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的反思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五、结论
综上所述,“许霆案”是一起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它引发了法学界和社会 公众对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入思考。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 法律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同时也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也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等犯罪行 为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例如,“多次盗 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入户盗窃”的“户”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 实践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四、社会反思
透过“许霆案”,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社会对法律和道德的认识和态度。一方 面,“许霆案”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公正和公平的和期待;另一方面,“许 霆案”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道德和价值观的重视和追求。因此,我们需要在全 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 也需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和保护,避免出现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许霆案” 中,许霆取款时发现系统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 犯罪情节的裁量问题。在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如何量刑才能体现罪责 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肯德基劳务派遣案的法律分 析
在肯德基劳务派遣案中,劳务派遣机构将派遣员工派送到肯德基工作,肯德 基与派遣员工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而,由于肯德基未与派遣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因此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加班费、社保等问题,因此也引发了关于劳动合同 条款的争议。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发现一银行设在广州市天河区的ATM机出现故障。
在明知账户内没有足够款项的情况下,先后取款171笔共计万元后,携款潜逃。
此案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二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2万元,追缴万余元违法所得。
许霆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
从案件的定性分析一下许霆案。
许霆案是由一个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对此行为,应科刑罚。
首先,许霆与银行间存在借记卡的储蓄合同,由于银行的过错,这个借记卡才被赋予了信用卡的功能,当许霆向机器发出提取1000元人民币的要约时,ATM机即输出了1000元,这就意味着银行就许霆的要约作出了承诺。
这个案子分为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阶段,一般物品的所有权可以与占有权分离,但货币不同,货币的所有权随占有转移,那么许霆取款后就有了一个不当得利,这时银行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阶段还是停留在民事责任的阶段。
但许霆携款潜逃,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构成了拒不返还的情形,这时就由民事法律关系转化为了刑事法律关系,构成盗窃罪。
再从犯罪构成分析,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完全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从许霆的主观故意看。
在意识到ATM机出现故障后,在贪欲的刺激下,一而再、再而三地操作170余次,累计取款17万余元。
在取款后,又携款潜逃一年多,足以证明其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恶性。
我们可从行为的演变来分析主观心理。
许霆第一次取款对于超出的999元,应该说是出乎其意料的,因其事先并不知道ATM机出了故障,许霆只是被动而意外地获得ATM机吐出的超额款项,故他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思想基础,他所得的超额款项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从最有利于被告人之合理性上考虑,我们也许还可以再宽容地认为许霆在意识到ATM机存在故障进而第二次取款时是出于“再次试试”的心理,并不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许霆案观后感

观许霆案感想2013年6月3日课堂上,老师在多媒体上播放了有关许霆案的相关视频。
该案件讲述的是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ATM机上取款。
卡中只有170几元的许霆,本来准备取100元,可因为操作失误,不小心点了1000元整。
而ATM机因升级出现故障,便吐钞1000元,但卡中只扣了1元。
许霆见状,便重复该操作65次,共取钞65000元。
第二天,许霆又来到该ATM机,将卡中剩余的钱用该操作取完。
共计17.5万元整。
该案件在广州中院进行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大多民众认为量刑过重,也有部分民众认为该事件中许霆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看来,许霆案件中许霆虽然有过错,但并不构成犯罪。
该案件中主要责任应该在于银行。
许霆并不算主观意义上的盗窃,他只是在发现银行A TM机出现故障多吐钞时,拿了自己不该拿的部分。
就相当于一个人丢了钱,被他捡到了,他虽然知道失主是谁,但没有第一时间将钱归还失主。
这只能说他这人在道德方面出了问题,并不能说他有罪啊。
更何况,当银行找到他后,他便将这笔钱归还了。
这件事应该到此就结束了。
可一审判决中认为他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判其无期徒刑。
如果非要在这件事上进行追究责任的话,那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诱导他人犯罪的责任呢?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我在网上也找了一些国外类似的案例:在英国,一台A TM机发生故障,在顾客取款时会吐出双倍数额的现金,此消息不胫而走之后,很多人赶来提款。
故障时间持续了两个多小时,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关闭了这台ATM机。
银行方面表示,他们不会追讨多支付的钱,因为出错的是银行,顾客不必为此负责。
在美国,一名55岁男子也遇到类似案件,因A TM出现故障多吐了1543104元。
他将这150万元都用在了赌桌上,当警方找到他时,他身上只有300元了。
许霆案与机场女工捡金案的反思

-善恶一念之间。
有时候,似乎是上天的恩赐,其实是上天的考验。
我不敢做道德的圣斗士去批判世风日下或人性的丑陋。
如果这种事砸到我的头上,或许我可能都会赔进去。
这不仅仅是太诱惑人了。
还因为身处社会的底层,饱受生活的艰辛,是多么渴望改变现在的生活方式。
面对突如其来的横财,或许会被当作这是上天对自己的补偿与眷顾(信教的人的第一念头).然而在这个无神论的马克思主义社会里,这只是非法侵占罪,是监狱的合法招生,是长达五年的面壁思过。
许霆与梁丽,或许他们最初
的念头不是贪,是深埋于心底的渴望,是渴望让他们的行为变成了贪,而贪让自己的青春化作了血。
今年的雪,好美,像血!但愿雪能够覆盖住所有的血。
许霆案评析

许霆案评析一、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取款。
偶然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
随后陆续取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
接着,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
一年后,许霆被捕归案。
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但是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万余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对许霆案做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二审的裁定。
这意味着,许霆最终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许霆一审判决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舆论哗然。
民众普遍认为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还是应该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出于感性的认识就认定许霆无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许霆应构成盗窃罪。
首先,在主观方面上,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当然,许霆第一次取款行为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是出乎许霆的意料的,应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但是,当许霆意识到 ATM 机发生故障后,其余的 170 余次取款恶意取款行为已表明许霆具有非法占有银行钱财的目的。
事发后许霆潜逃的行为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归本人或第三人所有。
许霆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许霆案引发的法律思考摘要: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在民间和法律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如今,许霆案已经审判结束了,然而人们对于本案的争议却依然存在,特别是由于本案引发出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非常值得人们细细思考。
本文主要从本案引发的“罪与非罪的问题”、“罪名的确定问题”、“量刑的问题”、“对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法律思考”这几个方面来进行思考。
关键词:许霆、A TM机、盗窃罪、侵占罪、法律思考、司法独立、司法监督2006年4月21日,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ATM机取款。
发现自己取了1000元,ATM机却只在卡里扣划了1元。
狂喜之下,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
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
此后一天之内,许霆从这台柜员机先后取出17.5万元,随后离开广州。
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许霆在外潜逃1年之后,于2007年5月被警方抓获。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许霆犯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75000元返还给银行。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在民间和法律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迫于舆论压力,检察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8年2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重新审理许霆案。
2008年2月22日中午“许霆案”庭审结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2008年3月31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其未退还的非法所得17万3千多元。
后许霆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驳回许霆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许霆案已经审判结束了,然而人们对于本案的争议却依然存在,特别是由于本案引发出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非常值得人们细细思考。
一、罪与非罪的问题罪与非罪是许霆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从本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理由及这次表态,可见法院方面是持有罪态度,笔者对此表示赞同,主要基于如下两点考虑:1、在主观上有恶性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
许霆案实验心得

许霆案实验心得
在进行许霆案实验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和震撼。
该实验以真实案例作为背景,通过模拟法庭审判,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和司法系统的运作。
实验中,我扮演了不同角色,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等,亲身体验了各自职责和角色的独特性。
在扮演法官时,我需要客观公正地评判案件的证据和事实,确保司法决策的公平性。
而当我扮演检察官时,我需要展示出合理的推理和辩论能力,力图揭示真相。
作为辩护律师,我则需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捍卫被告的权益。
通过这个实验,我学到了许多关于法律和司法系统的知识,也明白了司法决策所需要的思维方式和法律常识。
在团队合作的过程中,我还提高了沟通和协作能力,学会了站在不同立场思考问题。
同时,许霆案也让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社会公正的追求。
案件中的各个角色的决策和行动都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和公正。
作为未来的公民,我们应该对法律有更深刻的理解,并积极参与到社会公正的实践中去。
许霆案实验让我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司法程序的复杂性。
它提醒我要尊重法律、敬重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同时也要注重个人的责任和良知。
希望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将所学所感付诸实践,为社会的公正和法治文化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许霆案的启示

许霆案的启示曾沸沸场场、广引社会关注的广东许霆案总算告一段落(尚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一审、一审重审到二审终审,被告人始终被定为盗窃罪,但其刑期从无期徒刑到5年徒刑,又似乎昭示了中国社会法治的开放和进步。
然而,笔者认为,许霆案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并未因法院的判决而消失,相反,它带给我们的启示是非常深刻的。
本文拟从以下两个方面,就许霆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略抒己见。
一、许霆案回放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来到天河区黄浦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当取出1000元后,许霆惊讶地发现:银行卡帐户里只被扣了1元。
狂喜之下,许霆连续从取款机中取款54000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反复提款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次,合计175000元;郭安山则取款18000万元。
事后,两人各携款潜逃。
2006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000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因有自首且主动退赃情节,故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许霆则在潜逃一年后,175000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07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社会舆论哗然,普遍认为判刑过重,专家学者更对许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提出质疑。
对一审判决,许霆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后,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2月22日和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认为许霆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理应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判刑,但考虑到取款机本身出故障,许霆犯罪无预谋,类似情况难以复制等具体情节,遂根据中国内地刑法典第63条规定,给予减轻处罚,①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许霆案”的反思
4月17日晚七点半,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做客百年暨南文化素质教育讲堂,在国际会议厅为我们奉上一场题为“‘许霆案’审理的启示”的精彩讲座。
讲座上,贺教授分别从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判例法体系建立的可能性三个方面阐述了他对此案件的见解,他深入浅出的分析、旁征博引的说理以及幽默风趣的语言引得在场观众热烈的掌声。
贺教授认为首要启示是重视法律制度的确定性。
他从语言构造开始说起,说“法律概念处于不清晰状态,会导致人民处于不安定不可预知的状态”。
联系案件来说,他认为司法者该深入解读立法者的意图,“法官对法律的解读得使法律仍能有效调整已变化了的社会关系”。
而对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贺教授用“唇齿相依、唇寒齿亡”八个字来形容。
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分析,贺教授希望传媒能够“像一面镜子,无所谓价值偏好地反应各方的声音”,维护好司法的独立性。
最后,贺教授表示,现在我们进入判例时代,法律不能因地域或时间的差异而不统一,人们的命运“不能取决于偶然的因素”。
我们要从制度上去努力,要“驾驭自己的命运”。
让我们来重温一下事情的经过。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许父对一审判决不服,筹钱20万准备继续上诉。
他认为,“这就像路边捡了别人的钱一样―――就算花了别人多给的钱,还了不就没事了嘛,怎么是秘密窃取,又怎么非法占有了呢?”
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刻有专家、网友组成两派阵营——挺霆方与倒霆方进行激辩。
倒霆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构成盗窃罪,判重刑无不妥!而挺霆方则认为许霆恶意取款不是盗窃,是不当得利,并且量型过重!双方就问题的关键点:ATM 机是否是金融机构?银行是否有责任?许霆恶取款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是否量刑适当?是民事还是刑事责任进行了讨论。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
案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许霆父亲许彩亮表示十分不满意,他认为许霆并没有犯罪,只是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受到这么重的量刑,而是应该无罪释放。
笔者认为,这个案件反映了我国现有的多种问题。
其一,法律不完善。
对有争议的几个关键的支撑点不能给出明确的解释,造成很难决定是依据民法还是依据刑法判决。
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这个量的变化,就集中反映了这一点。
其二,办案人员基于何种理由给予审判结果的不公开性。
中院的判决书仅提出不接受辩护人的意见,这是一种相当粗暴、强权的判定。
从公众知情权和双方平等的角度来说,连个理由都不给是不合适的。
案件适用民法还是刑法,涉及到几个关键的支撑点,对这些支撑点进行判断汇总,最终才能决定适用哪种法律最合适,不管是采用哪种法律,都应该给出一种合理、复杂的推论或解释。
但是这些,在现在的判决书上都看不到。
其三,银行体制并不完善。
银行方三天后才发现是许霆取走的17.5万元,说明银行制度存在极大的漏洞。
另外,银行工作失误中少给客户钱时“钱币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的态度与多给客户钱时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丝毫体现不出平等。
笔者认为,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完善法律制度。
目前适用的《刑法》与《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发布于1997年和1998年,以10年前的罪刑标尺来衡量今天的犯罪行为,实在不符合社会实际。
盗窃金融机构只有无期徒刑或死刑两档刑罚,一条杠杠,上下就是天壤之别。
这种严格的规范主义,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规范银行系统。
广州商业银行恒福路支行ATM机管理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ATM机系统的生产和维护一直都是由广电运通公司负责的,我们只负责加钞。
”对于记者追问,为何三天后才发现是许霆取走的17.5万元,该工作人员称,“那是周末,大家都在休息。
”这些都表明了银行系统的不规范性。
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不少公民还是知法甚少的,相信不知法的公民对于这样天上掉馅饼的事情还是不愿意错过的。
建议在类似自助行业中醒目的地方加设法律提示,以保证公民知法守法。
四、ATM机实行定时检查。
鉴于ATM机的特殊性,其生产单位应定期对ATM 机进行检查。
并且减少周期。
把好质量关。
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有论者认为,这是司法的胜利,一审并非不合法,但合法的判决未必是公正的判决,法律人是戴着镣铐的舞者,需要在规则的约束下求得平衡之美;也有论者认为,这是媒体的胜利,穷追不舍的的媒体终于让法院明白了舆论监督的力量,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明白无误地告诉记者:“从去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舆论监督起到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
”
但让人疑惑的是,面对许霆从无期改判五年的结果,法院的解释更多是体现在“特案特判”上。
因为如果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于是,以“逐级请示”方式经广东省最高法院直至最高法院。
如果联系到被称为“云南许霆”的青年何鹏之案,无法不让人怀疑,司法在面对民意的时候就能是否真正做到了独立?因为,何鹏案和许霆案性质类似,但正如在许霆案上旁听的何鹏父母所言:“我儿子与许霆一样,可许霆多么幸运,他不还钱只坐5
年牢,而我的儿子还了钱了还要判无期徒刑”。
为此,他们到处上访,但至今无果。
而在许霆案之前,因为缺少媒体的关照,几乎无人知晓何鹏案。
既然此前有过类似案例,为何此案特殊?
除此之外,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落差实在太大,令人有些儿戏之感:法律可以转圜的空间实在是太大了。
正因如此,许霆案的重审结果出来之后,此前几乎和媒体意见一致的民意发生了些颇具反讽意味的转向,在网络意见的表达中,有很多人开始认为许霆被判得太轻。
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甚至直言:“5年的量刑似乎过轻,10年以上的尺度更为合适。
”有些人开始探究媒体的责任,认为媒体过度干预了司法行为,影响案件判决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不管如何,毫无疑问的是,只要我们将“独立”作为司法的高贵品质并孜孜
以求,法院的判决结果应该受到每个人的尊重,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
但显而易见的是,司法和媒体在许霆案中都需要进行反思。
在面对媒体狂轰乱炸的意见时,司法究竟该如何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如何在以媒体为代表的民意中求得法律价值和社会舆论之间的平衡?更何况,在一个媒体声音多元化的时代,也没有完全一致的所谓“社会舆论”,即使善意回应民间声音,也不应该只回应居于主导地位的强势声音。
“特案特判”固然具有不可置疑的法律价值和逻辑正义,但媒体只要足够关注,法院就“特案特判”,就无法逃脱司法屈于舆论压力的嫌疑。
在过去几年中,亦不乏这样的案例。
此外,以民意代表自居的媒体,也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妨碍了司法独立?自己的做法是否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准则?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女士的话令人深思,说起不久前在香港发生与许霆类似的案件。
她表示:“与广州这边不同的是,香港的法院可以发出禁令不让媒体对没有判决的案件进行谈论,更不用说媒体可以在法庭里面拍照,因为司法是独立的,而我们却不仅可以在法庭内对被告人进行拍照,还能肆意揣测法院结果”。
虽然我们的法院不能发出禁令让媒体闭嘴,但媒体是否也应该检点自己的行为,其扮演拯救者的角色是否也应该退场?
时至今日,转型之下的中国社会,面对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处于特殊位置的社会主体,由于它们的边界不清晰,而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资源,甚至不惜跨越灰色地带,营造有利于自己的卖点,用以吸引公众的眼球。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会使得事情更加复杂。
司法与媒体,这两个具有特殊性质的社会主体,都应该坚守自身的边界,越界出击的结果,会使社会主体的边界划分越发混沌。
法律的归法律,媒体的归媒体,才会真正抵达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终点。
正是从这角度讲,许霆案虽然告一段落,但此后的讨论或许较此前的舆论一边倒更有社会意义和长远价值,应该从中探讨的深度问题需要持续开掘。
许霆案所带来的纷繁争议从某个意义上说,争论的意义甚至超过了案件本身。
由个案启示,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完善法律制度, 让这样的争议少之又少, 唯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才能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