻部门,各区县审批办:根据市政府印发的《企业发展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方案》(津政办发〔2012〕117号),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发展共享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特制定《企业发展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请在实际工作中抓好落实。

2012年10月31日企业发展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企业发展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方案》(津政办发〔2012〕117号),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发展共享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要认真落实并发挥好企业发展综合服务窗口的功能作用。

各部门要落实好进驻服务中心首席代表作为联络员的职责任务。

按照谁主管谁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狠抓工作落实,形成服务合力。

第三条企业发展共享服务平台的信息动态管理工作,由市审批办统一组织。

各区县审批办要明确专人作为信息员,负责本区县信息的统一报送工作。

网络平台各栏目信息发生增减变化时,由市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员和各区县的信息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报送到专设的电子邮箱(qyfzgxfw@),经审核后及时在网站系统上发布或更新。

第四条企业发展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由两级服务中心安排工作人员专司其职,落实“首问负责制”,对企业提出的办理事项,高效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领办帮办服务和协调延伸服务。

(一)现场咨询服务。

对企业提出的咨询事项,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信息解答,并现场提供纸质办事指南;对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联系相关进驻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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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入驻流程第四章交易流程第五章评价考核第六章信用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及附则(联系人:保翔;联系电话:24538609)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运行、服务和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是指为市、区各类行政许可工作提供中介项目信息展示、中介信用公开、中介网上交易和中介服务评价等功能的信息化平台,是为项目单位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管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与“政务一网通”系统对接,应当具备前期咨询服务、中介事项管理、中介机构注册、服务委托管理、中介成果共享、服务效果评价、机构信用管理等功能。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中介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评价、评估、检验、检测、设计、审查、咨询等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市、区项目单位通过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与行政许可工作相关的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项目单位应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项目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单位通过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按照“开放市场、健全制度、分工负责、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行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实现中介需求网上公示、中介机构网上竞价中标、中介要件网上提交共享、中介服务效果网上评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

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

第六条项目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发布项目信息、交易结果、信用信息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保密的办法以及合同有关保密内容的约定,不得侵害相关利害主体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行政许可中介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组织拟定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有关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持续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行为;(三)组织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运行服务机构的建设工作,负责协调与有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四)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及其运行服务机构和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五)发布年度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六)组织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库,并向社会公开;(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有关服务评价工作;(八)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第八条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颁发资格资质的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推动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入驻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并加强对已入驻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二)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运行服务机构。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的主要职责为: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梳理、编制、公XXX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的名称、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设定依据等内容,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的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对其提供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在系统中同步完成中介要件的受理、评价工作。

第十条市级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服务,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产生的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情况进行归集共享。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加强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财政性资金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购买中介服务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委托,为保障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平稳运行,提供日常服务和技术支撑的企业,主要职责为:(一)承担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的日常运行及服务工作;(二)负责建设和动态维护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库、中介机构库、项目信息库、评价信息库等数据库;(三)制定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相关运行服务制度,建立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服务流程;(四)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有关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各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则,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提供行政许可中介要件,主要职责为:(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符合行政许可审查要求,并承诺合法提供相关服务;(二)对项目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信息,实行一次性告知,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出具行政许可中介要件;(三)提供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应按照行政审批部门规定的规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编写;(四)按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按年度公开价格、明码标价;(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制定发布中介服务行业规范,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入驻流程第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提交入驻申请,可通过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登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采用直接注册方式获取账户。

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存续有效的法律主体,有资质(资格)条件要求的,还应具备法定的资质(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申请时填写的信息包括中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质、详细地址、经营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内容应真实填写,严禁使用虚假信息、从业人员挂靠、资质(资格)借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应实名认证,对其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守信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符合依法依规应当具备的相关资质(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承担中介服务事项的能力、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同意遵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如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的入驻信息发生变更时,应通过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及时变更信息。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以注册方式入驻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遵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项目单位所填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已入驻的项目单位可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自主更新单位信息,办理变更、注销等业务。

第四章交易流程第二十条各项目单位可通过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登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采用直接注册方式,填报相关信息获取账户。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一)择优选取。

项目单位明确有关选取标准后,通过有效的评价机制,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二)直接选取。

项目单位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和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出邀请后,可以直接在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三)竞价选取。

项目单位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限额。

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按最低价中选原则确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要求应采取的法定交易方式,项目单位不得以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提供的交易方式替代。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通过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登记或完善有关中介项目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并发布项目公告。

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金额、服务限额、服务限额说明、服务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对其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发布公告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信息及以下内容,保密项目除外:(一)拟选用的交易方式;(二)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的资格条件要求;(三)服务标的基本情况,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地址、投资规模、项目基本情况等信息;(四)回避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回避情形;(五)需对采购的中介服务进行详细规定的,可另行制定需求书文本加盖公章上传至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以外,公告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2个工作日,项目单位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项目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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