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6.16•【文号】建市[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将《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中的“工商注册资金”、“注册资金”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删除附件一第六条。
二、将《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三、删除《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款。
删除附件1、附件2中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金”。
四、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将第六条第三十四款第二项修改为“2.净资产《标准》中的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五、删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企业上一年度合法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26•【文号】环办环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类项目)申请验收调查。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污染类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分别负责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建设项目有无重大变动、是否履行环评变更手续、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公开相关信息。
三、技术审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确定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测算所需业务经费。
验收调查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按照受理顺序从验收调查入库单位中顺次确定;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验收调查。
四、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测绘资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测绘资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续⼯作的通知⽂号:国测管发[2015]51号颁布⽇期:2015-10-27执⾏⽇期:2015-10-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近⽇,《国务院关于第⼀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取消了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涉及的3项中介服务事项。
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就做好有关⼯作通知如下:⼀、调整资质受理条件。
我局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作出调整,不再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测绘⼯程项⽬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测绘计量器具检定等3项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各等级测绘资质审批的受理条件。
调整后,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质量管理应当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考核。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取消上述⾏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各级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指导测绘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度。
按照国务院推⼴实施“双随机”监管执法要求,加⼤质量检查抽查⼒度,确保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决定》及本通知精神向辖区内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和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传达,确保准确理解、上下联动、认真执⾏。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已制定测绘资质管理地⽅实施细则的,凡与《决定》和本通知精神不⼀致的,要及时作出修改,并报我局备案。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5年10⽉27⽇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10.27,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5.11.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厅属草原处、种植业处、科教处、渔业局、草监局、种子管理站、土肥站、渔业船舶检验站:
近日,国务院决定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将涉及农业部的1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摘录印发(附后),请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把握并抓好落实。
附件: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仅摘录农业部实施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11月26日。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云国土资〔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74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8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6〕44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工作,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和开发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质量和开发利用水平,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工作,经2016年第12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6〕44号),国土资源部门对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后不再进行备案,保留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评估、评审。
矿业权(申请)人只需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专家审查意见。
涉及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2〕9号)文件规定办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发[2016]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1.06【实施日期】2016.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决定》)。
根据《决定》内容,我省需要对其中5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应进行清理规范,不再作为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省政府落实国发(2015)58号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6日附件省政府落实国发〔2015〕58号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54项)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我省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我省审批部门我省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我省处理意见 备注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省安监局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职业卫生“三同时”3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省煤炭厅煤矿(含洗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4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省农业厅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属“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子项草种、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5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省农业厅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属“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子项草种、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6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省农业厅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草种、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7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提供种子经营许可所需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省农业厅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草种、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8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提供种子生产许可所需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省农业厅农业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9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省农业厅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审核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及环保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行性报告编制行性报告编制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土保持技术评估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子项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土保持监测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子项1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子项13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技术咨询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省水利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15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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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5年10月、2016年2月和今年1月,国务院分别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先后清理规范了298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根据国务院清理规范内容,我省需对其中7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应进行清理规范,不再作为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
今年3月15日,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决定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陕西省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76项)(略)附件2:国家9部委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共计25项)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6日来源: /fg/detail2042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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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15-00167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5年10月11日
标题: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文字号:国发〔2015〕58号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5日
主题词: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