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证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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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的案例

信用保证保险的案例

信用保证保险让小微企业受益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以保证机构为载体,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保证的保险方式。

下面我们看一下具
体的案例,看看信用保证保险如何让小微企业受益。

案例一:某餐饮企业的融资难题
某著名餐饮企业由于扩张业务需要融资,但由于没有抵押物,银
行拒绝了他们的贷款申请。

这时,企业了解到信用保证保险,可以通
过保证人的信用来获取贷款。

于是,他们选择了信用保证保险,并选
择了具备专业经验的保证机构作为保证人,在保证人的信用保证下,
企业成功获得了所需的贷款,扩大了业务。

案例二:某工程企业的履约保障
某工程企业在承接一个大型工程项目时,收到了业主的履约保证
金要求。

由于企业没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无法提供保证金,面临无法
承接工程的局面。

这时,经过咨询,企业选择了信用保证保险,并选
择了具备专业经验的保证机构作为保证人,在保证人的信用保证下,
堵上了企业无法提供保证金的漏洞,顺利赢得了工程项目。

以上案例说明,信用保证保险能够有效地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履约保障等难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同时,选择专业的保证机构
作为保证人也是很重要的,因为他们拥有更多的经验和信誉,可以帮
助企业更好地解决问题。

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5千,1万 3万,5万
12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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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 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法制的健全和完 善 • 补偿对象的特征:直接补偿对象为与保险 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致害人); 间接补偿对象是受害人 • 承保标的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 的民事损害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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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 承保限额:保险标的物是无形物,为了控 制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一般以货币价值标 度最高限额,作为保险金额限额 • 承包方式的特征:一种以单独的责任保险 方式签发专门的保险单来承保;另外一种 是将保险责任作为各种损失赔偿保险的组 成部分,或者将其作为附加险来承保 • 赔偿处理的特征
19
产品责任保险举例
• 产品责任保险: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 生产或销售有缺陷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者的 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 美国女童吃果冻噎死 台湾公司被判赔1670 万美元
20
举例
• 职业责任保险:比如一些专业人员,如医 生、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因职业上 的过失行为造成第三者利益受损害而应承 担的赔偿责任 • 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 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事故 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 性疾病,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担风险的一种 责任保险
任务三 责任保险
1
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
2
居家责任保险
3
监护人责任保险
4
家庭雇用责任保险
5
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
6
家养宠物责任保险
7
体育运动责任保险
8
责任险案例:个人综合责任保险介绍(人保财险)
主体保障类别 个人综合 责任保险 保障项目 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 亡或财产损失 每次事故 责任限额 1万,3万 5万,10万 每次事故 责任限额 1万,3万 5万,10万 保费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拒赔案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拒赔案

案例: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拒赔案【案情介绍】1998年初,广州某公司策划在上海某百货商场举办某产品专柜特卖活动月。

该公司通过某人才市场的招聘,雇佣了5人担任此次活动的推销员。

某天,该公司急需将价值五万多人民币的货物从公司驻沪办事处运往商场。

公司专用送货车辆均外出未归,负责这次活动的业务员便安排推销员A叫一辆出租车送货,同时联系商场派人在商场门口接货。

后推销员及此笔货物失踪。

该公司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公安部门对所有线索作了追查,但没有结果。

该公司事后根据投保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向该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根据保险单所列明的条款,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对雇佣推销员A受雇前情况进行查询所获得的证明资料。

但事实表明,该公司在雇佣A时未对其受雇前情况作必要的查询。

由于被保险人在使用其雇员前,未通过必要的查询来防范其雇员在忠诚信用方面所潜在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依据保单条款对此案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案例分析】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诚实保证保险的一种,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因欺骗或不忠诚行为(贪污、挪用款项、伪造账目、偷窃钱财等)而导致其直接经济损失为保障内容的一种保险。

雇员的忠诚信用是保障的基础。

被保险人转嫁给保险公司的是其雇员在被雇佣期间可能发生不忠诚行为的潜在风险。

参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我国保险公司现行使用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都列明,被保险人必须对其雇员受雇前的情况进行查询,并保存查询资料,在索赔时,如有必要应提供给保险公司。

通过对其雇员受雇前情况的必要查询来防范被雇佣者在忠诚信用方面潜在的风险,这是被保险人的义务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提供雇员忠诚保证保障的前提。

本案中的投保公司对其雇员受雇前的情况没有作必要的查询来防范雇员在忠诚信用方面的潜在风险,不应得到赔偿,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充分的。

【启示】保险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后给予经济补偿,使其恢复受损失前的状态。

保险给予被保险人的是经济上的保障,而不是对保险事故一定不发生的保证。

信用保险主要介绍PPT

信用保险主要介绍PPT
信用保险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Contents
第五章 海外投资保险
第四章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第三章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章 国内信用保险
第一章 信科技大学
引入案例:贷款保证保险
2004年3月16日,陕西固泰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固泰公司)因购买一批工程施工机械而向某银行借款800万元,应银行方面的要求,固泰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900万元。保证保险合同约定:当投保人固泰公司发生连续三个月或超过三个月拖欠应还贷款本息的,保险人财保公司负责偿付借款人固泰公司尚欠的借款本息,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的保险金额。 同时,固泰公司又以其所购工程机械车向建行提供了抵押担保,但由于交通管理部门对该类工程械车不开办车籍登记业务,故固泰公司向银行方面的车辆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 固泰公司对借款合同履行至第9个月时发生了财务困难,导致连续三个月未能清偿借款本息。银行方面要求财保公司承担继续还款的“赔偿”义务,但遭到财保公司的拒绝,遂将财保公司诉诸法院。经财保公司申请,又将固泰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一、保证保险的性质
我国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担保业务,保证保险所涉及的业务本应由专门的担保公司来经营。 根据目前实践,各种保函类保证和司法保证一般采用保函的形式,更多是担保性质。其他保证保险包括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具备了保险的特征。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案例解读(2)
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与道德风险的关系。 由于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本身就是一种信用风险,债务人投保及保险人承保并收取保费之对价后,债务不能按约履行的风险已合法的转嫁于保险人,包括对债务人可能“故意违约”的这一情形在订立保证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而言是完全明知的。如果对此不是明知或者假设债务人(投保人)个个都守信履约,那么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投保此险又有何价值?因此,保证保险中含各类道德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事故是一种意思自治的产物,是保险人完全明知和接受的一种正常商事风险,其完全符合保险事故和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

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

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

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长春金融法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自2022年8月18日实质化运行以来,秉承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等理念,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依法稳妥审理金融民商事案件,为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值此设立一周年之际,长春金融法庭精选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优秀案例集中发布,旨在统一辖区裁判标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示范功能。

案例1:乾安某银行与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等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乾安某银行向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陆续发放贷款29.8亿元,贷款中存在借新还旧。

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吉林某农业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吉林某装饰公司、吉林某农业公司、吉林某投资公司为本案债权分别提供不动产抵押、股权权利质押并办理登记。

银行诉请被告偿还尚欠的6亿元本金、利息和复利并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经本院工作,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2027年9月前分五期偿还6亿元及利息、复利。

乾安某银行对抵押的不动产、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典型意义】办案法官了解到长春某学院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持续盈利能力较强。

吉林某装饰公司是省内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各担保人也提供了不动产抵押和股权质押,法官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多次做各方工作,最终促成和解。

本案调解结案,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例2:吉林某银行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吉林某农业公司、北京某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吉林某银行委托案外人理财,金额2.5亿元。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标的为2574万股,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2024最新保险学案例分析(2024)

2024最新保险学案例分析(2024)
落实。
22
05
风险管理与精算技术应用
2024/1/29
23
风险识别与评估方法论述
2024/1/29
风险识别
通过数据收集、专家咨询、历史经验 分析等手段,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 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等。
风险评估
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估方法,如风险矩 阵、敏感性分析、蒙特卡洛模拟等, 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和评估,以 确定风险的大小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4/1/29
21
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保险领域实践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险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 之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 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是维护保险市场健康发 展的重要保障。
2024/1/29
实践案例分析
近年来,中国保险行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 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例如,保险公司通过设 置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完善投诉处 理机制、开展消费者权益教育等措施,切实 提升了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同时,监 管部门也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了相关政策的贯彻
2024/1/29
20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探讨
治理结构现状
当前,部分保险公司存在治理结构不完 善、内部控制不严格等问题,导致公司 经营风险加大,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稳定 发展。
VS
改革方向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等方 面入手,推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同 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 和指导,确保其稳健运营。
科技助力保险风险管理
借助智能风控、物联网等技术,提升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能力, 降低保险欺诈和赔付风险。

第八章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第一节)

第八章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第一节)
第一节 信用保险 第二节 保证保险
一、信用保险概述 二、国内信用保险 三、出口信用保险 四、投资保险 五、信用保险的作用 六、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简介
1、信用保险的定义
信用保险: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 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 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 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作用
风险评估 损失补偿
通过资信调查与风 险评估,帮助企业 甄别买家风险。 发生风险后通过赔 付,有效降低损失 ,保证正常经营。
锁定成本 规避风险
没有出口信用保险可能面临的损失
某公司损失一批货物总价(美元)
50万
抵偿损失出口额(美元)
1650万
该公司的净利润率 3%
3,000
出口额
出口信用 保险费用
益,并参与该油田的开发生产和经营。该项目是由 中方企业通过收购该中亚某国某石油企业原股东股 份,从而获得该项目企业所拥有的油田开采权。
在进行了深入的国别风险和具体承保风险分析后, 中国信保通过海外投资股权保险产品为ZH公司全部
收购投资提供了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 风险保障。
收购是海外投资常用的方式之一,采用这种投资形 式,可以获得一些在技术、市场、运营上已经比较 成熟的项目,从而规避部分风险。
1919年,英国建立出口信用制度,成立第一家官 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 局(ECGD)
1926年,德国HERMES成立 1946年,法国Coface 成立 1950年,日本“输出保险法”确立“贸易保险科”
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 风险高,控制难度大 政府参与程度高
➢该公司必须再出口 1650万美元才可抵 偿损失

融资类保证保险合规案例

融资类保证保险合规案例

融资类保证保险合规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一个小保险公司,叫阳光小保(化名啊),他们就做了一个融资类保证保险的业务,做得那叫一个合规又漂亮。

一、案例背景。

有一家小型企业,叫梦想科技(也是化名啦),这企业呢,想要从银行贷一笔钱来扩大业务规模,搞一些超级酷的新技术研发。

但是银行担心这企业万一还不上钱可咋整,毕竟研发这事儿有时候就像赌博,成了就发大财,不成可能就血本无归。

二、合规操作过程。

1. 风险评估。

阳光小保的工作人员可没有偷懒。

他们先派了一个经验超级丰富的团队去调查梦想科技。

这个团队里有搞财务分析的大神,还有了解市场行情的专家。

他们把梦想科技的财务报表翻了个底朝天,发现虽然这企业看着规模小,但是过去几年的盈利情况很稳定,而且他们要研发的新技术在市场上还是很有潜力的。

然后又调查了企业老板的信用情况。

这老板是个老实巴交的创业青年,信用记录那是相当好,从来没有拖欠过供应商货款,个人贷款也是按时还。

这就给阳光小保吃了一颗定心丸。

2. 条款设定。

在制定保证保险条款的时候,阳光小保那是字斟句酌。

他们明确规定了保险的责任范围。

比如说,如果梦想科技是因为正常的经营风险,像市场突然出现了一个超级强大的竞争对手,导致产品卖不出去还不上贷款,那阳光小保就会按照约定赔偿银行。

但是如果梦想科技是因为违法经营,比如搞一些假冒伪劣产品被查封了,那这种情况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而且条款里把赔偿的比例、赔偿的流程等都写得清清楚楚,一点都不含糊。

3. 信息披露。

阳光小保对银行和梦想科技都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对银行呢,他们把自己调查梦想科技的详细情况都告诉了银行,包括企业的潜在风险,像新技术研发可能面临的技术瓶颈之类的。

让银行心里有数,知道自己承担的风险有多少。

对梦想科技,阳光小保把保险条款里那些复杂的东西,都用大白话解释清楚了。

告诉企业如果要投保,每个月得交多少保费,要是还不上钱了,保险公司赔偿之后企业要承担什么后续责任,比如说可能要把一些资产抵押给保险公司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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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案例篇一:理赔案例——信用保证保险类第七章信用保证保险类饭店起火引燃住宅该责任应由谁来负案情介绍李某于205年新购置一套新房,同时办理了银行贷款业务,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并为李某办理了住房贷款保险,李某于次年3月份装修入住,李某新房是在该单元的四楼,而楼下一、二、三楼却在7月份开了一家饭店,而在207年在大年初三晚上,楼下饭店突然起火,而李某当时并未在家,当知道消息赶回家时,家中的大火已被消防人员扑灭,后经消防人员对火灾的调查发现,该大火是由饭店的值班人员在寝室里用酒精锅炖菜,后来在火未全部熄灭的情况下,几个人便离开上楼打麻将,而楼下的酒精锅便将地毯给点着了,从而引发了这场大火,而在此次事故中李某家中的损失约为25万余元,而同时被波及到的还有很多其它住户,当损失发生后大家便集体向该饭店负责人索赔,由于此次火灾发现的时间晚,造成的损失较为惨重,而该负责人也却实无力给大家赔偿,后来李某突然想起在办理贷款时并为该房屋办了一份保险,李某便来到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索赔,理赔人员当接到李某报案后,经过调查李某当时在银行办理了一份个人贷款抵挡房屋综合险,而通过对消防的核实认证,确定此次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保险公司最后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而由于李某报案的日期是事故发生后的第十二天了,由于现场已经被破坏,而李某所提供的损失清单中,有一些是根本无法查到的,保险公司最后经过对损失的调查认证,决定对李某赔偿13.2万元。

保险公司同时并取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将向饭店责任人提出对此次损失的追偿责任,李某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不满逐向法院提出了上诉.李某认为:我报案的时间虽然晚了,但他并不影响事实发生的存在性,而消防部门也出具了相应的文件说明,而当时李某为了向饭店索赔,也照了很多当时房屋的照片,这些都能充分说明损失的发生,所以保险公司以未及时报案为由少赔偿了十多万是不合理的.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消防部门和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事件发生的存在性和合理性,但并不能对屋内财产的损失进行一个准确的评定,因为现场已破坏,理赔人员根本无法对现场的损失进行核实,所以我们只能以李某所提供的能证明房屋内财产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

理赔结论法院经过对事实及李某所能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调查,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18万元,对一些确定无法证明的财产损失,法院判决应由李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向饭店追偿对此次事故所承担的责任。

本案点评1、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的自我维权意识的薄弱性,很多人买了保险但都不知道买什么,也不知道当出现事故后我们该做什么,不懂得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自己就得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买单。

2、这种间接性的损失,保险公司虽然给赔偿了,但是保险公司可以受到被保险的人委付,向第一责任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也使保险公司的损失降低到最少化。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案情介绍201年8月6日保险公司与银行、汽贸公司签订《汽车信用消费、贷款、保险合作协议》。

201年7月26日,实业公司与汽贸公司订立担保协议书,承诺作为汽贸公司的担保人,承担经济上的连带保证责任。

202年7月4日,被告许某与汽贸公司签订汽车信用消费贷款担保书(即购车合同)。

许某从汽贸公司购买南京依维柯客车一辆。

宋某作为许某的妻子承诺作为共同购车人,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许某的私人担保人王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王乙承诺对王甲的担保行为提供担保。

202年7月9日,许某与银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一份,许某向银行借款156720元,借款期限自202年7月9日至207年7月9日,汽贸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许某提供连带担保。

202年7月9日,许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期限为202年7月11日至207年7月10日。

203年2月许某不再偿还银行贷款,发生保险事故。

203年7月2日,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于204年3月10日,保险公司赔付银行144025元。

205年3月16日,银行为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

205年,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后,经银行、汽贸公司及许某本人同意,依法将许某贷款车辆委托拍卖行拍卖并追回109060元,剩余欠款34955元。

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许某偿还34955元。

被告宋某、汽贸公司、实业公司、王甲、王乙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具有代位追偿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理赔焦点其一,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被告许某追偿。

其二,被告宋某及王甲、王乙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三,保险公司与被告汽贸公司及实业公司是否同为银行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地位,平均分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与银行、投保人许某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承担不同于普通保证责任的保险责任;汽贸公司为许某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业公司为汽贸公司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汽贸公司主张保险公司与汽贸公司及其他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由汽贸公司与其他各方按比例分担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汽贸公司、实业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宋某、王甲、王乙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宋某、王甲、王乙分别是许某签订购车合同的共同义务人和担保人,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某偿还原告保险公司赔款3495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逾期付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二)若被告许某逾期偿还原告保险公司赔款,则由被告汽贸公司、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汽贸公司、实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某追偿。

本案点评1、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及三方协议的约定,已经全部履行自身义务,依法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益。

各担保人尤其是汽贸公司及实业公司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在发生时,对于保证保险合同是适用保险法审理还是适用担保法审理尚未明确。

因此,不但保险公司是保险人还是担保人的地位未能明确,保险公司赔付银行后是债权转让还是取得保险代位追偿权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适用保险法调整此类案件。

3、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并未明确代位权取得后的追偿对象是否包括借款合同的担保人。

因此,担保人汽贸公司及实业公司还提出不应向其追偿,本案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追偿对象包括借款合同的担保人。

并且,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保险代位追偿权,不与担保人分担担保责任。

4、担保人王甲、王乙为购车合同提供的担保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引发的保险赔付争议案情介绍203年7月11日,银行与购车人、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银行为贷款人,购车人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姜某为担保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6800元,用于借款人向汽车经销商购买捷达春天车一辆。

贷款期限自203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10日,共60个月。

203年7月11日购车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为自203年7月11日零时起至204年7月11日二十四时止的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后,再未续保上述险险种,被保险人银行也未代为续保上述险种。

截止至207年4月16日,购车人拖欠银行贷款本金18020.68、利息591.32元。

银行起诉后购车人又偿还一期借款,截止至207年10月8日,购车人尚欠银行贷款本金16406.68元,利息523.81元。

理赔焦点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针对本案做出了拒赔的结论。

银行不服,将保险公司、购车人、汽车经销商、担保人告到法院。

1、保险公司拒赔理由:①当借款人未在借款期限内不间断的按期到保险公司办理所购车辆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时,银行、销售公司均未履行督促、代为垫付上述保险费的义务,故依据《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银行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十二条约定,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银行索赔前应先行处置抵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后仍不足的部分,才由保险公司赔偿。

结合本案,银行在向保险公司索赔前,不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先行追偿担保人销售公司,从索赔程序上,保险公司亦不应向银行进行理赔。

2、针对本案,法院判决中认为:银行与购车人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合同有效。

购车人连续拖欠到期贷款本息,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其支付利息,同时也有权按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汽车经销商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购车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其签发保证保险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也应认定为双方之间业已设定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

而本案中投保人只投保了一年的上述四险后再未投保,被保险人银行也未代为投保,故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件成立,银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银行提出投保人已经交付了保费,保险合同就已履行的理由,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就应按照约定交付保费,其与保险合同生效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对银行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理赔结论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胜诉。

本案点评1、在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已得到了法院的终审判决的确认,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在免责事由出现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①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应适用不同的法律予以审理。

本案中银行与购车人之间形成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予以调整,而银行、购车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保险法律关系,应适用保险法予以调整。

②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中的免责条款当然有效。

③购车人未连续在保险公司投保“四险”、银行未督促或者未代投保人投保“四险”的,保险公司据此应当免责。

2、从保险实务来看,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大都是在投保单或保险单中标明了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一项,这里提醒广大保户,在投保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投保单或保险单,尤其是保险公司免责事由部分,以免轻视保险事故,导致其虽然投保了保险却不能用保险来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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