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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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NO:SC081342)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自主创新,保证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理、科研、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实施标准化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四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质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第2次局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二O一O年五月六日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作用,推动我省标准化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质监局设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第二章条件第四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尽职尽责,公正廉洁,遵纪守法;(三)业务能力较强,从事标准化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国内外本专业领域产业、产品和标准化发展趋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熟悉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够熟练掌握标准的编写规则;(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限).第三章申报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应向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申报.第六条申报程序:(一)进入省质监局门户网站,点击“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二)按提示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四川省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三)打印“四川省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并加盖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委员,可直接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申报.第四章审查第八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对拟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鄂市监标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市监标规〔202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各有关单位:《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9日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标委)的建设与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专标委是经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同意成立,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开展标准化技术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以在省专标委下细分领域或者新兴产业单独设立标准化工作组。

为配合完成阶段性重点任务,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设立临时性标准化工作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专标委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专标委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省专标委管理的相关政策;(二)规划省专标委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省专标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开展省专标委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指导省专标委工作,组织对省专标委的考核;(六)其他与省专标委统一管理有关的职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2.14•【文号】国标委计划[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2日)废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整顿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二○○三年二月十四日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第五条组建技术委员会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原则上要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其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对应。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办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56号2010年06月24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挂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简称省外专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将设在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农劳办)及其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将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交社会中介组织。

(七)承担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浙市监标准〔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标准〔2019〕25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切实发挥标准化技术组织在推动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局组织修订了《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省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组织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

对专业领域较宽的省标技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标技委。

分标技委接受所属省标技委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全省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一)规划省标技委的整体建设和布局;(二)协调和决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组织对省标技委进行考核,并作出奖惩的决定;(四)组织开展对省标技委委员的培训;(五)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的省标技委;(六)其它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部门的省标技委,对省标技委开展标准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加强我省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

凡正式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重要的农产品和各类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条件,以及其他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都必须制订出企业标准,并贯彻执行。

【章名】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第三条企业标准的制订或修订,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制订或修订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系列的要求,努力提高零、部件的通用互换程度,注意军民通用。

第五条制订或修订农产品企业标准,要充分考虑国家对农村的经济政策,注意因地制宜,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和生产、收购、使用的关系。

第六条对具有地方特色、历史传统的名牌产品,在制订标准时必须保持和发扬其固有的特点。

第七条在制订产品标准的同时,要制订包装标准。

包装标准必须符合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要求,考虑装卸、运输、保管等条件,注意节约用材。

第八条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的质量指标,可按照使用要求,作出合理分等规定。

第九条出口产品,必要时生产主管部门可会同外贸部门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和外贸协议,制订出口产品的企业标准。

第十条对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以及国内兄弟省(市、自治区)的先进标准,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用。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要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协调配套,不得相抵触。

容许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高的内控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的编写,应按照国家标准总局关于编写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标准局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企业标准要内容完整、数据正确、术语统一、文字简练、词句通俗,不容许有产生各种不同解释的可能性。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2•【文号】国标委办[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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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委员会是四川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组织机构、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对技术委员会进行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二)提出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提出关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修改建议;(三)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编制地方标准体系,开展地方标准的提出、起草、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四)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复审和抽查评价等工作;(五)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研究分析;(六)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七)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来自生产、经营、使用、消费、公共利益方等。

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

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不少于2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条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

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

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川企事业单位或重点科研院所;(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主导或参与过3项以上标准起草(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五)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六)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二条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按要求参加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六)参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反馈相关标准实施情况;(七)参加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八)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九)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顾问应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学者,不得超过5人,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

观察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观察员条件按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七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

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提出下年度计划等。

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

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二)工作计划;(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四)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五)地方标准送审稿;(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八)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

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四章组建、换届、调整第二十条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重点行业、特色产业或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符合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二)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三条企事业单位或重点科研院所向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筹建申请,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筹建申请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筹建申请应当包括:(一)筹建申请函;(二)《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拟筹建的技术委员会,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申请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征集意向委员。

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正式批复,由申请单位组织筹建。

第二十五条根据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技术委员会申请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报送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组建方案应当包括:(一)《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二)《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三)《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四)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五)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六)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七)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八)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九)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应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满,对组建方案无异议的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复成立,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承担标准化制修订相关工作。

标准化工作组不设分工作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3年后,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SCS/TC×××、SCS/TC×××/SC××、SCS/SWG×××技术委员会的代号由大写英文字母构成,代号为“TC”,分技术委员会代号为“SC”,标准化工作组代号为“SWG”。

第二十九条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

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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