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合交政法〔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要点》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4月3日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要点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法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法治交通部门建设,为加快推进我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一)常学常新习近平法治思想1.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支部党员学习的必学内容,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专题研讨不少于1次。
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处、局机关党委协同单位:局属各单位、各县(市)交通运输局2.充分采用专题讲座、网络培训、执法人员轮训等方式开展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全战线、全覆盖培训轮训。
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处协同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交通运输局3.综合使用传统方式和新媒体手段广泛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见行见效。
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处协同单位:局属各单位、各县(市)交通运输局(二)深入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4.印发年度法治工作要点、出台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实施方案、部署实施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动,全面抓好合肥市“一规划两方案”和《合肥市贯彻落实安徽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任务分工方案》、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一规划两纲要”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任务落实、见效争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行《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的通知-公交管[199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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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行《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行《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的通知(公交管〔199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近年来,北京、安徽、江苏、江西等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深化学济南交警和开展执法大检查、队伍教育整顿中,针对群众反映的一些交通民警因执勤执法用语不规范、不文明而常与群众发生争执等问题,实行了执勤执法告知词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民警的执勤执法,提高执勤执法效率,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决定自1999年6月1日起,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用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用语》是促进队伍纪委纪律作风和正规化建设,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形象,强化执法权威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公安部其他有关执勤执法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二、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实施当场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要使用统一规定的规范用语,做到准确恰当,态度和蔼,吐字清晰。
各地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和执勤执法的需要,在《规范用语》基本上制定新的规范用语。
三、要加强对交通民警的岗位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体交通民警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和熟练掌握《规范用语》,并在执勤执法中正确使用。
要以实行《规范用语》为契机,建立和完善各项执勤执法制度,促进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四、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中使用规范用语,是民警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是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交通行政执法必须遵守一系列规范。
下面,我将就交通行政执法的规范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交通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执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执法,更不能超越执法权限。
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依法执行,不能滥用执法权力,且执法行为要经过合法授权。
其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操作,不能乱执法,更不能违法执法。
要严格按照执法权限进行操作,不得私自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再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注重证据规范。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收集、固定和保管有关案件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执法行为应当有所依据,不能凭空执法,更不能随意编造、掩盖或销毁证据。
此外,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自由、尊严和财产。
要做到执法公正、权利平衡,不能对当事人进行不当干预或恶意对待。
另外,交通行政执法应当加强执法规范。
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念和新技能,保持良好的执法作风。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执法规范和行为规范,明确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责,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执法机关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交通行政执法的信息,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程序、权利义务和结果。
总之,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是确保执法公正、合法和有效的重要保障。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注重证据规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规范,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只有做到规范执法,才能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合于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遵循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惩治并重的方针,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保护公众利益。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接到执法后,及时组织人员,制定执法方案。
二、进行执法准备工作,包括搜集相关证据、调取相关资料等。
三、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目的、执法依据。
四、依法开展现场勘查、问询当事人及相关证人。
五、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陈述、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
六、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
七、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得滥用执法权力,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执法秘密。
第六条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有异议的,有权向执法部门提出投诉,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回复。
如当事人对回复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执法监督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并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执法的,可以向执法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受到打击报复。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附件二:《交通运输管理条例》附件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附件四:《船舶安全法》附件五:《民用航空法》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资格认证 ---------------------------------------- 3 第三章申领、换领与补领 ------------------------------- 4 第四章年度审验 ---------------------------------------- 6 第五章使用与管理 -------------------------------------- 9 第六章责任追究 --------------------------------------- 10 第七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省政府《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和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交通规费征稽管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港口行政管理、海事行政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标志(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盖安徽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的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执行交通部的统一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征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者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根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者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颤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皖交政法函〔2020〕25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7月13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7月23日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执法辅助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及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依法聘用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理,履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得直接开展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应当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第四条执法辅助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依法履行职责,可以承担下列工作:(一)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1.文书录入、档案管理、执法业务咨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录入等事务性工作;2.计算机网络维护、视频监控、数据分析统计等纯技术性工作;3.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工作。
(二)辅助性工作1.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2.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工作;3.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4.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活动。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以下简称“非现场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公路上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动态检测监控设备”),对货运车辆采用不停车采集违法超限相关信息,经现场提示后未接受现场处理的,依法追究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执法模式。
第三条非现场执法由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辖,并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
货运车辆车籍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非现场执法程序主要包括检测预告、信息采集、现场提示、技术审核、处理告知、法制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后续管理等。
第五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过批准后,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动态检测监控设备。
动态检测监控设备启用之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在动态检测监控设备安装地点来车方向前方一定距离设置提示标识。
第六条动态检测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且经检定合格。
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记录的相关信息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动态检测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定,保持功能完好。
第七条动态检测监控设备数据应当接入省联网治超综合管理系统。
第八条动态检测监控设备采集的信息,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货运车辆的特征信息、检测数据等,并实现超限判定。
第九条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现场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一)车脸、车身及车尾图像等车辆外观信息;(二)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超限比例、车速等检测数据;(三)车辆途经动态检测监控设备、超限信息发布设备的视频监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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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省交通厅2006年12月22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许可权的部门和机构。
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规范,其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国家赔偿制度。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同时应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交通行政执法组织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一级管理机构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或领导。
第七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程序,做到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把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执法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
对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
其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管辖权范围内的交通行政违法案件。
查处案件需要其他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协助的,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下级机关经初步调查的案件,认为应当由上级机关处理的,将案件材料报请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决定管辖。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交通行政执法培训,参加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统一考试。
经考试合格,符合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规范》的要求,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证》由省交通厅统一颁发、年度审验,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借。
第三章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意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行为,采取多种方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二)树立公仆意识,礼貌待人,文明执法;(三)在执法中必须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四)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公平、公正,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五)禁止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六)禁止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七)禁止不出具执法文书扣押物品;(八)禁止索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九)禁止酒后执法;(十)禁止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十一)禁止着制式服装到餐饮、休闲及其他娱乐性场所消费。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应当做到:(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三)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规范(一)禁止在公路、水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二)禁止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款指标,不准将罚款数额与考核、评比、奖励相挂钩;(三)不准借执法之便向企业拉赞助款,不准向管理相对人报销费用或侵占其财物;(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强行推销产品,“搭车”收费,提供强制性服务;(五)委托执法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委托职权、委托程序进行;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受委托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举止和用语规范(一)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要规范着装,做到仪表端庄。
国家配置着装的执法人员必须着制式服装,要按照规定的着装方式着装,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
无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装整齐;(二)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举止文明、用语礼貌、规范、简单、明了;(三)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站姿、坐姿、走姿应当保持端正、庄重。
第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
第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站场、港区、锚地、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稽查、检查站点等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但拦截已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或者被举报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除外。
在道路上检查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处设立“警示牌”,在来车相距10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三)严禁双向同时拦截车辆;(四)不准同时拦截五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不准人为造成交通堵塞;(五)严禁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式查堵车辆。
在航道上检查船舶时,必须遵守交通部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交通行政执法公示第十九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以下简称“六公示”)。
第二十条公示执法主体。
包括交通管理部门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性质、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执法人员信息(姓名、执法证号码、照片等)。
第二十一条公示执法依据。
执法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对主要的法律法规要进行全文公示,对其他的法律法规要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条款摘要。
第二十二条公示执法程序。
公示许可实施程序,公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适用规定,听证程序的要件。
公示交通行政处罚流程图。
第二十三条公示执法监督。
公示同级政府、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单位名称、监督部门、监督电话,聘请的社会监督员的单位、姓名、电话。
第二十四条公示执法结果。
公示行政许可实施结果和交通行政处罚结果。
实施行政许可的,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的,要在作出许可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公示。
交通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公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公示执行结果。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同意当事人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公示当事人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公示当事人权利。
包括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不服行政许可或处罚决定时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制作简明的执法公示栏,公示“六公示”内容。
省交通厅统一制定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和当事人权利公示的内容和样式。
在全省进行统一和规范。
省公路、道路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制定执法依据公示的建议内容和样式。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参考建议内容和样式,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执法依据公示的具体内容和样式,在行政区域内进行统一和规范。
省地方海事局(港航、船检局)制定执法依据公示的内容和样式,在全省进行统一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二)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三)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交通行政许可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由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中心设立的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不进入政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应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三十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依法需要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三十一条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交通管理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十二条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