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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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安发[200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安发[200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立即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在今年一季度全市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要统一协调检查督查和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务于8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京安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京安发〔2015〕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等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定于2015年8月至12月,在全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深化“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排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全力压减一般事故,有效防止较大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等重大活动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更好成效。

二、工作重点(一)安全生产大检查1、检查重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突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矿区,粉尘涉爆、油气罐区等重点部位,校车、客车和旅游大巴等重点车辆,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农村、山区、风景区道路等重点路段,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重点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执法检查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开展检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城区对利用“开墙打洞”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相关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城区对利用“开墙打洞”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相关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城区对利用“开墙打洞”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相关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2•【字号】西政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城区对利用“开墙打洞”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相关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第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西城区对利用“开墙打洞”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相关处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2日西城区对利用“开墙打洞”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相关处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西城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管理,治理利用“开墙打洞”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全区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利用“开墙打洞”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理对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但其经营场所属于“开墙打洞”房屋的,相关许可部门按照下列情形和法律依据进行处理:(一)对违反《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7条规定,经营活动类别与其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用途不一致,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许可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办理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续期和除地址变更外的其他变更手续。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8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95条规定,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西城公安分局、区安全监管局、西城公安消防支队、区房管局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逾期未整顿或经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应于做出关闭决定5日内将相关情况函告西城工商分局和其他许可部门,由西城工商分局及其他许可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发文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近年来,本市在地下管线、密闭和通风不良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了多起急性中毒窒息死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为有效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据统计,2006年以来,我市共发生有限空间急性中毒窒息事故18起,死亡32人,受伤26人,其中,2008年,发生事故5起,死亡12人,受伤17人,(含2起较大事故,导致7人死亡,9人受伤),伤亡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事故情况来看,此类事故主要发生在化粪池,地下管道,反应釜的施工、维修、清理作业和建筑防水作业过程中。

事故发生主要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有限空间作业属高风险作业,每年3月至10月为事故易发期,春夏两季尤为突出;二是因盲目施救造成事故伤亡扩大的情况较多;三是市政地下管线的中毒窒息事故所占比例较大,以污水井(池)为主;四是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没有落实到位;五是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发生。

因此,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是当前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以人为本”,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首都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城市安全运行的迫切需要,是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提供良好安全生产环境的具体行动。

市领导曾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应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抓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抓实干、常抓不懈,切实把加强有限空间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扭转目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规范、事故多发的局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加挂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牌子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加挂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牌子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加挂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牌子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京政办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加挂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牌子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05]17号),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加挂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牌子,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急处置范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其中,人防工程、建筑工程和电力、交通、城市公共设施等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和森林火灾事故,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二)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三)分析总结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规划整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负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五)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组成人员总指挥:陆吴副市长副总指挥:王晓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毓秋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成员:肖培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工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吴文彦市民政局副局长王文杰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德修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周正宇市交通委副主任李顺利市商务局巡视员王珠市文化局副局长郭积勇市卫生局副局长齐静市国资委副主任史红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郑江市环保局副局长解铁疆市国防科工办副主任李建伟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刘春锋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丁镇宽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贾太保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熊玉梅市旅游局副局长白新市信息办副主任曹东翔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解建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武志强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郭克利市通信局副局长王建捷市气象局副局长李荣庆东城区副区长曹长胜西城区副区长周永明崇文区副区长袁双梅宣武区副区长戴继楼朝阳区副区长刘长利海淀区副区长闫小彦丰台区副区长张力兵石景山区副区长李建军门头沟区副区长任全胜房山区副区长张树森通州区副区长王海臣顺义区副区长洪起忠昌平区副区长潘新胜大兴区副区长王云峰平谷区区长张延昆怀柔区区长钱福生密云县副县长龚善延庆县副县长四、办事机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区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区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西政发…2009‟1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区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第60次区政府专题会研究决定调整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如下:张建东同志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审计局;与区委主管领导共同分管区委区政府研究室。

白云生同志协助区长主持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综合经济、功能街区建设、教育、国有资产管理、企业改革、外事、语言文字、儿童妇女权益保护等方面工作。

协助区长分管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1 —工作。

协助区长分管政府办公室工作。

分管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教育督导室、区国资委、区政府外办、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政府外联办、区台办、区妇儿工作委员会、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区机关服务中心。

联系区人大、区政协、各民主党派,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联系驻区金融机构;协助区长指导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工作。

曹长胜同志负责政法、城市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保密、信访和排查调处等方面工作。

分管区司法局、区市政管委、区环保局、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民防局、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区城管监察大队、西城公安分局、西城安全分局、区“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区园林局、区环卫中心。

联系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卫戍区防化团、西城交通支队。

王劭卿同志负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区建委、西城规划分局、西城国土资源分局、区房管局、区房地中心。

陈蓓同志负责劳动社会保障、卫生、街道、民政、老龄、残疾人、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管理等工作。

协助区长指导双拥工作。

分管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西城药品监督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老龄委、区残联、区红十字会。

杨培丽同志负责科技、信息化、文化、体育、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

分管区科委、区文委、区信息办、区体育局、区政府民宗侨办、区档案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0.12•【字号】[2000]京安字第001号•【施行日期】200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0)京安字第001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领导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二000年十月十二日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本市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市政府关于成立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决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贯彻落实全国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负责全市非正常死亡目标管理和综合考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调并督促本市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表彰、奖励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有功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委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担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计委、市经委、市商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外经贸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消防局。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防安办字〔2009〕26号
关于深刻汲取燃气爆炸爆燃
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
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地区管委会、办事处,中央在京单位主管部门,市属相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地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9月25日8时58分,西城区新街口东街68-70号一餐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爆炸造成16人受伤,其中3人为餐厅员工,13人为过路群众(系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碎片扎伤),据调查,初步认定为燃气泄漏遇火源爆炸所致。9月25日,中央政治局、公安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相继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查明并公布事故原因,立即对全市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从严要求,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各区县、各部门、各系统请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燃气事故 餐饮场所 安全防范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法委、公安部消防局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各公安分县局、专业公安局(处)。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2009年9月26日印发
校对:黄韬共印300份
二、迅速组织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供应企业开展自查,确保气瓶达到安全标准
各级市政、质监部门和市燃气集团要迅速组织液化石油气充装和供应企业开展自查,必须严格依法落实以下自查要求:一是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和气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二是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与充装企业签订合同;三是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负责气瓶的维护和保养,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四是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只能充装自有产权和供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对不能履行法定要求的,各级市政、质监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收回企业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同时,各区县(地区)政府要组织市政、质监、安全监管、消防、工商、城管等部门严格查处各类黑供气站(点),并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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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西安字〔2012〕11号西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安委会各相关单位、各区属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西城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针对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众多的区域特点,区安全监管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联系人:宋庆泉;联系电话:83975376)主题词:生产安全综合楼宇通知西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8月17日印发附件: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五章安全标识、安全出口及疏散第六章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第七章装修改造的安全管理第八章安全检查第九章安全投入第十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一章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五项规定”,加强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针对具备以下特征楼宇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一个或多个产权单位的;(二)委托物业公司对楼宇进行管理服务的;(三)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产权单位将楼宇出租给多种且多个使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单位的种类多样,涉及商业零售、餐饮、文化娱乐、体育运动、写字楼、酒店等其中两项以上的。

本办法所称楼宇是指超过24m的非单层建筑。

第三条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证照,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楼宇权属证件登记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楼宇内不得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经营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不得存放实物。

第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发现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楼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产权单位委托物业单位管理的,物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使用单位应当服从产权单位、物业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九条产权单位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楼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不得交付物业单位管理。

第十条产权单位不得将楼宇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单位管理。

产权单位不得将楼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物业单位对楼宇实施管理前,应当对建筑结构、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等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接收,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物业单位应当建立楼宇内使用单位详细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等情况。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八)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产权单位与物业单位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对楼宇安全管理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物业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物业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安全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各自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二)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三)明确消防器材的提供方和管理方;(四)明确消防设施、重要设施更新、维修、保养的经费来源;(五)明确、细化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六)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

第四章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同一个楼宇由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所有的,楼宇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设施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或委托一个物业单位负责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妨碍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九条产权单位应当保证楼宇及其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技术资料完整;委托物业单位进行管理的,应当及时、完整地交付物业单位。

第二十条物业单位应当保证楼宇的整体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自有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重要设施完好有效,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库房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碘钨灯、超过60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灯具与货物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

日光灯的镇流器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三条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各类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餐饮经营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装置、燃气灶具及阀门等应每天进行检查。

放置烤箱、燃气灶具等部位应配置灭火器材,燃气调压装置室、气瓶间等部位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第二十八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报警系统,并在包间、包厢的视频设备上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

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设施、器材。

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如有地下空间且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当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一)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二)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它消防设施和器材;(三)防水挡板、沙袋等防水倒灌物资器材以及水泵、潜水泵等排水设施设备;(四)有线广播或者其它报警装置、设备;(五)地下空间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六)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配置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五章安全标识、安全出口及疏散第三十一条物业单位应当保证楼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堵塞楼宇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三条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三十四条楼宇内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第三十六条楼宇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三十八条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第三十九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

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四十条楼宇内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四十一条当接近核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室内游泳池水上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带明显标识。

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六章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使用楼宇内的普通地下室和人防工程作为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各项审批手续,按照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营业区域不得设置在地下3层以下。

第四十六条不得在地下营业区域经营或者储存危险物品。

第四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三)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米无自然通风或者超过40米的,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第四十八条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四十九条地下空间产权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职责:(一)投入使用的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消防、防汛、安监、卫生、环保、治安等方面的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二)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三)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后续调查处理工作;(四)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地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地下空间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其在使用中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安全标准;(二)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三)转租地下空间的,应当征得产权人同意,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管理单位;(四)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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