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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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川办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8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培育多元化产业融合主体(一)强化家庭农场和新型农民的基础作用。

调动广大传统农户的积极性,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创新开展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认证制度,鼓励聘用农业职业经理人参与土地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积极推广“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社会化服务”“大园区+小农场”等经营模式,鼓励土地经营权向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家庭农场和新型农民开展农产品直销。

(农业厅牵头负责)(二)充分发挥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引领作用。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等方式建立农民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返乡务工人员领办农民合作社。

加快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权化改革,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和承接财政支农项目,实行财政补助形成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开展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合作联合社,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

(农业厅牵头负责)(三)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支持通过资金注入、品牌运作、技术输出、管理输出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建立大型现代农业企业和集团。

引导龙头企业优化经营管理方式,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川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4日附件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和省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决定》《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精神,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以来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强化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全面落实“四个面向”要求,坚持一头抓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一头抓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强化创新资源集聚转化功能,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加快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成渝地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基本建成,战略科技力量不断强化,西部科学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基本形成,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5%左右,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2•【字号】川办函[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04]137号2004年7月22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川委发[2004]4号),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除“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外的全部职责和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者招标。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川府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川府发[2006]29号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未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省各族人民共同行动的纲领。

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对今后5年全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至关重要。

为此,省政府决定将“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的主要奋斗目标和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市(州)和各部门,纳入年度发展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应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纲要》的顺利实施。

(一)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并从规划、指标、法规、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进行落实,切实保障《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

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政府相关部门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职责,进行约束性目标和任务分解;对主要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的领域不作目标和任务的分解。

(三)落实责任主体。

按照省“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要求,依据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同时将耕地保有量、降低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3个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州)人民政府和重点行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川科奖〔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科奖〔2021〕4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342号令),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科技厅拟定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4月25日起施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3月25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省社会科技奖励,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我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要求,鼓励和规范我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着力构建遵循科技发展规律、符合国家法律规范要求、适应我省省情的社会科技奖励体系,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奖励,为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注入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奖。

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我省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四川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发改委,有关省属、央属企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2〕22号)要求,为做好2012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符合《四川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川办发〔2011〕74号)、《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品“十二五”培育发展规划》(川办发〔2011〕2号)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发展指导目录》所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产品和重点技术的三类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一)产品规模化项目。

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短期能扩大生产规模、迅速占领市场的发展项目;具有技术领先优势能够迅速做大做强的发展项目;可为重大引进产业项目直接配套并有利于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产品项目。

(二)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业化项目。

项目单位已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的研发试制,取得核心和关键技术突破,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快速投产实现产业化,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项目。

(三)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核心和关键技术研发,建立相关配套的研发设计支撑体系,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研发项目。

所支持的产品和项目,当年要有做大做强快速发展的资金投资规模。

二、申报条件(一)项目单位在我省登记注册、纳税(当年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已在我省办理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提供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型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伴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服务机构日益壮大,服务产品不断丰富,服务质量和能力稳步提升。

但总体上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高端服务业态较少、缺乏知名品牌、复合型人才缺乏等问题。

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利于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于提升自主创新的效能与水平,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九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规〔2012〕110号)和《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川办发〔2014〕90号),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一)加大政府采购知识产权服务力度。

鼓励项目管理单位针对政府投入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采购相应的知识产权服务;对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和重要工作部署,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二○一○年一月三十日)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厅)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四川省监察厅(监察厅)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水利厅(水利厅)四川省农业厅(农业厅)四川省林业厅(林业厅)四川省商务厅(商务厅)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四、省政府直属机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四川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四川省档案局(馆)(省档案局)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牧食品局)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四川省招商引资局(省招商引资局)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地矿局)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川省煤田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省社科院)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省农科院)四川省食品工业协会(省食品协会)四川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成套局)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志编委)四川省文史研究馆(省文史馆)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测院)四川博览事务局(四川博览局)六、省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四川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四川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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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等关于第四批省级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
批复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川科发高[2014]3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2.15
【实施日期】2014.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四批省级特色高
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批复
(川科发高〔2014〕38号)
各有关单位:
发展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

是凝聚创新要素,构建技术服务平台,促进产业集聚、产业链延伸的重要载体。

也将作为我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
有力抓手。

2010年以来,省科技厅与省级相关部门启动了我省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工作。

到2013年底,已认定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38家(原认定邛崃海相沉积卤水勘探开发与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予以撤销)。

基地建设为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做强做大,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关于发展我省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意见》(川科高﹝2010﹞30号)精神,有关市州积极申报,经评审和综合研究,批复成都邛崃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4家基地为我省第四批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基地名单见附件)。

各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应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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