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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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统[2008]59号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统[2008]59号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统〔2008〕59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省统计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统计局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等4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省统计局决定,确认《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地方抽样调查体系建设的意见》等3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统计局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统计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省统计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省统计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统计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统计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省统计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统〔2001〕2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湘统〔2001〕20号关于开展全省2000年度投入产出调查的通知3湘统〔2001〕42号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4湘统函〔2001〕04号关于开展私营和个体经济一次性快速调查的通知5关于上报有关主要经济指标的通知6湘统函〔2002〕18号关于开展贸易统计调查方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7湘统〔2002〕42号关于开展2002年全省投入产出调查工作的通知8湘统〔2002〕6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9湘统〔2002〕37号关于开展贸易统计调查方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10湘统〔2002〕8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2002年投入产出调查及编表方案》的通知11关于开展旅馆业抽样调查的通知12湘统办〔2003〕3号关于开展湖南货运市场专项调查的通知13湘统办〔2003〕102号关于开展规模工业企业增加值率调查的通知14湘统〔2003〕1号关于开展全省旅馆业抽样调查的通知15湘统〔2003〕51号关于开展2003年全省星级以外住宿业抽样调查的通知16湘统办〔2003〕28号关于认真做好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17关于报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减变动一览表的通知18湘统办〔2004〕2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19湘统办〔2004〕39号关于开展企业统计工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20湘统〔2004〕3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摸底实施方案》的通知21湘统办〔2004〕51号关于开展统计数据公信度调查的通知22湘统〔2005〕27号关于开展湖南省工业化专项统计调查的通知23关于开展会展统计工作的通知24湘统函〔2005〕62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开发区统计报表上报工作的通知25湘统办〔2005〕2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统计产品管理制度》的通知26湘统〔2006〕12号湖南省统计局关于修订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7湘统〔2006〕30号关于做好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28湘统〔2006〕34号关于开展2005年度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型申报工作的通知29关于开展主要能源消费情况一次性调查的通知30湘统办〔2006〕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31湘统办〔2006〕53号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32湘统办函〔2006〕40号关于工业能源统计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33湘统〔2006〕18号关于做好开发区2005年年报和2006年季报工作的通知34湘统办〔2006〕22号关于做好全省社情民意调查工作的通知35关于开展国家级旅游卫星帐户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36湘统〔2007〕19号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省投入产出调查和编表工作的通知37湘统〔2007〕61号关于印发投入产出重点调查单位的通知38湘统办〔2007〕11号关于做好2007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39湘统办〔2007〕12号关于开展2007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40湘统函〔2008〕7号关于做好开发区2007年年度统计报表的通知附件2:省统计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统〔2005〕99号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地方抽样调查体系建设的意见2湘统〔2005〕25号关于报送《工业企业增减变动一览表》的通知3湘统〔2005〕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上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统计监测的通知4湘统〔2005〕8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通知5湘统〔2006〕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6湘统〔2006〕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7湘统〔2006〕89号关于建立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8湘统〔2006〕22号关于认真做好招商引资统计数据定期发布及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9湘统〔2006〕8号关于建立湖南省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10湘统〔2006〕9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市区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统计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11湘统〔2006〕96号关于建立百家企业能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12湘统〔2006〕6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13湘统函〔2006〕39号关于对电力行业统计行政执法检查问题的批复14湘统〔2007〕3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规模工业统计基础及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15湘统〔2007〕86号关于搞准全省电力消费数据的通知16湘统办〔2007〕57号关于印发《能源统计报表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17湘统〔2007〕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18湘统〔2007〕1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发区统计制度》的通知19湘统〔2007〕1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评估认定及对外提供管理办法》的通知20湘统〔2007〕4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1湘统〔2008〕8号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建立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2湘统〔2008〕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5000万元及以上新开工投资项目统计工作的通知23湘统〔2008〕3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部门统计工作职责》的通知24湘统〔2008〕3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外使用和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审查认定办法》的通知25湘统办〔2008〕19号关于开展2008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26湘统办〔2008〕20号关于做好2008年统计从业考试工作的通知27湘统〔2008〕6号湖南省统计局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在新闻报道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通知28湘统办〔2008〕18号关于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29湘统办〔2008〕14号关于印发《统计报表催报制度》的通知湘统〔2008〕51号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做好节能降耗考核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31湘统〔2008〕56号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普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32湘统办〔2008〕68号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的通知33湘统〔2008〕10号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34湘统〔2008〕30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新型工业化考核统计工作的通知35湘统〔2008〕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通知附件3:省统计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统〔2002〕55号关于印发《湖南〈统计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结束——。

湖南省企业划分标准

湖南省企业划分标准

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统〔2009〕52号)各市州统计局、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参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以企业法人作为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销售额和资质等指标为划分依据。

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表。

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四、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营业收入1000 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满足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二)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三)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统计局
•【公布日期】2021.10.25
•【字号】湘统〔2021〕53号
•【施行日期】2021.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统〔2021〕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有效提高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统字〔2021〕45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我局结合湖南统计工作实际,制定了《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
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统计局
2021年10月25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2•【字号】湘政办发[1995]3号•【施行日期】199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3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二日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统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统计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一、职能转变省统计局应建设成为全省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成为强有力的全省统计监督机构和重要的咨询机构。

为此,省统计局要从5个方面转变职能:一是从过去主要为产品经济、直接管理服务转到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服务;二是从偏重反映物资生产活动转变为全面反映第一、二、三产业在内的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从着重经济统计转变为全面组织经济、社会、科技统计工作;四是从着重全民所有制统计转变为全面组织各种经济成分的统计调查工作;五是从着重生产型统计转变为生产经营型统计。

职能转变后,要进一步加强周期性普查、经常性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和全面报表的综合运用,加强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工作,强化决策支持职能,加强政府统计部门集中统一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统计法制建设,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和全省统计数据库的建设。

转移和下放的职能是:将为社会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的工作转移给省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1•【字号】湘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省情,积极稳妥推进,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因地制宜、能放尽放。

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文化、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改革目标。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大力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完善我省人口基础信息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湘政办发〔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9日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更好服务和推进“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助力稳定经济大盘,制定以下财政政策措施。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实施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

依据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

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

其中,经测算补助额不足20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

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负责,不再重复列出。

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予以补助。

对科技型企业用非财政资金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生产性设备除外),省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支出额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当年计提折旧费用后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湖南省机构改革方案

湖南省机构改革方案
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有:省委办公厅、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政策研究室、省直属机 关工作委员会、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统计局、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省信访局。
湖南省机构改革方案
湖南省委制定的方案
01 全面启动
03 改革内容
目录
02 机构设置 04 改革要求
2018年10月12日,湖南全省深化机构改革动员大会举行,标志着湖南省机构改革进入全面启动和实施阶段。 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湖南省机构改革方案》,本轮机构改革后,省本级共设置党政机构60个,其中党委机构17个, 政府机构43个12日上午,湖南全省深化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在湖南省人民会堂举行,标志着湖南省机构改革进入 全面启动和实施阶段。
机构设置
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湖南省机构改革方案》 ,本轮机构改革后,省本级共设置党政机构60个,其中党委机 构17个,政府机构43个 。
中共湖南省委 中国湖南省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机关 —办公厅 —组织部 —宣传部 —统一战线工作部 —政法委员会 —政策研究室
改革内容
对应党中央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优化了省级党政机构和职能。建立健全和优化省委对重大工作 的领导体制机制,新组建或调整优化了省监察委员会、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省委审计委员会、省委全面深 化改革委员会、省委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委财经委员会、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加强省委职能部门的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省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务员 工作,省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省委统战部统一领导民族宗教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新组 建了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省林业局;重新组建了省司法厅;优化 了省审计厅职责。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2008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二00八年二月十三日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

省长周强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财政、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编办。

常务副省长于来山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重点工程、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税务、统计、粮食、物价、法制、应急管理、老龄、军事方面工作,协助负责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省长株潭办)、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省地方志编委、省老龄委。

协助分管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编办。

联系驻湘军事机构。

副省长徐宪平负责国土资源、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金融、证券、保险方面工作。

分管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人防办。

联系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副省长甘霖负责内外贸易、外向型经济、招商引资、人口和计划生育、旅游、经济协作、口岸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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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省投入产出调查和编表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统[2007]1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4.02
【实施日期】2007.04.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6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
省投入产出调查和编表工作的通知
(湘统〔2007〕19号)
各市州统计局、发改委、财政局、经委,各调查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的通知》(国发办〔1987〕18号)精神,逢2、逢7年份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
〔2007〕17号)要求,2007年将开展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和编制投入产出表,我省将与全国同步编制投入产出表。

为了切实保证完成国家投入产出调查任务,高质量地完成我省2007年投入产出调查和编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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