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各郊区交通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北京公路学会、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北京停车行业协会、北京市静态交通业商会:为推进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附件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对象(以下统称评价对象)开展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全面覆盖的原则,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清单管理、综合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交通委领导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市交通委法制处(以下简称统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市交通委具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京交运发〔2018〕 276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京交运发〔2018〕276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区管理处,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有关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各企业要制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制度,明确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应急措施。
开展教育培训和专项演练,提高员工辨识风险、主动报告、科学处置的意识和能力。
(二)落实完善查验流程各企业要按公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网络环境,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将承租人身份基本信息实时推送给公安部门,并留存查验记录。
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将经办人和实际驾驶人身份信息推送给公安部门,并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租赁车辆应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从事分时租赁的企业,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严格注册用户线上线下身份证和驾驶证信息查验,定期核验所有已注册的用户,不得向身份查验未通过的用户提供用车服务;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在承租人用车环节再次确认实际驾驶人与承租人身份一致。
(三)做好合同规范管理各企业要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或电子协议,并告知承租人注意事项和权利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要记录承租人身份信息,明确车辆用途,严禁车辆转租转借和用于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活动。
北京市交通运输新业态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

北京市交通运输新业态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与消费者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契约、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
运营企业应优先采用信用分替代押金和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非自有车辆的信息平台公司不得收取押金。
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运营企业须在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开设全国唯一的用户专用存款账户,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四条(收费要求)收费标准应在企业网站、APP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和预付资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等。
第五条(服务合同)运营企业与用户须签订书面(含电子信息)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符合监管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内容包括收费、退费、争议问题解决等。
交通、市场监管或行业组织应推荐格式服务合同范本。
第六条(风险控制)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应合理设置上限,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七条(资金用途)运营企业收取的押金不得挪用,收取的预付资金实行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且只能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京交运赁发〔2012〕31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运赁发〔2012〕319号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为了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第243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修订《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京运管赁发〔2009〕6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2年第24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资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核查、备存并签发备案证件。
第三条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的主体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包括汽车租赁企业法人、汽车租赁营业门店、汽车租赁经营车辆的初始情况备案和变更情况备案。
第五条9座(不含9座)以上的载客车辆不予备案。
第六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委运输局负责全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履行备案管理责任。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05•【字号】京交运发〔2015〕 481号•【施行日期】201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交运发〔2015〕481号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旅游客运企业: 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8号令)第29条、31条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交运发〔2014〕803号),旅游客运车辆因各种原因退出营运时,企业必须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旅游客运车辆拟退出营运时,必须先去除喷涂(固定)在车身内外的企业名称(字号)、品牌图案、喷饰号、租车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营运标识,撤除车上摆放(悬挂、张贴)的《旅游包车证》和《北京市旅游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等营运证件。
二、营运客车以报废、转出的方式退出营运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公安交管部门申报办理车辆报废或转出手续。
(二)持公安交管部门签发的《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或签注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交管部门签署日期为准)到辖区运管机构办理车辆退出营运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1.已填报的《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表式见附件,可通过市交通委官网下载);2.车辆《道路运输证》和《旅游包车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指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行申报时不需提供委托书,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申办车辆报废的提交《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申办车辆转出的提交《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2022年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要点

2022年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要点~年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要点~年是北京市交通体制改革后全面推动前进各项工作的第一年,也是市运输管理局成立后打基础、建机制、抓管理、树形象的开局之年。
新的一年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特别繁重,市领导和全市人民对此高度关注,我们面临的任务非常艰难。
依据市委、市政府及市交通委的总体工作部署,~年我局运输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仔细贯彻党的xx 大、xx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进展环境这一主线,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业规范,主动探究以特许经营和信用信息体系为主要内容的行业监管方式,大力推动前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全面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等优化服务措施,抓好涉及交通运输治理工程的重点工作落实,不断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进展,为首都经济进展和社会稳定供应有力的运输保障。
根据上述基本思路,~年主要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业规范(一)抓好3项立法前期工作。
一是完成《北京市轨道平安管理方法》的报送和论证工作,争取市政府上半年发布施行;二是做好《北京市公共交通条例》、《北京市停车管理方法》、《北京市水域游船管理方法》等3个法规草案的拟订和立法预备工作;三是依据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结果,提出修改建议,做好《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方法》、《北京市包装托运业管理方法》、《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方法》等涉及许可主体和程序变更规章的捆绑修改工作。
(二)制订、修订行业规范。
重点做好16个行业管理规范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制订13个,修订3个)。
详细是:制订《出租汽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修改《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平安检测标准》;制订《出租汽车车身颜色规范》;制订《运输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方法》、《运输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方法》、《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方法》、《运输行业从业人员信用考核方法》等10个行业管理方法;讨论制订《公共交通电汽车驾驶员从业资质条件》;修改《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方法》、《游船船舶检验方法》。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朝阳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证件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朝阳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证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朝阳运输管理分局•【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朝阳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证件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以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道路货运行业违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京交运管许可(货)字110105106279)等6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详细名单见附件),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决定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所属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以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道路货运行业违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车辆牌照号京AEW660(道路运输证号:京交运管(货)字110105109130)等2辆道路运输车辆(详细名单见附件)因超过两年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决定对其《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北京楠宏伟胜商贸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京交运管许可(货)字110105105713)等3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因法人已依法终止,决定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自通告之日起15日内,上述单位可以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朝阳运输管理分局办理注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在2024年2月19日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附件1:2024年1月朝阳区货运行业超期业户及其所属车辆注销名单附件2. 2024年1月朝阳区货运行业车辆注销名单附件3:2024年1月朝阳区货运注销通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朝阳运输管理分局2024年1月24日。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七项制度)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〇一三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监管职责 (1)第三章监管制度 (2)第一节日常工作制度 (2)第二节风险控制与隐患整改制度 (5)第三节问责制度 (7)第四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交通委《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局及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水域游船、汽车租赁、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的体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是,通过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关,以及各种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共同构建“安全便捷、环保高效”的交通运输系统。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运输局负责所管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管)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管)责任,履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规定的职责。
运输局主要领导对所管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局业务处主要领导对所管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为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第六条运输局安全管理部门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管)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运输管理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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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
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表
填表说明:
1、本表单适用于出租客运、省际客运、旅游客运、汽车租赁、郊区客运、机动车维修、货运等行业申办单位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
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
填表说明:
1、本表单适用于本市出租客运、省际客运(含外埠)、旅游客运、汽车租赁、郊区客运、机动车维修、货运等行业经营者办理丢失、损毁证件的补办;
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出租客运、省际客运、旅游客运、郊区客运、机动车维修、货运行业经营者注销本单位已取得的行业经营范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减少行业部分经营范围应按重新许可办理;
2、本表同时适用于省际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办理业户停业、复业,出租客运经营者办理停业;
3、申办单位为法人单位的,“申办内容说明及原因”栏中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省际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办理业户停、复业的,停、复业时间必须填写,且停业时间不能无故超180天;
5、货运行业经营者办理注销经营范围的,视具体运营车辆情况与《货运车辆变更登记表》联合使用。
附件十
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
道路运输许可证(分公司备案证)换发登记表
附件十
填表说明:
1、本表单适用于省际客运、旅游客运、郊区客运、机动车维修和货运行业经营者换发即将到期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分公司备案证;
2、省际客运、郊区客运和货运行业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分公司备案证,还需提供本单位营运、停运车辆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表填报单位(印章)
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仪器设备备案表填报单位(印章)
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备案表
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备案表
填报单位(印章)
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变更备案表
填报单位(印章)
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换证核查流程表
注:“行业科室意见”处注明“同意换发”或“不予换发”的意见。
“不予换发”应注明原因。
须现场核查的,按日常监管检查办理。